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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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

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

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比较和探讨德国哲学家康德与黑格尔的自由观念。

康德和黑格尔,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两位重要人物,他们的思想对于理解自由观念在西方哲学中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他们的自由观既有共通之处,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理论背景、核心概念、实践应用以及影响与启示等方面对这两位哲学家的自由观进行比较和分析。

我们将概述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及其对自由观念的理解。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他的道德哲学和批判哲学对自由概念有着独特的诠释。

而黑格尔则在康德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由观念,将其融入了他的辩证法和历史哲学中。

我们将详细比较两位哲学家在自由观上的异同。

康德强调道德自由,认为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必然条件,是人类理性的最高体现。

而黑格尔则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自由,将其视为历史发展和人类精神进步的内在动力。

再次,我们将探讨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在实践中的应用。

康德通过道德法则的设立,引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追求自由。

而黑格尔则通过他的辩证法和历史哲学,揭示了自由在历史变迁和人类精神发展中的作用。

我们将总结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贡献和影响,以及它们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通过对这两位哲学家自由观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自由在西方哲学中的发展历程,以及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实现和保障自由。

二、康德自由观概述伊曼努尔·康德,德国哲学家,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之一,其自由观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康德理解的自由,是一种道德自由,或者说是实践自由,他主张人的自由不在于随心所欲,而在于遵循道德法则。

在康德看来,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前提,也是道德法则可能的条件。

他通过一系列的哲学论证,试图证明自由是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即人只有在自由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真正道德的行为。

康德提出了著名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理论,作为其道德哲学的核心。

他认为,道德法则的绝对性和普遍性要求人的行为必须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个人的欲望或利益。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三、法的产生、本质与分类
• (一)法的产生
• 人的意志本性是自由,但自由的实现有一个过程,不 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康德把人的自由分为三 个阶段:野性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或 真正的自由(目的国)。
• 野性自由的缺陷使得人们想要放弃野性自由,通过签 订社会契约,建立一种权力机构,谋求某种秩序,摆 脱野蛮进入文明。此时的最佳境界就是以法律为最高 权威的公民社会,及法治社会。 • 法基于自由而产生,目的是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由以 改变人实际上的不自由,从而使人人在实际上获得自 由。
(二)法的本质和特点
• 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的强制限制个人滥用 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 可以分为法律的法则和伦理的法则,一种行为与前者 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与后者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 只靠前者是不够的,还需要后者。
法的定义
法律的基本含义是权利,法学是“权利科学”。
权利可以分为先天权利和后天权利,前者是人的理性 赋予的,不证自明的,是一种理性的假设;后者是法 律规定并保护的。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思想
• 第三节 黑格尔法律思想
• 第四节 晚期哲理法学
第一节 概述
• 一、什么是哲理法学? • 广义:法哲学
• 狭义: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仅指 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早期哲理法学),以及由之 产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晚期哲理法 学—现代)。
初级法治国——法治世界
• 初级法治国的特点:
• 1、法律至上;
• 2、人与人的关系:自由、平等、独立
• 3、体质必须是共和制,三权分立并制衡。
• 法治世界——永久和平实现的必然性:

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

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

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黑格尔出生于1770年,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康德也是著名的哲学家,那么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有何异同?下面是店铺为你收集整理的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希望对你有帮助!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异同黑格尔和康德都是西方的哲学家,具体来说就是德国古典哲学,康德是鼻祖,黑格尔是集大成者。

由此来看,他们在思想上是有很多的共性,也就是大家普遍认为的,黑格尔的哲学是康德的思想的发展,但是如果具体且深入的探讨两人的思想,其中还是有很多的矛盾和差别的。

黑格尔和康德的思想的共性有很多,但主要还是两人思想上的差别,比如在美学上的看法,关于法律、婚姻的等等的态度,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两人对美学的看法,康德的美学的核心内容是“美感',也就是对美的认定,怎样才是美,同时他注重情感的判断。

再说黑格尔,他是首次将辩证法引入到美学中,从而引发了对美学研究的变革。

这也是两人之间最大的区别。

他不仅将辩证法引入了美学中,同时还将其形成了一个体系,从辩证的联系和发展的角度出发,从而将美视为辩证法的发展过程。

一方面来说,黑格尔哲学其实是康德的哲学在一定情况下的误解,同时又加入了自我的看法,他实际上是发展了辩证法,他的出发点是以唯心主义的是为和存在同一论,将绝对精神看着世界的本原,也就是我们政治课本中所提到的可知论。

而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其思想其实是对辩证法的批判,具体来说他是一个不可知论,他的思想是形而上学的。

关于黑格尔的出生地公元1770年8月27日黑格尔生在一个官吏家庭中,这使得他在接受教育等方面占据了一定的优势。

黑格尔出生地是斯图加特,是其所隶属的州域的政治中心,很多政府机构都设立在这里。

也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使得该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非常迅速,是德国最知名的城市之一。

斯图加特作为黑格尔出生地,并不只是诞生了他一个名人,相反因为经济等的高度发达,使得当地有非常多人们耳熟能详的东西。

第一台轻便快速型汽油发动机诞生在斯图亚特诞生,因为这样的原因从此奠定了斯图亚特在汽车制造业方面无法撼动的地位。

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思想概述

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思想概述

黑格尔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做世界的本原。

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

因此,事物的更替、发展、永恒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

黑格尔哲学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展示通过自然、社会和思维体现出来的绝对精神,揭示它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实际上是在探讨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关系,在唯心主义基础上揭示二者的辩证同一。

围绕这个基本命题,黑格尔建立起令人叹为观止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主要讲述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

黑格尔在论述每一个概念、事物和整个体系的发展中自始至终都贯彻了这种辩证法的原则。

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惊人的大胆思考之一。

他的著作集德国古典哲学之大成,创立了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认为:“ 绝对观念” 是宇宙之源,万物之本。

世界的运动变化乃是“ 绝对观念” 自我发展的结果,认为他自己的哲学就是“ 绝对观念” 的最高表现,普鲁士王国是体现“ 绝对观念” 的最好国家制度。

所以黑格尔的哲学是为普鲁士专制制度辩护的,但是在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提出了有价值的辩证法思想,认为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是一个过程,是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而其内部矛盾乃是发展的源泉。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创立了唯物辩证法。

恩格斯后来给其以高度的评价:“ 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 这是他的巨大功绩- 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转化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

康德哲学思想综述在康德所处的时代,欧洲哲学思想主要有两种重要理论:由洛克、休谟等人发展出来的经验主义,以及笛卡儿等人的理性主义。

经验主义者认为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与知识来源于人的经验,而理性主义者则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人自身的理性。

而康德则在一定程度上接合了两者的观点。

19世纪德国法学派别

19世纪德国法学派别

19世纪德国法学派别
在19世纪,德国的法学派别主要有历史法学派和哲理
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也被称为历史实用主义批判法学派,它强调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对法律的影响,并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胡果、萨维尼等。

胡果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认为法学家应该关注历史和比较观察,而不是抽象地思考法律原则。

萨维尼则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发展到极致,他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历史体现,认为只有通过历史的研究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本质。

哲理法学派,是19世纪德国的另一个重要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包括康德、菲希特、谢林、黑格尔等。

他们将法律看作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普遍性原则。

康德和黑格尔等人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提出的法律理论为现代法律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康德辩证法

康德辩证法

康德辩证法康德辩证法是指德国哲学家康德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所提出的哲学思想。

康德认为,辩证法是哲学思考的基础,同时又是哲学批判的根本工具。

康德辩证法深受黑格尔辩证法的影响,又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了批判和改造,使其更加符合自己的哲学体系。

康德认为,辩证法主要是指思维上的矛盾。

它是通过对这种矛盾的思考和解决,推动人类认识的发展和扩展。

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是抓住事物的矛盾,并将其转化为辩证合理的结论。

这种思维方式和方法是通过不断地反思和批判来实现的。

康德辩证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形而上学辩证法形而上学辩证法主要是指对事物本质和本体的探讨。

形而上学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内在矛盾的集合体。

这种矛盾不仅表现在事物的存在上,还表现在事物的本体和本质之中。

因此,形而上学辩证法的核心在于解决事物本体和本质的矛盾。

康德认为,形而上学辩证法的根本问题在于一种悖论。

这个悖论是:任何一个事物都必须和其他事物相联系,但是它们却又是独立自主的存在。

因此,只有通过对事物本体和本质的探讨,才能解决这种悖论。

二、认识论辩证法认识论辩证法主要是指对人类认识活动本身的思考和探讨。

康德认为,人类认识活动本身就是对事物矛盾的思考和处理。

人类认识的发展是通过解决问题和矛盾来实现的。

因此,认识论辩证法的核心在于解决认识过程中的矛盾。

康德认为,人类认识活动最基本的矛盾在于经验和理性的相互关系。

人类经验的道路是通过感知和感觉来实现的,但是这种经验具有局限性。

因此,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推理,才能充分发挥人类认识的作用。

这种理性思考和推理必须以经验为基础,经验也必须经过理性的分析和归纳。

三、伦理学辩证法伦理学辩证法主要是指对人类道德价值观念的探讨和思考。

康德认为,人类道德价值观念存在于人类认识的深层次,而这种道德价值观念的发展是通过解决矛盾和冲突来实现的。

康德辩证法强调道德价值观念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它认为,人类道德价值观念不仅仅存在于个体之中,更是存在于社会和文化之中。

黑格尔哲学是如何解决康德的二律背反的?

黑格尔哲学是如何解决康德的二律背反的?

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了人类认识论的深刻问题。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只能通过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来了解世界。

这两种认识方式存在着矛盾和互相排斥的关系,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问题。

黑格尔哲学则是对康德的认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解决,下面将就此展开阐述。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因为他将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看作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认识方式。

黑格尔认为,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感性认识是我们对具体事物的直接感受和经验,而概念认识则是我们对事物的抽象和概括。

这两种认识方式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感性认识提供了我们对具体事物的直观认识,而概念认识则提供了我们对事物的抽象认识。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来全面地了解事物,避免了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问题。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因为他将认识看作是主观的、个体的行为。

黑格尔认为,认识是客观的、社会的行为。

我们的认识是受到社会历史和文化环境的影响的。

我们的认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我们的认识是客观的、社会的,而不是主观的、个体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社会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的认识,避免了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问题。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因为他将认识看作是静止的、不变的。

黑格尔认为,认识是动态的、发展的。

我们的认识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它是随着我们的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我们的认识是动态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不变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不断地实践和发展来完善我们的认识,避免了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问题。

黑格尔哲学是对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解决。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因为他将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看作是相互独立的、认识是主观的、个体的、认识是静止的、不变的。

黑格尔通过将认识看作是客观的、社会的、动态的来解决了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天启学说批判》《伦理学体系》《搞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个人的使命》
黑格尔p198
德国著名哲学家,法哲学主要代表。黑格尔哲学的抽象性决定了其法哲学的晦涩性。
《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原理》(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英国法学思潮
P219
1要求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所谓功利主义法学派矛头直指17、18世纪以来流行的自然法理论,他们指责自然法学派是一个幻想,是虚假的,无法实现。
《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洛克
P141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政府论》(上下篇)《论父权制和国王的自然权利》
十一章
美国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杰斐逊p15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和民主派领袖是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英属美洲权力概述》《独立宣言》
马基雅维里p100
意大利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政治家、历史学家、诗人、军事学家。
《论佛罗伦萨臣民军队组织化》《君主论》(又称《君道论》《霸术》)《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布丹
P106
发过著名早期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创始人。《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国家论六卷》
法国的法学思潮p210
法国19世纪的思想,有典型意义的是孔斯坦自由主义和孔德的实证主义。(孔德是实证主义奠基人也是社会学的奠基人),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方法论上都是受到了孔德的影响
德国法学思潮
P210

德国政治哲学

德国政治哲学

德国政治哲学
德国政治哲学是指在德国产生的一系列政治哲学思想流派和学派。

德国是欧洲政治哲学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德国哲学家们对政治领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德国政治哲学的重要代表包括康德、赫尔德、斯宾诺莎、黑格尔和尼采等。

康德的政治哲学主要关注道德和法律的本质,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提出了世界和平与公正的理念。

赫尔德则提出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和谐统一的观点,主张个体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来实现自己的自由和发展。

斯宾诺莎则强调政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主张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人民的意志。

黑格尔对政治哲学的贡献在于提出了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实现方式,将政治看作是道德和自由的具体体现。

尼采则对权力和权威进行了批判,强调个人的意志与权力的斗争。

德国政治哲学对于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在民主、自由、正义和权力等政治概念的理论化和思考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国政治哲学的思想和理论不仅在学术界有影响力,而且对德国和其他国家的政治实践和制度建设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康德二律背反与黑格尔辩证法

康德二律背反与黑格尔辩证法

康德二律背反与黑格尔辩证法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着相反的规定于自身。

因此认识、把握一个对象,在于意识到这个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的具体的统一。

"【13J黑格尔把矛盾作为"哲学思考的本质",矛盾在黑格尔那里成为了辩证法的枢纽。

矛盾作为黑格尔辩证法的灵魂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内在源泉。

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谈到康德的"二律背反"时说:"《批判》的这一部分对黑格尔有重大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进行的。

"uJ康德在"二律背反"学说中所闪烁出的可贵的辩证法的理性之光,引导了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思想向前发展,不仅使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在后来的发展中认识到了矛盾的普遍性而且也注意到了矛盾的特殊性,进而通过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促进了对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以至通过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来源。

第四,"二律背反"学说达到了消极的辩证法。

在辩证法史上,康德的"二律背反"学说达到了消极的辩证法。

所谓消极的辩证法,就是说承认思维中矛盾的必然性,矛盾双方对立的必然性,但从而却得出世界不可知的结论。

古希腊哲学家芝诺在否认运动的论证中,在客观上接触到了辩证法的核心,即矛盾问题。

他在论证巴曼尼德的唯一真实的东西是"惟一不动的存在"的观点时,通过"飞矢不动"、"阿基『听追龟"、"运动场"等例子来证明事物的运动变化是不可能的。

在具体论证时,芝诺采用了三段论的形式,即:矛盾是不真实的或虚假的,运动是有矛盾的,所以运动是不真实的、虚假的。

虽然芝诺的大前提和结论都是错误的,但小前提承认"运动是有矛盾的"是正确的。

黑格尔说:"我们必须承认古代辩证论者所指出的运动中的矛盾,但不应由此得出结论说因此就没有运动,而倒不如说运动就是实有的矛盾本身。

黑格尔对于康德物自体问题的解决方案

黑格尔对于康德物自体问题的解决方案

黑格尔对于康德物自体问题的解决方案黑格尔(1770-1831)作为十九世纪德国哲学的杰出代表,对康德哲学进行了深刻而广泛的批判和发展。

康德的哲学体系中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物自体”问题,即物自体(noumenon)究竟是什么?康德认为我们无法直接认识物自体,只能通过感知和理性的结合认识现象(phenomenon),这一观点引发了哲学家们的广泛讨论和探讨。

黑格尔对于康德的物自体问题给出了他自己独特的解决方案,本文将对黑格尔对于康德物自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做一简要介绍。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康德的哲学体系中关于物自体问题的观点。

康德认为,我们所能认识的世界是现象世界,而物自体是我们无法直接认识的,因为它超越了我们的感知和理性的范围。

康德引入了“现象”和“物自体”两个概念,认为我们能够认识的只是现象,而物自体则是超越我们认识能力的。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即我们对于物自体无法有确切的理解和认识,这种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一直持续存在。

黑格尔对于康德的物自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他认为康德的划分是过于武断和僵化的。

黑格尔认为,康德试图通过二分法将现象和物自体分割开来,使得我们无法认识物自体,这是一个被动的认识方式,而黑格尔坚持认为认识活动是主动的。

黑格尔认为,我们所认识的世界是通过理性和思维活动构建出来的,而不是被动地接收外部世界的信息。

黑格尔主张要超越康德的二分法,将现象和物自体统一起来,从而解决物自体问题。

黑格尔的辩证法通过对事物的矛盾运动的认识和把握,能够使我们超越康德的二分法,认识到现象和物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联系。

黑格尔认为,现象和物自体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辩证关系,而这种辩证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黑格尔主张通过对事物的矛盾性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认识,能够超越康德的二分法,从而使我们能够认识和理解物自体,解决物自体问题。

黑格尔的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是不断前进的,而不是僵化和停滞的,因此我们能够通过对事物发展和变化的认识,超越康德的二分法,认识并理解物自体,从而解决物自体问题。

康德二律背反是什么意思,在黑格尔看来是如何的?

康德二律背反是什么意思,在黑格尔看来是如何的?

康德二律背反是什么意思,在黑格尔看来是如何的?二律背反指的是理性在脱离实际后必然走向自我矛盾。

物自体指的是物体本身,包括人能理解的和人不能理解的。

1,关于二律背反康德认为理性不是万能的,他的运用前提是要以经验材料为基础,比如,盲人是不能理解颜色的,你让他用颜色推理,就不可能,如果真的这么做了,最终一定会产生矛盾。

康德举得二律背反例子,比如宇宙有没有起点?无论说有还是没有,都在理性上没有错误。

出现这个结果是因为人把理性用在了人类不能理解的领域。

2,物自体物自体指的是物体本身。

人只能认识那些“人类能认识的”东西,然而物体还有人类不能认识的属性。

打个比方,对于盲人来说物体的属性不包括颜色,但是物体作为一个客观存在是有颜色的。

那些把物体全部属性——我们能认识的和不能认识的——承载在一起的实体叫做物自体。

3,黑格尔与物自体关于黑格尔怎么理解二律背反,因为水平不够,我只能说说自己理解了。

康德认为我们不能理解物自体,也就是客观世界。

因为我们实际上认识的对象只不过是身体制造出来的表象。

这个很好理解,你看到的听到的,实质上都是大脑制造出来的“表象”,你不能脱离这些表象直接认识客观世界,你的认识总要以意识为中介,并且只能以意识为中介。

既然如此,我们会发现物自体是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因为认识活动只发生在主体与意识之间。

就算真的有物自体我们也不能认识它,不能和他发生任何交集。

取消了物自体,一切所谓的客观世界不过是精神现象。

绝对精神,就是人类精神。

2,黑格尔和二律背反康德的二律背反是从贬义的角度来说的,为了证明理性超出经验就会产生自相矛盾,从而说明理性的局限。

这一论断是没问题的。

可是,我们刚才说到,黑格尔否定了物自体。

这导致人类失去了经验的外在来源,人类的认识对象成了理性意识自身的产物。

这样的话,取消了物自体就意味着康德的“主观能动性(理性)+外部经验→认识结果”的解释变成了“能动性(理性)→认识结果”。

然而,如果不和经验结合,理性不就会陷入二律背反吗?黑格尔认为没错,理性会陷入自相矛盾。

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作为重要的学术领域,对德国哲学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关键作用。

德国国家哲学主要关注国家和政治的本质,以及它们与社会和个人的关系。

而法哲学则探讨法律的本质、原则和目的,并研究法律与伦理、政治、经济的互动关系。

德国国家哲学深受众多思想家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康德、黑格尔和尼采等。

康德的政治哲学强调道德自由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主张国家应该以民主的形式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

黑格尔则认为国家是自由的现实化,国家制度是实现个体和社会的统一。

尼采的政治哲学则呼吁超越传统的价值观念,重新评估权力和道德。

德国的法哲学主要源自罗马法和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众多哲学家如康德、黑格尔和哈贝马斯等的启发。

法哲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来帮助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

同时,它也关注法律与伦理、政治和经济等领域的相互作用,探讨法律如何体现社会价值和公正。

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为德国的学术界和法律体系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不仅在德国国内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德国学者在国家哲学和法哲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不仅为学术界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法律实践和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尽管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学术界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发展,但是这些领域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受到不同的学派和哲学家的影响,这些学科存在一些理论上的分歧和争议。

同时,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也对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研究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

总之,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作为重要的学术领域,对德国哲学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关键作用。

它们通过研究国家、政治、法律等领域的本质和互动关系,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社会和个人的行为,为学术界和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它们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了德国的学术发展,也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然而,这些领域仍然面临挑战和争议,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创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主要观点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主要观点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主要观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对法哲学进行批判的重要论文。

这篇论文被认为是黑格尔哲学的开端,也是他对康德哲学的批判。

黑格尔通过对康德哲学的批判,提出了“绝对知识”这一哲学基本概念,并建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

本文将主要介绍黑格尔在这篇论文中的主要观点。

一、康德哲学的局限性黑格尔在批判康德哲学时,主要指出其“自我限定”的局限性。

据黑格尔认为,康德哲学将理性作为一种自我限定的形式,只关注表象而不关注本质,因此其哲学体系存在缺陷。

黑格尔认为,康德哲学将思维的局限性作为经验的局限性,忽视了“绝对的思维”这一概念。

黑格尔认为,只有通过超越经验的局限,才能真正实现思维的发展和进步。

二、“绝对知识”的概念在批判康德哲学的基础上,黑格尔提出了“绝对知识”的概念。

据黑格尔认为,“绝对知识”是指一种超越经验的知识,只有通过超越经验的局限,才能真正实现思维的发展和进步。

黑格尔认为,“绝对知识”是一种“真正的哲学知识”,也是“绝对的自我意识”的发展和实现。

只有通过对“绝对知识”的探索和理解,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精神的发展和进步。

三、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建立基于“绝对知识”的概念,黑格尔建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

据黑格尔认为,“绝对知识”是一种绝对的自我意识,也是一种绝对的自我意识。

只有通过哲学的研究和探索,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精神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在黑格尔哲学中,“绝对知识”被视为一种超越经验的知识,只有通过超越经验的局限,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精神的发展和进步。

基于这一理念,黑格尔建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强调人类精神和确信的反思作用。

四、结论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主要观点是批判康德哲学的局限性,提出“绝对知识”这一哲学基本概念,并建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建立,为人类精神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康德、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康德、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二)权利 康德认为,一项权利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 这项权利有其法律的依据,即“资格”或“权限”; 二是对权利的侵害会导致对侵害者的强制。当然,这 种权利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衡平法,为没有强制的 权利;二是紧急避难权,这是没有权利的强制。 康德把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 定的权利;二类是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四)国际法与世界法 康德认为,国际法的关系包括一个国家与另一 个国家的关系,一个国家中的个人与另外国家 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另外一个国 家的关系。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永久和平”是康德所追求的理想,永久和平 的构造必须依赖世界法的产生。康德认为,共 和政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每个国家 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第二,国际权利 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第三,世 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所 谓普遍的友好,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 自己来到另一块土地上而受到敌视”。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研究方法上,康德实行了理性分析与经验实 证的统一。也就是说,他既强调理性分析在演 绎法律基本原理方面的作用,但并不排斥实在 法的具体研究。这种分析方法,开启了后世理 性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学研究模式。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研究内容上,康德既吸取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的理论精华,同时又对之加以合理的改造。正 如马克思所言,“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 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 国所采取的特有形式”。但康德并非满足于对 自然法学派理念的重述。例如,有关社会契约 的观念,康德只是将其作为国家合理性的论证, 而不是国家生成的本原。

德国哲学家

德国哲学家

德国哲学家德国的哲学界出产了众多世界级的哲学家,他们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整个世界的哲学思潮。

本文将介绍几位著名的德国哲学家,包括康德、黑格尔、尼采和海德格尔等人。

首先,康德(Immanuel Kant)是德国哲学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他生活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普鲁士,是启蒙运动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

康德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是德国哲学史上的里程碑之作。

他提出了“康德式”哲学系统,主张通过理性思考和自律来达到人类的完善和幸福。

康德同时也对道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的道德观念强调人类应该按照普遍的道德准则行事。

接下来是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他是德国唯物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黑格尔的著作《观念的科学》和《精神现象学》影响深远,并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奠定了基础。

黑格尔倡导了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将事物视为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化的整体。

他提出了“绝对理性”的概念,认为人类的思维和现实是相互关联的。

黑格尔的辩证法对于理解社会、历史和人类思维发展过程有着重要意义。

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他的思想开创了现代哲学的新方向。

尼采将人类看作是一种超越自身的动力,他提出了“超人”(Übermensch)的概念,认为人类应该超越传统的道德和价值观,追求个人的自由和力量。

尼采的哲学思想深受存在主义、后现代主义和文化批评等学派的影响。

最后是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他是20世纪德国哲学界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海德格尔的代表作品《存在与时间》被认为是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的重要文献。

他提出了“存在”的概念,认为人的存在是由于与世界相互关联而产生的。

海德格尔主张通过对人的存在进行深入研究来理解人类生活的意义。

他的哲学思想也对后来的西方哲学有着重要的影响。

总结来说,德国哲学家们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哲学的发展。

康德黑格尔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康德黑格尔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康德、黑格尔论婚姻的目的字体: 小中大| 打印发表于: 2009-2-07 19:39 作者: qualen 来源: 哲学在线:哲学专业网站德国哲学家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分别谈到了婚姻的目的。

部分相关文字如下:《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一部分私人的权利(私法)24.婚姻的自然基础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的自然关系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

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通过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

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他们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

尽管可以认为相互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

25.婚姻的理性的权利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是一种享受。

为此,他们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

在这种关系中,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这与他本人的人性权利相矛盾。

可是,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条件下可以存在,即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作为“物”来获得,而后一个人也同样对等地获得前一个人。

这就恢复并建立了理性的人格。

由于这种结合,获得人身的一部分器官,同时就是获得整个人。

因为人是一个整体,这种获得发生在彼此性器官的交出和接受后;或者,一个性器官与另一个性器官发生关系,在结婚的条件下,不仅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在此条件下,进而是唯一真正可能的。

可是,这样获得的对人(的)权(利),同时又是“物权性质”的。

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可以由下述事例来确定:例如:已结婚的双方,如有一方逃跑或为他人所占有,另一方有资格在任何时候,无需争辩地把此人带回到原来的关系中(带回到自己的权力之内),好像这个人是一件物。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康德黑格尔自由

[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康德黑格尔自由

[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 康德黑格尔自由摘要:康德的自由观有其形成的背景和内容,自由观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自由的伦理意义。

黑格尔在康德的基础上对自由观进行了发展,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他的自由观的主要内容有自由是具体的,以必然性为前提的,它是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是一个历史过程。

虽然两人的观点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但是他们两人作为伟大的哲学家,对当今“自由”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康德;黑格尔;自由观一、康德的自由观的形成和内容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生于东普鲁士的格尼斯堡(该地自1945年以后成为前苏联和现在俄罗斯的领土),父亲是一个马鞍匠。

康德的家庭信封路德宗的虔信派,康德从小就在教会办的学校里受教育。

康德一生没有离开过格尼斯堡,但是他却注视着世界的发展,是一个站在时代前列的进步思想家。

对于自由观,康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1、康德自由观形成的背景对于自由的阐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告诉我们“人是万物的尺度”,体现了人的主体性,从而也为自由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伊壁鸠鲁认为建立在个人幸福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文艺复兴的发展和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科学知识和人的自由出现了矛盾;休谟的怀疑论认为“一切从经验而来的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运用联想的结果。

因此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 ①因果性关系不能提供知识有效性的证明;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的自然本性;康德是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批判的发展了自由观,从而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自由价值理论。

比如: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就否定了伊壁鸠鲁的观点,提出了德性和幸福相结合的至善的观点,虽然它只是建立在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的假设上。

2、康德自由观的内容康德自由理论不仅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它的自由理论正如同他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认识论一样, 在现代西方哲学自由理论中有巨大的影响。

他把自由问题从认识论领域拉走,归为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

康德和黑格尔刑罚论品读

康德和黑格尔刑罚论品读

无 条件 先天 存在 ,而 人们 必须 无条件 地 自觉遵 守 ,故其 成为 “ 对命 令 ”。又 由于作 为 “ 绝 绝对 命令 ”
的道德 规律 在构 成规 范人 们行 为 的基本 总则 的 同时又 是 国家 立法 必须 遵守 的准据 ,故体现 着道 德规 律
的刑法在康德那里也是一种 “ 绝对命令 ” ,或者说刑法是道德规律这种 “ 绝对命令 ”的坚实盾牌 ,
道德 规律 的罪行 或侵 犯 他人 尊严 的 罪行 为绝 对 原因 ,而 违反 作 为普 遍规 律 的道德 规律 的罪行 又是 以刑
罚为 绝对 结 果 。“ 绝对 报 应 ”只 是强 调 :有报 应 的原 因 ,必 有报 应 的结果 。也就 是说 ,“ 对 报应 ”只 绝
是强 调报 应 的质 的规 定性 。到这 个 时候 ,康 德还 没 有 从 “ 绝对 报应 ”论 中导 出 “ 量 报应 论 ” 等 ,而 直至 其 将 “ 对报 应 ”与平 等观 念相 联 系时 “ 量报 应论 ”才得 以出笼 :“ 何 一个 人对 别人 所作 的恶行 , 绝 等 任 可 以看作 对他 自 己作 恶 。因此 ,也可 以这 样 说 :‘ 果你 诽谤 别人 ,你 就 是诽 谤 了你 自己;如 果你偷 了 如
收 稿 日期 :2 1-40 0 10 -1
作者简介 :傅亮 ( 9 5),男,江苏东海人 ,汉族 ,江苏省东海县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苏东海,2 2 0 。 16 . 2 3 0 马荣春 (9 8),男,江 苏东海 人,汉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 究人员,江苏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16 . 法 学博士 ,江 苏省镇江 市丹徒 区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 ,江苏镇江 ,2 2 1 。 10 3 ① ② ③ 康德 :《 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 人民出版社 1 8 道 9 6年版 ,第 12页,第 7 ,第 5 0 2页 1页。 ④ 《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8 年版 ,第 4 44 5页。 93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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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法律思想

2.法律的概念。法律在黑格尔的概念中,更多 地指实定法。在他看来,法律就是人为的“规 章制度”,其特征包括:为人所知;拥有力量 (拘束力);普遍有效。
三、主要法律思想

由此可见,黑格尔对自然法与实在法进行了区 分。在他看来,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规则,具 有相应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又来自三个条 件:一是一个国家的民族性,包括其历史和自 然必然的一切情况;二是法律体系在外部的、 特殊的各种对象和事件中的适用;三是法庭作 出的实际判决。
三、主要法律思想

(三)道德 从形态上看,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它是意志 在能动地、积极地作用于自身内部而实现的。 与抽象法的禁令性质不同,道德主要求助于自 身行为与外在法律的契合。当然,道德是他人 只能评价而无法干涉的内心信念。
三、主要法律思想

1.故意和责任。这里所称故意,包括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以及一定程度的过失在内。人只有在 故意的情形下,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 是必须建立因果关系的锁链。同时,要善于区 分“必然的结果”和“偶然的结果”(不相应 的结果)、没有得到完全发展的结果(如犯罪 中止和未遂)和已得到完全发展的结果(犯罪 既遂)。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三)义务 康德重述了乌尔比安有关义务的说法,把法律 义务分为三类:一是内在的义务,即“正直地 生活”,其意味着不能把自己仅仅作为供别人 使用的手段;二是外在的义务,即“不侵犯任 何人”;三是“联合的义务”,即“把各人自 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四)国际法与世界法 康德认为,国际法的关系包括一个国家与另一 个国家的关系,一个国家中的个人与另外国家 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另外一个国 家的关系。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永久和平”是康德所追求的理想,永久和平 的构造必须依赖世界法的产生。康德认为,共 和政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每个国家 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第二,国际权利 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第三,世 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所 谓普遍的友好,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 自己来到另一块土地上而受到敌视”。
康德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一、生平与著作

康德(1724~1804),是德国近代著名哲学 家。自幼天资聪颖,成绩优秀,于1740年考 入哥尼斯堡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教学和科研 工作。年青时迷恋于自然科学,曾著有《自然 通史和天体理论》一书,提出了有名的关于太 阳系起源的星云学说。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二)刑法 康德的刑罚理论建立在报复的正义主义基础上, 其重点在于论述刑罚的正义性合理性。刑罚是 为了恢复人类的理性和谐而作的必要努力。但 是康德反对滥施刑罚,康德提出了尊重人格、 罪刑法定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主张,同时还深 入分析了刑罚的目的、范围、手段及审判、赦 免等一系列主要的刑法问题。
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一)哲学体系 大致而言,其脉络包括: 哲学→逻辑学(研究绝对观念自在自为的科 学)、自然哲学(研究绝对观念外化的科学)、 精神哲学(研究绝对观念由外化到回复自身的 科学) 精神哲学→主观精神(人类学、现象学、心理 学)、客观精神(抽象法、道德、伦理)、绝 对精神(艺术、宗教、哲学)

3.抽象法的第二环节——契约。契约是两个主 体间为转移所有权而达成的合意。契约的特征 在于:它是从双方的任性(纯粹主观性)出发 的,是各个单一意志间的偶然的一致性;它以 个别外在物为客体。
三、主要法律思想

4.抽象法的第三环节——不法。这是行为人对 于所有权和契约的否定,是行为人自为地与普 遍意志对抗。不法的形式包括:(1)无犯意 的不法。行为人做了不法的事,但没有不法的 念头;(2)诈欺。行为者有决使他人把不法 行为误解为合法。这里包含着法的假象,说明 诈欺者表面上还是承认法的存在的;(3)犯 罪。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自在自为的不法。所 以,必须给予犯罪者以刑罚的惩罚。
一、生平与著作

黑格尔同样属于百科全书式的大思想家,几乎研究了 一切科学部门,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哲学、逻 辑学、历史学、美学、宗教学到政治法律,并且在每 一个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代表作为《精神现 象学》、《逻辑学》、《小逻辑》、《宗教哲学》、 《历史哲学》、《哲学史讲演录》、《美学讲演录》 等,而其法学方面的代表作则为《法哲学原理》。 “在西方,虽然和《法哲学原理》同名的书屡屡出现, 但是迄今为止尚找不到第二本法哲学著作能够与它匹 比的”。
一、生平与著作

黑格尔(1770~1831),是继康德之后德国又一著名 唯心主义哲学家,是德国古典哲学之集大成者。黑格 尔出生于德国南部斯图加特城一个税务书记官家庭, 从小就读书好学,文科中学毕业后,曾在图宾根神学 院学习神学,期间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大学毕业后, 曾担任几个家庭教师,1801年到耶拿大学任教,1805 年升为副教授,后来又担任过纽伦堡中学校长,1818 年担任柏林大学教授,1821~1830年任柏林大学校长。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研究的价值取向上,康德以“自由”作为法 律的根基。正是源于对自由的追求与渴望,康 德认为自由就是个人对他人专断意志和控制的 独立,并成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唯一原始的、 固定的权利。这一概念,为“人的尊严”观念 的成熟与立宪,进行了完整的理论阐述。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三、主要法律思想
三、主要法律思想

(二)抽象法 1.人格与抽象法。所谓人格,是知道自己在本性上属 于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人。人格所包含的东 西,首先是他的权利能力,即权利的可能性。因为, 人格是意志的具体载体,而意志是一种能动的东西, 包含着人格的种种要求、追求和愿望。所谓抽象法, 正是一般地表现这种权利可能性的东西。但抽象法的 内容主要是以禁令的方式,去防止个人对其他人的侵 犯。
解,这一定义涉及三个方面的内 容:第一,法律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 在的和实践的关系(以行为为中介);第二, 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 由的关系;第三,法律只考虑意志行动的形式, 而不考虑意志行动的内容。法律的普遍原则是: 一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使,能够和其他任何人的 自由并存。
(一)民法 民法即关于财产私有权的法律。在康德那里,并没有 完整的所有权概念,他所用的近似说法是“我的和你 的”。康德区分了两种意义的占有,即感性的占有 (指可以由感官领悟的占有)和理性的占有(指可以 由理智来领悟的占有)。前者可以理解为实物的占有, 后者可以理解为纯粹法律的占有。康德认为,占有的 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行为和相互关系。康 德强调,真正的占有是理性的占有。
三、主要法律思想

2.抽象法的第一环节——所有权。所有权是人 把自己的意志充满于特定的物中,而没有给他 人意志留有涉入的余地。所有权的特征在于: (1)其主体是人即意识到自己主体地位的主 体;(2)所有权的客体是物;(3)所有权是 绝对性的权利。所有权通过占有、使用和转让 体现出来。
三、主要法律思想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三)宪法 康德认为,公共权力产生于人类脱离自然状态 之后,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国家而形成的。 国家权力分为三类,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 权。三权之间属于彼此协作、相互补充又相互 从属的关系。 公民是文明社会的成员,它具有自由、平等、 独立三重法律属性。同时,公民又有积极公民 与消极公民之分。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二)权利 康德认为,一项权利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 这项权利有其法律的依据,即“资格”或“权限”; 二是对权利的侵害会导致对侵害者的强制。当然,这 种权利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衡平法,为没有强制的 权利;二是紧急避难权,这是没有权利的强制。 康德把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 定的权利;二类是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主要法律思想

犯罪是对普遍的法的否定,刑罚是否定之否定, 目的在于恢复普遍的法。刑罚包含着报复,但 它是由法官代表普遍意志施行的,因而是正义 的。这种报复与主观意志的私人报复即复仇不 同。私人复仇往往不能保证正义性,并可能造 成世代敌对的恶性循环。刑罚的报复也不是 “同态报复”,而是理智的报复,即在价值上 或损害意义上显得是同等的报复。
三、主要法律思想

3.善和良心。善是衡量抽象法和道德的绝对尺 度。因为善是彻底实现了的自由和人类世界的 最终目的。良心则是人用善来规定自己意志的 内部活动,是他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真实的 良心,表现为希求自在自为地是善的东西的心 境。
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主观精神代表人类最初的心理活动;客观精神 则表明正义行为标准的客观存在;绝对精神的 回复,则表现为人类精神最高崇高的艺术、宗 教、哲学认识的完成。同时,其哲学体系是由 “绝对观念”开始,并由观念而终。
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二)法哲学的定位 按照黑格尔的解说,法哲学就是以“法的理念” 为对象的科学。其使命在于:从总体上把握客 观精神的运动,揭示法的概念及其进化过程, 从而引导人们追求法的真理,也就是自觉地按 照客观的法的要求规制自己的行为,推动历史 的发展。同时,从学科体系上而言,黑格尔明 确指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一、生平与著作

此后着重研究哲学,有《纯粹理性批判》、 《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等著作, 建立了著名的“批判哲学”体系。其法学上的 专门著作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 馆1991年已出中译本),此外,其相关哲学 著作中也有大量的法哲学方面的内容。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一)法律的定义 在康德的用语中,法律和权利是同义词。他认 为,“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 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 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 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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