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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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建筑公司在某地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

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们向该公司索要工资,但遭到拒绝。

于是,农民工们集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2. 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 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二、案件分析(一)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农民工接受建筑公司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动;其次,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报酬,双方形成了经济上的联系。

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3.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4.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三、案件启示1. 企业要依法经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

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农民工讨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市政工程,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进行施工。

工程结束后,农民工们发现,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在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认定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令其支付。

然而,该公司在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

无奈之下,农民工们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3. 案件诉讼时效问题;4. 工资支付标准的认定。

二、案件分析(一)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已得到劳动监察大队的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

(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赔偿劳动者损失。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的;(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已超过三个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市某建筑工地农民工欠薪案为例,分析农民工欠薪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建筑工地招用了100多名农民工,负责该工地的建设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们辛勤劳作,但工地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发现,工地负责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遂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工资。

然而,工地负责人仍然拒不支付,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三、法律分析(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农民工欠薪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保障机制1.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三)加强部门协作1.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农民工群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辛勤劳作,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民法典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农民工有获得相应工资的权利。

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等违约行为时,农民工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对于工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为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足额性。

再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

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另外,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当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时,农民工工资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农民工工资往往被列为优先支付的项目。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确保在企业面临困境时,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一、工资纠纷工资纠纷是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

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或者拖欠工资,都属于工资纠纷。

例如,员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工作,但却未能按时领取工资;或者雇主以各种理由拖欠员工的工资。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加班纠纷加班纠纷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加班,但雇主未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加班工资计算不合理。

例如,员工每天加班两小时,但雇主只支付一小时的加班工资;或者雇主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基本工资中,从而降低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纠纷工伤纠纷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但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或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身体受伤,但雇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或提供医疗救助。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通过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雇纠纷解雇纠纷是指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雇员工,或者解雇员工时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例如,雇主随意解雇员工,未提前通知或未支付解雇补偿金;或者员工因病或怀孕而被解雇,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违法用工纠纷违法用工纠纷是指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采取非法用工行为,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雇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最低工资,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劳动纠纷案由包括工资纠纷、加班纠纷、工伤纠纷、解雇纠纷和违法用工纠纷等。

当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雇主和员工都能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分析报告

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分析报告

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分析报告近年来,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现象,我们对多起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进行了综合分析。

一、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的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制造等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幅增加,吸引了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

然而,由于部分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事件的主要特点1、规模较大往往涉及众多农民工,人数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

2、情绪激动农民工辛苦劳作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容易产生愤怒、焦虑等情绪。

3、影响广泛这类事件通常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1、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有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支付责任。

2、层层转包问题工程项目的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难以找到直接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3、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劳动监察部门在监管和执法方面存在漏洞,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4、农民工维权渠道不畅农民工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法律知识,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往往不知道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四、事件造成的影响1、对农民工个人和家庭的影响农民工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孩子的教育、老人的赡养等问题都无法得到保障。

2、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降低了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进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解决农民工讨薪群体事件的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2、规范用工市场加强对工程项目转包的监管,明确责任主体,杜绝违法转包行为。

3、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工资问题。

关于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协提案

关于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协提案

关于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协提案第一篇:关于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协提案烟台市政协委员(合理化建议)提案政协委员吕英林(一)案由:关于整顿烟台市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提案。

(二)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区南拓东扩和旧村改造步伐的进一步加快,纵观整个市区、郊区,一片热火朝天的建设局面,各地的农民工也纷纷加入到建设美丽烟台的大军中。

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依然严峻,应该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整顿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1、政府部门投资开发的工程要确保提前规划、资金到位、及时拨款。

个别由政府部门开发的市政工程、安居改造工程因政府拨款不及时、工程款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例如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烟台大学南校区、星海湾工程等项目,自2008年11月起,部分农民工先后10余次上访举报拖欠工资问题;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芝罘区市长大厦、西海岸、阳光100等项目也多次发生农民工群访群诉事件。

2、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资金不足的严禁开工,严格打击开发商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少数开发企业盲目贪大开发建设规模,在不具备这样能力的情况下,盲目上马,急于施工,使得资金链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没有足够资金垫付能力,导致大 1量的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施工企业也就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

此外,个别开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如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天籁山海花园和烟台嘉士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四季花城部分外墙保温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建设、规划、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审批关。

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解析

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解析

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解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工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许多农民工在追逐梦想的道路上遇到了各种问题,其中讨薪问题尤为突出。

在这个背景下,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背景农民工是指流动到城市从事各类劳动工作的农村居民。

由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容易成为雇主的违法行为的牺牲品。

农民工讨薪问题主要表现为工资拖欠、低工资、非法扣费等形式。

许多农民工的劳务所得无法按时足额支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生存需求。

二、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的必要性1. 保护农民工权益: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需要得到切实的保护。

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农民工主张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2. 解决社会矛盾:农民工讨薪问题导致的新闻事件不仅引发了社会的不满,也会使雇主的不良行为进一步扩大。

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帮助解决矛盾,缓解社会压力。

3. 推动制度完善:社会工作者依托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建议,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

三、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的具体方式1. 法律援助: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了解自身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 心理支持: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挫折,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心理支持,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坚持维权。

3. 社区组织:社会工作者可以组织农民工参加社区活动,提升他们的维权意识和团结力量。

通过社区组织的力量,推动讨薪问题的解决。

四、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工讨薪个案的案例分析某市农民工小明,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公司违法拖欠了他几个月的工资。

小明来到社会工作者所在的社区工作站求助。

社会工作者首先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开展了一系列的帮助工作:1. 法律援助:社会工作者与小明一起前往劳动监察部门,帮助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协助他提出申诉材料。

打工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打工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建筑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2019年,张某因家中经济困难,通过中介介绍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现场的钢筋工。

入职时,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

张某入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前几个月的工资。

然而,从2020年5月开始,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张某工资,累计拖欠工资达3万元。

张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支付。

2020年10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2.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

然而,从2020年5月开始,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累计拖欠工资达3万元。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存在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1. 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工资数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达3万元,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2. 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工资数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达3万元,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张某相当于工资数额25%以上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因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多种多样,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各个方面。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分析几种常见的劳动争议案由。

一、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往往会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例如,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约定不明确或者发生变化,都可能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工资争议工资是劳动者对劳动的报酬,是维持生活的重要来源。

然而,由于工资支付标准不明确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常常会产生工资争议。

工资争议案件的案由包括:拖欠工资、支付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时间不合理等。

三、工作时间争议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时间,也是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工作时间的安排不合理或者超时加班等原因,劳动者常常会产生工作时间争议。

工作时间争议案件的案由包括: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加班补偿不充分、休息时间被侵害等。

四、劳动条件争议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劳动保护等方面。

由于劳动条件的不合理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常常会产生劳动条件争议。

劳动条件争议案件的案由包括:工作环境差、劳动保护不到位、工作设备不完善等。

五、劳动权益争议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受的各项权益,包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年假等方面。

由于劳动权益的侵害或者未能按法律规定享受,劳动者常常会产生劳动权益争议。

劳动权益争议案件的案由包括:社会保险缴纳不到位、工伤保险赔偿不合理、年假安排不合理等。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多种多样,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权益等方面。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律应当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一、工资拖欠工资拖欠是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案由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未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

这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短缺、管理不善或恶意拖欠引起的。

工资拖欠给员工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导致他们无法支付日常开支和维持生活。

他们可能会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违法解雇违法解雇是指雇主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雇员工。

这可能是由于个人偏见、报复、性别歧视或其他非法原因引起的。

违法解雇给员工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他们可能会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恢复职位或获得经济补偿。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是劳动纠纷中的另一个常见案由。

这包括加班费、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安排等问题。

雇主可能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强迫员工长时间工作而不支付加班费。

他们也可能会拒绝员工的休假申请,给员工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压力。

员工可以通过与雇主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是指雇主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员工受伤或患病。

这可能是由于工作场所缺乏安全设施、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对职业病防护的忽视引起的。

员工可能会因此面临健康问题和工伤,并可能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性别歧视和骚扰性别歧视和骚扰是劳动纠纷中的一大问题。

这包括对员工的歧视、不公平待遇、性骚扰等。

雇主可能会拒绝提供平等的机会,对女性员工进行歧视或性骚扰。

这对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雇主与员工之间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这可能涉及工资支付、工作职责、福利待遇等问题。

雇主可能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员工可以通过与雇主协商、寻求法律援助或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

总结劳动纠纷案由包括工资拖欠、违法解雇、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性别歧视和骚扰、合同纠纷等。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一、工资问题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所得的基础,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工资问题成为劳动纠纷的主要案由之一。

有些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按时支付工资等问题,这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他们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劳动纠纷案由既涉及到经济利益问题,也涉及到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

二、加班问题加班是一种常见的劳动纠纷案由,许多劳动者因为加班问题而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

有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强制劳动者加班,加班时间长、加班费不足等问题屡屡发生。

这种劳动纠纷案由不仅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形象和信誉。

加班问题需要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加以解决,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但在一些劳动纠纷中,合同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有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频频发生。

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纠纷不断升级。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

四、安全保护问题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权益,但在一些企业中,安全保护问题成为劳动纠纷的主要案由之一。

有些企业存在违反安全规定、不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或者不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等问题。

这种劳动纠纷案由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涉及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加强安全保护、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是预防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

五、性骚扰问题性骚扰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也是劳动纠纷案由中的重要问题。

一些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到性骚扰,导致身心受到伤害,工作环境受到破坏。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性骚扰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六、歧视问题歧视是一种严重侵犯劳动者平等权益的行为,也是劳动纠纷案由中的重要问题。

一些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或其他形式的歧视,导致他们无法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法律案例欠薪(3篇)

法律案例欠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被告:某建筑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按月结算,每15天支付一次。

然而,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证实以下事实:(1)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2)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按月结算,每15天支付一次。

(3)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4)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2. 当事人陈述(1)原告陈述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表示,他们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工资支付方式。

然而,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被告陈述建筑公司承认与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签订了劳务合同,但辩称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资。

建筑公司表示,愿意与农民工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要求仲裁委员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3. 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工资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企业业绩逐年下滑,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

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集体抗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该企业拖欠工资案为例,分析我国工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2018年10月,某企业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们多次与企业协商,但企业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

2. 案件经过:2019年1月,员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随后,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件结果:企业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接受了劳动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

同时,员工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因拖欠工资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某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企业进行查处,体现了我国工资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企业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表明我国工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执行。

3. 员工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

同时,也提醒企业要依法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案件分析农民工讨薪(3篇)

法律案件分析农民工讨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却一直困扰着这个群体。

201X年,XX市发生了一起农民工讨薪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该事件为例,对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X年,XX市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项市政工程项目。

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雇佣了数百名农民工。

然而,工程完工后,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们开始集体上访,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资。

在事件曝光后,XX市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XX万元。

面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拖欠工资,并表示愿意尽快支付。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该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时间。

在农民工和相关部门的持续施压下,该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拖欠工资。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该公司又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

无奈之下,农民工们再次集体上访,要求政府部门介入。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下,该公司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然而,这一事件却引发了社会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广泛关注。

三、案件分析1. 案件原因(1)建筑公司恶意拖欠工资。

该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农民工在遭遇工资拖欠时,缺乏维权意识,导致维权难度加大。

(3)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维权渠道不畅。

2.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2)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

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3)加大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4)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

农民工法律维权案件(3篇)

农民工法律维权案件(3篇)

第1篇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于河南省某县,农民,现住河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一、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1日到被告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地劳务工作。

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支付一次。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被告处从事建筑工地劳务工作。

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019年3月至11月的工资,共计45000元,剩余一个月工资未支付。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向某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9年12月15日,某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2019年12月30日,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2019年12月31日,某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

被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月15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剩余一个月工资?2.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金?三、代理意见1.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一个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被告仅支付了原告11个月的工资,未支付剩余一个月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一个月工资。

2.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应付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一个月工资,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金。

四、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一个月工资15000元。

农名工工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农名工工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2岁,河南省某县农民。

2018年3月,张某来到某市,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担任钢筋工。

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月底支付。

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确实按月支付了张某的工资。

然而,在2020年5月,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返回河南,遂向公司提出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剩余工资,包括未付的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40000元。

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2. 若公司应支付工资,应支付多少?三、案件事实1. 张某于2018年3月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

2. 在张某工作期间,公司确实按月支付了张某的工资。

3. 2020年5月,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离职,向公司提出离职。

4. 离职前,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剩余工资,包括未付的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40000元。

5. 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包括:张某工作期间有旷工记录、工作质量不合格等。

四、法律分析1. 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张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

3. 关于公司拒绝支付工资的理由(1)旷工记录: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有旷工记录,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可见,旷工记录不属于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且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旷工。

农民工欠薪公安立案标准

农民工欠薪公安立案标准

农民工欠薪公安立案标准
近年来,全国各地部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更叫人
扼腕。

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关于
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立案标准也予
以调整健全。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立案案由
①有农民工集体提出投诉的;
②农民工当事人申请立案的;
③得知农民工拖欠工资的行政部门移送的;
④为防止企业担保行为及其他行政强制未能救济重大损害,被扰乱农
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影响有损公共利益的;
⑤其他有必要或者有权力开展调查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立案标准
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本职工所工作的期间,明显违反《劳动法》
等文件规定,未及时准确按本职工劳动形式给付劳动报酬;
2、未支付劳动报酬金额以及未发放报酬人数相抵或超过20人;
3、劳动报酬金额超过10万元;
4、劳动报酬拖欠超过一个月;
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调解纠纷
1、事实清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2、调解失败,劳动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3、因劳动纠纷严重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立案材料
①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协议复印件;
②未及时准确支付劳动报酬明细表;
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部门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④公安行政执法拟立案文书复印件;
⑤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只有依据上述标准,公安机关才能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工应得的工资收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近年来,我院审理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关于这类案件, 一直以来我们认为应该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我们也是不加区分的统一适用这一案由。

将该类案件不加区分的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类案件,表而看似非常恰当,但仔细推敲,却值得商榷。

一、基础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活。

换言之,民事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但是实践中案件是复杂的,多变的,其性质有时候也就不容易确定,再加上其他因素的考虑,案件案由的确定就更加困难。

比如木文接下来要研究的对象一农民工工资类案件的案由就很难确定。

本文中所指农民工工资类案件是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

即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者虽然签订书而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

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有:农村的小包工头自己承接一个小工程(如建房、支楼梯、做装修)、农村的小包工头在大工地上分包的工程等。

-1 -前文己述,该类案件一般不加区分的界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但在理论上确有很多不当。

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第163个三级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包括的一个四级案由,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纠纷。

换言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

而劳动合同纠纷的上级案由是第十七个二级案由“劳动争议”,因此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自身逻辑关系来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二、该类案件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造成的冲突标题中该类案件即指上文中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

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在人们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比较普遍的情况下,人们应该会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务工法制观念淡薄不容无视,以免触犯了刑法。

一、案由:2022年7月至12月,当事人农民工建筑工人陈世奎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

2022年12月末,当事人陈世奎因过年要回老家,工资款尚未结请,当事人陈世奎要求老板给付所有工资12945元,为此发生争议。

1.根本案情:2022年7月份,当事人陈世奎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对方当事人宋**的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在工地上干活,直到2022年12月份,对方当事人宋锦**没有给付过工资,共拖欠工资12945元。

期间当事人陈世奎曾屡次向对方当事人宋**要工资,对方当事人宋**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当事人陈世奎,后来对方当事人宋**一再躲着当事人陈世奎,消失不见。

2022年12月24日,当事人陈世奎通过朋友得知对方当事人宋**的住处,便前往找对方当事人宋**要工钱,结果对方当事人宋**再次表示自己没有钱,以后再给付当事人陈世奎工钱,当事人陈世奎听了十分气愤,当即上前与对方当事人宋**发生撕扯,对方当事人宋**便报警,派出所将此案移交给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来协调处理,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

2.处理结果:经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于2022年12月31日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陈世奎与对方当事人宋**就对方当事人宋**拖欠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一事,双方当事人相互抱歉,并取得对方谅解。

对方当事人宋**于2022年1月3日支付当事人陈世奎工资12945元。

双方满意而归。

二、启示:目前,在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

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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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滑县法院焦虎法庭刘定伟【摘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用的案由之一,该案由对现实中争议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予以了明确。

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案由也被不恰当的适用于一些类似劳动争议实为劳务合同
的案件,这便导致了实践与理论的系列冲突。

本文正基于此,在深入剖析农民工工资案件、案由适用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案由,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关于这类案件,一直以来我们认为应该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我们也是不加区分的统一适用这一案由。

将该类案件不加区分的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类案件,表面看似非常恰当,但仔细推敲,却值得商榷。

一、基础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换言之,民事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但是实践中案件是复杂的,多变的,其性质有时候也就不容易确定,再加上其他因素的考虑,案件案由的确定就更加困难。

比如本文接下来要研究的对象—农民工工资类案件的案由就很难确定。

本文中所指农民工工资类案件是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

即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

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有:农村的小包工头自己承接一个小工程(如建房、支楼梯、做装修)、农村的小包工头在大工地上分包的工程等。

前文已述,该类案件一般不加区分的界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但在理论上确有很多不当。

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第163个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包括的一个四级案由,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纠纷。

换言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

而劳动合同纠纷的上级案由是第十七个二级案由“劳动争议”,因此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自身逻辑关系来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二、该类案件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造成的冲突
标题中该类案件即指上文中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

简单地将其案由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很恰当,其可能造成以下两方面的冲突:
(一)、造成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如前所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之规定,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所以如果将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那么在诉讼前必要先经过仲裁。

而实践中在未经劳动仲裁情况下就直接受理该类案件,便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是与法相悖,直接造成了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二)、造成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混乱状态
将该类狭义的农民工资案件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为其属于劳动争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应当收取受理费10元。

而实践中对于该类狭义的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收费标准,我们一般是根据原告起诉的“工资数额”,按照财产
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得出,多少并不统一,可能是50元、几百元,也可能上千。

很明显,将该类狭义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在性质上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在收取诉讼费时却按一般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

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造成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混乱状态,这也不利于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

三、正本清源,应将该类案件性质定为劳务合同纠纷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简单地将该类案件性质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即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不恰当的。

那么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哪个案由更为准确呢?我认为,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在立案时应当认真审查,区别对待。

对于农民工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比较明确的,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调整,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严格审查立案;而对于本文所述的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可以认定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用工者)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直接受理。

因为从农民工与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二者更符合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劳动合同关系。

(一)、从用工主体上讲。

农民工的用工者大多是个人,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拿大量存在农民工资案件的建筑施工领域来说,该领域普遍存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包头”,小包工头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主体地位上讲。

农民工与用工者地位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且二者关系往往呈
“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三)、可以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劳务合同(雇佣)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110个三级案由,其上级案由是合同纠纷,如果该类狭义的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就不存在与“先裁后审”、收费标准矛盾的问题。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该处应仅指狭义的劳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在履行合同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因为从广义上说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有关的协议,合同标的为劳务,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而这些有名合同已经被《合同法》加以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有其相应的案由。

(四)、从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讲。

农民工与用工者发生纠纷,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定性和劳务(雇
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来看,我认为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劳务合同纠纷更为准确。

这样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契合实践的要求,可以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更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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