中国强制性认证情况介绍和发展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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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认证情况介绍及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泰尔实验室蒋京鑫

一.强制性认证的存在必要性

无论是自愿认证还是强制性认证,做为产品认证的一种形式,其主要功能都是一样的,都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为了促进市场买卖双方达成公平合理交易而产生的一种对卖方产品质量的鉴别方式。

自有商品交易就有了对卖方产品质量的鉴别需求。在初期阶段,由于商品功能简单,大多采用卖方自荐和买方自行检验的方式完成对商品的质量鉴别的,我们可以把这两种行为理解为初期的卖方自我声明和买方的第二方检验。随着工业化发展,商品的质量内涵日益丰富,鉴别方法越来越复杂,大多买方都缺乏了鉴别能力,这时出现了独立的试验室,一开始是由买方委托信任的试验室进行产品质量鉴别,仍属于第二方检验的范畴,但后期卖方出于推销产品和减少贸易成本的目的,开始主动的在交易之前先送产品到有信誉的独立试验室进行检验并获得检验报告,以此在交易中让买方确认产品的品质。这就发展出了第三方检验。随着第三方检验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向买方提供产品品质的证明,从开始的型式试验、100%全检、批量抽样检验三种方式,发展到增加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证后市场抽查、证后工厂抽查、证后工厂质量体系跟踪等环节,也就形成了ISO总结推荐的8种认证模式。

由以上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上述的卖方的自我声明、买方的第二方检验和独立机构(包括实验室和认证机构)的自愿性认证服务已经可以满足交易双方对商品质量的鉴别需求。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买方(第二方)对商品某些特性的鉴别责任出现缺失,而这些特性对买方权益或社会发展又十分重要,为了弥补这种第二方的责任缺失,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承担,由此对应前述市场自发产生的鉴别方式,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市场准入方式:强制性备案制度(例如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例如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例如中国强制性认证)。

交易中的产品质量鉴定方式

既然是第二方责任缺失的情况下才出现以上三种政府介入的市场准入方式,那么第二方责任缺失的可能性有哪些呢?我们大致可以分成三种可能性:

1.不知道(信息不对称):

商品的这些质量特性过于专业,大多买方不具备这些专业知识,所以也就不知道有这些特性。例如食品中的添加剂,即使在包装上明示,消费者都很难区分到底哪些添加剂,多少添加量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多大的影响,此时如果没有国家制度的介入,靠消费者自身的市场机制是难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

2.知道但不能(能力不对称):

买方知道有这些特性,也了解这些特性对自身利益的关系,但因为市场的买卖双方地位差异,买方没有能力要求卖方保证这些特性符合自身利益需求。这些市场地位差异有可能来自于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例如需求巨大,但供应较少,这时买方迫于急需商品的某些功能性,不得不接受对一些同样关乎其利益的质量特性的让步。另一方面,市场地位差异来自于买卖双方的角色不对称,例如终端消费者个体与商品的制造商之间,由于消费类产品制造商面对的是庞大消费者群体,其中的任何个体都无法撼动制造商的行为,中国有句俗话叫“店大欺主”,很形象的说明了两者在交易中的地位差异。

3.能但不愿意(责利不对称):

第二方有能力对商品的某些特性进行鉴别,但这些特性的好坏并不直接造成第二方利益的损失,因此其不愿意或者说没有积极性去鉴别这方面的商品特性。例如商品的环保特性,做为节能特性,消费

者十分关注,愿意购买节能性能好的产品,因为这些产品节约的电能将直接让消费者得到减少电费支出的利益;而对于易拆解和重金属含量特性,消费者在使用阶段并不能从中得到任何功能利益,这个特性的好坏关系的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阶段,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的难易程度,回收利用率高和易于无害化处理的产品将对全社会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控制有利,而这些利益是第二方要通过社会和环境间接感受到的。

对于有以上第二方责任缺失的情况下,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

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开展中国强制性认证是十分必要的。

二.强制性认证的认证运作方式

按照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情况如下:

1.监督管理机构

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

b)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

c)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行政部门)

d )行业主管部门

2.实施机构

a) 指定的认证机构

b) 指定的检查机构

c) 指定的检测机构

d) 标志管理中心

11家认证机构160家检测机构开展中国强制性认证。

在机构的职责上,CNCA主要负责CCC认证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政策制定;认证中心负责实际实施,接收申请、划分申请单元、分配检测和检查任务、审核评估检测报告和检查报告、签发证书、维持证书等;而实验室仅仅是负责认证的检测工作,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具体检测任务完成检测工作。

实施机构的具体运作流程如下图:

截止2009年的中国强制性认证目录(CCC目录)共含有183种产品,为此认监委共发布了87份产品实施规则,分为13个领域,23个大类。每一个目录中的产品都对应一个产品实施规则,1个产品实施规则可能适用于多个目录内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对照表)在87份产品实施规则中,大多数认证模式都采用了第五种认证模式,对于整机产品也就是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其中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三.强制性认证现在面临的问题

中国强制性认证自2002年开始实施,已经走过了7年,其中遇到了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总结如下:

1.目录产品界定:由于最初的目录发布是以产品名称的形式操

作的,但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其强制性认证的性质,必须

严格区分产品是否在认证范围内,企业、地方质检机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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