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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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从保险业务中获得的资金,它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资产,也是保险公司运作的重要基础。

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履行能力和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其保险业务的承保、赔付、储备等需要,并在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下,根据风险偏好、投资目标、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进行投资运用。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为了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投资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投资品种: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为主,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品种应当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2. 投资期限: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以中长期投资为主,短期投资应当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3. 投资比例: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控制不同投资品种的比例,避免过度集中投资。

4. 投资风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控制风险,防范投资损失,确保资金安全。

三、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为了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有效运用,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下制度:1. 投资决策制度:包括投资标准、投资程序、投资决策权限等。

2.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

3. 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包括投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程序、评价结果等。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种类、原则、限制以及监管要求等内容。

首先是保险资金的种类。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资金包括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储备金以及其他以投资性使用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运用范围是相对固定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运用,不能私自挪用。

其次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是安全、稳健、流动和高效。

保险公司在投资运用保险资金时,需要遵循风险可控、收益稳健、流动性强以及合规合法的原则。

第三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为了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保险公司在运用资金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和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全部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保险单证券保管账户中,并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此外,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外部非保险机构发放贷款,不能向没有偿还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贷款。

最后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要求。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的监管要求。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险资金的合规运用和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接受资金运用的检查和审计。

综上所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明确的原则和限制,保险公司能够更加安全、稳健、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监管要求的加强也能够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防止保险公司违规运用资金,减少风险的发生。

最终,这将有助于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保险资金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资金管理活动。

1.3 保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保险资金来源及运用2.1 保险资金来源包括: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2.2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支付赔款和给付保险金;(2)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5)其他合法运用。

2.3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循风险分散原则,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非法集资;(2)洗钱;(3)境内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者运用。

三、保险资金投资比例及风险控制3.1 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其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3.2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其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3.3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可控。

四、保险资金委托管理4.1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保险资金管理。

4.2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保险资金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2)具有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制度;(3)具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4)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五、保险资金信息披露5.1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资金运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5.2 保险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以下信息:(1)保险资金运用政策;(2)保险资金运用情况;(3)保险资金委托管理情况;(4)其他相关信息。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XXXX0805精编版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XXXX0805精编版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XXXX0805精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保险资金运用应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收益适度的原则,充分保障保险资金安全,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险保障,积极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法定资本规模和经营能力确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并建立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审查、内部审计、业务监管等,确保保险资金合规运用。

第五条保险资金运用应强调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分散、风险定量衡量、风险控制等机制,确保投资风险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政策。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根据资金运用政策,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合理、适当,并按照投资决策程序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章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第七条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性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应保证资金安全,避免重大损失。

(二)流动性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应充分考虑资金流动性需求,确保资金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变现。

(三)稳健性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应注重稳健性,避免投资损失过大。

(四)收益性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应追求一定程度的投资收益,为保险公司创造价值。

第三章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和监管第八条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守以下限制:(一)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资金,应全部用于投资风险较小、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

(二)保险公司的营运账户资金,仅限于用于支付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和赔款。

(三)保险公司不得进行其他非保险产业的投资。

第九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应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要求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基金、房地产、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领域。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制定投资限额,明确不同类型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额,确保投资分散,避免大额单一投资的风险。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投资期限,确保流动性需求的满足。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以《有关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为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和法人保险机构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有关财务规定做出了独立的规定,包括稳定性投资、灵活性投资和现金的管理、兴投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等。

一、稳定性投资
保险机构应将保证履行保险合同的其他责任以及保障保险机构行使履行保险合同的权利的内容考虑在内,实施稳定性投资,投资安全健康,不含投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票据、国债、短期货币资金市场工具(不超过六个月)、合格债券;
(二)一定运作期限内的银行存款、专项投资合同及投资、境外投资;
(三)符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其他投资。

二、灵活性投资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安全健康,谨慎运用,追求回报最大化,促进保险机构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的提高,适当增加风险。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存款、活期存款、余额宝等;
(二)银行、政府和企业债券;
(三)股权、基金和保险产品;
(四)符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其他投资。

三、现金管理
保险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将现金用于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

以下现金管理方式需经保险机构的董事会批准:
(一)保险机构可支整存款、定活两便。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取得的各类资金,包括保险费、保险责任准备金、保费准备金等。

这些资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而筹集的,其安全和合理的运用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业整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根据《保险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保险基金的运用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和要求。

保险资金的运用应以保险责任和合同规定为基础,注重资金安全、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并要求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合理配置资金,在全面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保险资金的运用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委托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多种方式。

保险公司在运用资金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业务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和方式,并且要适当分散投资风险,避免集中投资于少数项目。

保险资金的运用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运用资金时需要依法合规,遵守金融市场的规则,并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在运用资金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保险公司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资金运用情况,让投资者了解运用情况和风险状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还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专门负责资金运用管理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运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保险公司需要合规、稳健地运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同时追求合理的收益。

只有在资本市场的规范运作下,保险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总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的发布对于规范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和管理,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金运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为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方法篇一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均简称"基金')。

第三条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法,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平安、增值的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其次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满意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力量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特地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特地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投资决策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系统。

偿付力量充分率小于百分之百的保险公司,应实行乐观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力量状况,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提高偿付力量的整改方案和投资决策、运作方案。

第六条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品德良好、正直诚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未受过刑事惩罚或者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峻行政惩罚;(三)高级管理人第一文库网员须具备必要的金融、证券、法律等有关学问,熟识证券投资运作,具有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受。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四)主要业务人员应熟识有关的业务规章及业务操作程序,具有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受并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投资的行为。

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资产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的投资行为,保监会于2024年修订了该暂行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证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暂行办法的原则包括:1.合法合规原则:保险公司运用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分散投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不同的资产类别、行业、地区进行投资,降低风险。

3.风险控制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4.收益优先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条件和自身状况,追求稳健的资产增值。

三、投资种类根据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上市股票、不动产、基金、银行存款等多种种类的资产。

但是,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投资,如股权投资、信托投资等,保监会对其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

四、投资比例暂行办法对于不同类别的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以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

具体的比例限制将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测算,并由保监会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五、风险控制要求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暂行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包括:1.审慎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2.风险分散:保险公司应当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行业、地区和资产种类,降低风险集中度。

3.资产质量监控:保险公司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六、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于其投资活动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和公众能够了解到资金的运用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保监会和社会公众披露其资金运用的规模、投资组合、收益情况等信息。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暂行办法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8月31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8月31日

首先,该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必须坚持风险第一原则,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保险公司应该制定科学的风险
管理措施,明确资产分类、投资限额和操作程序,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制度。

其次,该法规规定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和限额。

保险公司可以将保
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各类金融工具,但需按照一
定比例进行限制,以确保投资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此外,对于特定
领域的投资,如房地产、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等,也制定了具体的限制和要求。

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决策、资产评估、资产运营、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
时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合规。

此外,
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法定要求向监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披露资产运营情况,
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
职责和操作流程,禁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或违规操作。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各类
风险。

总结起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
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这对于保
护保险利益、保障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和指导原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本文将针对这一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收取的资金,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投资和运作。

这一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额、投资方式、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导。

首先,该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领域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不动产等,但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投资,如股权投资、大宗商品交易等,设立了相对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

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控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该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限额进行了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了不同的投资限额。

这种做法既避免了保险公司过度投资造成的风险,又鼓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合理运用资金。

再次,该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进行了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根据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等要求,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最后,该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和评估投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还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投资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增强对投资的透明度和监管的可行性。

总的来说,202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的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指导。

通过明确投资范围、投资限额、投资方式和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提高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率,并确保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性。

同时,这一暂行办法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透明度,并增强了监管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资金,同时也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分析、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投资的长期稳健性和综合效益。

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中国保监会最新发布的管理保险资金投资运营的法律法规。

该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风险管控、信息披露等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的投资运营行为,保护保险资金安全。

首先,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等多个领域。

其中,债券投资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方式,要求保险公司的债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70%。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一定比例的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以提升资金的收益。

其次,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也受到重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合理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监测、评估和控制。

在风险评估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内控自评和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此外,保险资金的运用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重要财务信息,并按照规定披露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

保险公司还应当定期披露资产配置情况、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偏好等信息,以增强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

综上所述,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运营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通过明确投资方向、加强风险管控和信息披露,可有效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暂行
办法也为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提供了指导,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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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文档Document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 nsurance fund utilization编订:JinTai College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20xx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9号发布根据20xx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是保险公司管理的重要资产,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经营安全至关重要。

为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1.本办法是为了规范保险机构资金投资行为,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流动、稳健的运用,促进保险业良性发展而制定。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3.对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金运用原则1.安全性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资产负债相衔接、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风险可控、风险分散、风险适度的原则。

2.流动性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应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确保按时兑付保单理赔、储备金和保险准备金等款项的需要。

3.收益性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应追求稳健收益,但同时要防范风险,要求资产配置应在风险可控范围内。

第三条保险资金投资范围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2.股票类资产:包括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等股票类资产。

3.不动产类资产:包括商业地产、住宅地产等房地产领域的资产。

4.其他金融资产: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托产品等其他金融领域的资产。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1.投资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

2.风险管理和控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测量和控制。

3.分散投资:保险公司应根据资金运用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分散投资,避免集中投资于某一资产或行业。

第五条监督管理1.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将依法追究责任。

2.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保监会报告资产配置情况、资金运用收益等信息。

结语《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资金的安全、流动和收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资金运用管理,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用,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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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

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七)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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