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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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职能部门:
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精神,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制定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企[2012]16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日
附件1: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最低限度按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提高提取标准,企业提出申请、二级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备案。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非煤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严格执行财企【2012】16号文规定。
第七条安全费用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企业提取、分级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
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2、坚持自提自用的原则。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安全保障基金。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3、坚持重点保证的原则。安全费用要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水害防治、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完善,瓦斯抽放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造和完善等重点环节的需要;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4、坚持专户核算的原则。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二级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具体办法由各二级公司制定)。
第九条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以年度为期限,与生产计划同
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下达执行。
企业的安全费用计划,须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分口编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所在二级公司审核。二级公司对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审核修订后,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各企业执行。安全费用计划应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煤矿监察机构和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十条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必须按照集团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由所在二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订货。
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擅自采购。
第十二条改造建设矿井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需要招标的工程要按照集团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所在二级公司基建部负责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
各二级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专业部门、质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