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2(合同侵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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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债的主体:特定当事人 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 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 一切他人。 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 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 相对关系的意义。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 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侵权行为,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 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 需要。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一、债的概念
1.罗马法上的债 2.民间所谓的债 3.现代民法上的债: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与要素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加 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 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立的物权。
债权的案型
甲向乙购买汽车,价金25万元 甲不知其妻已付款,重复付款给乙的会计 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 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
(4)不真正义务。 (5)先合同义务。 (6)后合同义务。
上述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的问题, 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 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 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 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 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 体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债的 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五)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 提供法律途径。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 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 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 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 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 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
(2)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5)债务也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相对于 完全债务而言,不完全债务或者是不能依诉请求的, 或者是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等等。这对债权人的利 益实现显然有影响。
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
(1)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 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四)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 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 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 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 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 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2)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 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 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 务。
来自百度文库
(3)附随义务:以其功能为标准,可分为两类:
A.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 满足(辅助功能)。
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该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民法学
民法分论2
债 合侵
法 概
同
权 行
述 法为
法
事实
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事
行
件
为
主 体
内 容
客 体
时
非 民民
间
事法
法 事事
的
实 律自
人 权义
经
行 行 然 法 组 利务
过
为 为人 人 织
代理
物权的案型
乙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深圳红树林片区的一处土 地使用权,并在此地块上建设了“海怡东方” 的楼盘;
甲购买了海怡东方A栋15-C单元的房产所有权; 甲没有选择一次付款的支付方式,而是向招商
银行贷款了全部楼款的60%,因此须以自己购 买的A-15-C单元为银行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偿 还贷款。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为以最绝对 的方法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法民544A】)
该义务属之。
B.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
人受伤害。
C.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
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
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
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或 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债就是特定的一方当人有权 向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 (给付)或不为特定行为,而另一方当 事人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义务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
1.含义
2.辨析: (1)给付与履行在含义上有所区别。 (2)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也不相同。
3.要求:给付必须合法、确定和适格。
4.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 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及不作为等。
(三)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
1.债权
特征:请求权、有期限、相容性、平等性、相对性
债的种类
债权契约(合同),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旨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 之信赖及期待
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物”与“奖 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 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 益之义务。
权能: 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 (1)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
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
行力。 (4)处分权能。
2. 债务
(1)债务的概念: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 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 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侵权行为,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 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 需要。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一、债的概念
1.罗马法上的债 2.民间所谓的债 3.现代民法上的债: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与要素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加 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 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立的物权。
债权的案型
甲向乙购买汽车,价金25万元 甲不知其妻已付款,重复付款给乙的会计 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 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
(4)不真正义务。 (5)先合同义务。 (6)后合同义务。
上述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的问题, 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 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 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 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 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 体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债的 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五)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 提供法律途径。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 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 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 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 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 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
(2)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5)债务也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相对于 完全债务而言,不完全债务或者是不能依诉请求的, 或者是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等等。这对债权人的利 益实现显然有影响。
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
(1)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 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四)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 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 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 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 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 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2)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 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 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 务。
来自百度文库
(3)附随义务:以其功能为标准,可分为两类:
A.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 满足(辅助功能)。
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该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民法学
民法分论2
债 合侵
法 概
同
权 行
述 法为
法
事实
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事
行
件
为
主 体
内 容
客 体
时
非 民民
间
事法
法 事事
的
实 律自
人 权义
经
行 行 然 法 组 利务
过
为 为人 人 织
代理
物权的案型
乙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深圳红树林片区的一处土 地使用权,并在此地块上建设了“海怡东方” 的楼盘;
甲购买了海怡东方A栋15-C单元的房产所有权; 甲没有选择一次付款的支付方式,而是向招商
银行贷款了全部楼款的60%,因此须以自己购 买的A-15-C单元为银行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偿 还贷款。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为以最绝对 的方法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法民544A】)
该义务属之。
B.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
人受伤害。
C.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
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
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
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或 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债就是特定的一方当人有权 向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 (给付)或不为特定行为,而另一方当 事人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义务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
1.含义
2.辨析: (1)给付与履行在含义上有所区别。 (2)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也不相同。
3.要求:给付必须合法、确定和适格。
4.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 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及不作为等。
(三)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
1.债权
特征:请求权、有期限、相容性、平等性、相对性
债的种类
债权契约(合同),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旨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 之信赖及期待
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物”与“奖 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 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 益之义务。
权能: 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 (1)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
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
行力。 (4)处分权能。
2. 债务
(1)债务的概念: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 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 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