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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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什么是转债?•转债是一种可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具备债券的特点同时具有股票的潜在收益。

•转债市场可提供丰富的投资机会,既能享受债券的安全性,又能获得股票的潜在收益。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1.交易时段–深交所转债市场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交易日为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2.交易品种–深交所转债交易品种包括主板转债、中小板转债和创业板转债三类。

–不同转债品种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前需了解相关转债的基本情况。

3.交易流程–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系统进行转债的买卖操作。

–买入转债需具备足够的资金,卖出转债需持有足够的转债份额。

–报价方式以分为单位,以价格、数量和交易日期来完成交易。

4.交易费用–转债交易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费、过户费和印花税等。

–不同券商对于费率的收取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投资者在交易前咨询券商或查阅相关资料。

5.风险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转债交易时需注意相关的风险提示。

–转债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供求、利率变动、发行公司经营状况等。

–投资者需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投资决策。

总结•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段、交易品种、交易流程、交易费用和风险提示等内容。

•投资者在参与转债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谨慎投资,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什么是转债?•转债是一种可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具备债券的特点同时具有股票的潜在收益。

•转债市场可提供丰富的投资机会,既能享受债券的安全性,又能获得股票的潜在收益。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1.交易时段–深交所转债市场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交易日为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2.交易品种–深交所转债交易品种包括主板转债、中小板转债和创业板转债三类。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第六条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新《办法》施行前买入的债券。

二、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17年7月施行202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2.1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五)上市推荐协议;(六)上市公告书;(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6.法律意见书;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规则

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规则

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规则
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时间: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2. 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即通过买方和卖方的报价来达成交易。

3. 交易单位:可转债的交易单位为100张,即每手100张成交。

4. 报价限制:买方报价的限制为不低于面值,卖方报价的限制为不高于面值。

5. 交易限制:可转债的流通期限为一年,从发行日开始计算,交易期限为三年。

6. 已购回可转债的交易限制:已购回的可转债在发行后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

7. 交易费用:买方和卖方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

8. 交易撮合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自动撮合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双方的撮合交易。

9. 成交确认:交易完成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发送成交确认单给买方和卖方的营业部。

10. 交割规则: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将资金支付给卖方,卖方将可转债转移到买方的账户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变更,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交易时应及时了解最新的交易规则。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中国两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也非常活跃。

可转债作为债券市场的一种重要品种,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有交易。

下面将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进行对比。

一、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方式:1.上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市发行、配售和网上发行三种方式进行。

2.深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全民所有制法人,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二、可转债的转股条件和转股价格:1.上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到期未偿还时,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2.深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可转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1.上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以协议方式进行。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债券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00和下午1:30至3:00。

2.深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方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撮合方式。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至3:00。

四、可转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1.上交所:-风险控制:上交所设有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转债的价格波动进行限制,防止过度波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0.16•【文号】深证会[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深证会〔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试点发行资质认可,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0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以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实行余额管理。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债,每期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证券公司短期债由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上交所与深交所是中国两大主要证券交易所,也是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场所。

这两个交易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有一些区别,下面将对它们进行对比分析。

一、可转债的交易时间1.上交所:上交所的可转债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9:25进行连续竞价交易,下午1:30至3:00进行集合竞价交易,交易时间较为短暂且只有一个竞价阶段。

2.深交所:深交所的可转债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9:25进行集合竞价交易,下午1:00至3:00进行连续竞价交易,交易时间相对较长且分为两个竞价阶段。

二、可转债的交易规则1.上交所:上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简单,允许任何投资者参与交易,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交易方式主要为竞价交易,即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报出买入或卖出的价格,最终成交的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

2.深交所: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复杂,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不同的交易规定。

个人投资者在交易时需要指定一个证券公司作为代理,而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集合竞价交易按照指定的交易时间内报价,连续竞价交易则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报价。

三、可转债的交易费用1.上交所:上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费用较为简单,主要包括交易佣金和印花税。

交易佣金是投资者在交易时支付给证券公司的费用,通常为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

印花税则是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的费用。

2.深交所: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费用相对复杂,除了交易佣金和印花税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

例如过户费是指在股票所有权转让时,根据股票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过户机构的费用。

结算费是指在交易成交后,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证券公司的费用。

除了这些费用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如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交易所的交易征费等。

总之,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在交易时间、交易规则和交易费用等方面有一些差异。

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交易时需要遵守各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并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进行选择。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六)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为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附件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安排(一)《债券交易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但附件2列举的条款除外。

相关条款具体施行时间本所另行通知。

(二)《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四章、《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深证上〔2018〕611号)第二章第二节不再执行。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5〕4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73号)、《关于挂牌期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期偿还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0〕174号)同时废止。

(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继续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四)为了更好的匹配债券市场交易习惯,《债券交易规则》对部分专用名词表述做了调整,与本所前期发布的债券相关规则存在差异,但调整前后实际含义相同。

为便于市场各方理解和使用,现将此前债券相关规则与《债券交易规则》中相关表述的对照关系列示如下:项目前期规则表述《债券交易规则》表述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匹配成交大宗交易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交易品种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数量单位张100元面额二、关于交易方式等其他操作事项安排(一)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第3.1.3条,债券交易方式相关操作安排如下:1.公开发行债券的现券交易可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可交换债02】可交换债券相关规定

【可交换债02】可交换债券相关规定
转股限制
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符合国资委对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应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
期限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转股期限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
转股/交换股票价格
1、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2、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省级或以上国资委审核
3、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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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履行审核手续的,相关申请材料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20个工作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财政部门。
2、国有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
可以;
如少,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修正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出席股东需2/3以上同意);
2、国有股东: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1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
一、引言
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强化上市公司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本自律监管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与特点
1.定义: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固定期限、约定利率、到期还本付息特征的公司债券,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具备将债券持有人权益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权益。

2.特点:
(1)双重属性:兼具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股票的权益属性;
(2)灵活性强:发行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需求调整发行规模、利率、转换价格等;
(3)投资者保护:设置有回售、赎回等保护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

三、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要求
1.发行可转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等法律法规要求;
2.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可转债发行的相关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需遵守证券市场的廉洁规定,杜绝利益输送等行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引6月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引6月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依据】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业务定义】本指南中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担保标的股票】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转股、红利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担保的标的股票应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情况。

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发行申请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交换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五条【担保物补足】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须补充足额的股票。

第六条【优先受偿】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发行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担保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第二章担保物登记第一节担保及信托登记第七条【担保及信托专户】在公募可交换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第八条【开户申请材料】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附件2),其中“机构名称”一项应为“发行人简称-受托管理人简称-可交换债券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营业执照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2. 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受托管理人公章),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 发行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发行人公章);5. 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及信托合同;6. 承诺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担保及信托专户因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等需变更登记的,或全部标的股票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等需注销的,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2.05•【文号】深证上〔2021〕179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1〕1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管理,维护可转债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则,现就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参与本所可转债交易的行为。

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参与本所可转债交易,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从事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一)会员客户;(二)会员,直接使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机构”);(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会员客户首次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

会员应当核查客户提交的信息,并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会员及其他机构首次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告。

四、会员及其他机构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可转债程序化账户报告”栏目向本所报告客户及其自身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模板详见附件1)。

五、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身份、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会员机构等信息;(二)交易策略、软件名称、开发主体等信息;(三)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六、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确保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修
订提示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3年7月29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

对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回购注销等业务进行了规定。

二是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

明确公司在可转债预计赎回条件、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应进行预先披露,且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审议并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的要求;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的,视为本次不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

规定可转债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在停止交易后为投资者留出3个交易日的转股时间,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不超过15个交易日,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障投资者的回售权利。

此外,《自律监管指引》在严格短线交易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了相应制度安排。

深交所同步对可转债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公告格式进行了相应修订,新增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提高可转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并配套修订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强化风险揭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11.02•【文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6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及相关单位: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证会〔2007〕92号)、《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7〕8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九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非公司制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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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6.法律意见书;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本所签发上市通知书。

发行人应在收到上市通知书后及时与本所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第十条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应当按上市协议缴纳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按上市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上市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上市债券总额在1亿元(含本数)以内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本所有权对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其指定的网站。

第十二条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概况、主要发行条款、担保事项、发行人的资信情况、偿债措施、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上市推荐意见等。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第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可转换公司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标的股票停复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步停复牌,但因特殊原因可转换公司债券需单独停复牌的除外。

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交易:1.流通面值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发行人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2.转股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3.赎回期间;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须缴纳佣金、证券交易经手费和证券交易监管费。

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4‰双边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0.01‰双边收取。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本所有权对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

转股期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后,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报转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

第二十四条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所剩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将在该种情况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转股的起止时间、转股的程序、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规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条拟进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发行人,应当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发布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修正前的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第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可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行使赎回权,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三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拟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

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

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本所在赎回期间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期结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资金划入投资者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自赎回期结束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刊登赎回结果公告。

赎回结果公告应当包括赎回价格、赎回数量、赎回的债券金额以及赎回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发行人全部赎回的,还应当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摘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赎回情况、摘牌的起始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按一定比例赎回的,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完成清算、交收手续后恢复交易和转股。

第七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第三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获得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满足时,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满足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

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条件、价格、程序、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期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在回售期结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资金划入投资者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四条自回售期结束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刊登回售结果公告。

回售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回售价格、回售数量、回售的债券金额以及回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派息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刊登付息公告。

付息公告应当载明付息方案、付息债权登记日与除息日、付息对象、付息方法等。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刊登本息兑付公告。

本息兑付公告内容参照付息公告。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当自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清算、交收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办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须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重要声明与提示。

2.概览: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代码、发行量、上市量、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上市的起止日期、登记机构、上市推荐人、担保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等。

3.绪言:包括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发行核准的部门及文号、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等;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和代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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