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第一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附件1: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围(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
(二)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目录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条件(一)企业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二)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五)有经过省级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报资料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承诺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施工技术规范);(五)设区市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装订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审查原件);(六)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粘土砖生产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管理规程;(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九)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产品照片;(十一)《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原《认定证书》、两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反馈意见。
豫财办综(2008)98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为加强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要求,省财政厅、建设厅重新修订了《河南省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上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施工等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10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8元。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5元征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及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现修订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李楷,************;蒋德勇,************。
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2.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关于修订并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

关于修订并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新墙办[2009]9号各市、县(市)新墙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要求,浙江省新墙办对《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浙新墙办〔2007〕5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一、下放新型墙体材料初步认定权限将我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烧结类产品除外)初步认定权限下放至各县(市)新墙办。
由申报新墙材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所在地新墙办受理申请,组织认定,负责监督管理。
烧结类产品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墙办受理申请,报市级新墙办初审后上报省新墙办,由省新墙办组织认定或视情委托市级新墙办认定。
二、调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依据部分新墙材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所调整,由减半征收改为即征即退50%,财税[2001]198号文作废,减税依据调整为财税〔2008〕156号。
三、调整适用范围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省外产品不属于认定范围。
四、调整申请受理期限认定及换证的申请受理由每个季度受理一次,改为每个月受理一次。
受理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二○○九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产能、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核活动。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浙江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按规定比例给予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优惠政策。
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湘墙办字[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湘墙办字〔2009〕5号)各市州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根据国家有关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条款,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名单附件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经济委员会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制度。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产品认定。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六条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材行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为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材料的市场秩序,保证我市建筑市场采用或选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根据国办发[2005]33号文、建设部143号令、《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37号)、《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1号)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定点企业管理办法》(鄂墙革办[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节能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对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工程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登记管理日常工作,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办)组织实施。
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由市墙革办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六条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设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用能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负责。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https://img.taocdn.com/s3/m/48c99f7dad02de80d4d840b5.png)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山东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墙改办,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2.14•【字号】鲁建发[1999]4号•【施行日期】199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鲁建发[1999]4号)各市地建委、新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墙改办联系。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实心粘土砖以外的建筑用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产品。
第四条省新型墙材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的认定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及管理范围。
第五条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其证书由省墙改办统一制发。
第六条凡经认定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用于建筑工程后,可办理“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手续;非经认定的均不能办理“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手续。
已取得省建委建设新讲述、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同时办理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有关标准;(四)产品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工艺先进,有推广应用价值。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皖经信原材料〔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市、直管县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和省编办《关于省经信委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批复》(皖编办〔2017〕427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办法》。
现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通过我委()电子政务“企业云服务平台”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系统办理。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以下简称产品确认),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及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承担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材料审核等日常具体工作。
市、县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管理机构承担本地产品确认初审、管理等工作。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不 同 废 水 加 量 范 围 :
l/l 00 ~ l l 00 / 000
6 ,近 共 沸 混 合 制 冷 _质 3 I 二
组 分 特 点 : 含 C C, 共 沸 。 不 F 近
滑 移温 度 :.一 l 05 ℃
各 种 空 调 制 冷 剂 , 不 改 动 设 备
及 润 滑 油 可 育 接 替 换 R 2、 2 l R2
C P值 : . 5 l 0 O 10 一 ,7
排 气 温 度 降 低 : ℃ D 1  ̄ 5 0C
节能 效果 :0 一 2 % ( l% 0 与替 代前 相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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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 气 压 ( 5()0 6 一 1 1 MP 2  ̄ :. 7 . 4 a 2 燃烧 性 : 燃 或 不可燃 不 相 对 性 能 ( 对 R1 、 2 、 3 a : 相 2 R 2 R14 ) 容 积 制 冷 量 :. 7 1 1 10 一 . 3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产 品 认 定 工 作 的通 知 》 为 贯 彻 落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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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三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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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认 定 委 员 会 ” ( 定 委 员 会 由市 经 委 、市 财 政 局 、 认 市 国税 局 、 地 税 局 及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技 术 人 市 员 组 成 ) 现 增 加 “ 津 市 墙 体 材 料 革 新 和 建 筑 节 能 , 天 办 公 室 ” “ 定 委 员会 ” 员单 位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为 认 成
河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和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豫政办〔2009〕3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对符合《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及其生产规模、工艺和技术装备等进行认定。
申请认定的产品名称须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命名。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河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税收等优惠政策。
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优先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试点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
第三条省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认定工作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板材类产品(含水泥预制件、装配式墙材部品等)的认定,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负责本辖区内其他产品的认定。
第四条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认定书》实行省级统一印制、编号和管理,省、市(省直管县、市)分级发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对经过认定的产品进行公示,并提供《认定书》查询服务。
《认定书》在全省范围有效,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在全省推广使用,各市县不得对外市县生产、已经取得《认定书》的产品进行重复认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新型墙材企业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新型墙材企业实验室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新型墙材企业实验室建设的通知各县墙改办,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确保向建筑市场提供合格的产品,根据省新型墙材产品确认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是新型墙材企业实验室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企业实验室建设,是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实现新型墙材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需要以实验室建设为切入点,建立科研实验平台,提升产品质量监控、检测能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产品质量监控水平的提高,对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应对金融危机,振兴发展,提升我市新型墙材行业整体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强企业实验室建设,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的客观要求。
实现墙改工作新的跨越式发展,要求我市新型墙材企业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档次、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实验室是开展产品创新的平台,通过开展应用基础、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等研究,解决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的技术难题,为提高新型墙材供给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新型墙材企业实验室备案工作(一)目标:使产品质量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依章行事,主动预防,处处受控,赏罚分明”。
(二)备案工作组织领导、程序步骤、申报资料等要求详见附件《合肥市新型墙材企业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三)保证措施1、我办适时安排实验室建设扶持试点我办根据技术、资金等工作规划和要求,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和长效监督机制,适时采取资金、技术、政策等措施,实施实验室建设扶持试点项目,待经验成熟后全面推广普及。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对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核活动。
第三条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
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可以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经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革节能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和监督管理。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成立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7人以上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
新建企业应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二)企业生产规模与生产工艺应符合《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财务、质量、统计、安全规章制度;(四)企业生产能耗低,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环保和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五)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采用较先进的原材料配料系统,具有规范的原材料台帐、统计报表;建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六)新建企业项目正式投产后,经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才能申请认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2018〕18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2018〕180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502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17〕151号)有关精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型墙体材料现行有关标准要求,为加快淘汰建材行业落后产能,强化建材产品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提高墙材行业整体水平,结合2017年专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检查由我委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有关情况我委将公示通报。
二、检查范围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17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处于墙体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结构构造及型检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符合现行有效标准。
(二)委托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和现行有效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现行有效产品标准的出厂检验指标进行抽样检测。
四、检查方式(一)从2018年第3季度起,每季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覆盖5-6个区(市)县,每个区(市)县随机选取不少于2个建筑工程项目,每个项目抽取不少于两种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现行有效标准的出厂检验指标进行抽样检测。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XX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公布,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
设区市建委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登记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X围包括:(一)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备设施;(四)建筑内各种耗能设备及其相关节能产品;(五)建筑遮阳产品;(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七)各种防水材料;(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产品;(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产品;(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按《XX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各市建委提出备案,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一)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我区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三)没有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属争议。
(四)区外生产企业应在XX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并由该企业XX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鲁建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为了促进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应用认定及从事认定监督管理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型墙材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满足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技术产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认定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墙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及管理范围,制发认定证书。
各设区市不得另行制发或变相制发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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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AA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AA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进行产品确认。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定和相关的产品标准。
具体条件见《AA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条件》。
三、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须向市墙革节能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的书面申请,填写《AA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报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合格证、实验室设备清单;
3、产品检测报告(由申请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检测报告,报告有效时间为半年);
四、资料受理后,市墙革节能办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产品按相关确认条件进行确认,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AA市建设网上予以通报。
获得通过的企业产品,颁发《AA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书》。
五、市墙革节能办应对进行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建立质量诚信档案。
质量诚信档案记录企业履行质量承诺的执行情况、产品的质量抽检情况、墙材使用单位的使用及投诉意见、生产企业填报产销报表的情况等信息。
质量诚信档案定期公布,并作为复查的依据。
六、在产品确认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者,注销其产品确认书并予以通告:
1、向建设工程提供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2、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
3、企业在生产或经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按时填报产销统计报表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
5、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产品确认书的。
七、企业法人、经营者、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有所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
八、获得产品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在本市销售、供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时,必须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确认书复印件。
九、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
十、自发文之日起,接受企业新型墙材产品确认的申办工作。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条件》
AA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条件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立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7.5MPa,用于内墙≥5.OMPa;用于外墙的必须使用双排孔以上的砌块;
2)干燥收缩值:≤0.30(mm/m);
3)密度等级:≤1300(kg/m3);
4)养护龄期:成型后养护28天以上。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外观尺寸、吸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二、轻集料(包括陶粒、煤渣、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立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5.OMPa;用于内墙≥3.5MPa,用于外墙的必须使用双排孔以上或实心的轻集料砌块;
2)干燥收缩值:≤0.40(mm/m);
3)密度等级:≤1000(kg/m3);
4)养护龄期:成型后养护28天以上;
5)掺煤渣的砌块,其放射性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限制标准。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外观尺寸、吸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三、加气混凝土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且利用机械切割。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5.OMPa; 用于内墙≥3.5MPa;
2)干燥收缩值:≤0.50(mm/m);
3)密度等级:≤850(kg/m3),常用06、07级;
4)养护龄期:出釜后在遮棚内养护15天以上;
5)放射性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限制标准。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外观尺寸、含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四、灰砂砖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0万块标准砖。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15.OMPa,用于内墙≥10.OMPa;
2)抗折强度:用于外墙≥3.3 MPa,用于内墙≥2.5 MPa;
3)干燥收缩值:≤0.30(mm/m);
4)养护龄期:出釜后在遮棚内养护15天以上方可出厂。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外观尺寸、含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五、石膏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立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5.OMPa;
2)抗折强度:≥1.0 MPa,
3)干燥收缩值:≤0.80(mm/m);
4)密度等级:面密度≤100(kg/m3);
5)养护龄期:成型后养护28天以上。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气干密度、外观尺寸、含水率等项目的设备。
六、轻集料混凝土空心条板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平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5.OMPa;
2)抗弯强度:≥1.0板自重;
3)干燥收缩值:≤0.60(mm/m);
4)密度等级:≤80(kg/m3);
5)吊挂力:≥1000(N);
6)出厂时间:检验合格后出厂。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气干密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外观尺寸、含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七、内隔墙空心条板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平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折强度:≥3000(N);
2)干燥收缩值:≤0.80(mm/m);
3)吊挂力:≥800(N);
4)出厂时间:检验合格后出厂。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气干密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外观尺寸、含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八、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0万块标准砖。
2、技术指标:
1) 烧结多孔砖:抗压强度≥10MPa,孔洞率≥25%;
2) 烧结空心砖:外墙≥5.0MPa,内墙≥3.0MPa,孔洞率≥35%;
3) 放射性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限制标准。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外观尺寸、吸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九、混凝土多孔砖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立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10.0MPa,孔洞率≥25%;
2)养护龄期:成型后养护28天以上。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外观尺寸、吸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十、其他新墙材品种
其他品种新墙材产品的确认条件,根据其产品标准及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编号
AA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申报表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