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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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四级:领事馆分为四级,相应地,领馆馆长分 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 准予执行职务。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委派。 →派遣国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 送至接受国,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表示接受。
二、使馆及其人员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早期的使节权(right of legation);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embassy)必须以协议为之。
形式——过去缔结条约 ——近来多用换文(exchange of notes) 或发表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2、使馆的职务
《公约》规定: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 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 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2、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inviolability) ;
不得进入;不得征用、扣押、执行;保护;
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何地不受侵犯; 使馆享有通讯自由; 行动及旅行自由 使馆免除捐税、免纳关税 ; 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 上使用其国旗或国徽。
外交部门 →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 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 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公约关于“一定限度”的规定
“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 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 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遇火灾或其 他灾害时应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 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 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 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 应免受国防或功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 之征用。如确有必要,应向派遣国进行迅速, 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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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 已终止; 领事证书被撤销; 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 不能接受的人; 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内 不可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行动自由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和国徽
第九章 外交关系法 (Law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Zhang Lijuan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概述
1、外交和外交关系(diplomatic) 广义指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和国际 组织对外关系。 狭义指由国家的外交机关对外活动 中所形成的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 系。
2、外交机关
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 (head of state)、政府和政府首 脑(head of government)及外交 部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驻外的外交机关分为常驻的外交机 关与临时的外交机关。
3、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称。 在传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现代国际法则主要表现为国际协定法 (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law);主要 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半外交 非正式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去主要是习惯,二 战后,签订了涉及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 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 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 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1 、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的 依 据
治外法权说 理 论 依 据
法 根 律 据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Theory)
代表性说(the Representative Character Theory)
职务需要说(the
Functional Necessity Theory )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法机关裁 判,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一定限度管辖豁免 →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免除 →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 中到场作证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
Persona non grata
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可接受的人,最 常见的是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者从事间谍活动。 1971年英国政府要求前苏联驻伦敦使馆l05 名外交人员离境,是一次规模最大的宣告为 不受欢迎的人的事例。 发表对接受国不友好或诋毁的言论,也可能 引起接受国采取这种行动,1952年美国驻苏 联大使凯内在柏林一次演讲中说在莫斯科的 美国人的生活,与珍珠港事件后被拘留在德 国的美国人的生活差别不大,于是被苏联宣 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思考题:
1、简述外交关系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3、谈谈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 2、试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 与豁免之间的异同。
格鲁吉亚租法国女大使当部长
萨卡什维利 祖拉比希维里
外交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 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正式的
外 交 关 系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 络机构
→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代表性
职能与活动范围 特权及豁免
(二)领事关系法与《维也纳领事 关系公约》
18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 度开始从欧洲推行到西亚和东非等国家。 近代的领事制度是建立在国际习惯法的基 础之上的。 1963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定了全球性的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于1979年正 式加入了这一公约。
3、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人身不受侵犯 ;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私人寓所及财产不受侵犯; 对接受国管辖的豁免权 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 民事管辖的相对豁免; 行政管辖的豁免; 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免除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
四、使馆及外交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3)外交代表职务终止
任期届满: 派遣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 ; 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 新政府 。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 为执行职务所享有的一切优 惠权利和豁免。
(representation)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protection)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 其国民的利益; (negotiation)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以合法手段调 查接受国的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promotion)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在经济、 文化与科学领域友好关系。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 馆。在现代国际法中,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节), 是指一国派遣到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 定的临时外交任务的外交使团。这一类 代表机关又可分为政治性使团和礼节性 使团等。
国家元首
→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政府 → 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B、行政和技术人员 (memb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 ; C、事务人员即服务人员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2)外交代表的派遣
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 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 他人员可以自由选派,但接受 国可以随时宣布其为不受欢迎 的人员(persona non grata)。
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以协议为之。
领事馆一般设在派遣国国民聚居或频繁出入的 城市,或设在派遣国船舶经常出入或有广泛商 业关系的港口城市。 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 事代理处四级。 领事辖区或领区(consular district)是指为领馆 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事职务
3、使馆人员 (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
(1)使馆人员的组成 A、外交人员,又称外交代表 (diplomatic agents/representatives), 即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人员,包括馆 长(head of missions)、参赞、武官、 秘书和各种专员。
使 馆 馆 长 ( 三 个 级 别 )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ambassador) 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minister) 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区别与临时代办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法律地位相同,只在 礼仪事项上起作用
遵守接受国法律规定 ;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 使馆馆舍不得用作与国际法不相 符的用途; 不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 或商业活动。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领事与领事关系 领事(consul)一国根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 区执行保护其国家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政府 代表 → 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关系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调查和报告。 办理护照及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 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 检查权,并给予协助。
四、领馆人员
(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 →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 馆长(the head of the consulate) 领事雇员(consular employee) →行政和技术人员 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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