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所订立的保证合同效力.doc
合同效力协议书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编号】的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达成一致,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合规,双方特订立本合同效力协议书。
一、合同效力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条件成就】之日止。
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或部分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7)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3. 如本合同因上述原因无效或部分无效,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不得依据合同主张权利;(2)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履行1.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同标的物或服务。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3.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五、其他1. 本合同效力协议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合同效力和履行保证
合同中的合同效力和履行保证一、合同效力合同是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件之一,承载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效力是保证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1. 合同订立的要素合同效力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订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订立应满足以下要素:(1)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表达其意愿,并且不受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的影响。
(3)合同的内容明确: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存在模糊、不确定的情况。
(4)合同的合法目的:合同订立应当有合法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效力的保证为保障合同的效力,合同中常见的效力保证条款有如下几种:(1)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指合同要经过某些特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而生效,如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2)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等特定情况时,合同可以解除。
(3)合同解决争议方式: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多种,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合同效力保障了合同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仅有合同的效力保证是不够的,还需要履行保证的约定。
二、履行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担的保障措施,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履行。
合同履行保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履行保证的种类(1)抵押: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2)保证: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金:合同一方向对方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以向遭受损失的一方提供赔偿。
2. 履行保证的法律效力合同中的履行保证是对合同的额外约束和保障,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欺诈手段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基于该协议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效精编版
【普兰法律讲堂】采用欺诈手段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基于该协议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效该文版权归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部周律师所有案例: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返还票据垫付款纠纷案【(2005)民二终字第171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花公司在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其与收款人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且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资金由其控制和使用。
对于以欺诈手段所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以欺诈手段所签合同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无效合同,另一种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
它们的区别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合同无效,只是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
本案中,中花公司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泰安信用社的资金,该行为不但使泰安信用社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孙继国刑事案中也认为,孙继国所属公司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获取承兑。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本案所涉银行承兑协议为无效。
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分离的。
本案中,虽然孙继国所骗资金系其以先在泰安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再到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贴现的方式取得。
但因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已经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已经办理委托收款,泰安信用社已经付款,且没有证据证明泰安信用社明知出票人中花公司与收款人北京百优特农业开发公司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故不能因票据基础关系即银行承兑协议的无效而认定本案所涉票据关系无效。
更多法律知识请参考普兰法律部周律师新书《票据法及政策实务精要》,预计2016年4月底上市。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担保债务的主要履行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
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法学探索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熊 誉,张永江(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摘 要:针对涉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效力的问题,学术界提出过无效说、报案或法院判决说、参与说等,这些 学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合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该以民法规定和原理确定合同 效力,并通过理论方法确定刑法规定究竟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维护受害人的权 益 以民法原理确认法律效力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纳,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中使用“刑民分立”的判决.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强制性性质;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先刑后民”原则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Xiong Yu, Zhang Yongjiang(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 1100. China )Abstract : As for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 the academics have come up with the theories about invalid contracts, reporting cases to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getting court's decisions, the parties' getting involved in crimes, etc. None of lliesr theories is in accordance wilh the legal provisions or capable of reasonably solving the problem related to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For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 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hould be determined baeed on the provis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oretical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have effects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is will conform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To determine the legal valid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has gradually been iiccepted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more and more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have been judged by "separating criminal liability from civil liability".Keywords :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ompulsory na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 wee n criniimd law and civil law; principle of ''criminal liability prior to civil liability"[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 : 10.13310/ki.gzjy.2020.06.006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0038-14 ]一、问题引出涉合同诈骗案件不仅包括《刑法》第224 条的合同诈骗罪,还包括其他以签订经济合同 作为诈骗财物手段的行为,如集资诈骗罪、贷 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也包括签订非经济 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民 间借贷中的诈骗行为,甚至包括以签订非法合 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销赃、洗钱、违禁物品 买卖等所涉合同。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doc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案例:黑龙江省甲公司本无俄罗斯钢材可供,却隐瞒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了俄罗斯钢材的买卖合同,规定于2000年8月6日交货,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方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
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方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俄罗斯钢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几名成员因其他诈骗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
乙公司闻讯起诉,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付交货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一、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本案应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钢材买卖合同有效、与丙公司所签保证合同有效、与丁公司所签抵押合同无效,据此判决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定金违约责任即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万元,并与丁公司一起对因抵押合同无效所致乙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判决书中明确对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乙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及具体分析:1、关于乙公司以债务人甲公司、保证人丙公司、抵押人丁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请求权基础:《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2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6篇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6篇篇1胁迫欺诈是指一方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意志被扭曲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因此,当合同的成立受到胁迫或欺诈的影响时,法律会对该合同的效力产生怀疑,并可能予以撤销或无效。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破坏了社会的信誉和法治秩序。
胁迫和欺诈作为合同效力的剥夺因素,一直受到法律的高度关注和严格规制。
在我国《合同法》中,对胁迫和欺诈这两种情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对方构成违法所受的压力,有关人员一方明显超过对方需提取之度范围的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漏洞,欺诈等途径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会受到影响”。
胁迫和欺诈导致的合同无效,并不仅仅是对合同的当事人进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进行维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交易的基础,只有保证了合同的公正合法性,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胁迫和欺诈的现象仍然存在。
有些经商之人不惜使用各种手段,如暴力、恐吓、虚假宣传等手段来胁迫对方签订合同;有的商家虚假宣传、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从而欺骗他人签订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加危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为了加强胁迫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和规制,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其次,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胁迫和欺诈行为。
同时,要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对于胁迫和欺诈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法治权益。
另外,对于遭受胁迫和欺诈的消费者应当及时维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求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胁迫和欺诈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重要剥夺因素,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规制和打击。
只有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惩罚力度,及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有效遏制胁迫和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全社会的法治进程。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5篇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5篇篇1甲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约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乙方通过胁迫或欺诈的手段,乘人之危使甲方签署本合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合同的效力,特制订本协议。
一、合同背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方使用胁迫或欺诈手段,导致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本协议。
为明确合同效力及双方权益,特制订本合同。
二、合同效力认定1. 本合同因乙方胁迫或欺诈行为而成立,其效力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若甲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胁迫或欺诈行为,本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2. 乙方应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甲方解决相关问题。
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撤销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双方权益保障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胁迫或欺诈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
具体数额将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确定。
2. 若甲方选择撤销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 若甲方选择维持合同效力,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若乙方再次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存在胁迫或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违约情节及损失程度确定。
五、争议解决方式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1.12.13•【文号】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8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doc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案例:黑龙江省甲公司本无俄罗斯钢材可供,却隐瞒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了俄罗斯钢材的买卖合同,规定于2000年8月6日交货,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方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
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方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俄罗斯钢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几名成员因其他诈骗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
乙公司闻讯起诉,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付交货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一、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本案应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钢材买卖合同有效、与丙公司所签保证合同有效、与丁公司所签抵押合同无效,据此判决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定金违约责任即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万元,并与丁公司一起对因抵押合同无效所致乙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判决书中明确对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乙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及具体分析:1、关于乙公司以债务人甲公司、保证人丙公司、抵押人丁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请求权基础:《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2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doc
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签订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因为在合同签订后,表示合作或买卖交易等已经正式开始,但是,合同条款的效力并不是全部符合法律,存在无效的条款。
那么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呢?在下文与大家解答一下。
一、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4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一旦合同成立,各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合同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受合同约束。
那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将介绍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缺乏法定要素。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具备法定要素,包括要约、承诺、标的和附条件等。
如果合同中缺少任何一个法定要素,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某人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因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因此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形是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协商结果,如果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误解等非法手段影响,导致合同缺乏真实性,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乙方故意隐瞒合同中的某些重要事实,导致甲方签订了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是要遵守法律的,如果合同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某合同中涉及非法交易、侵犯公共利益、违反社会道德等内容,都会导致这份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是合同涉及违法目的。
合同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合同涉及违法目的,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实施犯罪活动、侵犯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都属于违法目的,这样的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
第五种情形是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础,合同的内容和执行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约定违反基本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风气等情况,都会导致这份合同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要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注意合同的法定要素、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涉及违法目的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的问题。
受欺骗签了保证合同怎么办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受欺骗签了保证合同怎么办 核心提示:受欺骗签了保证合同怎么办?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由保证人负举证责任,即保证人要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且债权人否认的,则不予支持,切要防止债务人与保证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主合同债务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保证人保证时,保证合同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因缔约过失而负的赔偿责任。
2024年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1.3各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4各方特此确认,本合同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规范各方的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5各方特此声明,各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2.1.1“股份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行为。
2.1.2“股份转让价款”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的对价。
2.1.3“交割日”指甲方将股份转让给乙方的日期。
2.2本合同中的和序号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2.3本合同中的“包括”和“包括但不限于”等词语表示列举,不应限制或排除其他未列举的事项。
2.4本合同中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第三章股份转让3.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转让股份比例]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购买并持有该等股份。
3.4转让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3.5受让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第四章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4.1受让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4.3受让方应在交割日之前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4.4转让方收到股份转让价款后,应立即向受让方发出收款确认书。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的转移5.1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2转让方应保证,在股份转让完成后,不再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股东义务。
5.3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遵守目标公司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目标公司的合法权益。
5.4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按照目标公司的要求,履行股东应尽的义务。
5.5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协助目标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股份转让的顺利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受欺诈所订立的保证合同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当事人。
双方所订保证能否有效成立,适用法一般规定。
当第三人(被保证人)对保证人作出欺诈行为是否影响保证效力时,应视债权人是否有过错而确定。
保证合同与保证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概念,两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尽相同。
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三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不相同,因此保证法律关系实质是由三个性质不同的合同来联结并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换言之,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种合同关系:第一个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即主合同,它是保证关系产生的基础;第二个合同是债务人和保证人订立的委托保证合同,这是一种委托关系;第三个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即保证合同,这才是保证的本体。
也就是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和理论上都认为欺诈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为的。
现行法律也只对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即可以认定无效。
那么,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行为人进行欺诈,从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签订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如何呢?是否一律有效或者无效?对此,应区分两种情况:
(1)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欺诈时,如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受欺诈的事实或者应该知道这一事实,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当事人应该通知或提醒受第三人欺诈的对方当事人。
如果他不通知或者不提醒则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构成欺诈。
这样,他和受第三人欺诈的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他自己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无效。
(2)因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相对人)不知道并且不应该知道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的事实,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时,该合同不能认定无效。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属于善意第三人。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方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债权人如果明知保证人受债权人的欺诈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时,债权人实际上也构成了欺诈,其行为即可看成与债务人的行为串通一气来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当然应当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债权人善意无过失,即债权人不知道而且也不应知道保证人受主债务人欺诈的事实,依照法律就不能认定保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