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库的归属论(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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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随着汽车的降价,私家车逐渐进入千家万户。

但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也成了困扰车主的一个大难题。

2007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但由于物权法没明确界定车位、车库的权利性质,也没有明确规定其产权的归属(是无偿满足还是有偿满足并没有明确说明),而是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给开发商和购房者都留下了一定的权利遐想空间,开发商与购房者为此而聚讼纷纭。

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文拟就这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一番学理上的探讨。

在论述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之前,有必要先对地下车库的建设依据作具体的阐述,因为不同建设依据的地下车库直接决定了其不同的权利归属。

第一、关于地下车库的建设依据。

地下车库作为辅助建筑物业使用的配套设施,其建设的依据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地下车库和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

1、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地下车库。

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地下车库,根据配建的车库是否列入城市规划设计可分为开发商必须建设的规划内配套设施和开发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建设的规划外配套设施。

建设部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第8条第8.0.6 项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8.0.6.2 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对于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当达到的具体指标,国内各大城市因地制宜作出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定。

住宅小区的车库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住宅小区的车库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住宅小区的车库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住宅小区的车库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事情经过: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

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

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

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法院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

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1. 引言在现代城市中,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逐渐成为解决停车问题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地下车库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相关问题。

2.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定义和性质地下车库所有权是指对地下车库的真实、完全的控制权,包括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对于住宅小区内的车主和开发商都具有重要意义。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性质主要归类为以下两种:2.1. 单独所有权地下车库单独所有权是指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实体。

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使用享有权归此个人或实体所有,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费用。

2.2. 共有所有权地下车库共有所有权是指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为多个个人或实体所共同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共有人享有地下车库的部分使用权,同时也需要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和费用。

3.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3.1. 建筑所有权人归属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整个住宅小区的建筑所有权人。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整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承担,使用权由业主共同享有。

3.2. 独立产权人归属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可以独立于住宅小区的建筑所有权人。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地下车库的所有者独立承担,使用权也归属于地下车库的所有者。

3.3. 共有所有权人归属还有一些情况下,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所有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整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承担,使用权也由业主共同享有。

4. 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规定除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外,使用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使用权是指地下车库的使用权益,包括停车、收益等权利。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4.1. 独立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独立于所有权人。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文章编号:1001-2397(2006)05-0076-11・理论思考・收稿日期:2006-07-30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男,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车库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一项具体制度,该制度的设计不仅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小区的和谐。

在现有的各种解决方案之中,《物权法(草案)》的设计虽然仍存在着缺陷,但相比较而言,是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因而应当在物权法中继续予以坚持。

关键词:车库的归属;建筑物区分所有;物权法草案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

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同时,传统物权法只注重业主的建筑区分的归属问题,而车库、车位一直是法律所忽视的冷角,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引发诸多争议。

所以,在现代区分所有权制度中,在理论上对车库的归属作出合理的界定也就成为迫切需要。

本文拟对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车库的归属为什么需要界定 车库不同于车位,一方面,车库本身是建筑物,具有建筑物的一般特点,车库一般具有四至的封闭空间,其不同于一般的停车场的车位;另一方面,与小区在路边、空地设置的露天停车位不同,车库不是利用土地使用权的地表而兴建的,所以《物权法(草案)》只是规定了车库的概念,而没有规定车位。

故本文所讨论的车库的归属,仅仅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车库,那种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停车位等不属于本文所要探讨的范畴。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车库,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的重要设施。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工业的发展,车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的归属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核心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阐述车库归属权的基本概念,包括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车库归属权的法律特征和权属争议,探讨车库归属权的归属原则和归属方式。

本文将探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

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过程中,车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归属权行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条件和限制方式等。

本文将关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实际生活中,车库归属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物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深化对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车库归属权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车库归属的法律规定在物权法领域,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

我国《物权法》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意味着,在规划与设计阶段,车库的建设应当以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的需求为前提。

在销售或者附赠车库时,也应当优先考虑业主的需求。

对于车库的产权归属,《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如果其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则车库应当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而是由开发商独立承担,则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论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

早期住宅小区 的车库产权归 属问题引发了 一些争议和纠 纷,导致一些 业主和开发商 之间的矛盾。
随着房地产市 场的发展和法 律法规的完善, 住宅小区车库 产权归属问题 逐渐得到规范
和明确。
早期:车库产权归属开发商,业主只有使用权
2007年:《物权法》实施,车库产权归属业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台,明确车库产权归属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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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车库产权归属问题将更加突出,需要政府、企业和居 民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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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车库产权归属,保护居民权益;企业应提高车库建设质量, 确保车库安全使用;居民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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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车库将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可以有效解决车库产权归属 问题。
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车库产权登记更加规范
政策调整:政府对住宅小区车库 产权归属的政策调整,如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
开发商利益:开发商为了追求利 益最大化,可能会调整车库的产 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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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需求: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 住宅小区车库的需求也在增加, 导致产权归属发生变化。
影响房价:车库 产权归属可能会 影响房价,因为 车库是房屋的重 要组成部分
影响购房决策: 购房者在购房时 会考虑车库产权 归属问题,可能 会影响购房决策
影响开发商策略: 开发商可能会调 整车库产权归属 策略,以吸引更 多购房者
影响物业管理: 车库产权归属可 能会影响物业管 理方式,因为车 库是物业管理的 重要部分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Th t d i s t u t e p o e t e r l v n a sa d r g lto s i i a e s u y am o f r h r i r v h e e a t lw n e u a i n n Ch n . m Ke r s p r i g l t a a e o d mi i m wn r h p;P o e t w ;o e s i y wo d : a k n o ;g r g ;c n o n u o e s i r p r y La wn r h p
o h x s e e e r h sa d u i g t e me h d o o p rs n,t i a e a e o d m i i m wn r ft e e i t d r s a c e n sn h t o f c m a io hs p p rt k sc n o nu o e —
论 住 宅 小 区车位 、 库 的归 属 与 使 用 车
郭 玮
( 安徽大学 法 学院, 合肥 20 3 ) 3 0 9

要 :0 7 1 2 0 年 O月 1日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法 》 就建 筑 区划 内车 位 、 车库 的归属专 门做 出了
规定 , 民事基本法 的层面上填补 了我 国住 宅小 区车位 、 在 车库归 属与 使用 的法律空 白, 积极 的意义 不容置 其 疑, 然而在解决实 际问题 中仍存在一定 缺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是解决小 区停车位在 法律 上权 利归属的 基础 , 以此为切人点 , 在理论 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 , 车位 、 从 车库 的归属现状 、 法律性 质 、 型 、 类 归属 学说 、 国 我 立法 等多方面人手 , 运用 比较分析等方法 予以探讨 , 以期进一 步完 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 关键词 : 车位 ; 车库 ; 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 物权法 ; 权利归属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读完崔建远老师关于物权法的著作,就像在物权这个神秘又复杂的大森林里被人带着好好地逛了一圈,而且还是那种超有趣的导游带着的感觉。

以前总觉得物权就是简单的东西归谁所有呗,读完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太多了。

比如说,一块土地的物权问题,那可不像我想象的在地上插个牌子写着“这是我的”那么简单。

这里面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种复杂的概念。

就像土地这个大蛋糕,可以被切成好多块,每一块都有不同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则。

崔老师讲这些物权概念的时候,就像是在给我们讲一个个生动的故事。

他把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案例和详细的解释,变得特别好理解。

像那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部分,我一下子就想到了我们住的小区。

小区里的房子、绿地、停车位这些东西的物权归属,原来都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

这让我不禁感叹,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小细节都被物权法这个大网给罩着呢。

在动产的物权变动方面,也特别有意思。

以前我就纳闷,我从商店买个东西,怎么这个东西就真正属于我了呢?是我付了钱就可以了吗?崔老师详细地讲解了交付这个环节在物权变动中的重要性。

原来交付不只是把东西拿过来那么简单,还分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好几种情况。

这就像是在变魔术一样,不同的交付方式就是不同的魔术手法,让物权在看似简单的买卖过程中悄悄地发生了转移。

还有关于物权的保护部分,感觉物权法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保护着我们的财产权益。

当我们的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像是我们的物权有了一个坚实的盾牌和锋利的宝剑,可以抵御外敌,也可以主动出击惩治那些侵犯我们物权的坏蛋。

不过呢,物权法也有一些让我觉得有点头疼的地方。

就是那些特别细致的规定,有时候会让人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迷宫。

比如说,在处理一些共有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况时,那些规则真的是要好好琢磨才能明白。

但这也恰恰说明了物权法的严谨性,它必须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人的物权。

小区车库的归属论(崔建远)

小区车库的归属论(崔建远)

小区车库的归属论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6-2-20一、问题的提出小区的停车位,物权法草案称之为车库,关系到业主、开发商的权益,业主生活和工作是否便利,小区的安全状况,引人注目,需要探讨。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持批评态度的不在少数,其理由在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销售活动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十分容易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包括车库归属的条款,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车库归属于开发商的情况下,虽然开发商声称商品房的售价中不含有车库部分,但实际上已经将车库面积公摊到了区分所有的商品房之中了,购房人支付了车库的价款,却无车库的权利。

于此场合,购房人,尤其是消费者作为购房人,很难举证成功地推翻开发商的主张。

有鉴于此,我国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认为可以借鉴中国台湾的有些做法,将车库分为法定车库、自行增设车库、奖励增设车库等种类;法律设置强制性规范,规定法定车库必须依法确定其归属,不得被约定排除;自行增设车库可以由开发商自行处分;奖励增设车库的处分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大多可以自由处分。

后两种类型的车库若未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其归属未加约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亦未明确,应当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将它们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用部分。

兹详述如下。

二、车库的类型与权属1.法定车库及其归属法定车库,指法律、法规规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乃至小区所应附设的车库。

此类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开发商必须遵守,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附设特定数量的车库,归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拥有。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得以约定排除此类法定车库,或者说不得约定此类法定车库归属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即使有此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刚翻开的时候,我心想,物权法不就是讲东西归谁的法嘛,能有多复杂?我可真是大错特错。

崔老师就像一个超级导游,带着我在物权法的世界里东瞅瞅西看看,看到了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景象。

物权法里那些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啊,就像是给财产划地盘。

比如说,咱们都知道房子是自己的,可这个“自己的”在物权法里有着细致入微的界定。

这就好比你觉得你家院子是你的小天地,可物权法能精确到院子里的一草一木,哪块地你能怎么用,是能种花种草,还是只能铺砖走路,都有说法。

这让我感觉就像是在玩一个超级严谨的领地建设游戏,每一个小规则都得搞清楚,不然就可能侵犯别人的领地或者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还不知道。

还有那些用益物权的部分,感觉就像是给财产的使用方式开了个创意工坊。

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事儿吧,以前我就知道农民伯伯种地有个使用权,可看了书才知道,这里面从承包合同的签订到土地怎么使用、流转,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太多了。

这就像你租了一个房子,你以为就是简单地住进去就好了,其实你得知道在这个房子里你能怎么改装,能不能转租,什么时候该交房租,在物权法的框架下,每一个关于使用的细节都是有法可依的。

这让我不禁感叹,原来使用东西也不是那么随心所欲的,不过也正是因为有这些规则,才能让大家都在一个公平有序的环境里使用财产。

担保物权那部分呢,就像是给财产穿上了一层防护甲,同时又像是一个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桥梁。

比如说你要跟别人借钱,你把你的车抵押出去,这时候车就不仅仅是个交通工具了,它还成了一种担保的工具。

这就像两个人在玩一个信任游戏,一个人说“我把我的宝贝押这儿,你放心借给我钱吧”,另一个人看着物权法的规则说“行,按照这个来,我就信你”。

如果没有这些明确的担保物权规定,那这借贷关系得多混乱啊,可能到处都是老赖拿着抵押物跑路,债主哭天抢地的场景。

崔老师在书里讲这些物权法知识的时候,可不是干巴巴地念条文。

他就像是一个讲故事的高手,举了好多现实生活中的例子,让我一会儿为那些因为不懂物权法而吃亏的人感到惋惜,一会儿又为那些合理利用物权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拍手叫好。

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

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

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

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学科分类】房地产法【出处】《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1期【摘要】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

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

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

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关键词】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共有;专有【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

但是,《物权法》的实施,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社会上有关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争议一直存在,理论学说上也尚无定论。

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法》第74条的正确适用有所裨益。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一)小区车位车库的主要形态目前,我国小区车位车库从物理形态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地面车位,即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般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

二是地下车库,即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内部设有若干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停车位。

此种车位车库有的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

三是架空层停车位,即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业主共同拥有地下车库产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管理方式:地下车库可以由业主 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 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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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地下车库作为住宅小 区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应当归属 于全体业主。
仲裁机构:选择具有权威性和公 正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结果: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 结果,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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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 进行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 程序
仲裁优势:仲裁具有专业性、灵 活性和保密性,可以有效地解决 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争议
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双 方当事人通过 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
争议:有人认为地下车库的 产权应该属于开发商或业主,
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PART 2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
开发商有权出售 或出租地下车库 停车位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经过业主委员会 同意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签订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 励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提
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
P住A宅R小T区4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争议解决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通过法院审理,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调解: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第一篇: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摘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物业管理、所有权归属、合同约定、成本分摊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

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

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小区车库物权归属问题探讨-物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小区车库物权归属问题探讨-物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小区车库物权归属问题探讨-物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地提高,追求高品质的生活成为主旋律。

出门以车代步已经渐渐成为高品质生活的代表之一,然而私家车数量逐年剧增,不仅为城市的交通造成极大的压力,更对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数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停车需求的不断增加与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数量的恒定导致供求矛盾明显,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或者小区业主之间关于小区车位、车库产权或使用权的诉讼屡见不鲜。

有的开发商认为,小区的车位、车库是其出资建造的,且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小区车位、车库的面积并不在分摊的公用面积中,根据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车位、车库的产权理应由开发商享有。

有的小区业主却认为,小区的车位和车库可以看作是住宅小区内由业主享有共有权的公共设施,小区业主在购房之后,车位、车库作为公用设施应当也随之转让。

买车容易,停车难已然成为当前住宅小区内最普遍的问题,而小区内车位、车库权属不明的情况则加剧了小区内停车难的矛盾与纠纷,因此理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对于解决这一矛盾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并没有一部法律对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致使处理与车位、车库相关的纠纷没有统一的规则,各地法院的相关判决也都大不相同。

2007 年 3 月16 日《物权法》通过,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次对小区的车位、车库的权属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可以说,《物权法》的出台终结了我国关于车位、车库立法不一致的局面。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使小区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更清晰,更明确化,利于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对于加强对小区车位、车库产权的管理及利用,提高车位、车库的利用率,提高开发商投资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在理解和适用上都给实践带来困难。

论小区车库的归属

论小区车库的归属

论小区车库的归属摘要:城市小区车库的归属问题是学术界持续关注的物权法领域热点问题。

虽然《物权法》对小区车库归属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解释,但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小区车库的纠纷依然存在。

在立法上应该明确小区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车库受益归业主共有,这样才能明确解决小区车库的归属,对住宅小区管理的健康发展和确保住宅物业的保值增值有极大的促进意义关键词:小区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车库归属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笔者所指车库,是指建造于土地用途为居民住宅用地之土地上的车库,而不涉及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及其他用途之土地上所建的车库;其次,住宅用地之上所建之房屋存在区分所有权的情形;再次,笔者所指车库,包括住宅小区基地范围内不与房屋相联的露天停车区域,以及以房屋的一层部分或地下层部分为停车之用的停车区域。

一、我国小区车库权利归属的理论学说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前,小区车库的权利归属并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在实践中存在的小区车库纠纷、争议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

《物权法》出台后,该法第74条对小区车库的权利归属有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够明确,在实践中不易操作。

故专家学者依然对此有各自不同的看法,纷纷撰文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小区车库的性质进行分析,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从物说这种说法把小区车库列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认为车库是小区建筑物的从物。

法律上的从物是指在经济功能上服务于主物并且与主物不可分离的物,如果将车库定位为建筑物的从物,那么依据主物与从物的一般原理,车库的所有权当然地依据建筑物的所有权的移转而转移。

如果商品房已经全部销售给业主,则可以推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2、成本分摊说此说认为,如何确定车库的权利归属,主要看车库的成本(建筑费成本和基地使用费成本)是否已经计入在销售金额而分摊给各个区分所有人,如果已经分摊给区分所有人,根据民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车库应归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如果没有分摊,则车库应归开发商所有。

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

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共有部分/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会所内容提要: 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

如果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则应为共有部分;反之,可以成为专有部分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我们确定外墙等部分的性质和所属,不得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应为我们确定其性质和所属的依据。

当然,此类强制性规定不应违反前述原理。

(4)有关当事人的约定。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不违反前述(1) (2)的前提下,就此作了约定,应依其约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及多数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构成,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共有权的客体即为共有部分。

该共有部分的范围,在诸如建筑物的梁柱、承重墙、地板等构造领域容易确定,但诸如外墙、停车位、停车库、绿地、锅炉房、会所等部分和从物,是否为共有部分,则存在着不同看法,需要探讨。

笔者认为,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

如果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则应为共有部分;反之,可以成为专有部分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我们确定外墙等部分的性质和所属,不得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 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应为我们确定其性质和所属的依据。

论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私家车数量日益剧增,小区停车纠纷越来越多。

尽管《物权法》第74条对车库权属作了规定,但效果仍不见理想。

如何协调房开商、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以处理车库权属问题,需要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去寻找答案。

[1]然而,传统的物权法只注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专有部分的研究,而车库作为共有部分已成为法律的冷视角。

本文以学术理论和司法案例为出发点,就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及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

标签:共有部分;车库权属判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车库定义及种类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

[2]车库和车位不属于同一概念,二者主要区别是车库像建筑物一样,有独立的封闭空间,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所及范围,而车位不具备以上特征,不在本论文讨论范围。

(一)属于规划范围建造的车库需要行政许可而建造的车库称为规划车库,这类车库需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表明车库面积。

[3]这种车库是可以获得独立产权的。

如果房屋开发商没有将地下车库公开,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房屋开发商获得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对这类车库的处分,司法实践中房开商可以对规划范围修建的车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所有人可以通过购买或者出租车库取得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非规划范围建造的车库实践中,房开商发现修建多余的车库可带来更多利润,房开商可以超出规划最低数额修建多余车库,在具备设计部门更改设计变更、规划部门规划批准、消防部门验收并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房开商基于物权法中原始取得车库所有权。

房屋开发商可以以约定的形式出售或出租给房屋的业主或外部业主。

(三)由人防工程改建成的车库在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卫能力,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所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4]非战争状态下,人防工程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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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的归属论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6-2-20一、问题的提出小区的停车位,物权法草案称之为车库,关系到业主、开发商的权益,业主生活和工作是否便利,小区的安全状况,引人注目,需要探讨。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持批评态度的不在少数,其理由在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销售活动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十分容易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包括车库归属的条款,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车库归属于开发商的情况下,虽然开发商声称商品房的售价中不含有车库部分,但实际上已经将车库面积公摊到了区分所有的商品房之中了,购房人支付了车库的价款,却无车库的权利。

于此场合,购房人,尤其是消费者作为购房人,很难举证成功地推翻开发商的主张。

有鉴于此,我国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认为可以借鉴中国台湾的有些做法,将车库分为法定车库、自行增设车库、奖励增设车库等种类;法律设置强制性规范,规定法定车库必须依法确定其归属,不得被约定排除;自行增设车库可以由开发商自行处分;奖励增设车库的处分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大多可以自由处分。

后两种类型的车库若未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其归属未加约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亦未明确,应当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将它们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用部分。

兹详述如下。

二、车库的类型与权属1.法定车库及其归属法定车库,指法律、法规规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乃至小区所应附设的车库。

此类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开发商必须遵守,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附设特定数量的车库,归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拥有。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得以约定排除此类法定车库,或者说不得约定此类法定车库归属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即使有此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种法定车库,在中国台湾称之为法定停车位,无独立权状,以共用部分持分配给承租户,须随主建物一并移转,但可以依分管协议,交由某一户或某些住户使用。

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5条第2项规定,此类停车位不得设为专有部分。

因此,不得有让售于特定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特定人设定专用使用权或为其他有损害区分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

中国台湾“最高法院”2000年度台上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认为,地下室停车位属公寓大厦的共同使用部分,仅系建商将之列为约定专用部分另行出售,而共同使用部分约定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本质上仍然是共同使用部分,不因约定而改变。

又区分所有建物的共同使用部分,性质上属共有,且附属于区分所有建物,共有人将各相关区分所有专用部分的建物移转时,依土地登记规则第80条规定,其共同使用部分的所有权,亦随之移转予同一人。

笔者认为,这具有合理性,可以借鉴。

这里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中国大陆目前规定法定车库的法,其位阶相对较低,多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有的位阶更低,如某市规划局下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排除法定车库的规定时,此类约定无效吗?难以作出肯定的回答,原因在于,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合同无效的法律,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看来,欲保证法定车库不被约定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得作出明确规定。

2.自行增设车库及其归属自行增设车库,在中国台湾称作自行增设停车位,指法定停车位以外由建筑商自行增设的停车位。

其具独立产权及权状,且得为单独移转。

惟如违反设计图及相关规定施工等相关规范,则有违诚信原则。

将其借鉴到中国大陆,就是这种类型的车库是在开发商必须建造法定车库之外而自行增设的,并且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建筑规划。

这种类型的车库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而是单独的“物”。

从权属的角度观察,一个自行增设车库之上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单独登记,单独颁发所有权证,可以转让。

由于这种类型的车库可以归属于开发商,且可以自由转让,使开发商有利可图,会调动开发商积极地建造车库;由于这种类型的车库必须在保障法定车库建造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可,促使开发商建造法定车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车库的需求,也有利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乃至小区全体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的便捷、安全;由于开发商可以将这种类型的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车库不会构成对生活和工作秩序的破坏。

3.奖励增设车库奖励增设车库,在中国台湾称为奖励增设停车位,指依法律规范规定增设的停车位。

其具有独立产权、权状及可单独移转。

其在使用权益上,负有供“公众使用”的义务,与社会大众对于法定上停车位所有权使用的排他性及价格认知上有所不同,在市场交易上法定停车位价值实高于奖励停车位(参照中国台湾“最高法院”2002年度台上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

既然奖励增设车库负有供“公众使用”的义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特别是形成了小区的情况下,建造这种类型的车库,供到访的客人、送货物到小区的超市及其他售货部门、为设置在小区的银行押运现钞等停车之用,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大陆的物权立法可以借鉴。

三、小区车库归属的确定规则上述各种类型的车库在用途、权属及其处分方面存在着差异。

法定车库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必须分配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开发商无权将其出售、出租给他人。

假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此类车库归属于开发商,则因该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自行增设车库可以作为独立的物,称为所有权的客体,由开发商自主决定出售、出租的对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购房人不享有此类车库的共有权,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对此类车库没有约定归属,建筑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明确它们属于开发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没有将它们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那么,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这些车库应当属于共用部分,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如果仅仅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建筑规划设计等法律文件已经明确了自行增设车库归属于开发商,那么,此类车库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

奖励增设车库的处分自由度宜区分情形而定,为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特别是小区的银行、商铺等服务,必须将送货车、押运现钞车等停在奖励增设车库时,法律应当限制此类车库的处分形式,可以规定只允许出租甚至出借;对于其他的奖励增设车库,可以允许开发商出售、出租,且买受人、承租人不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如果这种类型的车库没有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其归属未加约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亦未明确,应当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将它们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用部分。

如果仅仅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建筑规划设计等法律文件已经明确了奖励增设车库归属于开发商,那么,此类车库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

四、小区车库所用土地的权利性质及其意义在某一车库纠纷中,某开发商将某小区的车库全部据为己有,出售给他人。

其根据之一是:A小区业主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只是地表使用权,而车库所利用的是该块土地的地下空间利用权。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只规定了以地表为客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尚无空间利用权(境外学说称之为“区分地上权”或者“空间权”),因而,系争车库必定是基于以地表为客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建的,该开发商所谓的空间利用权之说缺乏现行法上的根据。

在我国现行法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的正当根据(权源)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会归土地所有权人享有,以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形式没有必要存在,一个房屋所有权就足够了。

在系争案件中,车库所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A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不仅是车库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而且是全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应当被吸收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中,不应当置身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外。

从房价的角度看,是地上房屋的价格中包含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

关于系争车库的归属,A小区所在市的规划局下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该通知书对A小区车库配套建设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商按每户0.2车位的标准建设车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A小区内的停车位停车,应当属于共用权的享有和行使,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意。

如果把车位单独出让给他人,就剥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这方面的共用权,违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还有,系争车库没有取得单独的销售许可,没有成为独立的交易客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在系争案件中,开发商只取得了一份《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没有独立取得车库的销售许可证,加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没有特别说明车库可以单独销售,因而,只能解释为车库不是一个独立于地上房屋的物,不得单独作为一个交易的客体,不得单独买卖,以车库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

当然,物权法草案规定了空间权,待将来变成有效的法律之时,有的地下车库可能以空间权作为其存在的正当根据。

(注:文中涉及中国台湾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法院判决转引自蔡明诚的《停车位所有权及专用权相关问题探讨》一文,该文发表于《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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