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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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宪法与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

1、制度:从宽泛意义上讲,制度是指由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构成的交往秩序。它以特定的组织和机构作为运行的载体,通过明确规定或者提供行为预期的方式规范个人和组织在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并以自我约束或者外部权威来实现约束的方式来使这些规则得到社会群体的广泛和普遍遵循。一个社会的制度化程度越高,其文明程度越简单;一个社会越复杂、分化程度越高,越依赖诸多正式规则。

2、政治制度: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政治卷”的规定: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狭义的政治制度指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同一般的制度一样,政治制度也是有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构成的。非正式规则是由长期而稳定的政治经验演化而成的政治行为规范,具体体现为政治生活中的“惯例”、“习俗”、“价值”和“文化”。正式规则是由公共权威机构或其委托代理的机构设计和确立的,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力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明确的政治行为规范,具体体现为组织并规范人们政治行为的结构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通常情况下,越简单的政治共同体越倾向于建立在非正式规则的基础上,而社会结构愈分化、社会成分愈复杂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就愈是依赖于政治制度中的正式规则。

二、宪法与政治制度

在现代,宪法与政治制度的关系非常密切,没有宪法的政治制度和没有政治制度设计的宪法都是不可想象的。通行现代的、被称为宪法的制度实际上就是宪法和政治制度的统一。

1、宪法的含义:宪法一词源于西方,古已有之。近代以前,宪法有四种不同的含义:一是古希腊时期将宪法等同于政治制度。二是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另一观点,将宪法看做国家的最高法律。三是罗马帝国时期,用宪法表示皇帝的多种建制和诏令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遍决则。四是中世纪的欧洲为确认教会和封建领主的特权,而将规定君主教会和封建领主关系的法律称为宪法。尽管四种含义差异较大,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宪法是一种高级法,不同于一般法律,它关乎国家的根本问题。但从根本法意义看宪法是近代的事情。

所谓根本法是指人民与国家或政府的一种契约,它包含以下三个层面:1)根本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议会也不得侵犯;2)根本法是建构国家的公约,效力高于议会制定的法律,因此根本法的制定不能仅凭议会的决断,必须由全民表决;3)由于根本法是限制议会和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所以其内容必须明了准确,因而根本法通常应当是成文法。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及其他革命阶级自由、平等的夙求以及限制议会、君主及封建君主的意愿必然体现在宪法和宪政中。因此,近代以来,宪法理论的思想家及信奉宪政的思想家们普遍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基本要义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不可偏颇的核心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尤其是没有对公

民权利的规定,任何形式的规范,哪怕是得到公共权威部门的确认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甚至冠以宪法的名称也不能成为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根本要义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也就是讲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宪法不可偏废的核心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尤其是没有对公民权利的规范,任何规定,哪怕是得到公民权利的确认,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冠以宪法的名称,也不能称之为宪法。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所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两者对宪法称其为宪法是极为必要的,他们绝不意味着任何政府规划就等于是一部宪法,特闷意味着只有当政府框架提供一个人权法案,以及保障人权法案得到遵守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时,政府规划才称为宪法。

2、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典型个案:美国宪法(最早也是影响最大的一部宪法)

美国宪法是当今世界上仍在生效的最古老的宪法(1789年生效),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宪法的样板,美国宪法的最大特点(优点)在于简洁性和灵活性合众院宪法共七条,现今的美国宪法为7+27条修正案,满足了美国200多年政治生活的需要(二战后制定的“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任”沿用至今)。虽然宪法从制定之初到现在,美国的人口由400万增加到2.6亿多,联邦主体由当初的13个州增加到现在的50多个,但是合众院宪法仍是最有力的治国武器,其效力和权威性没有丝毫降低。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独立战争爆发后,隶属于英国殖民地的13个州签署了一份《邦联条例》。该条例于1781年正式生效。根据邦联条例,美国13个州之间的联盟是松散的,邦联政府的权力十分有限,用华盛顿的话说“13个州是一盘散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787年2月,当时合众国的立法机关——大陆会议呼吁各州派代表到费城召开修改邦联条例的制宪会议(之所以在费城是因为11年前美国在费城发表《独立宣言》)。1787年5月,制宪会议如期在费城的独立大厅开幕。代表全美13个州400多万人民的55位代表参与起草了后来缔造美国的宪法。这些代表是美国当时杰出的政治家、社会家,用杰弗逊的话说“这次是真正的精英会”。代表们原本是来修改邦联条例的,后来索性另起炉灶,开始制定一个全新的、更加体现中央集权化的联邦宪法。美国宪法是1787年9月17日起草完毕,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美国宪法规定最终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不直接行使权力,他们把政府日常事务委托给那些被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官员行使。宪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力是有限的,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被称为《人权法案》的十条修正案被补充进宪法,国会于1789年9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

3、宪法与政治制度的关系:宪法与政治制度的统一即为宪政,它意味着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在这里,宪法由于获得了政治内涵而成为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制度由于获得了宪法的支撑而取得了合法性,具体来讲,宪法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宪法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政治利益的最高准绳。近代以前,虽然随着国家的出现,开始出现了运用公共权力惩治私人违法权力的机构,在私人领域出现了运用法律取代个人暴力的转变,但是在公共领域依然存在着暴力。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不同机构之间,他们权限争议等重大问题完全依赖最高当政者的个人意志,这样一来,权力一旦失序,必然出现对权力的暴力争夺。宪政不同于暴政、仁政、德政的根本在于它将宪法视为调节一切政治矛盾的终极准则,主张以明主的方式制定宪法,以宪法调整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利益问题,以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政治争端,从而将国家政治生活纳入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制轨道中,在公共领域实现法律取代暴力。2)宪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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