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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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适用范围

1. 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 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 3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 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 1 监测预报

3. 1. 1 监测报告

3. 1. 2 预测预报

3. 1. 3 预防行动

3. 2 应急处置

1

3. 2. 1 信息报告

3. 2. 2 先期处置

3. 2. 3震区监测

3. 2. 4 响应启动

3. 2. 5 现场处置

3. 2. 6 社会动员

3. 2. 7 区域合作

3. 2. 8应急终止

3. 3 恢复重建

3. 3. 1 制订规划

3. 3. 2 调查评估

3. 3. 3 征用补偿

3. 3. 4 灾害保险

3. 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 1 队伍保障

4. 2 资金保障

4. 3 物资保障

4. 4 避护场所保障

4. 5 基础设施保障

4. 6 平台保障

2

5 监督管理

5. 1 预案演练

5. 2 宣教培训

5. 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7.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7. 2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7. 3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7. 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3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建设平安广东提供保障。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省(区)发生、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 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4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联席会议立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外办,省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港澳办、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台办,团省委,省国税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5

象局、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广东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机场管理集团、省粤电集团、省物资集团、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协调、指导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粮、油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及食盐的应急调拨计划管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及纳入规划。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4)省教育厅:负责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科研攻关。

(6)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实施6

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实施警戒和保护,做好灾区及相关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7)省监察厅: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抗震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8)省民政厅:负责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9)省司法厅: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0)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2)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13)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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