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含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负责。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法》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量监督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一一一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农村公路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准备、施工组织、施工过程、施工验收和施工总结等环节。
第三条农村公路施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以人为本,文明施工;(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五)强化责任,落实制度。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一)项目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经济。
(三)招标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施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四)施工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措施等。
(六)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确保质量合格。
第三章施工组织第五条施工组织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进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二)施工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施工安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四)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五)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施工过程第六条施工过程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执行,确保施工方案的实施。
(二)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三)施工安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9•【文号】交质监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370号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建设质量问题上,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应同等对待。
但可结合各地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并切实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
二00四年七月九日附件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订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4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一、建设过程监督要求1.项目选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设计审核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具备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算、便于施工和维护的特点,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评审。
3.施工过程监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过程监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4.材料选用和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监督部门应对材料的选用和质量进行抽检和检测,并及时处理不合格材料。
5.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建设完成后,监督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核。
二、管理要求1.监督机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监督人员要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监督证书。
2.监督计划和报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应制定监督计划,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情况、问题整改和后续工作计划等。
3.监督措施监督机构要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如现场检查、检验抽查、执法检查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监督记录和档案监督机构应对监督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监督档案,以备查阅和借鉴。
5.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要及时处理公众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对涉及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和处理,保障公众利益。
以上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的细则,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农村交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2)是为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质量,加强监督管理而制定的细则。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中的内容:1. 建设规划与设计:要求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公路建设规划与设计,包括道路线路、宽度、桥梁、涵洞等方面的标准,并确保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构建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资金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构建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县为主体、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将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结合实际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完善路长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2.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社会参与;(2)坚持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生态环保、以人为本;(3)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二、规划与建设1.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公路发展规划、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实际,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安全、环保。
3.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4.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养护与管理1.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实行分级负责、专责养护、责任到人。
2.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根据实际路况,科学制定养护计划,确保养护质量。
3.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确保养护工作顺利开展。
四、法律责任1. 违反《实施细则》规定,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确保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7.18》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7.18》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隧道、涵洞和渡口。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建制村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1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投入保障政策,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系,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科学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预算政策,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随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负责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修订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第⼀章 总 则 第⼀条(⽬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适⽤范围)本省⾏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宗旨原则)农村公路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实⽤、建管养运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实⾏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业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第四条(各级政府责任)县级⼈民政府是本⾏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作。
乡(镇)⼈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和县级⼈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政区域内乡道的⽇常养护和编制村道的⼤中修计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建设、养护⼯作,做好农村客货运输源头监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和市(州)⼈民政府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作。
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民政府发展改⾰、财政、公安、国⼟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利、农业、林业、安全⽣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作。
第七条(经费预算)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所需资⾦列⼊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村公路⾥程和管理养护成本的增加⽽逐年增加。
四川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四川:明确规定“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厅公路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是:要求农村公路应按照等级路标准建设,县道应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二是:规定了路基路面宽度,乡道采用双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路肩宽度不小于0。
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5。
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
5米、硬(土)路肩宽度不小于0.5米.
三是:对特殊地区建设标准区别对待,三州及盆周山区部分工程量大、地形地质复杂及交通流量小的路段建设,经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现场复核批准后,乡道和村道可按单车道设计,路基宽度不小于4。
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且两边设置不小于0.5 m的硬路肩,错车道数量不少于每公里3处。
四是:对农村公路路面结构作了规定,通乡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应采用沥青砼或水泥砼路面。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令2018年第4号)2018年6月1日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 年第4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 月27 日经第25 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 月8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范本(2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范本引言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管理的有效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督细则。
本文旨在提供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的范本,以便各级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参考和应用。
一、总则1.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国家标准和农民的实际需求。
2. 监督对象包括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3. 监督工作应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责。
4. 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5. 监督细则的实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监督职责1. 建设单位的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方案和施工图纸,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变更要求。
2. 施工单位的监督职责-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确保按照规范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质量控制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应按时提交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
3. 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 监理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和监督;-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报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变更要求;-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出具相应证书。
4. 管理单位的监督职责- 管理单位应组织和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和检测,保持公路畅通和安全;- 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公路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管理单位应落实农村公路使用收费和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模版(四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模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的质量,提高农村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制定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贯彻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的质量。
第四条:建立健全监督责任体系,明确监督部门和个人的职责。
第五条:加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推动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部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六条: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2. 监督农村公路管理过程中的服务质量;3. 监督农村公路维护过程中的维护质量;4. 监督农村公路运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
第八条:监督机构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抽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监督机构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有权指导和督促其改进和完善。
第三部分:监督程序和要求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监督的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记录,并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接受群众投诉,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回复。
第四部分:监督结果和处罚措施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的监督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监督对象,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转办,要求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整改。
四川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四川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在四川省的农村地区,公路建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农村公路的建设对于农民出行、农产品流通、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村公路的设计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
四川省地势复杂,气候多变,因此在设计农村公路时,需要考虑到山区、丘陵地带等地形特点,确保公路在各种地形条件下都能够正常使用。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四川省多雨的气候特点,采取防洪、防滑等措施,确保公路在恶劣天气下也能够安全通行。
其次,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应当注重材料的选用和施工质量。
在材料选用上,应当选择耐久性好、抗压、抗滑等性能优越的材料,确保公路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在施工质量上,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符合标准,公路质量达到要求。
另外,农村公路的标线和交通设施也是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中的重要内容。
在农村公路的标线设置上,应当考虑到当地的交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标线,提高夜间行车的安全性。
在交通设施建设上,应当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设施,提高农村公路的交通管理水平。
最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环保和节能。
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应当减少对当地环境的破坏,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措施,确保公路建设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在公路使用过程中,应当提倡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推广绿色出行理念,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总之,四川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制,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民出行、农产品流通等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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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有关现行法规及制度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两级。
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部、省有关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设计单位对承担项目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招标选择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公示。
其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
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由辖区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范,所规一步为进量行质,强增显明识量意质是标量目质的设村公路建农第八条.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第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1、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和参与处理。
第十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1、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市(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的职责: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工作。
2、县(市、区)交通局是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要组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免费为通村公路提供技术指导;批复开工报告,指导村民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等;负责乡(镇)、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农村公路试验检测室;为通村公路路基施工提供压实机械,负责对农村公路质量缺陷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对通村公监督管理。
行进量设质路的建2、村民委员会作为通村公路的建设主体,负责辖区通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公示和举报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名称、投资规模、从业单位、质量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等;并在材料料场、施工现场将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向社会公示。
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缺陷整改回访制度。
对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要认真、及时进行核查,整改,并建立整改档案。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月报告制度。
县(市、区)交通局在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按项目汇总后,报告给市(州)交通局(委);市(州)交通局(委)在每月30日前,将全市(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汇总后,报告给省交通厅公路局(工程质量事故月报表格式见附件)。
农村公路建设中如发生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章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通乡公路业主单位的质量管理:1、贯彻执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监控。
2、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控制,注重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
3、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及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义务质量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
4、加强工程建设日常检查,路基、路面基层、路面完工后,按规定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5、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文件中必须按规定约定工程质验收工作。
交工组织定规,按检测量请质目工程完工后申量条款。
建设项.6、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努力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应主动接受市(州)、县(市,区)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并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1、通乡公路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所承担建设项目的相应资质,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所承担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
2、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规范,符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依据资料完整,方案论证充分,质量、安全措施有效。
3、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责任人,做好后期服务工作。
4、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选择适当的技术标准,充分考虑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和利于后期养护;充分利用旧路,避免大改大调或大挖大填;注意查明沿线的水文地质情况,对大的地质病害尽量采取绕避处理,在设计过程中要不断优化,提高设计质量。
5、设计深度要求:一般的县通乡公路项目,按照工程基本建设要求,搞好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重点做好路面工程、排水、桥涵和挡防工程的设计。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及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其它工程项目可直接采取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通村公路项目由辖区县(市、区)交通部门免费提供简易设计,但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设计图。
重点做好路基工程、挡防工程和排水系统的设计。
6、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须有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工程施工资质,项目经理须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资质,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组织制施工编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设计以及规的法设按照国家公路工程建、必须2.计划,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明确岗位质量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3、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压实,拌和、计量等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工程质量控制要求,重要结构部位和重点工序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4、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
对不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委托除业主外的、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5、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业主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以接受调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1、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
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进行监理招标,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
2、通村公路建设质量要依靠群众开展社会监督,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并负责质量监督检查。
3、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置应满足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农村公路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4、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以及试验工程施工工艺;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和旁站,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内容、规定频率对工程进行自检,并按要求组织抽检,参加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负责。
第五章质量控制要点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加强材料质量试验检测。
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沥青以及砂砾石、片(块)石等路基填料必须经过试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量爆畅通。
土石方开挖不得大挖、超挖和过定,排水稳坡、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1.破,避免对边坡的扰动。
在路基施工中应优先设置排水设施,作好施工临时排水,保证全线排水顺畅。
2、路基填方必须坚持分层填筑,分层碾压。
填料最大粒径应不超过15厘米;路基填筑前,对土质填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填筑性能指标;严格控制填土层松铺厚度。
碾压完成后,应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3、路基加宽应按规范在老路基上挖台阶,以加强新老路基的整体性和均匀性;软弱路基补强开挖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补强材料应采用透水性好的碎石或砂砾石等材料。
4、挡防工程、桥涵工程等构造物墙(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30cm分层回填、碾压。
5、路基工程每完工1—3公里(连续,通村公路可按项目),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检测验收,重点检测压实度及弯沉值。
不合格路段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路面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和均匀,保证压实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半刚性基层施工应采用厂拌设备集中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