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文〔2009〕1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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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

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

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豫环文〔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0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港区建设环保局:今年以来,我省对工业准入优先区、农产品主产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部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施了备案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省级产业集聚区以及各市依法设立的专业园区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在区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肉禽类加工、水产品加工、粪便处置、部分餐饮场所以及核与辐射项目除外)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见附件1)。

二、备案采用环保审批窗口现场备案形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自行到环保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备案凭证。

对于资料齐全(具体见附件2)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关当场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现场一次性告知。

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备案平台,条件成熟后,申请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备案。

三、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认真填写《河南省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备案申请表(试行)》(见附件3)。

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我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本地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工业类项目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机动车维修及清洗等社会服务业项目不得位于居民住宅小区(包括纯居民住宅楼、商住混合建筑中未设计餐饮专用烟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楼房、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临界的楼层等);符合本地区的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需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达到相应的国家或河南省相应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污染防治等要求可参考《河南省环境影响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列表及相关要求(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豫环文〔2009〕9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随着我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的初步确认,全省将全面启动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

为从源头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积极引导产业集聚区的合理布局,推动入区项目尽快建设,现就做好我省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凡属《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均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已纳入我省首批产业集聚区名单的175个产业集聚区,在组织编制覆盖全面积发展详规的同时,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已经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已通过省环境保护厅审查的,若其位置、规模与省统一规划的不一致,应按照省统一规划的位置、规模补充完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首批175个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

对未纳入首批省产业集聚区名单、由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产业集聚区,也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此类集聚区在主导产业定位方面,应避免与已纳入首批省产业集聚区名单的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相同。

对以化工、印染、冶炼、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为主导产业的集聚区,各省辖市应在本行政区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域,避免造成区域结构性污染。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一)编制单位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内及省外在我省备案,具有环境保护部推荐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资质的单位;2、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的具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的环评单位;3、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的具有甲级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豫环文〔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结合《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豫政〔2014〕94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94号)、《河南省2014年度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60号)和《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环文〔2014〕280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严格预算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必须从在线管理平台申请、核定和备案,并从当地许可预支增量中支出。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应有偿取得排污权。

二、规范项目审核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三、实行倍量替代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从全省同行业内替代。

其中,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从集团内替代。

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指标必须大于建设项目所需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以及细颗粒物(PM2.5)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2倍替代(燃煤发电机组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
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6
【实施日期】2009.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2009年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第二批省重点项目共41个,总投资323.6亿元,2009年计划完成投资46亿元,其中计划竣工项目2个、续建项目10个、新开工项目25个、前期项目4个。

请认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豫政〔20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9〕18号)的规定,强力推进实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豫政办[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10〕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09年省政府与18个市政府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同时,省政府将各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内容纳入了2009年省政府目标管理体系。

一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各项环保目标完成较好,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如下:一、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一)环境质量目标。

环境质量目标主要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和环境空气质量三项。

1.2009年,全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达标率分别为94.9%和92.6%,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均浓度分别比2008年降低24.9%和36.9%。

洛阳、济源、信阳、驻马店等4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标率为100%,平顶山、安阳、商丘、南阳、周口、新乡、焦作、鹤壁、开封、漯河、许昌、三门峡等12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标率在90%以上,濮阳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标率在80%以上,郑州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标率在70%以上。

信阳、驻马店2市出境断面氨氮浓度达标率为100%,焦作、济源、安阳、许昌、商丘、鹤壁、新乡、洛阳、南阳、平顶山、三门峡、濮阳等12市出境断面氨氮浓度达标率在90%以上,开封、漯河、郑州等3市出境断面氨氮浓度达标率在80%以上,周口市出境断面氨氮浓度达标率在70%以上。

2.2009年,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为99.5%,平顶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为91.5%,其他17个城市均为100%。

未批先建项目整改方案doc

未批先建项目整改方案doc

未批先建项目整改方案篇一:环评报告书-新疆奇台县龙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索尔巴修改说明修改意见(一)细化矿山开采现状调查,补充符合要求的矿区范围及矿区分布图(应提供地形图)。

细化工程建设永久占地、临时占地调查,列表给出各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类型等。

补充评价范围内污染源现状调查。

1、P40- P46,3.1 项目现状概况,通过现场踏勘,本项目XX年6月编制《奇台县龙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奇台索尔巴斯陶腐植酸矿开采设计方案》,XX年4月开始建设,XX年4月进行生产,已生产4年,属未批先建项目。

项目目前已建设完成了采矿场、排土场、工业场地、生活办公区以及简易矿区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

XX年度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3.1-1.3.1.1采矿场、排土场建设内容截止XX年底标高700米以上探明资源总储量1180万吨,已经开采92.88万吨,剩余1087.12万吨,规划开采区占地面积2.2km2,已开采0.35km2;废土石剥离量共18.172 Mm3,已剥离约3.5 Mm3,分布东西两个排土场,第4年开始内排。

2、P48补充矿区分布图。

3、P53本项目规划开采区占地面积 2.2km2,已开采0.35km2,附属设施(包括排土场、生活办公区、矿区道路等)占地0.0543km2。

根据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有效期XX年5月—2018年5月,服务期满本矿区要做闭矿修复,所有占地均为临时占地,占地类型为荒漠,低于5%覆盖度草地。

本矿在开采过程中对地面实际造成破坏的工程占地基本情况详见表3.7-1。

4、P77,见污染源汇总。

修改意见(二)按照补办环评完善工程分析内容。

细化工艺流程、排污节点及污染源分析;按照污染物产生节点逐一分析各产污工序是否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是否可行,对已建成但不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提出明确的整改方案。

1、P53,完善了工程分析内容。

2、P45,3.7.3主要环境问题及治理措施由于本项目大部分环保设施和措施没有到位,因此,产生了以下污染和影响环境问题:①本项目采暖期150天,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原选用1台DZH4—1.25—AⅡ型蒸汽锅炉,供各建筑物采暖。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环办执法函〔2019〕150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15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我部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技术复核,发现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编制《河南华荣铝业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腐蚀电极箔和2万吨净水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现将该线索移送你厅,请指导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调查处理情况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经我部初步核实发现,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编制《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生产系统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现将该线索移送你厅,请指导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调查处理情况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经我部初步核实发现,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大庆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吨特大高精铝及铝合金加工材项目(高精铝及铝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整改方案

【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整改方案

【关键字】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整改方案篇一:环评报告书-新疆奇台县龙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索尔巴修改说明修改意见(一)细化矿山开采现状调查,补充符合要求的矿区范围及矿区分布图(应提供地形图)。

细化工程建设永久占地、临时占地调查,列表给出各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类型等。

补充评价范围内污染源现状调查。

1、P40- P46,3.1 项目现状概况,通过现场踏勘,本项目XX年6月编制《奇台县龙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奇台索尔巴斯陶腐植酸矿开采设计方案》,XX年4月开始建设,XX年4月进行生产,已生产4年,属未批先建项目。

项目目前已建设完成了采矿场、排土场、工业场地、生活办公区以及简易矿区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

XX年度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3.1-1.截止XX年底标高700米以上探明资源总储量1180万吨,已经开采92.88万吨,剩余1087.12万吨,规划开采区占地面积2.2km2,已开采0.35km2;废土石剥离量共18.172 Mm3,已剥离约3.5 Mm3,分布东西两个排土场,第4年开始内排。

2、P48补充矿区分布图。

3、P53本项目规划开采区占地面积2.2km2,已开采0.35km2,附属设施(包括排土场、生活办公区、矿区道路等)占地0.0543km2。

根据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有效期XX年5月—2018年5月,服务期满本矿区要做闭矿修复,所有占地均为临时占地,占地类型为荒漠,低于5%覆盖度草地。

本矿在开采过程中对地面实际造成破坏的工程占地基本情况详见表3.7-1。

4、P77,见污染源汇总。

修改意见(二)按照补办环评完善工程分析内容。

细化工艺流程、排污节点及污染源分析;按照污染物产生节点逐一分析各产污工序是否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是否可行,对已建成但不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提出明确的整改方案。

1、P53,完善了工程分析内容。

2、P45,由于本项目大部分环保设施和措施没有到位,因此,产生了以下污染和影响环境问题:①本项目采暖期150天,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原选用1台DZH4—1.25—AⅡ型蒸汽锅炉,供各建筑物采暖。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豫环办〔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既有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通知如下: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一)切实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2022年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动省辖市级建设项目(“两高一危”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下放。

对于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抓紧放权到位;对于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

结合我省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酒类制造、卷烟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制品等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具体实施清单见附件1。

(三)推进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第一批在信阳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开发区名单见附件2)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具体改革内容是:开发区内除了“两高”、矿山开采、核与辐射以及不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常规审批方式。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2016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公告2016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予以公告。

各省辖市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目录以及县(市)环保部门承接能力,适度调整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本目录以外的核与辐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风电、化工石化、医药、屠宰、电镀、造纸、酿造、轧钢、危废集中处置、农业水利水电、管线内河航运、矿山采选、旅游开发项目以及省级审批项目以外的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应由省辖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不得下放。

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按照新的审批权限办理;其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51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4月28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6•【字号】〔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保证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豫政〔2012〕14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环保厅及办公室公文形式(一)豫环党经省环保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省委及省委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等,用《中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文件》的形式印发。

(二)豫环省环保厅规范性文件,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重大事项,事关全厅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三)豫环文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单项工作,以省环保厅名义转发、印发业务工作的文件,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批复,业务工作的通知、通报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四)豫环函以省环保厅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形式印发。

(五)豫环审行政许可范围内有关审批的批件、回复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六)豫环明电以省环保厅名义所发的紧急通知,用《内部明电》的形式印发。

(七)豫环办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会议通知,一般性工作的安排布置,需要在省环保厅机关内部、直属各单位执行的制度以及需要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事项,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

(八)豫环办函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的形式印发。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指南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指南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南(工业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申请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工作程序如下:1、验收监测受理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监测时应出具正式申请函,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申请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附件3)。

对申请资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对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待建设单位将申请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受理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8号院乙接待室邮政编码:100012受理电话:传真:2、现场勘查已受理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排项目负责人前往现场勘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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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1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1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1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统筹安排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和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1年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二〇一一年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环评管理工作要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充分发挥环评在促进污染减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环评管理,控制污染增量,服务发展大局,防范环境风险,努力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办好省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对省联审联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定期集体会商项目,实施旬调度、月通报、季总结、年评比制度,确保应批尽批。

二、加强产业集聚区环境管理1、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集聚区”创建活动,对全省产业集聚区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进行重点培育,力争年内命名10个“环境友好型集聚区”。

2、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中的3项环保指标,认真组织基础数据采集,每季度调度一次,认真负责地参与省政府对集聚区的综合考评。

三、组织开展调研活动1、《河南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列入2011年度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调研计划,今年务必完成调研任务,为明年规章的正式出台做好充分准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通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通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豫环文〔2015〕261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通报的通知豫环文〔2015〕26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单位:2015年11月2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报》(环办函〔2015〕1899号),现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公众参与工作,把公众参与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2. 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环评单位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公众参与工作,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和真实性,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对公众参与的结论负责。

3. 对环境敏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可通过在当地电视台或当地主流报纸进行公示、咨询专家意见、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充分征求公众意见,认真采纳吸收公众参与合理诉求。

附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报(环办函〔2015〕1899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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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09〕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
件的通知
各有关环评机构: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效率,规范报告书附件内容,现就报告书附件内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书》必附的附件
(一)环评委托书;
(二)对列入备案项目名录的项目,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三)省辖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环评文件执行标准的意见;
— 1 —
(四)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政府环保搬迁文件、城市规划、土地、水保、南水北调、安全、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等);
(五)环保搬迁计划及方案、企业承诺书等;
(六)公众参与会议纪要及签名、有代表性的公众参与调查表(3份以内)等;
(七)建设单位对项目公众参与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文件;
(八)建设单位对现有工程存在环保问题出具的整改方案与承诺;
(九)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组成员名单
(十)《报告书》修改说明或清单;
(十一)环评审批登记表、清洁生产登记表;
(十二)开展环境监测的,附监测单位资质文件;
(十三)需要确定固废性质、种类的,附固废成分分析报告。

二、《报告书》另需单独提供的附件
(一)环境监测报告;
(二)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确定下达处罚决定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处罚文件、缴费发票、当地环保部门监管意见、企业守法承诺等原件(除缴费发票);
(三)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政府环保搬迁文件、— 2 —
城市规划、土地、水保、南水北调、安全、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等)原件;
(四)环保搬迁计划及方案、企业承诺书等原件;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总量核定文件原件;
(六)省辖市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原件。

三、《报告书》不必提供的附件
(一)固废、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协议;
(二)工程供水、供电、供汽协议;
(三)原辅材料供应协议及成分分析报告;
(四)副产品销售协议;
(五)企业与搬迁户的搬迁协议;
(六)公众参与公示简本;
(七)当地政府对项目建设支持文件、会议文件、协调文件等。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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