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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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Quality is the life of an enterprise. December 2, 2022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它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第四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五审核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事项;六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七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资格省级财政部门职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八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九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十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考核;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是采购人普遍使用、规格标准统一、易于归集批量采购、具有规模效应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九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同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但发布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体发布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二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组织采购;三确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四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履行合同义务;六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八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九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为实施集中采购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独立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省区域外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事本省采购代理业务,应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采购项目的操作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三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监督评审专家依法评审;四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五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六根据采购人委托签订或者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七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八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同时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分散采购项目;三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由财政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一家社会代理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的范围、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费用、争端解决方式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涉及所有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二十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特定审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在采购文件约定以外以任何名义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各项活动;上述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中认定为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有行贿犯罪的;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全权代表其他供应商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全权代表方应为政府采购项目主体或关键工作的承担者;由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有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全权代表方资质为准,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资质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或者限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公告时间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采购时间紧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式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项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批复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实质性响应的;五因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述一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二、四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三情形应持原合同报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五情形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发布公告后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交易供应商及交易产品或服务;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结合部门预算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复采购人;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三十七条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功能;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大小作为确定招标文件的售价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制订招标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三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四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五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六定标;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七发布中标公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一揽子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备采购公告,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发布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年度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采购项目预备招标公告,且自发布预备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发布正式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分批采购标准相同的采购项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购项目含第二批,且已事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预备分批招标公告的;四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第四十一条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二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第四十三条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被邀请供应商就缩短提交投标文件期限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第四十四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前款第三项是指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部分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满足三家的,不做废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的,评标结束后,不能以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为由予以废标;第四十五条在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招标公告时间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或招标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第四十六条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确定采购需求及谈判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的内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合同条款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二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三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五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谈判轮次等事项;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七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八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九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14•【字号】豫财购〔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10.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豫财购〔2002〕2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采取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包括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以下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询价采购;(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五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必须邀请特定专家参与评标的,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相关行业的专家达不到需求数量的三倍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照需求数量一比三的比例推荐专家,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然后按照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产生评标专家名单。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人员的抽取,应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代表共同抽取产生。

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须委托代表人参加。

第八条重大或者特殊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评审法律与实务--专家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法律与实务--专家责任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 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
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 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 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资金的项目。
行政法规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 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 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 进行招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豫财购[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02]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宣传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河南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乙级(预备)三级。

第五条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初步审查。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格的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资格认定后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的管理和年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从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须应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各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洛阳、安阳、南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层次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生力军。

为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高层次科技人才的作用,引导广大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建立高级专家数据库。

为加强高级专家库的管理,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和中原经济区,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第二条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资源,促进高级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高级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者条件第三条入库人员范围: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

第四条申请入库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3、热心为河南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具有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3、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在所属学术技术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4、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5、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豫财购[2012]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购【2012】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提升基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基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但是,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仍然存在“管采不分”、监管弱化、制度缺失、操作不规范、范围规模小等问题,改革整体仍处于初级阶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受县级市场小、资源少等客观原因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采购意识差、管理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的。

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做不好,不仅影响全省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影响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在基层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深化县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加强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要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的职能分开,禁止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县级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履行集中采购职能。

电子化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电子化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电子化政府 采购系统推广实施方案》 ,电 子化政府采 购系统开始在全省推广实施 。 截止 目前 ,省 、市 、县三级均上线使用政
订单相 连结 ,与 固定 资产管理 等系统 实
现数据 共享 。只有把 电子化政 府采购 系 统建设 融入到 “ 金财 工程 ”建 设中 ,统 筹考虑 与部 门预 算 、国库 集 中支付 、资
( 三) 要注重系统的灵活性和扩展性 。 政府 采购业 务本身 的一些特 点 ,如
政府采 购改革处 于发展期 ,不 少业务流
程 需要不断改进 , 以适应 改革的需要; 政 府 采购信息量大 , 数据结 构复杂 , 数据库
必须有弹 性化的 结构来 支撑和容 纳。 同 时 ,电子 化政府 采购 系统 与其他 系统的
规划 。
定、 运行 监管、推广实施和技术支持等工
作。 系统建设纳入 “ 金 财 工程 ” 统一安排 ,
点 。根据试点工作的要 求,系统建设方案
和软件研发内容也作 了相应调整提升 , 整 个系统于2 0 0 8 年建成 并试运行 。 2 0 0 9 年1 1 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 化委 员会组织专家对该 系统 “ 信息安全保 障”试点工作进行了验 收评估 ,专家一致 认为 :试点项 目基本成功 ,达到项 目试点
道;1 7 个省辖市和 2 4 个直管县 ( 市区 ) 上 线使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功能 , 全部实行 专家随机抽取和语音 自动通知 。目前 , 全 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入库专家7 0 0 0 多人 , 并
实现全省专家资源共享; 1 0 个省辖市实现 采购人 、采购计划 、合 同备案 、代理机构
在统 一平 台上进 行 ,业 务数 据全省 大集 中,根据权 限维护和使用 。 3 . 统一建库 , 资 源共享 。专 家库 、供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驻新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驻新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驻新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新政文〔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驻新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加快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发展,鼓励驻新单位和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以下简称“能进则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公管委〔2020〕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功能,引导驻新单位和国有企业规范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进一步解决驻新单位不能就近交易,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受限、管理环节薄弱、采购成本较高等问题,实现驻新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降本增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能进则进”工作基本原则公开透明:确保交易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平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标。

规范操作: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交易规范有序。

效率优先:通过平台电子化交易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自愿进场: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的项目,项目进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实施,也可自愿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河南综合专家库的经济类的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标准

河南综合专家库的经济类的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标准

河南综合专家库是一个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家信息资源库,旨在为政府决策、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专家智力支持。

作为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背景和资历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的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水平。

专家还应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较高的声誉,近年来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研课题等。

2. 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应能够独立进行经济项目评审,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3. 品德和职业操守:评标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专家应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回报。

4. 参与评标活动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积极参与评标活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指南开展工作,保守评标过程中获得的技术、商业和其他机密信息。

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这也是为了确保专家库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只有具备良好学术背景和资历、专业技术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的专家,才能够成为河南综合专家库经济类评标专家入库的资格。

希望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为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扩展内容如下:5. 参与学术交流和知识更新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能力和积极的知识更新意识,能够定期参加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理论水平。

专家还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领域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

6. 政策法规遵守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策法规遵守意识,能够了解和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确保在评标活动中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3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并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库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进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豫财购[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02〕1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库,管理专家的审核、入库、聘请评标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专家的范围第四条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中,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一)货物类:含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等。

(二)工程类:含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饰修缮工程等。

(三)服务类:含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软件开发、维修、金融、保险、交通工具维护和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其他服务等。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密政文〔2017〕180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密政文〔2017〕180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密政文〔2017〕18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4日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信、高效的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3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16〕1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逐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

第六条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研究拟定公共资源入场集中交易的相关制度、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建设和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指导和协调交易市场管理活动。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立评标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特别规定。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0人;(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

第七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条件进行评审,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87号令,重点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进行了衔接,保持了与政府采购其它规章制度 的一致性,新办法在立法理念、招标程序、交易规则 、权责设定等方面都有重大调整和创新。将降低制度 性交易成本、优化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作为重要 内容,体现了“放管服”要求,特别是将采购权更大 限度地赋予采购人,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同时,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 细化和补充完善
域。主评区域选择了哪一级,就是哪一区域的 专家,如郑州市分库和省直分库,分别管理 , 互相看不到对方库专家名单
16
3、专家注册资料存在问题:将影响启用 一、基本资料填报不全、不准(如单位、工
作生活地址、毕业时间、毕业院校、专业); 二、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工
作单位证明等资料不全、图片不清等; 三、身份证号填报有误; 四、回避单位不填,如本单位和回避单位; 五、简历不能说明从事专业范围和水平; 六、专业选择面宽、不具体; 七、主评区域选择不当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和本 地实际,我省将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将调整为:省直库、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库组成。其它县级财政部门不再设立 分库。
9
(二)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建设情况 截止目前,全省在库专家总数21000人,省级
在库专家5100多人,近一半没有启用或和不再 续聘。
未启用有三种原因:一是不参加培训或测试不
8
《 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8号),依托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按照“区域为基础、全省大统一” 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
省财政厅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分级 管理”建设“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从2007年开 始在全省启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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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8
C12......................................28
C13......................................28
C14......................................28
A040504螺旋给料机
A040505振动给料机
A040506搅拌给料机
A040507其他给料机械
A0406装卸设备
A040601 堆取机械
A040602装车、船机
A040603卸车、船机
A040604翻车机
A040605其他装卸机械
A0407泵
A040701 离心泵
A040702轴流泵、混流泵
A040703旋流泵、往复泵
A040404 刮板、板式、悬挂、辊道输送机
A040405 气力、液力、振动输送机械
A040406 架空索道输送设备
A040407 机场输送机械
A040408 集装箱及输送设备
A040409其他输送机械
A0405给料设备
A040501圆盘、叶轮给料机
A040502板式给料机
A040503摆式、带式、耙式给料机
B工程类:.........................................24
B01房屋建筑工程..................................24
B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24
B03......................................24
A04通用设备
A0401锅炉及原动机
A040101工业锅炉
A040102生活锅炉
A040103汽轮机及蒸汽机
A040104水轮机及水利作业机械
A040105内燃机
A040106燃气轮机
A040107锅炉和原动机辅机
A040108其他锅炉原动机
A0402金属加工设备
A040201金属切削机床
A040202锻压机械设备
A06020306心及血管、有创、腔内手术用内窥镜
A06020307电子内窥镜
A06020308其他医用光学仪器及光学窥镜
A060204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
A06020401超声手术及聚焦治疗设备
A06020402彩色超声成像设备及超声介入/腔内诊断设备
A06020403超声母婴监护设备
A06020404超声换能器
A0206文化教育用房
A0207医疗卫生体育用房
A0208生活、娱乐、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用房
A0209其他用房
A03构筑物
A0301池
A0302槽
A0303塔、烟囱
A0304井、坑
A0305台、站、码头、道路
A0306沟、洞、廊
A0307桥梁、架及坝、堰、水道
A0308库、仓、场、斗
A0309其他构筑物
A06020221心输出量测定仪器
A06020222心脏起搏器参数测试仪
A06020223其他医用电子仪器
A060203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A06020301眼科光学仪器
A06020302手术显微镜及放大镜
A06020303光学窥镜
A06020304医用光学仪器辅助设备
A06020305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
A041302 干燥机械
A041303 其他分离机械及干燥机械
A0414减速机及传动装置
A041401摆线针轮减速机
A041402行星减速机
A041403圆柱齿轮减速机
A041404无极减速机
A041405垂直出轴减速器
A041406蜗轮蜗杆减速器
A041407液力耦合器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三级类别
四级类别
C07......................................28
C08......................................28
C09............................28
C10..................................28
C02..............................26
C03.........................26
C04......................................26
C05......................26
C06......................................27
A040302门式起重机
A040303轮胎、汽车、履带起重机
A0403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A040305 缆索起重机
A040306专业用起重机械
A040307其他起重机械
A040308简易起重器械及电动
A0404输送设备
A040401 带式输送机械
A040402 机械铲
A040403 螺旋、斗式输送机
A06020405便携式超声诊断设备
A06020406超声治疗设备
A06020407超声辅助材料
A06020408超声净化设备
A06020409其他医用超声仪器有关设备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三级类别
四级类别
A06医疗器械
A0602诊察器械及诊断、治疗仪器
A060205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A041408其他减速机及传动装置
A04通用设备
A0415 金属表面处理设备
A041501电镀层设备
A041502表面清理设备
A041503 防锈除锈设备
A041504其他金属表面处理设备
A0416包装、气动工具等通用设备
A041601包装机械
A041602气动工具
A041603植物等有机物粉碎选别设备
A04通用设备......................................1
A05工程机械......................................4
A06医疗器械......................................4
A07公安消防设备..................................7
C19......................................29
C20......................................29
C21......................................29
A-货物类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三级类别
A01土地
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








伊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制
2018年8月
A货物类:
A01土地..........................................1
A02房屋..........................................1
A03构筑物........................................1
B04......................................24
B05......................................24
B06......................................24
B07.................................24
A0101生产用地
A0102交通邮电用地
A0103办公及业务用地
A010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A0105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A0106科学研究用地
A0107文教、体育及医疗卫生用地
A0108土地整理
A0109其他用地
A02房屋
A0201生产用房
A0202交通邮电用房
A0203办公用房
A0204科研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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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29
C17..............................29
C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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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1105 空调机组
A041106Biblioteka 恒温机、恒温机组A041107去湿机组
A041108 制冷、空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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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1301 分离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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