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违约金、定金、赔偿金”适用的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在我们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为了保证事情的顺利进行,一般是会约定违约责任的,因此如果你是当事人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才行。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购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
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
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金”并存时
“三金”并存时核心内容:如何选择“三金”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最大化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定金罚则、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本文简称“三金”)并存,由于法理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和不明确,致使法律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使用结果,也给民事审判带来难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对“三金”的合理选择加以分析结果如下: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存《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存在违约定金和证约定金两种形式。
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者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对此,《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91条也作了明确的说明。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由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都是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的,这决定了两者不能并存。
约定违约金为当事人约定形式,而赔偿金属于法定赔偿金。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优先,即只要有违约条款就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
但《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干预,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罚则和赔偿金并存定金罚则的适用是基于“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发生的,具有“惩罚性”功能;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是基于“违约损害”的发生而发生的,此时带有一定的“补偿性”。
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时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金同时符合各自使用条件下,两者是可以并用的。
合同纠纷中遇到“三金”是常有的事,如何选择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最大化笔者认为应当分为两步确定选择形式:一是比较违约金、损失(法定赔偿金)的大小。
如果违约金小于损失,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至损失的数额。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在商业交易中,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前,为确认交易意向和保证交易完成,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然而,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就会产生违约问题。
此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为主题,探讨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定金和违约金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两个概念,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
1. 定金定金是指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定金的作用是确认交易意向和保证交易完成,同时也是对卖方的一种保证金。
如果交易完成,定金将计入货款中,如果交易未完成,定金将退还给买方。
2.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金。
违约金的作用是弥补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对买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
二、定金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定金和违约金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对于其法律地位和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1. 定金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是一种保证金,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
如果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但卖方不能单方面根据买方的违约行为,将定金据为己有。
2. 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如果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但如果卖方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的金额,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多余的违约金。
三、定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定金和违约金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对于其具体的赔偿标准,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下面就定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1. 定金的赔偿标准定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的用途和退还条件,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
对于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规定定金该怎么办
对于合同当事⼈既约定违约⾦⼜规定定⾦该怎么办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可能会为了安全着想约定违约⾦,这个是⾮常正常的,但是⼜约定了违约⾦⼜规定的定⾦,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合同当事⼈既约定违约⾦⼜规定定⾦该怎么办《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既约定了违约⾦,⼜约定了定⾦的情况下,如果⼀⽅违约,对⽅当事⼈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即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违约⾦条款,也可以选择适⽤定⾦条款,但⼆者不能并⽤。
现实中,有些当事⼈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也约定定⾦,在⼀⽅违约时,对⽅要求违约⾦与定⾦条款并⽤。
选择适⽤违约⾦条款或定⾦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的;违约⾦相当于⼀⽅由于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般说来,守约⽅根据违约⾦条款,就可以补偿⾃⼰因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定⾦条款对守约⽅有利时,守约⽅也可以适⽤定⾦条款,按照定⾦罚则弥补⾃⼰的损失。
约定违约⾦违约⾦是由当事⼈约定的,为约定违约⾦。
约定违约⾦是⼀种合同关系,称违约⾦合同。
这种合同属从合同。
主合同⽆效,违约⾦合同⽆效。
违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要件。
约定违约⾦⼜是⼀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为发⽣,违约⾦合同⽣效;违约⾏为不发⽣,违约⾦合同不⽣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
概括性违约⾦合同,指当事⼈对违约⾏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付违约⾦。
具体性违约⾦合同,指当事⼈针对不同的违约⾏为所约定的违约⾦,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债务不履⾏违约⾦、债务部分履⾏违约⾦、债务迟延履⾏违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约定的违约⾦,⽽且⼜规定了定⾦的话,那么这个是不相⼲扰的,在赔偿⽅⾯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选择定⾦赔偿,或者是违约⾦进⾏赔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各自适用规则 相互适用规则
违约定金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限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
予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
适用情形
一方不完全履行的,按比例适用
完全赔偿原则:既赔现有财产损失,又赔可得利益损失
确定损害赔偿金应遵循的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
本原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 以订立时所能预见的损害为限
减轻损失原则:非违约方负有减损义务
违约定金与违约金:择一主张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违约金,但是可以损害赔偿金作为参照物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并用,但是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因第三人致违约的,适用后可追偿
阻却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违约
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即合同条款之一
法律特征
其适用以一方违约为前提
其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故不同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
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增加
调整
高于实际损失的,不可要求减少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减少
性质:其由法律直接法定
以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为原则 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为例外
上海高院违约定金与赔偿金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涉及当事人主张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请求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违约定金的性质及其适用条件违约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之一,是在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通过适用定金罚则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违约定金不仅具有担保合同履行、弥补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性质,同时还兼有惩罚违约行为的功能。
因此,在存在违约、且符合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定金处罚的后果。
违约定金的惩罚性决定了它的适用不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前提。
二、违约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并存的处理原则(一)对于同一违约行为,由于违约定金本身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守约方可以选择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守约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守约方应当对其受到的损失负举证责任。
鉴于违约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均具有弥补损失的作用,故一般不能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在守约方主张其受到的实际损失超出定金罚则部分的,其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超出定金责任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分别承担违约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指向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分别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审判实务中涉及违约定金问题的处理(一)守约方能否选择主张违约定金或违约损害赔偿?对违约方选择主张违约定金还是违约损害赔偿,属于守约方的民事权利。
因此,守约方可基于违约行为的事实,自行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还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合同中存在有效的定金约定,但守约方只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尊重守约方的选择,并按照选定的诉请进行处理。
(二)守约方同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拒绝选择的应如何处理?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导致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官应当进行相应的释明,并记明笔录。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不可以同时索赔,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确定合同违约金的一般原则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
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三、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
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
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
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
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
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
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定金和赔偿金时,处理规则如下:
1.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违约金是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约定的一种弥补违约损失的方式,通常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如果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应当在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
2.定金的处理规则:
定金通常是在合同签订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如果在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保留定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或者直接要求违约方归还定金。
如果守约方违约,违约方有权利要求归还定金并要求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赔偿金的处理规则:
赔偿金是一种弥补损失的方式,通常是在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向受损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如果合同中存在赔偿金条款,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
如果违约方不支付,守约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当违约金、定金和赔偿金同时存在于合同中时,应当根据各自的条款来处理,遵守合同的约定并遵守法律法规。
如果无法解决争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订货中的违约赔偿与违约金规定
订货中的违约赔偿与违约金规定在订货中,违约赔偿与违约金规定是非常关键的法律条款。
它们为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出现违约行为时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
本文将讨论违约赔偿与违约金的含义、种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违约赔偿和违约金的概念和区别1. 违约赔偿违约赔偿是指当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偿还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违约赔偿的目的是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恢复其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2. 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合同约定的经济处罚措施,作为对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补救手段。
违约金的设定旨在对违约方进行经济惩罚,并产生一定的威慑效果,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与违约赔偿相比,违约金通常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一笔固定金额,而不必具体计算受损方的实际损失。
二、违约赔偿和违约金的种类1. 违约赔偿的种类违约赔偿根据其赔偿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受损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商品报废、重新采购等;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延误交货导致的生产线停产所产生的损失等。
(2)利益损失赔偿:除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包括受损方由于违约行为而未能获得的预期收益。
例如,由于供货商未按时交货,买方无法按原计划进行销售,导致销售利润的损失等。
2. 违约金的种类违约金通常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
根据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违约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固定违约金:合同约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违约方的违约金。
例如,合同规定违约方每延误一天交货,应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
(2)违约金比例: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与合同价款的比例。
例如,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三、应注意的事项1. 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了确保违约赔偿和违约金的有效实施,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一、总则
1、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时,各方应当遵守的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两方签订合同约定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向其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即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情形。
二、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基本原则
1、当发生违约行为时,被违约方认为有权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但该金融机构不得向违约方支付该定金,而应将其支付给被违约方。
2、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时,被违约方有权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同时另一方也有权向其支付赔偿金。
3、被违约方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不应影响另一方向该金融机构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否则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具体处理
1、被违约方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标明授权支付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并签署支付定金的书面协议。
2、另一方在被违约方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后,可
以要求其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赔偿金,但支付时间应等待被违约方支付完违约金之后。
3、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时,被违约方有权收取全部定金,但应当将赔偿金支付给另一方。
四、法律效力
本规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浅析“三金”的适用问题
2 0 1 4年 1 0月
O c t . 2 0 1 4
浅析“ 三金’ ’ 的适用问题
宋 晓
( 漯河职业技 术学院, 河南 漯河 4 6 2 0 0 2 )
【 摘 要】 合 同纠纷 中, 定金 、 违约金 和赔偿金( 以下简称“ 三金制度” ) 的纠纷较为常见 , 为最大限度的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 本文拟参照担保法、 合 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 浅谈“ 三金制度” 的适用问题 。
加相应的条件或限制 , 因实践中定金条款的不同应用 , 所 以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类 : 1 、 立约定金。 所谓设立定金是为担保合同订立。 交付 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 由拒绝订立合同时 , 丧失定金 ; 收取 定金的一方无正 当理 由拒绝订立合同时, 双倍返还定金。
2 、 成约定金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作为合 同 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自交付定金时起认定合同成立 , 虽然 交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 ,但主合同已履行主要部分 或者全部履行完 , 不会影响到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合 同
进入履行阶段后 ,成约定金予 以返还或作为合 同给付 的
一
约定。从理论上损害赔偿金可分为以下几类 :
1 、 惩罚性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之分
一
所谓补偿 眭损害赔偿金是指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是 方当事人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履行合 同义
务, 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 的损失 , 包括预期利 益, 但不能超过违反合 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谓惩罚性损
【 作者简介】 宋晓( 1 9 7 4 - ) , 女, 河南漯河人 ,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 讲师, 研究方向: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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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8 卷 第5 期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跟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跟定金的规定是什么?在定金与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一、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跟定金的规定是什么?违约金与定金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两者区别作为起担保债务履行作用的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差别很大: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
3、数额规定不同。
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而对于定金,我国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4、违约金与定金都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但定金比违约金更具有优先保证性。
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怎么办合同法中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2020
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怎么办?合同法中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2020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怎么办?如果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违约赔偿,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违约可以主张哪些赔偿?1、违约金与定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
当事人应主张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个,但前提就是合同里对定金及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
合同的约定是当事人主张这两项赔偿的前提。
需注意的是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这存在三种情况:(1)违约金小于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2)违约金大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3)违约金大于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
由此可以看出两者也是可以选择适用的,但是主张损害赔偿时当事人的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3、违约金、赔偿金与定金并存三者同时出现时,首先要比较违约金与损失的大小,以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违约金确定后,比较定金数额,从中选出一个有利于非违约方的赔偿方式。
合同法中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2020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摘要: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继续履行都是违反合同的主要责任形式。
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它具有很强的担保性质,而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该如何准确的把握,这在实际交往中是应该熟练掌握的。
违约金是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的责任形式,而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
当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根据这”三金”的性质的不同而区别确定三者适用关系。
当然有时还要考虑这”三金”在适用时与实际履行的关系。
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也是部分合同必须采取的救济措施。
正确处理不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关系,对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际履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合同在经济交往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实务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我国《合同法》对这三者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三者的适用关系却没有提及。
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不仅在合同实务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为非违约方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本文拟从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出发,简要论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实务中的适用关系。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一)定金的概念、性质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我国法律中的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5条)、成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和解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7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1)须为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合同中即使约定有定金条款,那也不成立;(3)定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适用和计算方法作者:马冠军律师(冠军律师网)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合同自由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造成当事人无所是从,给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为此本人将“三金”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适用做系统总结,以便在签定合同时把握适用。
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1、合同约定“定金”的优势。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
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
2、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89—91条。
A、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
C、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1、“违约金”产生的原因。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直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定金和违约金是在许多合同中常见的概念,本文将对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进行探讨。
一.定金的适用规则定金是指买卖合同中,买方或卖方在合同签订时预付的一定金额的钱,作为合同的保证金。
定金往往是约定在合同中的,其作用在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防止出现违约行为。
定金的适用规则包括以下几种:1.定金的退还定金的退还由多种因素决定,其中主要的两种情况是:(1)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如果双方利益都没有受到损失,则定金应全额退还。
(2)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则定金不应退还给该方;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应退还双倍定金,如果是买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
2.定金的抵押卖方收到定金后,应将相关凭证、证件等与买方约定的银行保管,并签订相关协议,协议规定了当买方违约时,卖方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成交保障金来执行。
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违约金是在一定的合同条件下,出现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需要承受的支付给违约方的违约金。
其作用是可以强制合同履行,减少合同违约的发生。
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包括以下几种:1.违约金的起动合同一方实际发生了违约行为时,违约金的起动是由违约方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因素是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
2.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是由合同双方约定的,也可以由法律、法规规定。
违约金的约定一般是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而本利和的计算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来执行的。
3.违约金的金额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范围并不能损害违约方的利益。
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就会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不予承认。
结论: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知道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可以约定在合同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其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具有很大的作用。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进行充分的了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订⾦、押⾦、保证⾦、违约⾦的区别是什么⽣活中,经常遇到有些⼈法律概念⽐较混淆,如将订⾦当作定⾦、把押⾦当作定⾦等。
定⾦、订⾦、押⾦、保证⾦、违约⾦有适⽤范围、适⽤法律、责任承担等不同。
关于定⾦、订⾦、押⾦、保证⾦、违约⾦的区别问题,下⾯店铺⼩编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定⾦、订⾦、押⾦、保证⾦、违约⾦的区别是什么1、订⾦与定⾦的区别(1)订⾦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当事⼈履⾏债务提供资⾦上的⼀定的⽀持。
(2)订⾦的给付本⾝属于给付订⾦⼀⽅当事⼈履⾏债务的⾏为。
(3)定⾦⼀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补偿守约⽅的功能。
(4)⽽订⾦给付后,如发⽣⼀⽅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的⼀⽅必须如数退还订⾦。
2、押⾦与定⾦的区别(1)定⾦是法定的担保⽅式,⽽押⾦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的⽅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押⾦这种担保⽅式;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押⾦的数额可由当事⼈⾃由约定,其数额可以⾼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定⾦具有惩罚违约⽅的功能,⼀⽅⼀旦违约,则适⽤定⾦罚则,以惩罚其违约⾏为。
(2)⽽押⾦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履⾏合同的作⽤,其对违约⽅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为限。
即,给付押⾦的⼀⽅当事⼈不履⾏合同义务的,⽆权收回押⾦;⽽接受押⾦的⼀⽅当事⼈不履⾏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的义务。
3、保证⾦与定⾦的区别(1)保证⾦也具有类似定⾦⼀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
(2)定⾦的功能是法定的,⽽保证⾦的功能可以由双⽅约定。
(3)保证⾦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
(4)双⽅当事⼈可以⾃⾏约定在合同履⾏前、合同履⾏过程中皆可;保证⾦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4、违约⾦与定⾦的区别(1)定⾦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的,因此定⾦属于担保的⼀种形式。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损害赔偿适用竞合问题
违约⾦与定⾦罚则、损害赔偿适⽤竞合问题违约⾦与定⾦罚则、损害赔偿适⽤竞合问题包恩宁(610225 西南民族⼤学四川成都)要:现实⽣活中,合同当事⼈往往会同时约定定⾦与违约⾦,理论界也对违约⾦、定⾦与损摘要:害赔偿的使⽤问题意见不⼀,笔者认为⼀般情况下定⾦与违约⾦择⼀适⽤,损害赔偿可以作为定⾦或违约⾦不⾜时的补充救济填平受害⼈损失。
关键词:违约⾦;定⾦;损害赔偿;竞合关键词:⼀、⼏项救济措施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1.违约⾦违约⾦是指由当事⼈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后作出的独⽴于履⾏⾏为以外的给付。
关于违约⾦的性质学术上存在很⼤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点:①惩罚性;②补偿性(英美法系);③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
2.定⾦定⾦是指合同当事⼈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由⼀⽅当事⼈预先⽀付给另外⼀⽅的⼀定款项,是合同担保的⼀种⽅式(郭明瑞⽅绍坤《民法》)。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定⾦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双⽅债权,交付定⾦的⼀⽅不履⾏债务的丧失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
在学理上通常将定⾦的种类分为以下四种,即⽴约定⾦、成约定⾦、解约定⾦、违约定⾦。
在定⾦的数额上法律规定“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损害赔偿概念:损害赔偿即合同⼀⽅违反合同之后给予守约⽅因其违反合同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只要守约⽅有因违约带来的损失便可以要求违约⽅赔偿,其赔偿额度应与其所遭受损失相当。
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式的⼀种。
⼆、违约⾦与定⾦竞合时的选择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百⼀⼗六条规定“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意味着当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约定了定⾦条款,当⼀⽅当事⼈违约时,守约⽅有权利根据当时的情况去选择适宜的条款来主张权利。
此处的定⾦除当事⼈约定外⼀般属于违约定⾦。
笔者⽀持此种观点即违约⾦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且以赔偿性违约⾦为原则,惩罚性违约⾦为例外。
预付款(订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预付款(订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1.预付款(订金)。
预付款是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款总额的部分款项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
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
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的数额的货币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2.定金。
定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这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
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定金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定金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因此,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的事实,就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二、价金的预先给付性。
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定金担保,合同履行后,这部分金额抵作应给付的部分价款,或者收回起到预付款的作用;三、制裁作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定金具有制裁作用。
3.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义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性双重功能,因此,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和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而不考虑债权人有无实际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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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适用关系违约责任,也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约责任是约束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严格地履行合同的法律机制,是合同之债履行的一般担保。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等)、定金、违约金等。
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金钱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了在具体适用中的混乱。
第一、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内涵。
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的调整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在纠纷中主动提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直接干预。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责任形式,而是兼具有担保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
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第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者间的适用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二者是选择关系,原则上不可并用。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
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原则上不得并用但联系密切。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3、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价款总额。
定金具有补偿性,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有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金是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定金的作用是担
保和一种违约责任,并且法律规定定金主要是作为担保方式,而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只不过是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因此定金的适用是独立于损害赔偿金的,也就是定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
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也都倾向于这种观点,但对定金和赔偿金的合并适用有个限制,即定金与赔偿金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价款总值。
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并存的适用关系,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为限。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法律上以及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予以限制的原理,也就是以合同标的总额或损失利益额为限制标准的。
我认为在它们并用的情况下导致的数额上的差异,应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国家不应予以干预。
以下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理由。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约定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也即选择了承担由于违约而带来的结果,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同意的。
当事人知道如果违约的话就会承担违约导致的后果,并且也能意识到双方约定的定金、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可能大于由于违约而对非违约方带来的损失,也可能小于,而他们还选择这样的约定,也即在订约时双方也选择了承担约定的数额与由于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的差异的后果。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方甘愿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而选择去违约,这说明他意识到履行合同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要大于由于违约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损失,所以才选择违约,选择承担违约的后果。
这就是英美法系中所谓的违约自由,我国还很少涉及到这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非违约方得到多于实际损失的利益,这也不是不公平,反而,我觉得这才公平。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并用的情况下,应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