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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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梅市府[2007]1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2007.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绿满梅州”大行动的目标,推动“生态梅州”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管理部门和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长、国有林(农)场场长和镇级林业站长为主要责任人。

三、主要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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