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与黄金首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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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近期,临清市国税系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金银首饰零售行业消费税的专项评估工作,评估纳税人5户,有问题率100%,入库税款19万元,占同期申报税款的76%,从一个侧面发现了该行业在消费税申报缴纳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开展专项评估的主要做法(一)强化了县级局“复查复审”职能。

此次专项评估,由该局税源管理科和税政管理科的人员组成评估组,直接开展工作,保证了工作的有序和高效。

工作中,局领导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各评估小组之间每天对工作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经验和做法;同时做到了前一阶段的评估工作为后面的工作积累经验,后一阶段的评估工作又为前一阶段的工作提供线索和有益启示。

(二)做好评估工作的前期准备。

一是专项评估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估人员通过V2.0对税务登记进行了查询,确定了专项评估纳税人名单,同时重点调取和查阅分析了符合评估条件纳税人的登记、开户行、申报纳税的税负率等信息,做到查前“有数”。

二是税政科人员系统讲解了与金银首饰有关政策,评估人员熟悉了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及金银首饰税收政策变化。

三是提前“接触”纳税人,取得第一手可靠信息。

该局在评估工作正式开始前,由评估小组的几名女同志身穿便服、当“顾客”交叉到各金银首饰销售单位进行现场观察和了解,基本掌握了第一手信息,为以后的评估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明确评估重点,实施典型剖析。

查前充分利用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疑点信息,从数据分析入手,结合行业特点,大胆推断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违法行为,锁定疑点,找准突破口。

一方面对纳税人的帐簿、报表、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适用税率等进行认真复核,对相关的涉税指标如税负率、存货、经营费用的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根据评估程序,及时转入约谈和实地核实,督促纳税人进行自查。

(四)运用多种方法,提高评估效果。

针对金银首饰零售行业易存在账外账的客观实际,采取了突击获得证据调账的评估方式,在对纳税人实地评估的同时,第一时间现场取得纳税人真实的业务信息和有关资料,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会计实务:珠宝公司消费税避税案例解析

会计实务:珠宝公司消费税避税案例解析

珠宝公司消费税避税案例解析星丰县珠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国营珠宝公司。

1995年12月,县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核该珠宝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1995年度各类金银首饰、珠宝的产销量都比1994年有所上升,但申报的应交消费税却下降了9万元。

于是提请稽查分局对该企业1995年度缴纳消费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分局根据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对该企业进行了调账检查。

先检查了该企业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税情况,该企业销售收入账户记载金银首饰销售额400万元,但却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企业会计人员称,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不用缴纳消费税。

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文《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

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逐笔进行了核查,查实具有《许可证》及《证明单》可以不计税的销售额只有300万元,尚有100万元的销售额无“两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万元。

税务人员又对该企业宝石销售计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企业全年宝石销售额85万元,企业计提消费税时,没按宝石适用税率10%计提消费税,而是按金银首饰5%计提了消费税4.25万元。

[案例解析]该珠宝公司混淆应税消费税品征免界限,错误使用适用税率,偷逃税款。

在对金银首饰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税法的具体规定,区分零售业务和非零售业务的界限,以确定哪些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防止纳税人混淆征免界限,偷逃税款。

县国税局认为,该企业采用混淆金银首饰批零界限,故意错用税率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属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按照《征管法》第40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9.25万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罚款,并及时做了相应账务调整:(1)补提消费税: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2,5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2)补缴税款、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50,000贷:银行存款 142,5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黄金饰品是否征消费税若征收在哪个环节征收

黄金饰品是否征消费税若征收在哪个环节征收

黄金饰品是否征消费税若征收在哪个环节征收黄金饰品一直以来都是人们钟爱的珠宝首饰,不仅因为其独特的光泽和华丽的外观,还因为其价值有限且能够保值。

然而,关于黄金饰品是否应该征收消费税,以及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这个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经济、公平、实施等角度,对黄金饰品是否征收消费税及其征收环节进行讨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收,通常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它不像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是基于个人或企业收入和资产的征税形式。

而黄金饰品作为珠宝首饰的一种,属于奢侈品的一种,其售价相对较高,因此也引起了是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从经济角度来看,征收消费税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是有利的。

黄金饰品作为一种奢侈品,其市场需求相对较弹性,即消费者对其价格的敏感度不高。

因此,即使对黄金饰品征收消费税,其销量可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相反,这将为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增收。

这些额外的税收收入可以被用于改善公共服务、推进经济发展以及减轻贫困等方面。

然而,征收消费税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对于黄金饰品行业来说,征收消费税可能会导致其竞争力下降。

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饰品时,会因为额外的税费而感到负担沉重,从而选择购买价格更低的替代品或者减少购买。

这对于饰品制造商和销售商来说是不利的,可能导致行业就业问题或产能过剩。

其次,征收消费税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不公平问题。

黄金饰品作为奢侈品,通常被较富裕的消费者购买。

对其征收消费税,将造成富人所支付的税款相对较少,而中低收入人群所承担的税费相对较高。

这将加剧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此外,如果决定对黄金饰品征收消费税,选择征收的环节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而言,消费税可以在多个环节征收,如生产、销售、进口等。

选择征收的环节将直接影响税收的收入和行业的竞争力。

如果征收消费税的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那么这将增加制造商的成本,可能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和产业竞争力下降。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作者:王琦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第9期王琦摘要:金银首饰作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银首饰;消费税;特殊性金银首饰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中的一种,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相比,其消费税法律规定较为特殊。

本文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委托加工业务中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例1】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5 月发生下列业务:受某酒店委托加工一批黄金首饰,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60000 元,该厂收取加工费3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增值税率为17%,金银首饰消费税率为5%)该业务是金银首饰委托加工业务,一般认为鑫艺公司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应该是: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组成计税价格:(60000+30000)÷(1-5%)=94736.84(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94736.84×5%=4736.84(元)借:银行存款39836.84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本例中税额计算正确;但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错误。

根据消费税法,鑫艺公司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正确的会计核算是:借:银行存款351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736.84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因受托加工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税依据(一)委托人为非金银制品经营单位【例2】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接受某高档商务会所(无金银制品经营资质)委托,为其加工一批黄金饰品和玉石手镯,该会所提供成本为130000 元的黄金和成本为82000 元的玉石作为加工材料,鑫艺公司收取黄金饰品加工费60000 元和玉石手镯加工费8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7号1996年12月23日)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6]42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

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结束——。

[最新知识]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最新知识]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自购自销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二、受托代销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已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销售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会计分录亦称记帐公式。

简称分录。

它根据复式记帐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帐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在登记帐户前,通过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帐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

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帐符号,有关帐户名称、摘要和金额。

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

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与几个帐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帐户的贷方与几个帐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为了保证帐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金银首饰消费税解析

金银首饰消费税解析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11大类,其中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比较特殊,而且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文件对其征管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政策作一了解。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我国的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但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比较特殊。

根据财税[1994]95号文要求,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

实际上,目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只有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从2002年起)。

二、金银首饰加工业务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包括带料加工和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相比,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具有很多特殊性:1、金银首饰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委托加工者,受托加工者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而金银首饰的委托加工,则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

2、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业务,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受托加工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而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则根据受托加工者是个人或单位而有所不同:根据国税发[1994]130号文的规定,对消费税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而对于单位的带料加工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因此委托加工者的身份不同,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单位”,是指非金银制品经营经营单位,为金银制品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规定,不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关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之规定,以纳税人当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案例(5篇材料)

消费税案例(5篇材料)

消费税案例(5篇材料)第一篇:消费税案例消费税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二:某酒厂2009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已经销售。

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案例三:某酒厂生产粮食酒精、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生产啤酒。

2009年6月份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单价是1500元/吨,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是2100元/吨;(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12000元;(3)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250000元;(4)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共22吨,销售了2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2000元/吨,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18000元/吨;(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及辅料生产白酒10吨,实际生产成本是8500元/吨,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该白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9000元/吨、10000元/吨、11000元/吨;(6)当月销售生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场单价为28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7)当月销售果啤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价款为29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8)当月有以往发出到期包装物押金5000元(生啤)和3000元(果啤)到期未退。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筹划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审美观念的变化,首饰行业逐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首饰行业在遭受全球经济不稳定和市场竞争加剧的同时,还面临着日益严苛的税收政策压力。

为了降低成本并提高竞争力,首饰行业需要进行消费税避税筹划。

首先,要了解何为消费税避税筹划。

简单来说,消费税是一种对特定商品或服务销售时征收的税收。

而消费税避税筹划就是通过合理而合法的手段,降低纳税人需要缴纳的消费税额度,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

在首饰行业中,消费税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珠宝首饰,比如金、银、钻石、宝石等。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首饰行业消费税避税筹划方法。

首先,跨境电商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首饰行业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

在跨境电商模式下,企业可以将产品销售到海外市场,通过合理的定价和运营策略,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税的缴纳额度。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运营线上平台,与海外供应商合作,直接从海外采购原材料,避免国内消费税的缴纳。

其次,生产加工模式。

首饰行业中的一部分企业选择将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分离,将生产环节放在消费税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消费税税率,从而减少相应的税负。

这种筹划方式需要企业与合作厂商建立紧密的生产合作关系,确保产品质量和设计风格的统一。

再次,优化供应链。

对于首饰行业来说,供应链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优化供应链,企业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并更好地控制消费税的缴纳额度。

例如,企业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和采购条件。

同时,企业还可以选择与多个供应商合作,避免对某一家供应商过度依赖,从而降低风险和成本。

此外,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筹划还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

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产业和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等给予减税或免税的政策。

首饰行业可以通过申请相应的认定和资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征收规定是如何的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征收规定是如何的

贵重⾸饰及珠宝⽟⽯消费税征收规定是如何的⾦银珠宝⾸饰包括⾼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属、⼈造宝⽯等制作的各种纯⾦银⾸饰及镶嵌⾸饰。

在现代,有了税务之后,是如何规定贵重⾸饰及珠宝⽟⽯消费税的征收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税率为在⽣产环节为10%,在销售环节为5%。

经国务院批准,⾦银⾸饰(包括铂⾦⾸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规5%的税率征收。

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关于⾦银⾸饰征收消费税的若⼲规定根据财税字(1994)095号⽂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银⾸饰消费税由⽣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纳税义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为⾦银⾸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银⾸饰范围,仅限于:⾦、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

从2003年5⽉1⽇起,铂⾦⾸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三、应税与⾮应税的划分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银⾸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银⾸饰消费税应税与⾮应税⾏为的划分标准为:1、经中国⼈民银和⾏总⾏批准经营⾦营⾦银⾸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银⾸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银⾸饰购货(加⼯)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段保留购货⽅的上述证件,否则⼀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民银⾏批准从事⾦银⾸饰加⼯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银⾸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的上述证件,否则⼀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产、加⼯、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孙韬研究员贵金属部2013-03-18中国黄金税收政策一、黄金产业链条概述黄金产业从岩金矿的开采开始,历经选矿、冶炼、精炼、交易、深加工、含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

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上游企业,矿山企业的生产由采矿、选矿、冶炼三步工序完成,矿山冶炼出的金锭销售至精炼厂精炼成标准金。

采矿:经开拓和采矿(凿岩、爆破、出矿、提升等步骤),将井下矿石采出,运至地表。

此时的矿石称为原矿,块度一般为几百毫米,金品位为2-6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凿岩机、铲运机;主要用料:钢材、水泥、炸药。

选矿:经破碎将原矿破碎至14-16 毫米左右的小块;然后经磨矿将矿石进一步磨至0.074 毫米左右的细粉状;最后经过选矿将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物质分离,达到含金矿物富集的目的,此时的产品为金精矿,金品位为60-80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破碎机、磨矿机、浮选机;主要用料:钢球、浮选药剂。

冶炼:首先经氰化钠溶液浸出工艺将金精矿分离为含金的氰化液(贵液)和其他固体物质(氰渣);氰渣经洗涤分离出贵液及副产品硫精矿;浸出、洗涤产生的贵液与锌发生反应,沉淀出固体状态的金(此步工序称为置换)。

此时的产品称为金泥,含金量约15-20%;金泥再经过火法熔炼,去除杂质形成金银合金(含金量40-50%);然后通过电解,对金银合金中的金、银进行分离生成金粉(含金量93-95%)和银粉;最后经铸锭生产出金锭(纯度95-98%)和副产品银锭。

主要设备:浸出槽、反应槽、电解槽;主要用料:氰化钠、锌、煤、电、水。

2. 精炼企业精炼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中游企业,它以矿山企业冶炼的金锭或外购的合质金和非标准金精炼成标准金。

然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现货销售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期货交易。

非标准金是非金交所会员的黄金冶炼企业的黄金终极产品,其销售路径是销售给黄金精炼企业(金交所会员单位),黄金精炼企业再加工成符合金交所交易要求的标准金,通过金交所销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金银首饰消费税【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函﹝2003﹞349号【发文日期】2003-09-05【实施时间】2003-09-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4月份已取消《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和核准制度,为规范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企业,统一提交以下资料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开户银行帐号; (五)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六)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七)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经营企业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认定生效。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及管理 (一)由于钻石、钻石首饰与铂金、铂金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以致目前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样式设计未能完全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经请示总局、省局并得到明确答复,可由我市自行印制《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供企业使用。

新版《证明单》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原《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同时停止使用。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好剩余的《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结报缴销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上缴市局流转税处。

黄金珠宝消费税税率多少

黄金珠宝消费税税率多少

黄⾦珠宝消费税税率多少在我们国家,对于⼀些⾼档消费品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如黄⾦珠宝之类的,现在由于⼈们⽣活条件变好,越来越多的⼈购买⼀些⾼消费的装饰品,但是很多⼈不清楚消费税的税率,就黄⾦珠宝的税率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解答⼀下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黄⾦珠宝消费税税率多少经国务院批准,⾦银⾸饰(包括铂⾦⾸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

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国务院的批准,黄⾦珠宝消费税的税率由10%的税率减为5%的税率进⾏征收。

但是仅限于⾦银和⾦基、银基合⾦的⾸饰,还有⾦银和⾦基,银基合⾦镶嵌的⾸饰等。

奇特的不是上述范围的还是按照10%收取。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店铺专业律师。

附:消费税税⽬税率表税 ⽬税 率⼀、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45%加0.003元/⽀30%加0.003元/⽀25%30%⼆、酒及酒精 1.⽩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5%三、化妆品30%四、贵重⾸饰及珠宝⽟⽯ 1.⾦银⾸饰、铂⾦⾸饰和钻⽯及钻⽯饰品 2.其他贵重⾸饰和珠宝⽟⽯5% 10%五、鞭炮、焰⽕15%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0.28元/升0.20元/升0.10元/升0.10元/升0.20元/升0.20元/升0.20元/升0.10元/升七、汽车轮胎3%⼋、摩托车 1.⽓缸容量(排⽓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 10%九、⼩汽车 1.乘⽤车 (1)⽓缸容量(排⽓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缸容量在1.0升以上⾄1.5升(含1.5升)的 (3)⽓缸容量在1.5升以上⾄2.0升(含2.0升)的 (4)⽓缸容量在2.0升以上⾄2.5升(含2.5升)的 (5)⽓缸容量在2.5升以上⾄3.0升(含3.0升)的 (6)⽓缸容量在3.0升以上⾄4.0升(含4.0升)的 (7)⽓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客车1% 3% 5% 9% 12% 25% 40% 5% ⼗、⾼尔夫球及球具10%⼗⼀、⾼档⼿表20%⼗⼆、游艇10%⼗三、⽊制⼀次性筷⼦5%⼗四、实⽊地板5%。

黄金饰品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

黄金饰品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

黄⾦饰品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95号)第⼀条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银⾸饰范围仅限于:⾦、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以下简称⾦银⾸饰)。

对既销售⾦银⾸饰,⼜销售⾮⾦银⾸饰的⽣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产环节销售的,⼀律从⾼适⽤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律按⾦银⾸饰征收消费税。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为⾦银⾸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银⾸饰的,受托⽅也是纳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银⾸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于馈赠、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奖励等⽅⾯的⾦银⾸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翻新改制的⾦银⾸饰,于受托⽅交货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银⾸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银⾸饰的范围《通知》第⼀条所称“⾦银⾸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银)、包⾦(银)⾸饰,以及镀⾦(银)、包⾦(银)的镶嵌⾸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95号)第⼀条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银⾸饰范围仅限于:⾦、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以下简称⾦银⾸饰)。

对既销售⾦银⾸饰,⼜销售⾮⾦银⾸饰的⽣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产环节销售的,⼀律从⾼适⽤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律按⾦银⾸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一次征收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一次征收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金银首饰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一次征收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2月24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994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将在生产环节一次征收的金银首饰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一次征收是一次大胆的尝试,由于在我国尚属首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故总局决定对《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现将总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结的主要内容(一)政策方面1.改为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1)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与在工业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的其他贵重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是如何界定的?在征税环节的划分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2)金银首饰与非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如金银摆件等是如何界定的?在征税与不征税的划分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2.金银首饰减按5%的税率并改在零售环节征税以后与原来在工业环节按10%的税率征税比较税负变化如何?按每克纯金或K金应征消费税计算:纳税环节改变前按1994年每克首饰用金的出厂价乘以10%的税率计算;纳税环节改变后,按1995年每克首饰用金的零售价乘以5%的税率征税的金银首饰与目前仍在工业生产环节按10%的税率征税的非金银首饰比较税负情况如何?按应征税款占各自零售价格的比例进行测算,零售价为1995年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零售价格?从负担能力与公平税负方面看存在什么问题,应当如何解决?3.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1)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其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2)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的确定;(3)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确定;(4)以旧换新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确定;(5)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等其他方面的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确定;(6)现行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4.其他方面的问题及解决的意见。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方法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方法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方法消费税是国家对于某些特定消费品收取的一种税收形式,旨在调节消费行为和税收收入。

在首饰行业,消费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成本因素。

然而,有一些消费税避税方法可以帮助首饰行业的企业降低税务负担,并合法地减少消费税支付。

第一种避税方法是改变销售模式。

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首饰企业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将增值税和消费税纳入销售价格中。

但如果首饰企业将销售重点放在批发和代理商上,并将产品以批发价或代理价出售,那么企业可以减少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比例。

这样一来,首饰企业只需按批发或代理价计算消费税,而避免了按零售价计算的更高税率。

第二种避税方法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首饰行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通过设立线上店铺,首饰企业可以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海外消费者,避免了支付国内的消费税。

对于中国首饰企业来说,将重点放在海外市场上,将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是一个可行的避税方法。

当然,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时,首饰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海关和税务规定,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种避税方法是开展零税率业务。

在一些国家的税收政策中,对于特定类型的首饰产品,可以享受零税率或者税率减免的优惠政策。

首饰企业可以积极了解和申请这些优惠政策,以减少税务负担。

比如,有些国家对黄金制品实行零税率,而对银制品或其他材料的首饰则按正常税率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首饰企业可以将重点放在生产和销售黄金制品上,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第四种避税方法是开展虚拟业务。

虚拟业务指的是以虚拟形式进行的债权、资产转移或者服务提供。

在首饰行业,虚拟业务可以指代虚拟珠宝交易或在线首饰租赁等形式。

由于虚拟业务往往没有实物交易或实物移动,税务机构对其征收或征收的消费税较低。

首饰企业可以考虑在虚拟业务方面进行拓展,以减少消费税负担。

第五种避税方法是合理运用税收减免政策。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税收减免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型制定了不同的优惠措施。

首饰企业可以通过详细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政策,以减少消费税的支付。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税收政策,作为消费税税制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税种而具有的灵活性、特定性的特点。

首先,它涉及到从首饰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例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零售环节和进口环节等,较为直接地影响微观经济活动,以“调节需求,引导消费”;其次,它是列举征收的,针对性强,征税范围固定,能够有效地发挥既控制过度、超前消费,又鼓励正常、正确的双重调节功能。

然而,也正是由于这种灵活性和特定性,给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避税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方便和条件。

一、常见的避税方式(一)设立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方式,缩小消费税税基。

这种行为多出现于应在生产环节计征消费税的企业,例如生产经营非金银首饰(例如,铂金首饰等)的工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的方式,压低出厂价而将正常的销售价格转让至销售公司,致使计征消费税的税基缩小,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如,A企业生产铂金首饰,本年度A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B 企业,A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B,通过B实现零售。

铂金首饰正常的出厂(批发)价在158元/克左右,但是A对B的批发价是128元/克,低于正常价格30元/克,低幅接近20%。

其经营行为的结果是直接导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每克铂金首饰“缩水”30元。

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A企业的这项避税行为的结果是,每克铂金首饰将少缴消费税3元。

(二)利用税收规定的差别,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

由于首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对象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范的,换而言之,就是非列举的首饰是不计征消费税或者是其他环节计征消费税的。

这样的按图索骥式的税收规定,使我们在对新型产品迭出的首饰行业进行税收管理方面,呈现出不少的交叉点和空白点。

客观上,也给某些企业“灵活”运用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别,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创造了条件。

例如,某企业生产一种既含铂金又含黄金的新型首饰S,由于S既可以认为是金基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税,税率为5%,但同时又可以认为是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

珠宝企业税务分析新

珠宝企业税务分析新

珠宝企业税务分析——以老凤祥和潮宏基为例创业于1848年的老凤祥已走过了160多个春秋,是中国首饰业的世纪品牌。

老凤祥银楼是国内唯一的由一个世纪前相传至今的百年老店。

其历经三个世纪的岁月锤炼,赋予“老凤祥”这个民族品牌以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

老凤祥核心产业主要包括金银珠宝首饰和笔类文具二大板块产品。

其所处的珠宝行业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税种。

这里着重分析消费税。

珠宝行业作为消费税的纳税对象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和10%。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适用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适用10%。

而老凤祥和潮宏基的财务报表显示,两家珠宝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都为5%。

老凤祥的增值税税率为4%。

根据其公布的财务报表,可以进行如下分析:2008年老凤祥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数比上年发生数增加23,330,412.19 元,增加比例为36.13%,增加原因为: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相配比,随收入上升而逐年上升。

2009年老凤祥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数比上年发生数减少6,465,266.33 元,减少比例为7.35%,减少原因为:主要系本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本年金银首饰零售销售下降引起消费税下降。

2010年老凤祥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数比上年发生数增加17,281,729.40 元,增加比例为19.96%,增加原因为:主要系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本年金银首饰零售销售增加引起消费税增加所致。

从表1不难看出,老凤祥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都在逐年递增,但是老凤祥的各年税负却基本都保持在1%左右。

甚至,09年度和10年度较08年度相比税负在递减。

广东潮宏基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加工生产、批发、零售铂金镶嵌首饰为主的大型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6年,1997年7月创立品牌“潮宏基”。

北京时间2010年1月28日,潮宏基A股(002345)在深圳证劵交易所证实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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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指南消费税与黄金首饰业(第三版)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出版第一版: 2008年9月26日华文译本 (根据2008年6月10日英文修定版)第二版: 2009年3月18日华文译本 (根据2009年3月18日英文修定版,修改3.1.1节,3.2.2节及加进3.1.2节)第三版: 2011年1月1日华文译本 (根据2011年1月1日英文修定版,加进2.1.4节, 2.1.5 节及2.2.1节)©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版权所有。

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传送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包括影印或记录的方式。

书面许可必须向出版人提出申请。

唯有获得有关书面许可,方可将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存放于任何性质的检索系统。

目录1.引言 (1)2.消费税结算 (1)2.1. 供应时点的一般规则(General time of supply rules) (1)2.2. 与黄金首饰业相关的特殊供应时点 (1)2.3. 手工服务费 (4)2.4. 押金 (4)2.5. 货品对换(Trade-in旧换新) (5)2.6. 黄金首饰对换(Trade-in旧换新) (5)3.出口 (9)3.1. 随身携带货品 (9)3.2. 以黄金支付予海外供应商 (10)4.黄金提炼 (10)4.1. 背景概要 (10)4.2. 消费税处理 (11)5.常见问题 (13)1. 引言1.1. 本指南适用于黄金首饰业者,旨在:(a) 向黄金首饰业者与其业界说明相关的消费税原则,以及(b) 通过举例解说黄金首饰业者应该如何结算及申报消费税。

2. 消费税结算2.1. 供应时点的一般规则(General time of supply rules)2.1.1 货品或服务的供应时点,是决定消费税注册商家应于何时就其供应征收和结算消费税。

2.1.2 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根据一般的供应时点规则 应该是下列时点最早的一刻:(a) 货品交付给顾客或者货品已能让顾客使用的日期或实施服务的日期;(b) 您发出消费税发票的日期;或(c) 收到付款的日期。

2.1.3 在还没有收到付款的前提下,当你把货品交付给顾客或货品已让顾客使用或者在服务实施后的14天内开出消费税发票,你则可以以消费税发票的日期作为最早的供应时刻,这是所谓的14天规定(14-day rule)。

2.1.4 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供应时点的一般规则将会改变。

根据新的供应时点规则,消费税注册商家必须在以下任何一刻最早的时点来结算消费税:(a) 开出消费税发票或发票的日期;或(b) 收到付款的日期。

2.1.5 至于14天规定将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不再适用。

有关详情,请参阅消费税电子税务指南(英文版本):供应时点规则。

2.2. 与黄金首饰业相关的特殊供应时点2.2.1. 以下的这些特殊供应时点的一般规则以黄金首饰交易而设,而且会继续适用。

如果您是在销售其他饰品和宝石等材料,供应时点一律都使用在[2.1.4.]所传述的一般供应时点规则。

2.2.2. 在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常有所浮动。

有鉴于此,黄金首饰业界的供应商与客户常以协议方式,在未来特定时间固定黄金的价格(即“价格固定协议”)。

1994年,新加坡开始实施消费税,据业界向税务局反映,固定黄金价格的特定时间,主要是由客户决定。

一般上,黄金价格是在提货后的90天内固定。

2.2.3. 鉴于价格固定协议为业者广泛采用,消费税署长于1994年特别颁布名为“90天特殊供应时点”的行政特许权。

按照设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的供应时点规则,货品送交后的14天内,如果货款还未收到,消费税发票也未开发,供应商必须按货品送交日期结算销项税(output tax) 。

不过,按照90天特殊供应时点的规定,供应商在交付黄金后,如果在开发消费税发票之前还未收到货款,消费税注册商家有多达90天的限期开发消费税发票与结算消费税。

如果90天内价格还未固定,商家则必须以第90天 的黄金公开市场价值(“OMV”)结算消费税。

2.2.4. 如果货款于黄金交付后的90天内收到,而价格则在90天后固定,消费税必须在收到付款当日结算。

2.3. 手工服务费2.3.1. 在黄金首饰业,手工服务费(亦称劳工成本)乃根据黄金饰品的设计而定,跟黄金价格是分别计算的。

2.3.2. 黄金供应与手工服务是属于不同的供应项目。

如果黄金价格在送交货品时尚未予以决定,而手工服务费则已收到,商家必须就手工服务费征收与结算消费税,并开发消费税发票。

2.3.3. 一旦黄金价格决定后,商家必须按照90天特殊供应时点的规定,以决定的黄金价格征收与结算消费税。

商家也必须另开发消费税发票,列明黄金固定价格及其相关的消费税。

2.3.4. 如果在价格决定之前收到货款,所涉及的消费税必须按照付款日期来结算。

(参见例3)。

2.4. 押金2.4.1. 有时,顾客向黄金首饰零售商订购的黄金首饰暂时缺货,或当顾客要求修改某些黄金首饰时,商家可向顾客所预订的货品收取押金。

2.4.2. 如果押金是黄金首饰供应货款的一部份,商家必须以其所收的押金结算消费税。

2.5. 货品对换(Trade-in旧换新)2.5.1. 首饰商在进行对换交易时,涉及两方面不同的供应:(i) 首饰商向顾客供应新货品,以及 (ii) 顾客向首饰商供应旧货品。

尽管顾客以另一项货品对换新货品,首饰商必须按其所供应给顾客的新货品之全值征收与结算消费税。

如果顾客是个消费税注册商家,他则必须就其供应给首饰商的旧货品价值征收与结算消费税。

2.6. 黄金首饰对换 (Trade-in旧换新)2.6.1. 由于黄金属于高价值消费品,在黄金首饰业界,顾客与商家进行新旧首饰对换交易甚为普遍。

有鉴于此,消费税署长于1994年特别颁布一项行政特许权,准许首饰商以新旧黄金首饰的差价征收消费税。

不论顾客是否为消费税注册营业者,此项特许权均适用。

2.6.2. 不过,以对换特许权结算消费税的方式仅适用于黄金首饰。

如果出售的新黄金首饰或对换的旧首饰含有其他材料(如镶有钻石、红宝石或其他宝石),结算供应货品价值时则须扣除有关材料。

2.6.3. 如果新黄金首饰价值低于用以抵换的旧黄金首饰价值,差价即为负数,则无须就黄金交易征收消费税。

若有手工服务费,首饰商仅须征收手工服务费有关的消费税。

2.6.4. 以下举例说明,在对换货品交易时,消费税注册首饰商家须清楚哪些项目不应开列在消费税发票中。

首饰供应商所征收与结算消费税仅包括其所供应的新黄金首饰价值,至于顾客抵换的旧黄金首饰,不应包含任何征收与结算的消费税。

2.6.5. 针对上述交易及使用行政特许权的黄金首饰商必须保有相关的记录文件,以显示旧金饰的价值作为对换交易的凭据。

有关的记录文件包括:顾客交付的黄金付款凭证,或开发给顾客的黄金收款凭证。

3. 出口3.1. 随身携带货品3.1.1. 从4月1日2009年起,如果首饰商(包括首饰商的雇员或指定代理人)或其海外客户(包括海外客户的代表或雇员)随身将黄金或其他货品从新加坡樟宜机场带离出境,首饰商必须保存消费税指南之手提货品出境方案1所述的记录文件,以作为零点税率的凭据。

有关的记录文件包括:(a) 记录所有给海外客户发票和出口准证资料的清单;(b) 开发予海外客户的发票;(c) 由关税局盖章及签发的出口准证(export permit);以及(d) 退还给海外客户消费税的证明文件(相关例子如首饰商在取得盖了章的出口准签证后,把之前当成统一税率供应时所征收的消费税退还给海外客户)。

如想了解更多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资料,请上国内税务局网页参阅消费税税务指南之“手提货品出境方案”(GST: Guide on Hand-Carried ExportsScheme)2。

3.1.2 手提货品出境方案之相关消费税措施不适用于从陆路,海路,实里达机场或在4月1日2009年之前通过樟宜机场随身携带出境的货品。

所有从这些地方出境的货品,只要首饰商有保存税务指南之“出口指南”(A Guide onExports)2 所列明的纪录文件,首饰商便可根据零点税率处理有关的交易。

有关纪录文件包括:(a) 开发予海外客户的发票;(b) 从海外客户收到付款的凭据;(c) 海外客户确认收到货品的收据;1 手提货品出境方案之相关消费税措施从2009年4月1日实行。

它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

所有通过樟宜机场把货品携带出境的消费税注册商家必须遵守这项措施。

在这项措施下,货品携带人必须出示货品与出口准证等文件给位于机场的关税局检查官视察。

关税局检查官在视察后将会在出口准证上盖章。

消费税注册商家可凭盖了章的出口准证来作为零点税率的凭据。

2 请上国内税务局网页 .sg > Quick Link > e-Tax Guide > GST 下载消费税税务指南“手提货品出境方案”及“出口指南”。

(d) 一份首饰商与货品携带人签发的书面呈报表格3。

该表格必须注明取货日期与每位携带人的姓名和其护照号码;(e) 交通凭证的副本,例如印有携带人姓名的机票/船票与登机证/上船证。

如果货品是随行李离境,则须有航空公司发出的行李超重收据(如适用);(f) 携带人的护照副本(包括印有携带人的个人资料与照片和准许携带人从新加坡离境/进入外国的相关移民签证文件);(g) 如以陆路出口,出口准证上须注明出口商是该首饰商与其所乘的车辆注册号码,以及(h) 由关税局盖章及签发的临时出口准证(如适用)。

如果货品是由多位携带人手提出境,该出口首饰商必须保存个别携带人之上述(d)至(f)的相关文件作为出口的证明。

3.2. 以黄金支付予海外供应商3.2.1. 首饰商从海外供应商进口黄金首饰,必须在进入关口时向新加坡海关缴付进口消费税。

海外供应商有时或可允许本地黄金首饰入口商以黄金(金条或旧黄金首饰)形式来缴付进口的新黄金首饰。

即海外供应商或黄金首饰入口商将随身携带旧黄金首饰离开新加坡,作为缴付进口的新黄金首饰。

3.2.2. 在呈报消费税时,黄金首饰商必须将随身携带出新加坡的黄金,按其价值,以零点税率供应品呈报在消费税呈报表格的第2栏中,并且保存如上文 3.1.1及3.1.2节所列明的出口纪录文件。

3.2.3. 在 2.6节中所提及的新旧黄金首饰对换的呈报特许方式,不适用于黄金出口。

消费税注册商必须在消费税表格中呈报黄金出口的总值。

4. 黄金提炼4.1. 背景概要4.1.1. 在业界,某些首饰消费税注册商家会通过新加坡的中介商(例如银行、金条经纪或金条交易商),将旧黄金首饰运往海外黄金提炼厂重新提炼,并从中获取提炼黄金的价值作为回报。

3 有关表格可参阅在国内税务局网页刊载的“出口指南”。

4.1.2. 有关黄金提炼的事项程序如下:1) 黄金首饰商将旧黄金首饰送交给本地的中介商;2) 本地中介商将所受托旧黄金首饰运到海外黄金提炼厂;3) 海外黄金提炼厂将旧黄金首饰重新提炼,以确定黄金的重量与纯度;4) 黄金重新提炼完成后,海外提炼厂提呈提炼结果报告给本地的中介商,列明黄金的重量与纯度;5) 中介商根据(有关的提炼结果)报告,支付现金或将同等价值的黄金存入该黄金首饰商在银行、金条经纪或金条交易商的户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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