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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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各项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

管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处。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

(二)审查。

信贷审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贷副主任;县级联社为信贷部门专职审查人员,未设专职审查人员的,为信贷部门负责人)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按规定不需提交贷审会或小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直接提交有权人审批)。

(三)审议与审批(核准)。

贷审会(小组)审议后,有权人签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人签批后,属经营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属管理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经营机构,由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管理部
主要信贷制度介绍
(一)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2013 (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基本规程2007年 (三)中国农业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2007年 (四)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14 (五)2014年信贷政策指引 (六)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3 (七)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4 (八)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2012 (九)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2012
负责拟定和维护各项风险管理 相关制度,如组合管理、评级 、分类、约期管理等制度。
各客户部门
负责拟定和维护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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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部门职责
特殊资产 经营部
负责拟定和维护不良信贷资产 处置相关制度。
说明:1.一级分行内设部门信贷制度管理职责比照总行相关 部门。 2.有条件的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拟定本行辖内信 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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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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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立项Leabharlann 起草审查 审批 发布执行 评价
修订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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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贷制度立项
立项申报-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制度
5 提交行领导 提交内控 审批、发布 与法律合 规部门审 查 4
3 2 1 内控与法 律合规部 (立项申请表) 门组织发 起 制度起草 部门制定 立项计划 提交信贷 管理部门 初审
信 贷 制 度 与 信 贷 政 策 区 别
信贷制度: 注重的是行为规范,微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具体性、 强制性和稳定性特点比较明显
信贷政策: 注重的是实施策略,宏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原则 性、导向性和灵活性特点比较明显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doc 7页)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doc 7页)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doc 7页)附件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

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度修订的背景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的问题,本次修订根据助业贷款的特点,在担保方式方面做了相对灵活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规定,除可以采取传统的房地产抵押、质押、自然人保证担保、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外,还可以针对部分区域为特定的客户,采取市场方保证担保和商户联保。

新增加的担保方式对贷款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体风险控制较难把握,结合我行经营机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现状,规程规定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经总行批准后方可有限度地开办。

与此同时,为增强制度运用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明确职责分工,对于各级行上报的担保方式准入既涉及县域经营机构,又涉及城域经营机构的,由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统一受理,但须由农户金融部决定是否同意县域经营机构的申请。

(二)加强风险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个人助业贷款一方面由于借款人经营具有不确定性表现为风险相对较高,但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如管理得当则综合收益也相对较高的特点。

因此,为推进个人助业贷款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本次修订在风险管理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个人和公司不得同时申请贷款。

为防止小企业主和企业多头贷款,规程规定不得向目前与我行有信贷关系的经营实体的小企业主发放个人助业贷款,如客户经理通过系统查询到经营实体当前与我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可直接拒绝借款申请。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此规程。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指农村商业银行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机构的规定,以批准授权为基础,通过放贷行为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亦包括非融资性信贷业务。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应遵循稳健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同时应谨慎评估客户信用,规范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信贷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风险管理和业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控制风险,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信贷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申请材料,认真核实客户的身份、信用和还款能力等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客户的信用评估和信贷审查工作,审批权限应根据风险等级划分,确保审批过程公正和合理。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客户反馈信贷审批结果,并明确下一步操作事项,如需要补充材料或提供担保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银行内部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和补充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分类制度,对不同类别的业务进行风险评级和定期追踪。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现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的扩大。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四章信贷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维护客户的信用信息和相关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2.25•【文号】农银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2月25日农银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统一、规范贷款运作程序,建立信贷制约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农业信贷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5页word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5页word

南通开发区支行信贷业务培训资料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我行信贷培训计划,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实施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办法,结合目前我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本次对办理信贷业务的管理要求中与大家日常工作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与大家一起学习,希望对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有所帮助。

信贷业务基本概念:一、信贷业务:我们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二、信贷对象: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2、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7、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银团贷款可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在代理行统一开户,接受代理行统一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8、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9、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运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分离的信贷业务,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信贷业务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总行合规管理部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的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

表内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含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垫款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向)、保证、保函、承兑、信用证等。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客户用信申请→用信受理与调查→与客户签订合同→用信审查→用信审批→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节授信程序第八条办理授信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

第九条法人客户授信(一)年度基本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单一法人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总行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授信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授信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支行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总行公司业务部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二)项目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一、引言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支持农村发展的重要角色。

其中,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为农民、农村企业及农业产业链提供资金支持。

本文将为您介绍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信贷业务的办理过程和注意事项。

二、申请贷款1.填写申请表:客户向农业银行递交贷款申请表,表格内容包括个人/企业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

2.提供相关资料:客户需提供个人/企业的相关资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等。

三、资信评估1.进行信用调查: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个人信用历史、企业经营情况等。

2.进行还款能力评估:农业银行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主要考察客户的经济实力和还款来源。

四、贷款审批1.风险评估: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评估结果,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

2.决策审批:农业银行的相关决策机构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进行决策。

五、签订合同和抵押担保1.签订贷款合同:农业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确定抵押担保方式:根据贷款金额和客户的情况,农业银行与客户达成抵押担保协议。

六、放款1.进行贷款登记:农业银行对贷款进行登记,并安排放款程序。

2.完成放款:农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客户指定账户,贷款办理完成。

七、款项管理和还款1.贷款资金管理:农业银行进行贷款资金管理,包括贷款利息计算和账户余额监控等。

2.还款提醒和管理:农业银行向客户发送还款提醒,并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管理和跟踪。

八、贷后管理1.定期检查和评估:农业银行定期对贷款实施贷后管理,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并进行评估。

2.风险管理和预警:农业银行对贷款风险进行管理和预警,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九、贷款结清1.完成还款: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贷款的偿还。

2.结清贷款:农业银行确认客户还款完成,并将贷款结清。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治理制度体系由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综合治理方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治理方法组成。

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综合治理方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治理方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治理必须遵循的差不多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治理制度方法的差不多依据。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截了当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治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治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治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治理,信贷治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操纵,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治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治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本级行授权范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一、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贷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及担保方式等信息。

同时,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

二、贷款调查农业银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将指派客户经理进行贷款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项目可行性等。

同时,对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调查,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贷款审批农业银行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审批通过的,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审批未通过的,将告知借款人原因。

四、签订合同借款人和农业银行达成一致后,将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借款人和农业银行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五、发放贷款农业银行在合同签订后,将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贷款可直接发放到借款人账户,或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至借款人账户。

六、还款管理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农业银行将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如借款人出现逾期,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并记录逾期记录。

七、贷款风险控制农业银行将对每笔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如发现借款人存在风险隐患,将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八、逾期及不良贷款处理如借款人出现逾期或不良贷款情况,农业银行将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同时对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处理。

对于无法收回的贷款,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销或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九、贷后检查及报告农业银行将对每笔贷款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还款及展期处理如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可向农业银行申请展期。

展期是指在原有贷款期限的基础上延长还款期限。

农业银行将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展期。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农发银发〔2009〕278号)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农发银发〔2009〕27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控信贷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是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类信贷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

除总行另有规定以外,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本流程。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职责明确、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信贷业务操作通过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进行控制、反映和管理,各环节应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系统操作。

第五条本流程各环节基本操作以贷款类信贷业务为主线,非贷款类信贷业务参照执行。

第二章信贷业务受理第六条开户行客户部门是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请的责任部门。

应指定主办客户经理具体负责信贷业务受理的初步调查及申报工作。

第七条信贷业务受理的基本程序是:客户申请→初步调查→受理申报→受理意向审核→受理通知。

第八条客户申请。

主办客户经理向客户宣传农发行信贷政策和规定,了解客户的信贷需求,协助客户办理业务申请。

第九条初步调查。

主办客户经理调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以及拟申请使用的信贷产品。

按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客户分类、信用等级初评,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农发行支持范围、是否具备相关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

经初步调查,符合条件的客户,主办客户经理根据客户基本情况、信贷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提供的风险保障条件形成初步授信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行长或副行长审签。

第十条受理申报。

开户行应将客户信用评级、初步授信方案或用信业务意向受理资料逐级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受理意向审核。

申报流程中,各级行客户部门对申报的受理情况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行长审签后逐级转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

第十二条受理通知。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对开户行受理意向进行审核,提出受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并报主管行长审签后,将受理意见通知开户行,同时抄送各级转报行客户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除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外,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客户准入第六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七)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备信贷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看守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刊行 )实质 ,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拟定各种信贷营运与管理制度、方法、流程、引导、建议等的基本依照 ;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管理全过程、全方向、各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包含为客户供应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是全部信用活动的总称 ,但本制度要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出规定。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源则是 :认真贯彻履行中央政府的目标政策 ,自觉遵守银行看守当局的相关规定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 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环绕全行整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实现信贷业务的可连续发展。

第五条信贷营运以风险管理为中心 ,坚持谨慎原则 ,经过成立健全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系统和完美信贷政策 ,对信贷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 ,以减少或防备信贷财富损失 ,提高信贷财富质量。

第二章信贷管理系统与系统第六条推行民主决议。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要决议 ,应依据状况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议 ;或成立相关的委员会 (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决议委员会、贷款审察委员会等 )进行决议。

对各种决议机构或组织形式 ,一定拟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推行审贷分别。

依据审贷分其余原则成立信贷组织系统 , 依照不一样的职责分工成立相关部门。

依照横向制衡、纵向限制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 ,将检查、审察、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 ,由不一样层次和不一样部门担当 ,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管理。

第八条推行受权管理。

依据一致的受权管理方法 ,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一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管理水平易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一致受权和差异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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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如是经营行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如是管理行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由其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一)超授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客户申请,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办文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由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二)超授权的其它信贷业务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逐级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

经营行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行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上一级行报备,其流程: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向上一级行报备)→与客户签定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十二条特事特办信贷业务流程:第三章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十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十四条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十五条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经营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2.管理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有权审批行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经营行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2.经营行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它信贷业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行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六条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十八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经营行(或管理行)的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九条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客户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经营行(或管理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4.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

同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信贷业务调查第二十三条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

客户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客户部门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客户部门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二十五条对自然人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

第二十七条客户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或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或复测,填制或打印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

第二十八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依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

同时判断客户本次申请信贷业务是否超过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客户部门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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