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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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年10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地名、民俗、法律和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房产、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林业、民政、农业、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负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依法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村民宣传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二)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批复-赣府字〔2017〕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批复-赣府字〔2017〕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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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批复
赣府字〔2017〕5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旅发委:
你们《关于恳请批准公布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请示》(赣建文〔2017〕94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

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

2017年7月18日
——结束——。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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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的人文与自然景观,以及强烈的地域文化特色,极具保存与保护价值。

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速度令人堪忧,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

下文是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古村落保护条例

古村落保护条例

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浙江)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浙江)第十七条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赣府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赣府发〔2006〕29号2006年12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与现有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已经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物资源非常丰富。

保护和利用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促进我省“三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按期完成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工作,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1.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名称(121处)2.与现有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文物点名称(3处)附件1: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共计121处)一、古遗址(共计6处)序号编号名称时代所在市地址备注1Ⅰ-1社山头遗址新石器时代上饶市广丰县五都镇2Ⅰ-2棋盘山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3Ⅰ-3斋山遗址商上饶市万年县湖云乡4Ⅰ-4武功山祭祀遗址三国至民国吉安市安福县钱山乡、泰山乡5Ⅰ-5白浒窑遗址隋至唐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6Ⅰ-6凤凰山铁矿遗址唐至明新余市分宜县湖泽镇二、古墓葬(共计6处)序号编号名称时代所在市地址备注7Ⅱ-1七星堆古墓群春秋至汉宜春市高安市城区东北处8Ⅱ-2朱瓌墓五代(南唐)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9Ⅱ-3周敦颐墓宋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10Ⅱ-4费宏墓明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11Ⅱ-5潘任墓清赣州市寻乌县吉潭镇12Ⅱ-6高善继墓清九江市彭泽县黄花乡三、古建筑(共计66处)序号编号名称时代所在市地址备注13Ⅲ-1槎滩陂五代(南唐)吉安市泰和县禾市镇、螺溪镇含:周矩墓14Ⅲ-2天龙山墓塔宋吉安市万安县五丰镇15Ⅲ-3惠政桥宋吉安市新干县城南门街口16Ⅲ-4罗汉桥宋九江市德安县东风路17Ⅲ-5湾里桥宋九江市修水县黄巷镇18Ⅲ-6万安东林寺墓塔宋吉安市万安县弹前乡19Ⅲ-7香火桥宋九江市修水县渣津镇20Ⅲ-8相公桥南宋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21Ⅲ-9黄岭大圣塔明九江市彭泽县黄岭乡22Ⅲ-10城头文昌塔明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23Ⅲ-11凤山龙天塔明上饶市婺源县浙源乡24Ⅲ-12高云塔明抚州市资溪县高阜镇25Ⅲ-13坑头村民居明上饶市婺源县龙山乡含:太宰读书处、潘锦苏宅、潘保春宅、潘大华宅26Ⅲ-14千眼桥明九江市都昌县多宝乡27Ⅲ-15万魁塔明抚州市临川区展坪乡28Ⅲ-16五里谌村水口塔明宜春市高安市灰埠镇又称:回澜塔29Ⅲ-17雩溪宝塔明吉安市遂川县于田镇30Ⅲ-18通真桥明宜春市高安市城西郊外31Ⅲ-19蓉泉桥明新余市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32Ⅲ-20寿元桥明上饶市德兴市张村乡33Ⅲ-21仰山文塔明萍乡市莲花县路口镇34Ⅲ-22永清岩观音楼明赣州市安远县龙布镇35Ⅲ-23贾家村民居明至清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含:贾氏宗祠、泰盛堂、赐福堂、怡爱堂36Ⅲ-24石洞口傩庙明至清萍乡市萍乡市赤山乡37Ⅲ-25富田村诚敬堂明至清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38Ⅲ-26羊角水堡明至清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39Ⅲ-27豫章世家坊明至清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40Ⅲ-28艾溪陈家古建筑群明至清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41Ⅲ-29江湾村民居明至清上饶市婺源县江湾镇含:由礼堂、敦伦堂、善馀堂42Ⅲ-30龙溪村古建筑群明至清上饶市广丰县管村乡含:祝氏宗祠、文昌阁、江浙社、观音阁43Ⅲ-31玉山城墙明至清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44Ⅲ-32万安城墙明至清吉安市万安县城45Ⅲ-33会昌城墙明至清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46Ⅲ-34白鹭村古建筑群明至民国赣州市赣州市赣县白鹭乡含:恢烈公祠、王太夫人祠、兴复堂、佩玉堂47Ⅲ-35难禅阁清宜春市重桂路与鼓楼路交会口48Ⅲ-36清都观清吉安市吉安县永和镇49Ⅲ-37渼陂永慕堂祠清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50Ⅲ-38护吉大庙清吉安市吉水县盘谷镇51Ⅲ-39抚州玉隆万寿宫清抚州市临川区大公东路52Ⅲ-40太平桥清抚州市南城县城东盱江上53Ⅲ-41驿前“奎壁联清抚州市广昌县驿前镇辉”、“清吸日于源”、“石屋里”民宅54Ⅲ-42杏花楼清南昌市南昌市南湖路29号55Ⅲ-43京台“曦庐”清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民宅、刘氏宗祠56Ⅲ-44罗田世大夫第清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57Ⅲ-45水南余庆堂民宅清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58Ⅲ-46万家焦氏节孝坊清南昌市进贤县三里乡59Ⅲ-47汪山土库清南昌市新建县大塘坪乡60Ⅲ-48三里雷家民居清南昌市进贤县三里乡含:“翠萼鸿章”宅、“高挹余晖”宅61Ⅲ-49吴城吉安会馆清九江市永修县吴城镇62Ⅲ-50鄱阳大成殿清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63Ⅲ-51玉山鸿园清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又称:玉山张家花园64Ⅲ-52豸峰村民居清上饶市婺源县龙山乡含:成义堂、潘永泰宅、潘先熊宅、潘松印宅65Ⅲ-53洲湖大夫第清抚州市黎川县华山垦殖场66Ⅲ-54增文堂围屋清吉安市万安县涧田乡67Ⅲ-55玉带桥清赣州市信丰县虎山乡68Ⅲ-56洛阳村客家彭宅清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69Ⅲ-57井下村“正亮清吉安市遂川县堆子前镇堂”宅70Ⅲ-78卢家洲卢氏宗祠清吉安市吉州区曲濑乡71Ⅲ-59贺录姑贞孝坊清萍乡市莲花县荷塘乡72Ⅲ-60尚睦邓家围垅屋清新余市分宜县湖泽镇73Ⅲ-71临江大观楼清宜春市樟树市临江镇74Ⅲ-72雅溪围屋清赣州市全南县龙源坝75Ⅲ-73水南“继序其清抚州市乐安县牛田镇皇”坊式门楼76Ⅲ-74乐平古戏台清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桥镇、鸬鹚镇含:坑口万年台、韩家万年台77Ⅲ-75夏府村宗祠群清国赣州市赣县湖江乡含:戚氏总祠追远堂、戚氏分祠聚顺堂、谢氏宗祠敦五堂78Ⅲ-76慈化寺清至民国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四、石窟寺及石刻(共计5处)序号编号名称时代所在市地址备注79Ⅳ-1海会寺摩崖石刻唐至清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80Ⅳ-2灵岩洞遗墨题刻唐至清上饶市婺源县古坦乡81Ⅳ-3《金溪场银坑记》摩岩石刻五代抚州市金溪县城东羊石山82Ⅳ-4寮山摩岩石刻岩画南宋宜春市高安市灰埠镇83Ⅳ-5庐山三叠泉摩崖石刻宋至清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计35处)序号编号名称时代所在市地址备注84Ⅴ-1陈宝箴、陈三立故居清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85Ⅴ-2波黎公寓民国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又称:波黎公馆86Ⅴ-3信州相府路17号民宅民国上饶市信州区相府路17号87Ⅴ-4九江日本台湾银行旧址1911年九江市滨江路85号88Ⅴ-5安源毛泽东旧居1921年萍乡市安源镇八方井89Ⅴ-6松柏巷天主堂1922年南昌市罗家塘82号90Ⅴ-7东固革命旧址群1927-1934年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91Ⅴ-8秋收起义二团出发地旧址-张公祠 1927年萍乡市萍乡市安源镇92Ⅴ-9工农革命军第一军第一师第三团回1927年宜春市铜鼓县排埠镇师铜鼓旧址93Ⅴ-10毛泽东宣布“三项纪律”地点-雷 1927年吉安市井冈山市荆竹山打石94Ⅴ-11生命活水医院住院部旧址1928年九江市塔岭南路48号95Ⅴ-12红四军二十八团团部旧址1928年吉安市井冈山市茅坪乡96Ⅴ-13湘赣边界第二次党代会旧址1928年吉安市井冈山市茅坪乡97Ⅴ-14桐木岭红军哨口遗址1928年吉安市井冈山市桐木岭98Ⅴ-15新遂边陲特别区工农兵政府旧址1928年吉安市井冈山市茨坪99Ⅴ-16黄坳毛泽东旧居1928年吉安市井冈山市黄坳乡100Ⅴ-17湘赣边界防务委员会旧址1928年吉安市井冈山市茨坪101Ⅴ-18步云山中共湘赣边界临时特委旧址1929年吉安市永新县三湾乡102Ⅴ-19江西省立图书馆旧址1930年南昌市南昌市百花洲103Ⅴ-20西刘家巷8号毛泽东旧居、西肖家 1930年吉安市吉州区巷7号朱德旧居104Ⅴ-21竹篙寨中央后方保管处旧址1930年赣州市于都县银坑镇105Ⅴ-22上衫中共湘鄂赣省委、省苏维埃1931-1932年九江市修水县上衫政府旧址106Ⅴ-23凤岗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旧址1931-1933年赣州市兴国县五里亭乡107Ⅴ-24宁都起义部队秋溪整编旧址1931年赣州市石城县横江镇108Ⅴ-25瑞金中国工农红军学校旧址1932-1933年赣州市瑞金市向阳南路109Ⅴ-26中共湘鄂赣省委红旗报社旧址1932-1934年宜春市万载县仙源乡110Ⅴ-27中共苏区中央局坝南军事会议旧址1932年赣州市兴国县五里亭乡111Ⅴ-28红一方面军大湖坪整编旧址1933年抚州市乐安县大湖坪乡112Ⅴ-29文武坝粤赣省军区总指挥部旧址1933年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113Ⅴ-3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春1933年赣州市瑞金市武阳镇耕生产运动赠旗大会旧址114Ⅴ-31宁都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旧址1933-1934年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115Ⅴ-32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总1933-1934年赣州市瑞金市沙洲坝镇司令部)旧址116Ⅴ-33罗塘谈判旧址1934年赣州市寻乌县罗珊乡117Ⅴ-34绛园张学良旧居1937年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118Ⅴ-35毛泽东思想胜利万岁馆旧址1968年南昌市八一广场西侧六、其他(共计3处)序号编号名称时代所在市地址备注119Ⅵ-1道教第十五洞天遗址东周鹰潭市贵溪市冷水镇120Ⅵ-2圣水塘清南昌市安义县新民乡121Ⅵ-3茅湾碾米作坊清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附件2与现有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文物点名称(共计3处)序号单位名称时代地址备注1乐安王墓明新建县望城镇归入第一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朱权墓2儒励女中教课楼旧址1907年九江市庾亮南路47号归入第四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同文书院、儒励女中办公楼旧址3遂川毛泽东旧居1928年遂川县泉江镇归入第三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遂川县工农兵政府旧址。

江西制定传统村落整体保护规划

江西制定传统村落整体保护规划

信息化建设4结语业财一体信息化建设是勘察设计行业 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总体信息化 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业财一体化系统是由 不同业务领域的管理系统和模块组成,具有 复杂性、系统性、科学性的大型管理工程。

只 有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求,更新企业业财 融合理念,规划并积极推动业财一体化建 设,才能实现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提升企 业经济和管理效益,把握数字化转型机遇,推动管理与技术创新,数字与智能化转型升 级,实现企业价值创造。

参考文献:[1|吕俐.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血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体化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验谈[)].中国勘察设计2〇14(〇5):62-65.[2] 李延滨.业财一体化在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运用方法及优化对策[J].金融经济,2019(16):126-130,[3)孙华男,韩志慧.事业部制央企推行业财一体化的研究〇].价值工程,2019,20(15):48-50.•信息•江西制定传统村落整俥保护规划为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指导 全省传统村落整体性、系统性、有效性保 护,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西省传统村落整体保护规划》,进一步 完善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顶层设计。

为全面摸清家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江西启动了全省的传统村落调查登记工作,共登记上报800余个传统村落。

根 据规划,到2025年,江西省将初步构建起传统村落保护体系,全省传统村落得到基 本保护,村落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提升,传 统村落成为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区。

到2035 年,全省传统村落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建成3处传统村落集中连片示范区,作为江西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的样板区、传统文化的重要展示区和示范区。

同时,这一规划对传统村落的发展路径进行了分类指弓I,根据传统村落的资源情况、产业特点和发展条件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别提出重点发展、嵌入发展、融合发展、活化传承等适应不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思路,并对传统村落依托的城市、产业、交通、旅游服务等支撑体系提出完善策略。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乡村传统聚落聚居空间的分析与保护—— 以江西抚州地区为例

乡村传统聚落聚居空间的分析与保护—— 以江西抚州地区为例

乡村传统聚落聚居空间的分析与保护——以江西抚州地区为例范丽娅;王雪强【摘要】以调查研究为依据,围绕乡村传统聚落的聚居空间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其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从民居建筑、文物古迹、街巷空间、村落形态和田园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对策,以期建设和谐美好的聚落环境.【期刊名称】《建筑与文化》【年(卷),期】2019(000)001【总页数】3页(P129-131)【关键词】传统聚落;聚居空间;地域特色;保护对策【作者】范丽娅;王雪强【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前言目前,中国乡村社区发展主要受到城市发展的影响,根据距离城市远近不同,形成特定的乡村社区居住空间。

对于大多数未经开发且保存相对较好的传统村落来说,它们一般相距城市较远,经济比较落后,仍以乡村传统聚居生活方式、居住结构为主,发展较慢。

本文以江西省抚州地区的村落调查研究为基础,分析传统聚落的居住空间特征及其发展保护。

1 乡村传统聚落的现状及成因通过对江西抚州地区的若干村落的调查比对及案例分析,多数保存较好的现存传统聚落属于远郊乡村社区,受现代经济侵蚀较少,交通不够便利,信息闭塞,城市经济功能不能对其有效辐射,因此市场信息不灵,技术人才匮乏,生产资金短缺,处于区位发展的弱势;同时,政府的公共资源和基础设施均较薄弱,乡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水、电、路、农田、基本建设、文化设施和卫生设施投资严重不足。

目前,除乡村电网改造取得实质改善外,乡村社区其他基础设施变化不大,尤其是通信设施呈现一定的衰退态势。

图1 村落鸟瞰图(图片来源:作者自摄)由于社区生产结构单一,主要为农业和种植业,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居民大多数以传统农业为生;加之远郊乡村社区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户等行为主体居住条件不容乐观。

因为缺乏资金,这类乡村住房改善度普遍不高,且较为分散,缺乏合理规划。

由于外出务工带来的收益要远高于乡村社区农业收入,促使村落中外出务工现象明显增多,造成社区内庭院闲置突出,在乡村社区中呈点状或块状分布,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修正)的公告

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修正)的公告

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修正)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0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五章文物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和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海关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调查、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赣府字[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的通知(赣府字[2003]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浮梁县瑶里镇等29个我省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已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公布。

以传统民居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体现了民族地方特色,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是我省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既是村镇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文物古迹保护、抢救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切实处理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抢救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把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江西省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西省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浮梁县瑶里镇横峰县葛源镇贵溪市塘湾镇贵溪市上清镇铅山县河口镇铅山县石塘镇广昌县驿前镇宜黄县棠阴镇浮梁县鹅湖镇高岭东埠村婺源县江湾镇汪口村婺源县秋口镇李坑村婺源县沱川乡理坑村婺源县江湾镇晓起村婺源县江湾镇江湾村婺源县思口镇延村吉水县金滩镇燕坊村吉水县金滩镇桑园村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陂村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钓源村安福县洲湖镇塘边村丰城市张巷镇白马寨村丰城市筱塘乡厚板塘村安远县镇岗乡老围村于都县马安乡上宝村龙南县关西镇新围村瑞金市九堡镇密溪村寻乌县澄江镇周田村贵溪市耳口乡曾家村安义县长埠镇罗田村、水南村,石鼻镇京台村。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是指中国政府对有代表性、具有历史文化意义、保存完好的中华传统村落进行认定、保护与管理的名录。

以下是目前已经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截至2021年):1. 安徽省宏村、西递、牯牛降、呈坎、官亭、天堂寨、横埠、乌石、屯溪老街2. 福建省南靖土楼群、永定土楼群3. 甘肃省颐和村、雅丹村、敦煌莫高窟保护区内的杨崖村、草滩村4. 广东省南澳古城、鹤山市沙坪镇瑞溪村、阳江市合水镇钟村5.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桂林漓江边的苗寨群6. 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侗族风雨桥、黄果树瀑布、凯里古城、田坝东山地区侗寨、雷洞坪苗寨群、大方南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乘风破浪村、岜沙苗寨群7. 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镇重兴村、文昌市乐东镇楼下村、屯昌县三道岭黎族村寨群、陵水黎族自治县大安村8. 河北省承德市避暑山庄、张家口市下花园村、保定市白洋淀镇东岔村、赵州桥古镇、平泉市西柏坡大别山革命老区内的大梁村、新保安村、姚村村、平山县大同寺阁村9.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古镇、林州市榆林古城、鹤壁市淇滨区刘集古城、鄢陵县丁店古城、卢氏县孟庙古村、周口郸城镇文化街、信阳西峡县的小林村、三门峡市灵宝西岳庙10. 黑龙江省五常市龙山区红光镇、哈尔滨市松北区松花江畔的松花江渔民村群、肇东市新民古镇11. 湖南省凤凰古城、南岳衡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桃花源、岳阳潇湘楼、常德石门九龙江沿岸村落、张家界永定河风景名胜区内的大峡谷古村寨群12. 江苏省周庄古镇、锡山太和小镇、吴江同里古镇、南通崇川区长发古镇、淮安金湖县南溪古村寨13. 江西省庐山区龙虎山古村寨、婺源县思口镇14. 辽宁省盘锦古城、义县满族民居群、灯塔市北马圈子满族村寨15.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达来呼布村16.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南梁古城、贺兰县白草畔村17.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海镇18. 山东省曲阜三孔、泰安市岱庙、济宁市曲阜市中华文化园、威海市荣成市芝罘半岛、烟台市招远市双桥镇19. 山西省壶口风景区内的晋祠村、雁门关村、平遥古城、云冈石窟保护区内的西善寺村20. 陕西省西安市乾陵陵园风景区内的瑶里古镇、华山南北岳宫古村寨、洛南县李家沟谷堡21. 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景区内的五龙村、峨眉山市九里界、雅安市天全县鱼洞河景区内的蒲团村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厚坎哈萨克民居群23. 云南省大理古城、丽江古城、香格里拉古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86号建议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86号建议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86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86号建议答复的函李海燕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历史见证,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由我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工作情况(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名城名镇名村活态保护。

一是出台相关规范标准,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的保护。

2014年我部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2019年我部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2021年我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提出,要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老厂区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标准的工业建筑等确定为历史建筑。

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提出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开列清单,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中。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研究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研究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研究
陈宝魁;徐子健;梁佳琪;梁步青;戴政明
【期刊名称】《建筑与文化》
【年(卷),期】2022()5
【摘要】伴随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村镇传统民居是拆是留的问题已产生争议,我国传统村落与民居严重流失和破坏的情况是目前村镇建筑发展中的热点课题。

文章首先统计整理了江西省内传统村落的分布与现状,并通过数据分析与走访调研,阐述与分析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的保护现状、存在问题、民居的适用性与安全性等因素,最后,提出适合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开发与利用的政策与实施手段。

研究成果有利于推动江西省传统村落的可持续性发展,并有利于保护村镇建筑的传统风貌。

【总页数】2页(P213-214)
【作者】陈宝魁;徐子健;梁佳琪;梁步青;戴政明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工程建设学院;南昌大学建筑与设计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传统村落“精准保护与开发一体化”模式创新研究——特色文化村落保护规划与建设成功案例解析
2.基于分布特征的江西省传统村落\r保护与开发策略探析
3.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建设研究
——以柳州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为例4.乡村振兴视域下江西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研究
——以婺源县传统村落为研究对象5.传统村落保护与活化模式选择——以江西省金溪县四个传统村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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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为指导各地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情况,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部村镇建设司褚苗苗、鞠宇平联系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18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并制订保护管理规定,提出传统资源保护以及村落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农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实用性和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传统村落保护政策

传统村落保护政策

实现纪念性建筑兼顾传统平常性建筑的区域保护。
拯救老屋行动
② 2002年9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 的通知》(建村[2002]233号)。
③ 2002年12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 标志 着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的正式建立。
④ 2003年起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先后颁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 办法》(建村[2003]199号)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 (建村[2007]360号)等规范性文件。
拯救老屋行动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政策与发展
付清远 2016.5.18
传统村落保护政策发展阶段
拯救老屋行动
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保护部门 规章阶段 (1986-2007)
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保护法律 保障阶段 (2008-2011)
传统村落保护 双轨制阶段 (2012年-迄 今)
一、部门规章阶段(1986-2007)
1 规划管理体系的合理配置 (1) 领导干预得当 (2) 设置合理机构
2 规划和实施一一在“文化保护传承”策划中深化 (1) 规划研究深入 (2) 回归乡村的原乡规划 (3) 文化挖掘的历史传承规划 (4) 乡土气息的生活状态规划 3. 在规范中落实、在落实中创新
拯救老屋行动
18
拯救老屋行动
Thank You!
③ 传统村落具体保护工作于2013年起步,2014、2015年逐步铺开,中央财政
专项资金拨付实施。
拯救老屋行动
④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 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制定专门规划,启动专项工程,加大力度 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党和国家的年度 1号文件第一次出现传统村落保护内容。同时期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联 合公 布 了 《 关 于 加 强 传 统 村 落 保 护 发 展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 建 村 [2012]184号)。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内的各项保护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申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必须按本办法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已获得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称号但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应按本办法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编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资质。

第五条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六条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依法进行保护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其任务是:认真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和环境质量,结合村镇自身的发展要求,研究确定对现存的下述各类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二)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三)由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因素组成的街巷、场地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空间形态;(四)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有历史价值的自然遗迹;(五)具有保护价值的水环境;(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体。

保护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确定有效保护措施,对村镇保护和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达到保护和建设相得益彰的目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各类保护对象的历史真实性、环境整体性和文化多样性,以最大限度地真实保护和忠实传递历史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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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6)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

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宗祠、书院、寺观、民居等;(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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