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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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门诊接诊医生详细询问病史、细致的体格检查及认真的病历记录;以口述的形式介绍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告知病人所患疾病、严重程度及预后;即将采取的治疗措施和可能达到的效果;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治疗期间需观察、注意的问题;若患方不同意进行必要诊疗行为,在门诊病历中注明。

二、急危重症患者,由接诊医师第一时间以书面病危通知形式交待病情,内容应包括初步诊断、可能的病情变化及预后等,医患双方签宇。

三、有住院指征拒绝住院者,申明利弊,接诊医生以书面形式交待病情,患方签署意见,医患双方签字。

四、患者入院后,医师需结合病史选择恰当的辅助检查,并由经医师、护士以口述形式向患者本人、家属或监护人交待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

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医患双方签字。

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等。

五、非手术病人必须在入院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与病人或家属谈话;由于诊断未明、手术方案未定、基础疾病未控制等原因使入院后手术准备时间超过5天,须知情谈话;入院不拟手术的,须有72小时内谈话。

内容应包括初步诊断、目前治疗、替代治疗方案、可能的病情变化,下一步措施和可能达到的效果、预后及注意事项等,要有经管医师和患方签字。

六、病人住院期间如出现病情变化或改变诊治方案时,经管医师应及时与病人或家属谈话,交待病情及治疗措施,签署确认意见并签字。

七、急危重症患者,由接诊医师第一时间以书面病危通知形式交待病情,内容应包括初步诊断、可能的病情变化及预后等,医患双方签字。

八、技术方法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经管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应给患者一个在高花费和低花费治疗方法之间的选择机会,取得同意并签字。

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凡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或治疗时,经管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取得同意并签字。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_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_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_知情同意告知制度(Informed Consent)是指在进行医疗、科研等活动中,医生、研究人员等提供详尽信息给予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让其明确了解将要进行的程序、治疗或研究的目的、风险、效益等内容,并在完全理解并同意后签署相关文件,表示自愿参与。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现代医疗和科研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日益受到重视。

首先,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保障了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医生、研究人员与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坦诚沟通,将医疗、科研、治疗等活动的重要信息以易懂的方式传达给他们。

通过这种交流,个人可以全面了解其参与的风险、效益等因素,作出自主、理性的决策。

这种信息对称性的管控方式避免了专业知识与权力不对等的情况发生,确保个人自主决策的权利。

其次,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提升了医学和科研的质量和可信度。

在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下,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可以充分询问,理解治疗或研究的程序、方法和预期结果。

同时,他们也有权拒绝参与或终止已经参与的活动。

这种机制确保了个体参与医学或科研活动的真实意愿,使得研究结果具有可信度和可复制性。

再次,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可以增强医患间的信任。

医患关系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关系。

通过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医生能够将他们的建议与信息完全透明地传达给患者。

患者能够理解医生的治疗方案、方法及风险,并自主决策是否接受。

这种平等和互信的沟通过程使得患者更加愿意接受医生的意见,而医生也更加明确了解患者对于治疗方案的意见和态度。

这种双方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最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也有助于全社会对医学科研的监督和评价。

医学科研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仅仅依靠医生、研究人员的自律,不足以保证其广告、宣传、纪录等工作的透明和按规定运作。

而通过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公众可以充分了解研究项目的内容、目的和结果,可以对研究活动的合规性、伦理性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种方式有助于加强对研究者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并提高科学研究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同时得到患者的自由意愿和真实授权,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知情、选择和参与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一、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包括患者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法、治疗目的、预后情况、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医务人员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地告知患者,确保其理解。

二、患者同意患者同意是指患者在知悉所接受医疗服务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接受治疗并签署同意书或口头表示同意的行为。

患者对是否接受治疗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意愿。

同意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和欺骗的。

三、告知和同意的程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确保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医学信息。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告知、书面告知或使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患者,并留下相关的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尊重地与患者进行交流,了解其状况、需求和意愿。

同时,医生应将医学专业知识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患者,帮助患者做出决策。

患者在理解情况后,有权拒绝或接受医疗干预,必要时可以征求亲友的意见。

如果患者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力,医务人员还应征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大手术、器官移植、试验性治疗等涉及高风险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和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告知,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知情同意的限制患者的知情同意可以是有条件的,但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患者无法自主决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不需要患者的明确同意。

同时,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仍然要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医患关系的信任度。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患者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有权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的相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做出选择:接受或拒绝。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在医疗活动中获悉的患者隐私应当保密。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般包括:1.医疗资料知情权。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

医疗机构有提供义务。

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情况的客观病历。

2.诊疗过程知情权。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为更好地维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等,特作以下规定:1. 医务人员在全程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其他权利,保护患者的隐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2. 患者在住院、接受手术、进行有创操作前,主管医师要以通俗的语言,向患者本人或授权委托人进行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对患者或授权委托人或家属的咨询耐心解释,说明各种处置的必要性以及预后等情况,使患方理解并同意签名。

3. 向患者或授权委托人或亲属解释并征得同意签名的工作,由主管医师负责,不得由实习医师进行。

4. 各种知情同意书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

遇有特殊情况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无法签字时,可由患者的近亲属或患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名,但经治医师必须在病程记录中作出记录,应包括:(1) 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不能签名的原因;(2)知情同意措施的必要性和风险性;(3)因等待签名而推迟将采取措施有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

但遇极个别急诊手术或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时,或由于患者神志不清,又无家属在场,无法征得患者或亲属签名同意的,必须在病历中写明抢救措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立即上报请医务科、院总值班或业务副院长批准。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目的:规范医疗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诊疗活动有序进行。

2.使用范围:各临床、医技科室3.定义: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4.内容:4.1 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4.2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包括:4.2.1 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等;4.2.2 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4.2.3 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2.4 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4.2.5 手术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预料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4.2.6 预计需支付的费用。

4.2.7 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4.3 告知时间:4.3.1 进行特殊的检查时;4.3.2 应用新的治疗方法或进行实验治疗时;4.3.3 输血时;4.3.4 进行麻醉手术时;4.3.5 术中改变术式时;4.3.6 拟切除脏器或截肢时;4.3.7 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各方法间取舍困难时;4.3.8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医生指示患者转院时;4.3.9 其他可能出现不良后果时;4.4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向患者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如周围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

4.5 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4.5.1 手术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亲自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其中甲类手术、部分乙类手术及疑难手术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费用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由主管医师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需实施抢救性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平安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领导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响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那么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
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并签全名。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二、在接诊后应口头向病人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

一般告知应征得病人或其亲属同意,但不需要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三、对于病人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主治医师应当向病人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由病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五、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六、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七、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八、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

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九、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建议,尸检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

尸检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记录在病历上。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在病人就医过程中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管理,确保病人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参加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权益与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病人就医过程中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

3. 病情告知原则3.1 全面真实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全面、真实地告知病情,包含病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风险等相关信息,以便病人能够做出理性的医疗决策。

3.2 及时沟通原则医务人员应在了解病情后及时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并供应充分的时间让其充分了解和考虑。

3.3 私密保密原则医务人员应保护病人个人隐私,遵守医疗秘密,除非得到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情信息。

4. 知情同意原则4.1 自由意愿原则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自主决议是否接受特定治疗或手术,医务人员应敬重病人的自由意愿,不得强制施行治疗或手术。

4.2 充分知情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供应充分的治疗方案、预期效果、风险、可能的并发症等信息,以供其作出知情同意决策。

4.3 替代方案说明原则医务人员应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当前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替代选择,以便病人能够作出理性决策。

4.4 特殊情况知情同意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无意识的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与相关法定代理人协商并取得知情同意。

5. 知情同意流程5.1 病情告知与解释医务人员应当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面对面的病情告知与解释,以确保信息转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2 书面知情同意对于需要病人供应书面知情同意的重点手术或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供应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征患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

5.3 征集第三方看法在特殊情况下,如病情多而杂、治疗方案争议较大等,医务人员应当征求其他专家的看法,以确保治疗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4 记录与归档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病人的病情告知过程、知情同意过程及相关签字等信息,并及时将其归档保管。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及获益、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为规范医疗活动,尊重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患沟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3、当患者为不能识别自己行动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因各种缘故原由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需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干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大体的住院时间、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1、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房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同时负责将《入院须知》中的各项内容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请患者、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签字后归入病历。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详细介绍诊疗方案、治疗风险、预后等多项信息,以确保患者在接受诊疗之前充分知晓治疗内容,并在自愿、有知情权的情况下作出决策的一种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当患者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目的、治疗方法、可能的风险和预后等,以使患者能够理解与治疗相关的一切内容。

只有在患者全面了解和清楚同意的情况下,医生才能开始治疗。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可有效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患者作为诊疗的主体,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并与医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通过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能够充分了解治疗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减少对医生的不合理期望和过度要求,降低医患矛盾的发生。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对医生来说也有重要意义。

医生在接受患者的知情同意后,可以更加自信和专注地进行治疗,有利于提高治疗效果和医疗质量。

同时,医生在告知过程中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愿,以便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个体化的诊疗方案制定。

然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有些患者可能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理解能力,对医疗信息理解有限。

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情况,采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向患者解释诊疗方案,确保患者真正理解。

其次,有些治疗方案可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对患者来说可能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医生需要耐心倾听患者的意见和需求,尊重患者的决策。

最后,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需要医生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解释能力,以便能够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总之,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保护患者权益、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制度。

通过充分告知患者,使其了解治疗方案和风险,能够更好地与医生进行沟通和决策。

为了实施好这一制度,医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患者需要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参与治疗过程,医患之间需要建立互信和谐的合作关系。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l、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2、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2.1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知、入院告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2.2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2.3告知对象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2.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院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2.5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2.6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3、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3.l患者入院前告知3.2患者入院时告知3.3治疗过程中的告知a以患者或患者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师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b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c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d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

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患者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e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医患双方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明确医务人员在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信任关系,本医院订立了本《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2. 定义•病情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明确、详尽、真实地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及可能显现的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知情同意: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充分理解病情告知后,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同意。

3. 医务人员责任3.1 病情告知责任•医务人员应在合适的时间和环境下对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如对于紧急情况,应及时告知,并随后进一步认真说明。

•病情告知应采用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语言,以确保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理解。

•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需求和本领,适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解释,除去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困惑和焦虑。

3.2 知情同意责任•医务人员应详尽地向患者或患者家属介绍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的目的、过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患者或患者家属对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有权要求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并有权决议是否同意。

•医务人员应耐性倾听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疑问和看法,并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解答。

3.3 决策本领评估•医务人员应评估患者的决策本领,若患者无法理解或表达本身的选择,应与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未成年患者或法定无行为本领的患者,应与他们的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经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医疗行为。

4. 患者权利和义务4.1 知情权•患者有权获得医务人员供应的病情告知和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包含诊断结果、治疗目的、方法、预后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知情同意决策。

4.2 自主选择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有权在充分了解风险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知情同意或拒绝。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院对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保护病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病情告知第一节病情告知的范围和内容1.医院对病人进行病情告知,应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病情。

2.病情告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及效果、可能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及费用更改情况等。

第二节病情告知的程序和要求1.病情告知应由医院负责人布置专业医师或病例管理人员进行,确保告知内容符合医学知识和相关规定。

2.病情告知应以书面和口头形式相结合,通过书面告知书和面对面的沟通方式,确保病人及其家属充分理解告知内容。

3.在病情告知过程中,医师应倾听病人及其家属的疑虑和需求,耐性解答问题,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帮忙。

4.病情告知应及时更新,随病情变动及时告知病人及其家属。

第三节病人知情同意1.病人在接受治疗前,应当向医院供应知情同意书。

2.医院在为病人供应治疗前,应当向病人进行认真而清楚的解释,确保其理解治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利益和可能的后果。

3.无民事行为本领和限制民事行为本领的病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4.病人对于治疗方案有异议时,医生应当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并敬重病人的意愿。

5.医院应建立知情同意书的档案,包含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和医生的签名,作为治疗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紧急情况下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1.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病人生命安全或避开危害,医生可先进行必需的急救措施,并尽快告知病人及其家属病情和治疗方案。

2.紧急情况下,医生可依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和急救需要,采取临时授权等措施,确保及时进行治疗。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责任1.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病人病情告知及知情同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病人权益的保护。

2.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医院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目的为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患者和家属参与治疗过程。

2.范围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3.定义3.1知情权:是指患者和家属拥有的知晓与其诊疗过程相关内容的权利。

3.2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和家属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某些诊疗措施的实施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并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4.标准医务科、各科室主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诊疗服务范围共同制订医院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他必须获得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目录,具体见《知情同意告知书汇编》。

通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至少每三年回顾一次,培训并教育全体医护人员。

4.1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分为两类: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4.1.1口头知情同意: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操作或治疗,可口头告知,但告知内容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1.2书面知情同意: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告知手续,具体项目见《知情同意告知书汇编》。

4.2知情同意告知形式和内容医护人员要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告知,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谱、照片、多媒体演示等方法,存在语言障碍时请翻译人员帮助。

一般于患者入院24小时内告知,主要内容如下:4.2.1疾病诊断,同时鼓励患者可寻找其他医疗机构或渠道进行循证。

4.2.2告知患者目前的病情及病情的发展。

4.2.3治疗方案:使用药物的名称、用法、可能出现的副反应;特殊检查的目的、程序、痛苦程度、结果及所代表的意义;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对人体有无伤害及伤害的程度、检查费用;患者住院治疗的天数、预计费用等,外科手术要告知患者手术名称。

4.2.4主要负责患者治疗的医师(尤其是主刀医师、特殊诊疗操作医师、管床医师)和护士的姓名及技术背景要告知患者。

4.2.5治疗的优缺点及其他替代治疗方法,必要时提供其他可选择的医院。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一、目的: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化解医患矛盾,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全十大目标(2023版)》三、适用范围:全院四、职责:(一)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督导考核(二)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检查落实(三)全体医务人员要熟知并执行五、内容(一)病人知情同意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1、知情:病人对病情,医疗措施、进修生、实习生和研究生参与的治疗范围风险益处、备用治疗方案、费用开支、临床试验、治疗方案、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等真实情况的了解、被告知的权利。

2、同意:病人在知情的前提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二)知情同意分为两类1、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或治疗,在病人允许、操作者接受水平达到要求并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在向病人或其家属授权委托人交待检查治疗意义并征得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如周围浅表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等。

在留置导尿等操作之前,医务人员应向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交代其必要性、需要患者进行配合、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理解并同意之后,在病程记录上签名。

2、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1)各类手术;(2)麻醉;(3)某些创伤性和高风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纤维支气管镜检、各类内窥镜检查等;(4)输血及血液制品;(5)新业务及新技术;(6)临床试验;(7)化疗、放疗;(8)部门规定的须给予知情同意的其他情况。

(三)医务人员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病人,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及时告知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下信息:1、疾病诊断、可能的原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需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预期的治疗结果、备用治疗方案、治疗成功的可能性、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等。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

根据该制度,医疗机构和医生在进行诊疗或提供治疗方案之前,必须充分向患者告知相关的医疗救治信息、检查项目、治疗方案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利益等内容,确保患者明确知晓并自愿作出决策。

本文将从知情同意的概念、制度实施的意义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知情同意的概念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接受医生或医疗机构的告知,并主动作出知情、理解和自愿的决策。

患者有权知晓其疾病的性质、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与利益,以及其他与治疗有关的信息。

知情同意的原则包括自主权、信息权、选择权和披露权等,这些权益将在制度实施中得到保障,为患者提供更多的参与和决策空间。

二、知情同意制度的意义1. 保护患者权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是切实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全面、透明地告知患者相关信息,患者可以充分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及所面临的治疗风险和效果,从而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2. 促进医患沟通: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拉近,建立了更为平等和有效的沟通机制。

医生将更细致地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而患者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治疗情况,并积极参与决策过程,提高治疗效果和满意度。

3. 避免医疗纠纷: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能够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充分了解治疗风险,减少因为治疗效果不符合期望而引发的纠纷。

同时,医生也可以更加安心地开展工作,增强医患关系的良好环境。

三、知情同意实施的注意事项1. 信息全面透明:医生在告知患者时,应当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医疗信息。

避免选择性地向患者提供有利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信息,并注意口头和书面告知的一致性。

2. 语言简明易懂:医生在告知患者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晦涩难懂的表达方式。

确保患者能够清晰理解相关信息,对医疗选择有正确的判断与决策。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范文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范文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各临床科室: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及河南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

二、对病人告知的内容(-)患者入院时告知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及其亲属在存根中签名并将存根附在《住院通知书》上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或地点。

3、护士应详细告知办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入院后告知1以病人或病人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生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病人所患疾病、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

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效果。

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4、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书写告知书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

5、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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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医院全体员工维护病人和家属权利给予系统的规定,使病人和家属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教育员工认识和主动维护病人及家属的权利。

2.范围
2.1 本制度是医院全体员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为病人医疗服务中维护病人
和家属权利所遵循的规程。

对如何明确、保护和提升病人和家属权利的工作规范及程序进行系统说明。

2.2 本制度是医院维护病人和家属权利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为达到人性化优质服务的目的,
每位员工必须认真阅读和掌握相关文件,严格遵守执行。

3.定义
病人知情同意即是病人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替代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4.职责
4.1 医护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日常诊疗护理工作。

5.标准
5.1 履行病人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
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当病人新入院或首次门诊看病时,在检查治疗之前与其治疗相关的项目,要取得病人总体认同后,方可执行,如果有实习生等人员参与治疗,也要包括在此总体认同中,总体认同的范围也要告知病人及家属,并将总体认同记录在病历中。

5.2 知情同意分为两类:
5.2.1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或治疗,在病人病情允
许、操作者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在向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在入院时已签署《医
患双向承诺书》,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如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
射、脑电图、肌电图等。

5.2.2 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
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
5.2.2.1 各类手术;
5.2.2.2 麻醉;
5.2.2.3 某些创伤性和高风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纤
维支气管镜检、各种内窥镜检查等;
5.2.2.4 输血及血液制品;
5.2.2.5 新业务及新技术;
5.2.2.6 临床试验;
5.2.2.7 化疗、放疗;
5.2.2.8 部门规定的须给予知情同意的其它情况。

5.3 医务人员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病人,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
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及时告知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下信息:
5.3.1 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需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预期的
治疗结果、备用治疗方案、治疗成功的可能性、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等。

5.3.2 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5.3.3 手术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术中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直
接实施该手术的人员等。

5.3.4 康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5.3.5 参与病人治疗的医生或相关治疗小组成员。

5.3.6 预计需要支付的费用。

5.3.7 在治疗过程中,病人可向主管医生了解治疗和处理的结果,对治疗过程中的各种
意外情况,主管医生要及时向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告知,并说明采取的措施,
以得到其配合,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

5.4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
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5.5 对患方履行知情同意人员的要求:
5.5.1 由病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其授权委托人行使病人知情权。

5.5.2 病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应将告知内
容直接告知其本人,必须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5.5.3 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痴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
病人,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5.5.4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病人的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5.5.4.1 病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
造成病人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其授权委托人代为行
使知情同意权;
5.5.4.2 病人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各项诊疗措施,由其
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5.5.4.3 授权委托人由病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近亲属或代理人中选择,按照病人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循序依次担任。

无直系或近亲属的
病人,可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5.5.4.4 病人以授权的方式指定委托代理人,并由双方(病人和其授权委托人)按医院
规定在授权书上签名,授权书一式一份,并附病人本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放入病历中。

病程记录中应记录病人何时指定谁为委托代理人,该授
权委托人代表病人行使其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签署各项医疗活动
同意书。

5.6 对急诊、危重病人,拟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
施麻醉时,在病人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或其家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主诊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在病历上写明紧急处理的必要性,由主诊医生和床位医生两位签字,报医务处批准、备案;夜间和节假日,由两位值班医生签字,报医院总值班批准、备案。

5.7 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要求:
5.7.1 实施检查和治疗前由床位医生、手术前由主刀或第一助手,与病人或其授权委托
人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手术、治疗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病人本
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知情同意,医患双方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操作。

5.7.2 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床位医生必须对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进行输血风险教育,
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其
知情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5.7.3 实施麻醉前,麻醉医生亲自与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详细交待麻醉方式、可能发生
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经病人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知情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
方可实施麻醉。

5.7.4 医疗机构首次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科室必须将其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名称、
风险、技术保障及病人选择情况,报经医务部(如属于科研项目同时报科教科)和
医学伦理委员会论证、审核批准,经病人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知情同意并签署同
意书后,方可安排病人接受治疗。

5.7.5 临床试验须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病人或其授权委
托人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试验,在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安排治疗。

5.7.6 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5.7.7 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
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6.流程(无)
7.表单(无)
8.相关文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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