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1)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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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题库 (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一、单项选择题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答案:复合国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答案:新政府3、各国采用()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答案:采纳或转化4、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答案:被保护国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答案:随领土转移原则6、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答案:绝对主义7、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答案:限制主义8、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9、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答案:使国际法法典化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
答案:19世纪1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1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答案: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1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
答案:强行法性质1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15、国际法委员会于( )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答案:194816、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答案:美国的凯尔森17、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
答案:主权18、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 )的体现。
答案:独立权19、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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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确实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劳),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劳,能够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适应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劳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第一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那么立场,第二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切,专门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专门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发了愈来愈多的重视。
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方法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愈来愈重要。
因为尽管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阻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周鲠生先生以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安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确实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
”[1](第20页)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点国际法没有统一的概念,几乎每一个学者都有自己的概念,每一个概念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大体观点。
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彼此关系上行为的规那么。
”[1](第2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以为,国际法“主若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确实是说,它是要紧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谨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规章、制度的整体。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概念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若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谨力的各类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修订勘正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修订勘正](https://img.taocdn.com/s3/m/fb3aa8e6bed5b9f3f80f1c03.png)
3,M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ꎬ 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
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ꎬ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07 / 1 / 32) 〔 1 〕
A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ꎬ 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ꎬ 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ꎬ 知识产权领域例外
系法律适用法第 4 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劳食反外环)
正文第 133 页 “ ( 三) 2 ” 修改法条条数
2 最高人民法院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9 条规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
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ꎬ 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ꎬ 人民法院
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ꎮ”
正文第 137 页 “ [ 重点法条] ” 修改法条条数
[ 重点法条]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4 条 [ 意思自治的法定性]
适用中国法律ꎬ 不能 驳回 当
解释 (一) » 也作出了详细规定ꎮ 其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 “ 人民法
正文第 132 页 “2 (2) ” 修改法条条数
(2) 最高人民法院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8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
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Hale Waihona Puke 的规定ꎬ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
久居意愿的居住地为住所ꎮ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
住所为住所ꎮ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惯常居所ꎮ ( 惯常居所地从口语化理解ꎬ 等同于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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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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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71b682e59b89680203d82537.png)
06本国际法讲义(基础理论部分,第一至四章)主要参考书目:1、著作类《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罗伯特⋅詹宁斯阿瑟⋅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教材类:《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3、《国际法案例》陈致中,法律出版社4、《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等编,法律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概念1、名称的由来Jus jentium—万民法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年)的使用《战争与和平法》Law of nations—万国法边沁: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2、含义: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3、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之比较不同之处:主体和调整的对象;制定方式;效力范围;实施方式;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国际道德准则?2、国际法是弱法?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普芬道夫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
2、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宾克舒克、奥本海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承认或共同意志。
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共同同意不能作形式主义的理解。
3、折衷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瓦特尔(Vattel)《万国公法:或适用于国家和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法原则》1758年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是理性;其次是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4、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劳特派特、狄骥5、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6、政策定向学派代表人物:麦克杜袼尔7、马克思主义学派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条件:若干国家同时存在;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2、发展阶段古代和中世纪是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是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现代则是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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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实践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来看;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始终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恪守法律和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原则上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应当兼顾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
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我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力求协调互补。
2.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地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几种情况:条约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平行适用、国内立法转型后条约才适用。
同时,相当多的法律没有对条约事项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各协定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国际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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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本书所称“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国际法院的工作程序和规范,所以不必然具备对于国际法的宏观概括和指导功能。
第二,国际法院的地位确立了该规约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第三,《规约》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行之有效,虽无意创制国际法渊源的标准,其列举的渊源却仍然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第四,有可能也有必要被拓展。
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罗马法的谚语)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国家确信其一贯的行为是基于国际法义务要求的。
(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中途反对:规则产生时未反对,而中途反对,反对效力无效,但存在争议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即时习惯法(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由于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国际法重点归纳
![国际法重点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e78daa55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50.png)
1名词解释44InternationalCustoms: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InternationalTreaty: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Dominion/Sovereignty: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Territory: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Recognition: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Nationality: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Diplomacy:外交;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外交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对外活动.DiplomacyRelations: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活动而与其它国际法主体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SecurityCouncil: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唯一有权根据宪章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重点:单选101多选102简答38红色为我猜的简答题;仅供参考→_→1国际法约束力来源:1自然法学说:早期自然法学说:上帝或神.新自然法学说:“自然理性”如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自然法学派2实在法学说: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如何体现:自我限制说;共同意志说;约定必须信守说;势力均衡说;政策定向说..实在法学派3折衷学说: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和意志国际法;自然法+国家共同同意/理性自然法+共同同意制定法;由国际法创造人格老秀斯的学说发展而来.格老秀斯派/折衷法学派4意志协调说:承认国籍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意志;但是;认为这种意志既不是一个国家的意志;也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意志在求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我国推崇国籍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和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2各国之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的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的手段3平等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因而国际法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4国际社会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进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5人类组织化趋势明显强化了国际社会的造法功能和实施国际法的能力;从而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2国际法在国内法适用: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家的所有对外活动都以国内法为依据.2国际法优先说: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3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他们有不同的主题和调整对象;其效力根据和法律渊源不同.就法律实质而言;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间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主权者对于受其通知的个人的法律;因此;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习惯在国内的效力和适用:各国在适用中所加的限制条件;则有宽有严;不尽相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和适用:1转化方式:条约内容经过国内立法行为被制定为国内法规则;才能在国内适用;;换言之;根据条约的规定制定新的国内法或者修改原有的国内法.这些国家的立场是基本上不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直接效力2并入或纳入或采纳方式:由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通过立法机关的特定行为;或者通过司法判例;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3国际法渊源:含义:1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2形式渊源:指那些被赋予不同法律效力的原则和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又被称为效力渊源通说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见名词解释4国际法的编纂:狭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国际习惯法规则;更加精确和系统地制定出来;使其条文化和规范化.广义:还包括对现有国际规则进行修订或补充;形成系统地新规则目前采用编纂后果:一般是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约;从而对参加国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其内容是对既存国际习惯法规则的重申或者是对新规则的确认.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只负责研究和起草条约草案.5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各国在法律上平等2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3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4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5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6各国均有权利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国家主权:见名词解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现代国际法八项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6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法主体具备三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特点:1国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特点: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7国家四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4主权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义务: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两个国家:瑞士和奥地利8对新国家承认原则:1新产生的实体必须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2新国家的产生必须符合国际法规则对新政府的承认原则:有效统治原则9国际不法行为责任要件:1可归责国际责任主体2行为构成不法行为国际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行为可归责于责任主体2行为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但行为造成了损害国际损害责任形式:1终止损害行为2道歉3恢复原状4赔偿损失国际损害责任主体:多元性.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专属责任;经营人与国家的共同责任以及经营人的独立责任10领土:见名词解释领土四部分:领陆;领水;底土;领空河流四类:1内河:国家对内河的管理和适用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除非有条约规定或经许可;所属国有权拒绝任何外国船舶进入其内河2界河: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房;沿岸国享有在河流全线通航的权利4国际河流:非沿岸国在内的各国商船或船舶平时可以在河上自由航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11领海:是邻接国家的海岸或内谁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连续不停地通过一国领海;这是国际法规定的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上的唯一一项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无害通过制度一般限于和平时期适用大陆架: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可以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海域宽度界定:相向国家之间;中间海域宽度不够两国领海的;一般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协商协定..在没有划定界限的情况下;双方无权把自己的领海宽度划到等距离中间线以外..至于海岸相邻的国家;采用等距离线..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各国要开发国际海底;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订立合同;提出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可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在45天内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产区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现役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登临权行使条件:1对象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船可进行检查:1从事海盗或贩卖奴隶的行为2从事非法广播3无国籍4拒绝展示国旗5虽悬挂外国国旗;但实际与军舰国同一国籍2主体条件:军舰;军用飞机;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是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3地域条件:公海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行使条件:1对象条件: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2主体条件: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并经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3地域条件:紧追一般在沿海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被追逐船舶一旦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权立即终止..船旗规定:一艘船同时悬挂两国以上的国旗是部允许的;对随时改变旗帜的船舶应视为无国籍的船.方便旗船是悬挂开放登记国家国旗的船舶.开放登记国家是指那些允许属于外国人的船舶到它们国家登记并悬挂它们的国旗的国家12国籍:见名词解释判断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外交保护条件:1本国国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2受害人须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且不得具有所在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获得合理赔偿引渡条件:国际条约有明确规定的;依条约的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般原则:1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某一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可能达到一定程度13联合国六大机构:1大会2安全理事会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5国际法院6秘书处外交:见名词解释外交关系:见名词解释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1人.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决议对会员国有拘束力.其职权主要是执行性的.安理会职权:1解决争端方面: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谈判;调差;调停;和解;仲裁等解决争端2维护和平方面: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办法;建议或决定采用武力以外的办法3其他方面: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属于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措施;与大会平行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等14条约:见名词解释条约对第三国:条约能够影响到第三国情形有:1条约所载的规则成为国际习惯法规而拘束第三方2条约因事实上的原因使第三方享有权利;某些条约创设了大于缔约国的权利3某些普遍性国际组织章程有时也涉及第三方;如<联合国宪章>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读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该第三国尚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项行使权利之国家应遵守条约规定的或依照条约所确定的行使条件.条约的终止:又称跳跃的失效;是指有效的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从而解除当事方履行条约的义务.引起条约终止具体情形:1条约期限届满2条约执行完毕3条约解除条件成立4旧约为新约所代替5条约执行不可能6退约7缔约各方协议终止8单方面废约条约缔约程序:1谈判和议定约文2签署3批准4交换批准书我国缔约权问题: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与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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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一)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条约自动纳入个别转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
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ism)。
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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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法是指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内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
而国际法则是以国家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这体现在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吸收、适用以及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等方面。
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在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吸收与适用。
国际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刑法等,而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都会对国际法进行吸收与适用。
吸收国际法可以通过立法形成国内法律,并与国内法律同等适用。
例如,在国际私法领域,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吸收国际私法中的一些规范,以解决国际私人法律关系。
另外,在国际公法领域,国家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适用。
这样,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具有了一定的地位,成为国内法律发展的一部分。
其次,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体现在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
国际法的发展和变化对于国内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关系时,需要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
这些原则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内部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国内法律体系需要根据国际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国内法律体系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国际法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外交领域,还涉及到经济、环境以及人权等领域。
国内法律体系需要根据国际法的要求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和规则,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此外,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体现在国内法院对国际法的适用。
在处理与国际事务有关的案件时,国内法院需要适用国际法来解决争议。
国际法作为一种外部法律规范,被国内法院视为一种权威的法律参考。
在一些涉外案件中,国内法院会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来判断案件的争议点,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这进一步体现了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国内法律体系需要吸收和适用国际法的规范,以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国际法
![国际法](https://img.taocdn.com/s3/m/9aaf82f70242a8956bece494.png)
1.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另一个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
前者是“常例”,是客观的因素,后者是“法律确信”,是主观因素。
2.民族自决性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3.保护性管辖: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
5.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6.最惠国待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
7.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8.庇护: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法律概念。
9.外交庇护: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利用本国驻外使馆为外国政治犯所提供的庇护。
根据国际法,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
“外交庇护”就是利用使馆的这种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驻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
10.国际河流:流经两个国家以上的河流。
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且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11.集体人权:国际集体人权,又称民族人权,按照现今国际社会通常的理解与承认,它主要是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此外还有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
12.斡旋: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时,第三国根据自己的好意主动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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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商、公约等形式所建立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
然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成为了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国际法的优先性原则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中,通常情况下国际法享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特殊性和广泛适用性上。
国际法通常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被认为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
因此,当国内法与国际法产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共同目标。
但是,国际法的优先性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国内法仍然具备一定的适用空间。
这主要取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
二、例外原则的运用在特殊情况下,国内法可以适用于国际法的冲突解决。
这主要发生在国际法不适用或无法解决当地具体问题的情况下。
例如,一些国际公约可能具有条款,要求各国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实施。
这意味着,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各国也可以根据本国的特殊条件和法律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平衡和协调为了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需要在平衡与协调之间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一方面,国际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法律体系,给予各国一定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需要发挥其规范性和监督性的作用,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义务。
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可以运用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原则,以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确保国际法得以实施。
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国内法与国际法并非完全独立,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互动的关系。
国际法的发展和制定往往受到国内法的指导和实践的影响,而国内法也可以通过接受和适应国际法的规范来不断完善自身。
在实践中,各国应当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加强立法和法律教育等手段,以确保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一致。
结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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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作者:李小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比较典型的外国法学观点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是否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自19世纪以来,外国国际法学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论,综合这些争论可以总结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为一元论,另一种观点为二元论。
前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并不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元论认为既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同为一个法律体系内,而且是高于国内法的①则可以将国际法视为某一国的国内法,这样,当国际法在某一国适用时,就不会发生如何适用上的障碍。
二元论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家内部法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
由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则理所当然,国际法是不可能变为某一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国际法被某一国适用,而国际法之所以能在国内适用,是因为它们为国家内部法律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所采纳,以致作为某一国家国内法而非以国际法的身份来而适用。
这种观点否认了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之间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二)比较典型的我国国内的法学观点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既不是完全没有关系,也不是完全相冲突的。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与某一国家的国内法是可以统一的,相互转化的。
②另外,王教授也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国内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有着典型的理论性,这种争论事关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法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③我国的另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周鲠生的观点则是,就政策与法律的协调性的角度来看,国家严格履行自己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具体灵活改变的。
④我国有些学者将周鲠生的这一观点总结成“自然调整论”。
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ccf770b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d1.png)
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关联且常常发生冲突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解析,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决的方法和机制。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指各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涉及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内法是指各个国家内部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内的公民和组织。
两者在地位、适用范围和源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1. 法律体系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不同的体系结构和法律原则,例如国际法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而国内法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
这种差异往往导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2. 法律规范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具体规范常常存在冲突,例如国际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可能与某些国家的国内法相违背。
这种冲突涉及到权威性和适用性的问题。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1. 国内法的优先适用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国内法优先的原则,即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一原则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等因素密切相关。
2. 國際法在國内法里的嵌入有些国家将国际法规则嵌入国内法体系之中,使得国际法具有直接适用的地位。
这种做法能够提高国际法效力,增强其在国内的适用性。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整合某些冲突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进行解决,例如通过签署国际协议或制定国内法的修订法案等方式,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协调与整合,以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决的机制1. 国际调解与仲裁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可以提供调解与仲裁机制,协助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各方通过参与调解与仲裁程序,寻求公正与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国际法院的裁决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适用和冲突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关方可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诉,寻求裁决,依法解决争议。
国际法司考真题整理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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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历年真题一、单项选择题:2010年1.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2.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3.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
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2009年)4.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
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
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5.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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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利益维护问题探讨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
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
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
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
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
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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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概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之间的冲突及解析一直是国际法学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内法逐渐与国际法发生碰撞,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保持体系的稳定与一致性成为日益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探讨其冲突解析的思路与原则,并重点分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1.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以国家间的平等原则和互助原则为基础。
其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主体:主体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法律关系主要源于国家之间的互动。
- 法律机构: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等组织负责解决国际法纠纷与制定国际法律文书。
- 法律规则:包括国家间的条约、国际公法、国际习惯法等,以保护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
2. 国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内法是指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
其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主体:主体为国家和国内组织,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国家与个体、个体之间的权益冲突。
- 法律机构: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具有权力解决国内法纠纷与制定国内法律文书的机构。
- 法律规则: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以保护公民权益和国内秩序。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思路与原则1. 双重效力原则双重效力原则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适用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冲突时,国内法往往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种原则是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析的一种基本思路,可以保持国内法的主导地位,同时与国际法保持一致性。
2.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国家拥有维护自身利益、实施国内法的绝对主权。
国家可根据自己的国内法来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国内法的适用。
3. 国际人权标准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析中,国际人权标准一直被普遍认为是重要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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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
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
”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民法通则》的这些条文可能并不是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际习惯法在其他法律中无任何规定。
国际习惯法规则包容性很大,如诚实信用原则、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都是国际习惯法的表现,它们被中国法律所吸收并非不显见,在一些民商事法律中甚至刑事法律中都有反映。
另外,以受“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而否定国际习惯的存在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由,从前文可以看出,有些国家在国内法中对待国际习惯的态度是允许经过包括含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识别,因此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可能低于国内法,甚至因与国内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而不予适用,但并不妨碍它在该国国内法中的位置存在。
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我国通
过立法和实践表明了尊重和遵守国际习惯的积极态度。
尽管在我国外交文件中,尤其是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建交公报中常用的“国际惯例”一词,与国际法院规约的正式中文文本将international custom译为“国际习惯”不同,但实质意义具有共同指向性——反映了“法律确信”。
因此,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国内法中是有法律地位的,而且是以采纳的方式给予适用,它的效力地位似乎低于条约、国内法。
(2)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从立法与实践看, 我国在适用国际法时,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立法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 而就我国缔结条约的职权、程序和国内制定法各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
等级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种方式,我国法律允许国际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得以直接适用:
其一,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以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 但是,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为发轫, 之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
法通则》、《邮政法》、《水法》、《行政诉讼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其二, 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1985年的《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依该条, 涉外继承时直接适用“条约、协定”。
此后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渔业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条和《刑法》第9条也分别就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协助以及国际罪行的管辖作了“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的规定。
另外一些涉及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等也都规定了“按照协议执行”。
其三, 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 而我国法律又未加禁止的, 适用国际条约。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据此, 涉外合同当事人如就争端事项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时即应以公约为法律依据。
第三种方式,对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作补充性立法和转化性立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8年6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
第四种方式:以司法解释和外交声明方式就某些条约的直接适用作了规定。
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7年《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切实依照执行。
1990年4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报告时,针对部分委员提出的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中国代表的回答:“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也是基于上述原则。
一方面,该公约在我国直接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中所规定的犯罪。
该公约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可以得到直接适用。
”等等。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中国有关条约的适用方式是混合方式,直接适用兼采转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