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聘任社会监督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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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聘任社会监督员的规定
为加强医院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院服务水平。
经院党总支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医院聘请社会监督员。
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社会监督员的聘请
1、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市政府机关、厂矿企业、社区等部门中聘请。
人员名单由院办公室、社会工作部推荐,经院领导审批确定。
2、所聘人员由医院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巡视证》,并致函监督员所在单位,以取得所在单位领导的支持。
3、社会监督员的聘请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每届两年,期满后可以调整或续聘,经本人提出亦可中途辞职。
二、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1、根据国家政策和医院规章制及所在单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建议,对医院就医环境、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疗收费等提出批评和建议。
2、收集社会各界、患者和家属对医院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和投诉,并及时向医院反馈,由医院调查核实,亦可自行进行必要的查访核实。
3、深入门诊、病房等窗口科室(岗位)调查了解医院的行风状况,积极为医院行风建设建言献策。
三、建立医院与社会监督员沟通、联系机制。
医院每年召开一次监督员座谈会,汇报医院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四、建立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意见建议的落实、反馈机制。
医院安排专人及时调查、核实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五、医院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监督员名单。
医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尊重监督员的工作,尊重他们的意见,虚心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批评,认真改进自己的工作。
六、党办和社会工作部要经常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联系,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做好登记、立卷、查实、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社会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