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营改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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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主要内容

一、企业纳税基础

二、增值税相关知识

三、“营改增”的主要背景

四、“营改增”:结构性减负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六、“营改增”后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七、“营改增”中的纳税筹划

–关税(央)

一、企业纳税基础

当前税情:税类结构(2010)

流转税:61.8%

企业所得税

21.1%个人所得税

6.4%

其它10.7%

二、增值税相关知识要素增值税

纳税主体从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

“营改增”之前

的征税对象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营改增”之前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购进扣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购进项目金额×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二、增值税相关知识

–基本联次:发票联(购买方核算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购买方报送税务机关

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

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三种情形: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个人以及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2)普通发票:按行业设计

–销售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不符合专用发票开具条件的,开具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一般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应纳税额核算的会计凭证

三、“营改增”的主要背景

• 1. 从税制完善角度看,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同等条件下营业税所承担的税负大于增值税,而且还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一般纳税人只能抵扣外购材料、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外购生产性服务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导致企业优先从内部获取服务,而非外购服务,

不利于制造业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减少服务

业的市场份额,影响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增值税的税基应当尽可能地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 2. 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角度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和专业化分工。

–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很难划分销售商品和服务

三、“营改增”的主要背景

–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很难区分商品和服务• 4. 从纳税成本角度看,“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可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采购的机器设备等支出负担的增值税不能在下一环节抵扣,由此

负担的成本转化为下一环节定价时的营业额,又导

致相应的营业税的增加

–服务行业分工越细致,交易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由此造成征收营业税得行业与征收增值税的

行业税负不平等,削弱服务业的发展

–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可以使商品和劳务所负担的税额减少,可以相应增加生产者和

消费者的剩余,有利于扩大供给和消费需求

–交通运输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属生产性服务业

四、“营改增”:结构性减负

–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输发票已经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

–向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咨询

和转让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

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第二阶段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2012年8月1日–北京、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等10个省市•第三阶段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

•第二批试点行业:2014年1月1日

–铁路运输、邮电通讯:11%

•企业更新设备和扩大投资积极性大幅提升。

四、“营改增”:结构性减负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项目均能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了采购成本,大大提高了企业更

新设备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

–天津市2013年三季度营改增试点企业月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1.2亿元,比上半年月均投资增长22.54% •促进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外包和主辅分离。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使一些企业将研发、设计等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促进分工的专业化,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013年广东全省已有34.75%的纳税人考虑或正在实施主辅分离,26.94%的纳税人将部分业务外包

给其他公司;8月以来山东省潍坊市试点行业共剥

离出新企业2000户,比前6年的总分离户数还多

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以及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 1.税收收入归属。增值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分享,营业税除少数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中央外,其余归地方。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营改增”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地方财政,税款分别入库。

• 2.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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