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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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
1.中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的原因,在于是在生产环节对销售征税(即销项税),但要扣除购买生产投入缴纳的税收(即进项税),因此是销项税扣除进项税的余额。理论上,如果销项税、进项税的税率相同,可以证明增值税的税基就等于销售额扣除投入的余额,而销售额扣除投入的余额也就是生产法增加值,增值税理论上是对生产环节的增加值征税。但我们知道,增加值如果按支出法计算,等于消费加投资,因此对增加值征税意味着既对购买消费征税,也对投资征税。国外标准的增值税是消费税,因此在生产环节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要作为生产投入从税基中扣除,或要将在生产环节购置固定资产投资品缴纳的税收完全抵扣。中国的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征税,但并不允许将在生产环节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作为生产投入从税基中扣除,或者说,也不允许将在生产环节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缴纳的税收作为进项税完全抵扣,因此中国的增值税本质上既对消费征税,也对投资征税,是生产型的,而非消费型的。
2.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相应的税基相当于消费加投资等。如果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那么,假设不考虑对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抵扣引起的投资和消费的间接和动态影响,就可以在保持具体年度增值税收入(比如,2005年)不变的条件下简单地换算成消费税率(比如,23%)。但是,如果考虑对固定资产投资实施税收低扣引起的投资和消费的间接影响和动态影响,换算成的消费税率则很可能要低于23%,甚至低于17%。这是因
为对固定资产投资实施税收低扣会刺激投资、扩大收入、进而扩大消费,在一些条件下从而使消费税率低于17%。当然,现实中消费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到比上期的增加值还大;但理论上存在增值税转型会使消费的有效税率低于17%的可能性。
增值税类型及其特点
增值税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法国后,就理论而言,有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区别点在于税基增值额的扣除范围的不同。生产型:增值额=当期收入-当期外购的流动资产;消费型:增值额=当期收入-当期外购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收入型:增值额=当期收入-当期外购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折旧。
由于扣除范围不同,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生产发展带来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首先,生产型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不予扣除,导致增值额基数增大,纳税人设备更新速度越快,科技含量越高,税负越重。特点是:抑制投资,不鼓励设备更新,实行的结果自然是全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下降,特别是对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其次,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允许将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一次扣除,纳税人外购的设备越先进、科技含量越高,其当期税负越轻,设备更新的价值额、更新的次数与当期税负成反比效应。因而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的特点大不相同,它极力鼓励纳税人更新技术装备,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全社会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这是消费型增值税的优势所在。第三,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特点相似,差别在于扣除的时间不同。
综上所述,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更适应现代化、专业化的工业生产。而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抑制投资的作用,在投资过热、固定资产建设规模过大的经济时期,生产型增值税的作用非常明显。如1994年新税法之所以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其历史背景就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年增长率达到20%左右。为控制重复建设、投资过热,新
税法选择了生产型,结果投资热逐渐降温,至1996年投资增长率降至14.8%,过热问题得到了适度的缓解。所以,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适时选择不同的类型有助于经济稳定发展。
二、开征消费型增值税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