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监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规定(铁建设[201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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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B04
伪造使用监理人员证件
3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5
签署的质量验收资料与实际明显不符合
——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2月
B06
不进行现场检验签署质量验收资料
2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7
委托他人代签工程资料
2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8
与其他单位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
特别重大
2年以上﹡
2年以上﹡
3年以上﹡
重大
1年以上﹡
1年以上﹡
2年以上﹡
较大
6月以上
6月以上
1年以上﹡
一般
3月以上
3月以上
6月以上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编号
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企业公布期限
个人公布期限
B01
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累计人数达到20%
6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B02
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6月﹡
——
B03
监理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
3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2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9
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
2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10
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监理项目不廉洁行为人员达3人的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认定为较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3.认定为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1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
1.检查组、调查组应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核实、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一般责任的追究建议送建设单位,较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重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铁道部检查组或调查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同时报部领导。
2.建设单位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立即组织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2.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超出开工报告批复范围组织建设的;土地、节能、环保等未经批准同意工点开工的。
3.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监管不力的。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已验工程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铁建设[2007]136号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七年七月十七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关于编制2006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1026号)和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修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函》(建技函[2005]15号)要求,在原《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l0402-2003)基础上修订而成。

2003年颁布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填补了铁路监理行业的空白,明确了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的深入开展,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迫切要求准确把握监理工作地位和作用,合理调整监理工作内容,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理工作。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监理工作等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必须对原《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时进行修订,使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具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适应铁路建设的需要。

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两章内容,删除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一章,合并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两章,同时对原有章节内容做了适当修改。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3章,另有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工地会议、监理资料管理。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2•【文号】铁建设〔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5号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铁建设[2008]56号)、《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9号)同时废止。

2012年5月22日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监督,依据《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铁道部对铁道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分标前、标中和标后三个阶段。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应依法进行,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监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简称驻部监察局)依法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和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进行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人员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铁道部计划司负责监督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相关内容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铁道部建设司和驻部监察局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每年对组织招标的铁路局和部管铁路公司抽查比例不低于30%。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7•【文号】铁建设[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2007年9月17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5•【文号】铁建设〔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31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铁路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2.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1-铁建设2010-162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1-铁建设2010-162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2号)时间:2011.01.24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已批复初步设计或已开工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对在建风险工程进行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建设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03•【文号】铁建设[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3号)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将监理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纳入合同,并开始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于2008年4月10日前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对承担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监理信用评价包括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是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铁道部主管部门汇总公布各建设单位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监理信用评价每年4-9月,10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评价期。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04]7号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04]7号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04]7号2004年1月29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外资、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铁通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部令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按规定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人可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在建工程追加工作量,原中标人有能力承担且不改变原委托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0〕4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0〕4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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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基本建设 标准 规程 通知 抄送:新疆建设兵团建工集团,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 号集团,中建、中交股份公司,中水建设集团,中国安 能建设总公司,中煤三建公司,各设计院,铁五院,中 铁设计咨询集团,通号设计院,中铁电化院,各工程局, 各监理公司,铁科院,经规院,铁道出版社,铁道工程 协会,鉴定、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政法、计 划、财务、科技、安监司,运输局。 铁道部办公厅 2010 年 1 月 5 日印发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0〕4 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 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TB10443-2010),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既有有关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定与本铁路工程技术标准 所、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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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9]171号)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监理管理制度汇编[最新]

铁路监理管理制度汇编[最新]

铁路监理管理制度汇编[最新]铁路监理管理制度是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其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工程质量的优劣。

为确保铁路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中国铁路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监理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这些制度进行汇编,帮助读者了解铁路监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内容。

一、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制度1.《铁路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铁路总公司铁建[2012]15号文件)该规定制定了铁路工程监理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包括监理任务的确定、监理人员的确认、监理组织的建立、监理计划的编制、监理工作的实施、监理报告的编制、监理结算的审核等内容。

2.《铁路工程施工监理标准》(铁路总公司铁建[2001]22号文件)该标准规定了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的质量标准、监理程序及监理员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等内容,是指导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总公司铁建[2000]3号文件)该规定阐述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质量监督组织的建立、人员要求、监督计划编制、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流程等内容。

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铁建[2015]295号文件)该条例规定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方式、监督方法、监督机构的责任及监督检查的内容等,明确了各方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三、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制度1.《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规定》(铁路总公司铁建[2005]2号文件)该规定阐述了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目的、原则及相关责任,包括监理人员资格、安全监理计划,监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处理,以及监理报告和结论等内容。

2.《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标准》(铁路总公司铁建[2005]22号文件)该标准明确了施工安全监理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包括监督施工人员的作业现场安全、施工设备安全、人员劳动安全以及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的处理及解决等内容。

四、铁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管理制度1.《铁路线路质量检验评定条例》(铁路总公司铁建[2011]1号文件)该条例规定了铁路线路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范围、目标、方法和程序,包括工程验收、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结果通报等内容。

铁道部关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137号

铁道部关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137号

铁道部关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铁道部关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7]137号)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提高铁路工程监理水平,促进铁路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2007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铁路工程监理合同必须严格执行新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建设〔2007〕1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见附件)。

铁道部原发《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同时废止,《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中施工监理费执行本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结束——。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国铁科法〔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铁通,中国铁物,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批清理,同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的原铁道部工程建设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十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的文件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评审,《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铁建设〔2007〕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铁建设〔2009〕21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铁建设〔2011〕108号)、《关于组建铁路隧道专>抢险救援队伍的通知》(铁建设〔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8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通知》(铁建设〔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关于加强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铁鉴〔2008〕2号)共14个文件主要涉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企业内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0)36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0)36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0〕3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施工图审核工作,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81号)、《关于铁路重点旅客车站施工图文件审核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325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施工图审核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9〕78号)同时废止。

2010年4月1日前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施工图审核费用不再调整;2010年4月1日后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按本办法执行,较初步设计批复增加的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

请各单位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一○年三月八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工作,具体审核工作可委托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实施。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2•【文号】铁质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检测前,应制定具体的检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组织方式、检测机构、检测内容、检测指标、检测数量、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经领导审批或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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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管理暂行办法
(铁建设[2010]131号 2010年8月5日)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
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以第一次记录为准,不重复记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在本项目设立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公示期间,被公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公示结束10天内,将确认的不良行为报监督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条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监督站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不良行为的内容、单位及责任人等书面报送工程监督总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建设项目监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监督站应立即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监督总站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等,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等将所发现的问题转给铁道部后,部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企业自查发现并处理的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B04—B10项的问题,对于自查发现并已整改的问题,只记录监理直接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工程监督总站对每季度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上公布。

其中,工程监督总站收到或确定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工程监督总站提出申诉,工程监督总站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铁路监理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人员,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
为的总监理工程师,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培训证书;处理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和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建设项目从事监理或其他工作,5日内离开工地,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1.记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2.已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理人员,在公布期限内被再次记录的(公布期限将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良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取消个人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不良行为公布后30日内,监理企业应将不良行为整改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报建设单位和监督站,监督站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工程监督总站,工程监督总站汇总后报建设管理司。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直至清除出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认定工作,对漏报、瞒报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监督站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报送工作,相关工作纳入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不良行为记录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建设管理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严格审查拟上场监理人员名单,严禁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参与项目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对在建项目申请更换监理人员进行审查,严禁其他项目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进入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不得将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充
当合格监理人员派到新建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违者比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B01项记监理单位重大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八条监理信用评价期内,监理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项目,项目监理信用评价直接评为丙级。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报表上报单位:上报日期:
证件名称填写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可增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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