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醉驾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醉驾。
醉驾,顾名思义,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触犯了我国刑法,是法律所不容的。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醉驾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造成了无数家庭的悲剧。
醉驾不仅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给受害者带来终身痛苦。
此外,醉驾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医疗、交通、法律等方面的负担加重。
其次,我国政府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醉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警示广大驾驶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然而,尽管我国政府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一些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醉驾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2. 部分驾驶员认为酒后驾车风险较低,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3. 部分驾驶员受到社会风气影响,认为酒后驾车是一种“时尚”。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醉驾治理: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让每一位驾驶员都明白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
2. 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严处醉驾行为。
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对酒后驾驶行为零容忍,确保法律得以严格执行。
3. 建立健全醉驾联合惩戒机制。
将醉驾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限制其在信贷、出行等方面的权益,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驾的良好氛围。
4. 加强醉酒后代驾服务,为驾驶员提供便利。
鼓励酒后代驾服务,让驾驶员在饮酒后能够安全回家。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场关于醉驾案件讨论交流会,旨在共同探讨醉驾案件的法律法规、犯罪特点、司法实践等问题,以期为我国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发言,以下是我对醉驾案件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一、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3. 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的;4.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醉驾案件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醉驾案件的犯罪特点1. 主体多样化:醉驾案件涉及的主体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等,其中以驾驶员为主。
2. 犯罪动机复杂:醉驾案件的犯罪动机包括寻求刺激、炫耀、逃避法律制裁等。
3. 犯罪手段隐蔽:醉驾者在饮酒后驾驶,往往采取规避检查、临时停车等手段,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 犯罪后果严重:醉驾案件往往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醉驾案件的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犯罪分子。
2.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3. 加强协作:公安、交警、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打击醉驾犯罪的合力。
4. 完善立法:针对醉驾案件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威慑力。
四、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分析“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证据相关问题讨论——以西宁市城西区
cs 醉驾99型危险驾驶案件 证据相关问题讨论——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为例I 才仁卓玛马春英**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⑴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第181页。
[2]参见邹碧华著:《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一版,法律出版社,2016,第116页。
一导论(一)调研背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程序正义 提岀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庭审实质化,不再是以往侦查为中心的制度模式,在庭审过程中,定案依据来源于庭审,所有程序均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程序 正义,必须赋予被告人参与程序的权利,可以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 U 1的权利。
将案件的审理范围控制在 一定的范围内,“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焦点在 于其构成要件,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此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整理争点,检索此类争点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严 因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 必须及时,因此,对于诉讼效率要求较高,可以说在此 类案件中提高效率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对于程序的重视度 也会随之增加,不再是以往的庭审流于形式化,对被告人来说其实质参与诉讼的过程也体现在庭审过程中,因此,本文以此为背景谈此类案件的证据问题是庭审实质化对司法提出的高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对证据属性的要求更为严格,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随着案件复杂化,对刑事 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对于客观证据的依赖度较高,可以说,整个诉讼环节都 围绕证据的搜集、固定、审查、举证、质证,任何一个环 节的违法或者错误均有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最终案件结果的不公正。
在审查这类案件证据的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一些问题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 决定,体现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究——以某直辖市检察院S分院所辖区县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为样本
虑 到 本 案 的 案 发 地 点 为 半 封 闭 式 小 区 . 且 刘 某 是 在 晚
释 , 违 立 法 之 嫌 。 因此 , 区 内 ( 括 小 区 内 车库 ) 有 小 包 不
上 行人 稀 少 的情 况 下醉 酒 帮 忙倒 车 .不 会给 公 共 安 全 带 来 太 大 的威 胁 , 会危 害性 小 , 予撤 案 社 后
行 为人 的血 液 酒精 含量 达 到 了公 安 机关 的立 案 标
准 , 是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 害 不 大 , 否按 危 险 驾 驶 罪 但 危 是 处理?
通过 上 述 可 知 , 嫌 醉酒 型危 险 驾 驶 罪 的案 件 , 涉 有 些 被 提起 公 诉 , 些 作 出 了不起 诉 决 定 。 有 些公 安 机 有 还
关 撤 销 了案 件 。 即使 是 检 察 机关 向法 院 提起 公 诉 , 的 有
被 判 处 拘役 , 的被 判 处 缓 刑 , 有 且缓 刑 适 用 率 比较 高 ,
1 酒 后 在 小 区 内 ( 括 小 区 内车 库 ) 忙 倒 车 的 . 醉 包 帮 行 为 是 否构 成 危 险 驾驶 罪
险 . 以按 照刑 法 的规 定 宣告 缓刑 。 可
某 市来受危驾罪84 5 月 检院分所区4 0人 直日 共理险驶院2年 辖以 S 辖县自1 , 1 察 院 9 9 件1 8
向法 院提 起 诉 讼 4 2件 4 2人 , 出不 起 诉 决 定 1 2 2 做 6件 1 6人 . 安 机 关 撤 销 案 件 1 公 8件 1 8人 , 回公 安 机 关 退
危 险 驾驶 罪 司 法 适 用若 干 问题 探 究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自2011年5月1日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被规定为犯罪以来,醉酒驾驶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大为减少,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更值得注意的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醉酒驾驶的危险性以及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加深了了解。
为实现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显著成果的背后,一系列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诸如,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罪;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如何适用;醉酒驾驶造成严重的人员或者财产损失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
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和举例的方式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出发,着重分析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关系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共犯问题。
文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分析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有关的若干问题,具体结构如下:文章第一部分分四个小节分别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讨论。
在有关客体的讨论部分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危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在第二小节有关客观方面的分析中分析了道路的认定、醉酒驾驶标准的认定以及机动车车辆的认定等问题。
接下来第三小节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该部分第四小节着重论述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文章第二大部分围绕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非罪问题展开,明确指出醉酒驾驶行为并非一律入罪,并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原因。
在本部分最后提出了防止但书滥用的观点。
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论述。
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目前的刑法框架下及完善上述三个罪名适用关系的出路。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醉酒驾驶者的共犯问题。
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劝酒者、提供车辆者,单位主管等劝使醉酒者驾驶的人员等是否构成醉酒驾驶者的共犯问题。
酒驾醉驾讨论总结(五篇)
酒驾醉驾讨论总结(五篇)酒驾醉驾讨论总结 1为落实上级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教育和指导干部职工充分认识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的严重不良后果,增强规则意识,经常敬畏,自觉抵制酒后驾驶,区司法局积极开展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问题专项整改工作。
一是领导重视,高度推进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
自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局党组高度重视,在会上多次强调杜绝酒后驾车要求,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自学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__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酒后驾车的相关处罚条款和本制度本单位的相关工作禁令,引导政法警察深刻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认真学*、理解和执行纪律法规。
二是全员行动,造成酒后驾车问题整治的良好氛围。
以开展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__区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全体人员签订了《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截至8月2日,已签订完成90份,做到全覆盖,引导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积极劝阻发生在身边的`酒驾醉驾行为,坚决不乘坐酒驾醉驾人员驾乘的车辆,切实筑牢严守党纪国法的思想道德防线;继续加大学*教育力度,不定期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学*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正面宣传和反面教育“双管齐下”,尤其在节日、假期等关键时段,通过微信和廉政短信进行及时提醒,筑牢杜绝酒驾醉驾防线。
三是全面排查,严查各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与__系统联合排查力度,强化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对象和重要节假日查控工作,及时筛查发现涉及系统内党员干部的酒驾醉驾问题。
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对党员干部涉酒违纪违法问题,以及在专项整治中不担当、不作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监督。
四是当下防长久治,建立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在增城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开展深入动员,共管共治。
以纵向管理和横向监督提醒相结合,做好八小时之内的监督工作,杜绝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以坚定坚决的“零容忍”态度确保酒驾醉驾“零发生”;强化单位与家庭的信息互通,加强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力促形成单位、家属、社会齐抓齐管的工作合力。
醉驾若干问题研究
醉驾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醉驾入刑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然而如何准确理解醉驾的科学内涵,正确适用法律,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醉驾的性质、罪过形式以及与《刑法》13条的但书的关系等进行剖析,以期能正确理解并适用该罪。
[关键词]醉驾;解释;但书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 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刑法对法益的提前保护,为有力打击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醉驾的性质、罪过形式以及与《刑法》第13条的但书的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醉驾的性质关于醉驾的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行为犯说。
有人根据行为犯的定义认定醉驾为行为犯,即仅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不以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①其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不要求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也无任何情节严重的要求,所以,该犯罪是行为犯。
②观点二,举动犯说。
有人通过比较行为犯、危险犯以及举动犯来认定醉驾为举动犯,其理由是行为犯是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危险犯是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行为没有达到相应法律标准的都不构成犯罪既遂,而举动犯是只要行为人做出行为,就构成犯罪并达到既遂。
举动犯与行为犯及危险犯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后两者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③观点三,抽象危险犯说。
有人根据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认定醉驾的性质。
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依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量刑问题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危险驾驶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轻重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量刑过程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情况,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二是司法实践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三是社会对酒驾的认知程度不够,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只是小过失;四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因素,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五、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建议和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明确量刑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更加统一。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持续上升。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探讨其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执法检查,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此外,部分驾驶者在饮酒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驾驶能力,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此外,醉酒驾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矛盾、社会不和谐等。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的界定,将更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此外,应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执法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增强公众意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6篇】
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6篇】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1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每个家庭都有车是件好事。
中国有夫酒不能席的风俗。
因此,为了交往,饮酒的事务也在增加。
所以,大家都习惯用酒工作,喝酒工作,在酒桌上倒杯子,一杯一杯地想着眼前的工作,但是失去了理智,忘记了自己是司机。
正因为如此,酒后驾车不由得发生了,造成了很多不可弥补的损失。
每年被酒后驾驶夺去宝贵生命的人数为万人。
他们中,有天真的孩子,有坚强的成年人,有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他们有活力,有正花季的年轻,有追求理想的人,也有……但是酒后驾驶使他们失去了一切,我们不是感到痛苦吗?同时,酒后驾驶本人也应该有光明的未来,但是酒后驾驶发生了大灾难,我们不是很遗憾吗?在酒后驾车的悲剧之后,得到的是无限的悲伤和悲伤,推进生命的人们,他们的损失谁来偿还,怎样才能偿还,谁能恢复生命?财产损失估计,心灵创伤谁来修复?酒后开车的人们,有多混乱,有多讨厌,有多讨厌,有多讨厌?我看过这样的漫画。
醉酒驾驶被警察拦下,警察开罚单时,他说:红酒还是白酒?这部漫画很有魅力。
人们喝酒的时候,总是抱着喝一杯没关系的心理,无意识地一杯一杯地下肚子,慢慢地头晕,头脑不清楚,发生了悲惨的事件。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首先请不要有幸运的心理。
其次,作为司机,别人拿杯子的时候,对不起,为了别人的幸福和自己的幸福,我不能喝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吧。
在这里呼吁司机朋友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对自己负责,对社会和家庭负责。
生命虽小,但珍贵,酒好,但不能贪杯。
请珍惜生命,拒绝酒后驾车。
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2酒后驾车是一件多么令人憎恨的事,酒后驾车会让人瘫痪;酒后驾车就是一个恶魔……就在前不久,我在街头上看见了一位刚从酒店里出来,人醉醺醺的叔叔,只见他摇摇慌慌地上了自己的小汽车,一溜烟开走了。
当时,我记住了这位叔叔开的车牌号码,我心想:这位叔叔可能要出车祸了。
不久,我又看见一位喝的更厉害的叔叔开着车,在马路上行驶,他开的歪歪扭扭的,后面的车子一直不停地按着喇叭,很不奈烦的在后面等着他把空位让出来,这样才好过去。
最新酒驾醉驾讨论发言
最新酒驾醉驾讨论发言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共同探讨一个严峻且不容忽视的话题——酒驾醉驾。
这不仅是一个关乎个人生命安全的问题,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的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酒驾醉驾的定义和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这些数字并非随意设定,而是基于医学和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旨在确保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能够保持足够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
那么,为什么酒驾醉驾会成为一个如此严重的问题呢?从个人层面来看,酒驾醉驾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
他们可能认为自己只是喝了一点酒,不会影响驾驶能力;或者觉得不会那么巧就遇到交警检查。
然而,这种侥幸心理往往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源。
酒精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的反应速度变慢、判断力下降、视力模糊、注意力不集中等。
在这种状态下驾驶车辆,就如同在道路上安放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再从社会层面来看,酒驾醉驾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动用大量的医疗资源和警力进行救援和处理。
同时,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也将承受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这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一种破坏。
近年来,尽管我们国家不断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但仍有一些人顶风作案。
这也反映出我们在宣传教育和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宣传教育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酒驾醉驾危害的普及。
不仅仅是通过传统的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宣传,还应该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抖音等,以更加生动、直观的方式向公众展示酒驾醉驾的严重后果。
例如,可以制作一些真实案例的短视频,让人们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险性。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正式将醉驾入罪,但关于“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仍有很多相关问题待明确,如其犯罪构成,醉驾行为是否应一律入刑?“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等。
笔者将致力于以上问题的探析,以求对新增罪名更好地落实和完善,从而推进立法进程。
关键词醉驾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正式将醉驾入罪。
醉驾入罪已成为事实,但我们仍需进一步探析其罪状设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以求更好地落实和完善,从而推进立法进程。
一、犯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一)“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学术上争论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故意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即醉酒驾驶人明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从而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有的学者认为,“醉酒驾驶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对危险情形的发生是持放任态度,因而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观点二:过失说。
该理论认为,行为人如果故意使自己的行为陷入危险状态,应当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观点三:严格责任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则提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该客观标准已无须再被主观评价。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置于《刑法》第133条之后,而不是《刑法》第114条之后,所以,有学者主张本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
也有学者提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重要,只要证明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存在,犯罪即成立,可以免除罪责的情形几乎不存在。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介绍醉驾案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审理醉驾案件要面对一系列问题,包括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刑罚执行等方面。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醉驾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证据收集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1:醉驾行为证据不足醉驾行为隐蔽性较高,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例如,血液酒精浓度的测试需要特定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反应醉驾现场的监控录像通常也难以获取。
建议1: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与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醉驾案件侦查能力,增加执法部门的设备投入,确保能够有效收集醉驾行为的证据。
问题2: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醉驾案件中,被告往往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例如,对血液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产生怀疑,或对监控录像的编辑进行辩护。
建议2: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负责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法律适用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3:法律法规不完善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明显,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醉驾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适用不当。
建议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犯罪标准和量刑档次,提高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预防效果。
问题4:司法裁判游移不定有些地区对于醉驾案件的认定和判罚存在差异,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建议4: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司法标准,加强对醉驾案件的裁判统一性,使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合理。
刑罚执行问题醉驾案件的刑罚执行也面临一些问题,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5:刑罚执行不及时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程序繁琐,刑罚执行可能存在延迟,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效果不明显。
建议5: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提高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犯罪行为高发由于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高发。
在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及操作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缺乏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有效规制。
(三)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取证难、认定难和执行难。
由于驾驶者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逃逸、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导致执法机关难以取证和认定。
此外,对已查处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针对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让广大驾驶者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1. 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
2.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形式,如: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使法律责任更加全面和有效。
3. 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规范执法行为。
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概述酒驾和醉驾是当前社会上一直存在的严重问题,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而在对酒驾醉驾案例进行剖析时,往往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挑战,也是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角度,对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全面评估。
二、问题和不足1. 证据不足在一些酒驾醉驾案例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对嫌疑人的定罪较为困难。
警方所获取的酒驾醉驾证据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监控摄像头的死角、呼吸测试仪器的准确性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2. 法律制裁不严对于一些酒驾醉驾案例,由于法律制裁不够严厉,使得一些肇事司机可以通过支付罚款或者其他手段来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这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和人民安全感。
3. 社会监管不力酒驾醉驾行为一直备受社会瞩目,但在实际的监管中,却存在诸多不足。
一些酒驾肇事者往往能够逃避社会监管,在一些监管不力的地区,酒驾醉驾案件甚至频频发生。
4. 宣传教育不足对于酒驾醉驾行为的宣传教育还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导致一些人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警惕性。
这也是酒驾醉驾案例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改进方案1. 完善证据收集体系应加强对公路交通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和拍摄清晰度;提高呼吸测试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对肇事司机的酒驾醉驾行为有力的证据。
2. 强化法律制裁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提高罚款标准,加大监禁处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肇事司机进行严惩,遏制酒驾醉驾行为。
3. 加强社会监管通过建立更加严密的社会监管体系,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率,确保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有效打击和严格处罚。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酒驾醉驾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每个人都能够意识到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对酒驾醉驾的讨论交流材料
对酒驾醉驾的讨论交流材料
酒驾醉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对驾驶者本人安全构成威胁,也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风险。
以我的观点来看,酒驾醉驾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和惩罚,同时社会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醉驾危害的认识。
首先,酒驾醉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后驾驶容易出现反应迟钝、判断错误等不良影响,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应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惩罚力度,例如加大罚款数额、吊销驾驶证、刑事处罚等,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醉驾危害的认识。
通过媒体、广告、宣传活动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酒驾醉驾的危害,强调酒后驾驶的后果是不可逆转的。
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年轻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减少酒驾醉驾的发生。
此外,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和打击。
通过增加酒驾醉驾检查点、使用酒精测试仪、加强路面巡逻等方式,提高查处的效果和频率。
同时,加强与酒店、酒吧等场所的合作,共同减少酒后驾车的发生。
总之,酒驾醉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通过加强法律制裁、社会宣传和教育以及加强执法力度,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酒驾醉驾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关于酒驾醉驾讨论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个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话题——酒驾醉驾。
酒驾醉驾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加强交通安全,今天我将以“拒绝酒驾醉驾,共建安全出行”为主题,与大家进行一番交流。
一、酒驾醉驾的危害1. 对自己:酒驾醉驾会导致驾驶者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生命危险。
2. 对他人:酒驾醉驾不仅会伤害无辜的生命,还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
3. 对社会:酒驾醉驾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 对法律:酒驾醉驾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酒驾醉驾的原因分析1. 部分驾驶者法律意识淡薄,对酒驾醉驾的危害认识不足。
2. 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不会被发现。
3. 部分驾驶者缺乏交通安全知识,不了解酒后驾车的危害。
4. 部分餐饮、娱乐场所存在为酒驾醉驾提供便利的行为。
三、拒绝酒驾醉驾的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酒驾醉驾的危害和法律责任。
2. 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树立文明交通观念,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3. 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适量饮酒,不酒后驾车。
4. 在饮酒后,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打车或找代驾,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 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向亲朋好友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共同营造安全出行的社会氛围。
6. 发现酒驾醉驾行为,及时报警,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四、加强酒驾醉驾整治1.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2. 完善酒驾醉驾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
3. 加强对餐饮、娱乐场所的监管,严禁为酒驾醉驾提供便利。
4.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5. 建立健全酒驾醉驾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酒驾醉驾治理。
五、结语酒驾醉驾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让我们携手共进,从自身做起,拒绝酒驾醉驾,共建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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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讨[摘要]醉驾一律入刑符合醉驾行为抽象危险犯的属性,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防止权力异化。
对醉驾的法定刑设置偏低导致在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构建累犯制度上存在诸多障碍,应提高法定刑至有期徒刑以解决司法实务过程中的难题。
[关键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强制措施;累犯制度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交通秩序得到了显著改善。
但是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一直以来争论不休,同时其法定刑偏低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一些问题。
笔者试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的有关问题发表一些浅显的看法。
一、醉驾的犯罪构成醉驾是指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体犯罪构成如下:(一)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应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要件本罪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是针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而言,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辆即可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即驾驶人应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谨慎驾驶义务而没有履行。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在道路上进行,这里的“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本罪不以情节论,只要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要求致人死亡或者物质受损的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显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以及道路交通秩序。
二、关于醉驾入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认为:达到醉酒标准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还要结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危害社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排除在犯罪之外。
公安部发表声明表示对醉驾一律予以刑事立案。
而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醉驾一旦达到酒精含量标准就构成犯罪。
笔者也赞成醉驾应一律入刑,不应当受到情节限制的观点。
(一)醉驾一律入刑符合醉驾行为的本质属性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抽象危险犯,这里的危险指的是行为自身的危险性,而不是犯罪构成中的结果要素,它无需法官根据客观事实区分证明危险性的发生与否,而是由刑法直接规定醉驾行为具有危害性应受刑事惩罚。
该种危险是法律上的拟制,是立法者根据经验法则将某种惯常发生的不法行为直接拟制成某种危险状态,一旦行为发生就被认为具有了危险性,从而实现了法益的提前保护。
[1]对于醉驾行为而言,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同时,从医学角度上看,当人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mg/100ml 以上时,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即便行为人是清醒的,但是其对道路状况的判断力和敏感力降低,容易产生危险。
因此,醉驾行为的高度危险性特征决定了醉驾应一律入刑。
(二)醉驾一律入刑符合立法的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车除由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醉酒驾车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根源在于醉酒驾车是比饮酒驾车更为恶劣的行为,是情节恶劣的饮酒驾车。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曾要求醉酒驾车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而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却取消了对情节恶劣的要求。
[2]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对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上升为较轻的刑事处罚来达到警示醉驾者、遏制醉驾行为、最大限度减少醉驾行为带来的潜在危险的目的,如果再设置危害结果、严重情节等条件,将背离该立法的目的。
醉驾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秩序造成极大的威胁,是否发生危害结果、是否存在严重情节或恶劣情节仅仅影响量刑的幅度,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醉驾一律入刑是尊重立法的表现,有利于防止权力异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立法机关解释。
何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应由立法机关解释,如果由司法机关解释将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滋生腐败。
醉驾一律入刑,一方面可以避免违背立法者的初衷,损害刑法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权力异化滋生腐败。
三、关于醉驾法定刑问题醉驾入刑确实有效遏制了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但因其法定刑设置较低,导致在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难题。
(一)醉驾的认定标准及法定刑偏低目前我国对酒驾的认定标准为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其中规定当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时为饮酒驾驶,大于或等于80毫克时为醉酒驾驶。
而发达国家却更加严厉,如瑞典的酒驾认定的酒精含量标准起始点为2毫克,德国是3毫克,日本是5毫克,美国为8毫克。
[3]由此可见,我国对酒驾行为的认定标准明显低于国外。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国际社会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更为严厉,例如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饮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4]可见,日本对酒驾行为惩罚十分严厉,甚至对同乘者和供酒者也都追究严厉的责任。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醉酒驾驶行为若经公诉程序审查构成犯罪,可处3年监禁并处2万港币的罚金;若经简易程序认定成立犯罪的,对初犯处6个月监禁,并处罚金。
(二)醉驾法定刑偏低影响诉讼活动的进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只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适用逮捕措施。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因此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醉驾行为人只能采取拘留以及一些非羁押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因醉酒驾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所以公安机关对醉驾行为人的拘留时间最长为七日。
大部分地区的大多数案件都很难在七日内审结,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就要转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此期间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将导致程序回转——审判机关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为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公安机关又再次采用拘留措施,从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低下。
如果经过两次退查,犯罪嫌疑人仍旧无法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逃避侦查,将导致诉讼程序中止,形成“呆案”。
因此,部分地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到案,加快诉讼进程,在七日内将案件审结。
但是由于时间短暂仓促,将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5]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提至有期徒刑以破解强制措施适用的难题,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三)醉驾法定刑偏低不利于累犯制度的构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了再次醉驾问题,对再次醉驾的规制均为空白。
现行醉驾的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不符合一般累犯要求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因此醉驾再犯行为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为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没有规定如何处罚。
事实上,醉驾行为人在受到处罚后又实施相同行为,其主观恶性比初次犯罪更为恶劣,人身危险性更大,其所受的处罚也理应更为严厉。
[6]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以解决醉驾再犯的问题。
综上所述,醉酒驾车行为危害性极大,我国应持“零容忍”的态度,对醉驾行为一律入刑。
醉驾的法定刑设置偏轻,不利于实务操作,对再次醉驾的行为人难以起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因此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提至有期徒刑,既不违背立法者设立该罪的初衷,又可有效解决强制措施问题和程序困境问题,同时也提高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本,有利于发挥刑罚的警示和预防功能。
[注释][1]李艳平.以黑河地区交通肇事案件为视角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基础和刑罚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2,(3).[2]田宏杰.醉酒驾车刑事案件规范适用.人民检察,2011,(20).[3]吴贻伙.醉驾入刑后,缓刑适用率高居不下.检察日报,2012—2—14.[4]贾银亮.中日危险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张秀娟.危险驾驶罪的实践难题及解决方案.检察日报,2012—4—16.[6]王永杰.构建我国的醉驾累犯制度初探.政治与法律,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