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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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要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要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要点概述以下是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要点概述:
1. 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国家的外交政策和立场,就像一个指南针一样指引方向!比如说,我们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不是很棒吗?
2. 强调了平等互利的对外交往原则,这可不是嘴上说说哦!好比做生意,你给我好处,我也给你好处,大家都开心,合作才能长久嘛!
3. 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详细规定,这简直太重要了!就好像家里的防盗门,把那些不好的都挡在外面,保护我们的家呀!
4. 规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内容呢!可以想象成是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搭建了稳固的桥梁,让我们和其他国家更好地交流与合作,多赞!
5. 明确了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作用,这就像加入一个强大的团队,大家一起为了共同目标努力呀!你说这意义大不大?
6. 突出了对海外中国公民、企业和机构的保护,哇,这感觉就像有个坚强的后盾在守护着他们呢!能不让人安心吗?
7. 还有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惩处措施呢!这就如同给那些不守规矩的人敲响警钟,让他们不敢乱来呀!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意义重大,全方位保障了我们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权益和地位,让我们国家能更好地与世界相处,共同迈向美好的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平等互利的对外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争取和维护世界和平、国际和平与安全、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促进共同发展等。

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关系对台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关系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了坚持“一个我国”原则、发展和促进和平统一、反对“”分裂活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

3. 三、促进和保护海外利益为了促进和保护海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强调了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共同发展等原则,同时还包括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海外利益等内容。

4. 四、国际援助和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还对国际援助和合作做了规定,强调了遵循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发展对外援助和合作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事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简介,能够帮助您更加全面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内容和相关原则。

个人观点: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担当和责任感。

通过对外关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事务中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希望我国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维护全球和平稳定和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国家对外事务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和平发展、促进全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社会中,我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对外关系承载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

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不仅是对外政策的规范,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对外关系法
(原创版)
目录
1.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定义和背景
2.中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3.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影响和作用
正文
中国对外关系法,是指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往来时所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范。

它的产生和发展,源于中国作为一个古老文明和现代国家的历史进程,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独特理解和贡献。

中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其次是坚持独立自主,中国坚决维护自身的独立和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同时也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再者是推动互利共赢,中国在对外关系中,追求的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合作实现共赢。

中国对外关系法对于中国的外交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不仅规范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往来,也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秩序的尊重和维护。

同时,中国对外关系法也为中国的外交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使得中国的外交更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国际社会中,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理念和原则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尊重,对于推动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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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部国内法,于1991年9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4日公布施行。

该法共有7章56条,主要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
基本原则、对外关系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对外关系的具体实施、对外交涉行为的法律地位和程序、对外援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地位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在特定领域建立的一部分条约的批准和生效等内容。

该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自主、和平共处、互不侵犯、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等原则。

同时,该法还确定了中国外交的组织机构,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外交使团等。

对外交涉行为,该法规定了外交机构、外交官和外交行为的法律地位和程序。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地位和程序。

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应通过政府渠道进行,受国务院领导,并由国务院相应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步骤,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章外交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关系法

英国驻俄外交官间谍案
俄罗斯国家电视台2006年1月22日晚上点名指认四名英国外交官 为间谍,指责英国在对俄罗斯搞冷战式的间谍活动。 据英国《独立报》1月23日报道,俄罗斯电视台曝光了这4名英 国外交官的名字和简历,包括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一等秘书、 两名研究员和一名工作人员。 该电视台援引俄罗斯安全人员的话说,经过几个月的侦察,他 们通过监控器捕捉到了英国外交官从事间谍活动的镜头。 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拒绝对此发表评论,目前尚不清楚这四名 外交官是否已经被俄罗斯驱逐。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在
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
双方上一次互相驱逐外交官还是在1996年5月。当时莫斯科以建 立间谍组织为由将9名英国使馆官员赶出俄罗斯,英国随即以驱 逐4名俄罗斯人反击。
俄罗斯宣布驱逐4名英国外交官
2007年7月19日作为对英国外交措施的回应,俄罗斯外交部 宣布4名英国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限定他们在10日内 离开俄罗斯。 俄外交部发言人卡梅宁说,鉴于英国方面对俄罗斯采取的不 友好措施,俄外交部当天召见了英国驻俄大使布伦顿,宣布 了上述决定。 卡梅宁说,针对英国在利特维年科事件上对俄罗斯作出的挑 衅和采取的不友好措施,俄方还向英国作出了其他回应。他 说,在英国没有对严格限制向俄官员发放签证的做法作出解 释之前,俄官员将停止向英国申请签证,俄方同时对英国官 员的签证申请不予考虑。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于1980
年7月1日通过的一部法律。

该法共计5章24条,规定了中
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针。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是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协商解决国际争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等。

第二章,双边外交关系和对外交往:详细阐述了中国同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的关系,包括外交代表的任命、国际条约的签署和履行、外国使节的接受等。

第三章,外交特权和豁免:明确规定了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范围和条件,保障外交人员的权益。

第四章,对外经济关系:强调了支持外贸、外资和外汇的发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等。

第五章,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不参加政治集团和军事同盟、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活动、反对武力侵略和颠覆活动等。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赋予中国政府权力来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

第九章外交关系法

第九章外交关系法
的使馆职 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武官和随 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术工作 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室主任、译员、会计、

服务人员也称事务职员。包括汽车司机、厨师、
此外,《公约》中还列有一种“私人仆役”, 是指上述各类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保姆。 私人服务员不属于派遣国的工作人员,也不属 于派遣国雇用的人员,不在使馆人员编制之内。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至于协议采取什么形式,则由有关国家 决定。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 (exchange of notes)或双方发表联合公报 (joint communique) • 一个国家同哪些国家、经过什么程序、按照什 么条件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属于该国自 由裁夺的事项。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机关体系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领事制度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广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 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使馆、派 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 行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 往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在对方领土内 互设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
携带国书赴任



外交代表的人选经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就可以 正式任命,并使其携带国书赴任。馆长到达接受 国首都后,应立即拜会外交部长,商定递交国书 事宜。 国书(credential)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 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 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 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由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 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 代办级使节是由一国外交部向接受国外交部派遣 的,其委任书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含义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指为了外交代表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独立、有效地 执行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 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二)理论依据
1、治外法权说:根据这种观点,使馆被看作是派遣 国领土的延伸,因而外交官虽然在接受国领土上,但在 法律上被视为在本国领土上,所以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 2、代表性说:此观点认为外交官或使馆是派遣国及 其国家元首的代表。 3、职务需要说:此观点认为为了使外交使节不受干 扰和独立地执行职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其外交 特权和豁免,以便使馆和外交官可以自由地代表本国进 行谈判,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联系。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兼采代表性说和职务需 要说,“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Hale Waihona Puke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设立馆舍 2、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受侵犯 3、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4、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国徽 7、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得侵犯 2、管辖的豁免 3、领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

199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以涉嫌谋杀罪逮 捕了一名巴拉圭国民布里尔德,并判处死刑, 定于1998年4月14日执行。有关法院以国内法中 的“程序缺失”为由否决了布里尔德的上诉、 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多种措施。此间,美国弗吉 尼亚州当局既未告知其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 公约》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将此事通知巴拉圭 驻美国领馆,以致巴拉圭1996年才从自己的消 息来源获知此事。1998年4月3日,巴拉圭以违 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由,向国际法院 对美国起诉。美国在案件进程中承认自己的确 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并对此道歉。但由于美国于1998年4月14日对布 里尔德执行了死刑,巴拉圭决定不再继续诉讼, 本案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返回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 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 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我们主要 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①使馆馆舍及其财产不 可侵犯;②使馆的档案文件不可侵犯;③使馆有通讯自 由;④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 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 由和旅行自由。
(一)使馆制度

1.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 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 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它有三个等级:大使、 公使和代办。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与每个 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 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 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 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 其同意。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 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编纂领事关系法的主要条约是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关系法涉及的主 要内容是一般领事制度及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制度 1.领事的概念和类别 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 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 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 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 令馆和领事代理处。
(三)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 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五 项:①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②不干涉 接受国的内政;③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 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④与接受国洽 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 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 ⑤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 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目标、原则、政策和制度等内容,对于指导我国对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1.平等互利: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各国独立、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是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倡导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3.互利共赢:追求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4.公正合理:支持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倡导多边主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5.开放包容:坚持开放的外交政策,加强与各类主体的交流合作,推动文明交流、互鉴融合。

主要内容1.外交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推动和平发展。

–不与任何国家结盟,不在任何军事集团中参加针对第三国行动。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

–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2.对外政策–追求和平发展,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

–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反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坚决捍卫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3.对外工作–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与各国的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合作。

–参与国际多边合作,履行国际义务。

–提高国际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改革。

–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国际秩序更加公正合理。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发布和实施,为我国对外交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方针。

在国际社会中,我国将继续积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策略1.坚持外交思想和原则:在实施对外关系法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和平发展为主题、互利共赢为目标的外交思想,全面贯彻外交原则。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一)开始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者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 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 国内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二)终止 1、任期届满: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两国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 5、国家或政府发生革命
三、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派往他国或 国际组织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 接受国的同意。 特别使团应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派遣 国可以从其中指定一人为团长。特别使团也可以包 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在内。 特别使团的职能应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 以决定。
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与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大体相同, 某些方面有所区别: 1、房舍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 2、在交通工具上使用国旗和国徽的权利仅限 于“用于公务” 3、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方面,增加 了一类诉讼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二)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与 区别 联系
1、二者同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
建立外交关系,同时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 系; 2、外交代表和领事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 由外交部领导; 3、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 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经授权也可兼 办某些外交事务。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或双方发 表联合公报等形式。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 派遣国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为解决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的问题, 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谈判。 4、调查和报告。通过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国的 国内情势及发展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5、促进 。促进派谴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并加强两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 作关系。

中国外交关系法

中国外交关系法

中国外交关系法中国外交关系法是指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用于管理和规范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

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文明历史和广阔领土的大国,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外交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外交关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外交关系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既体现了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又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规范。

首先,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其次,中国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独立、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些原则成为了中国外交的基石,也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外交关系法还强调了国际法的适用和尊重,同时也呼吁国际社会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二、中国外交关系法的基本内容中国外交关系法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对外交使团的组织和管理、对外交官的权益保护、对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等。

首先,中国外交关系法规定了外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中国设有驻外使、领馆,并派遣外交官员代表国家参与国际事务。

这些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和管理,都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保证外交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中国外交关系法还保障了外交官员的权益。

外交官员享有特权和豁免,包括免于扣留和逮捕、免于司法管辖等。

这些特权和豁免的设定,有助于保护外交官员的安全和尊严,同时也维护了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三、中国外交关系法的实施和意义中国外交关系法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外交部作为主管外交事务的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外交关系法的执行。

同时,外交部还负责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沟通和协商,以促进友好合作和共同发展。

中国外交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的利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为解决地区和全球性问题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外交关系法的实施,为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一、对外关系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其内容涵盖了国家对外关系的各个方面。

对外关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国家的发展与繁荣,推动国际合作与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1. 外交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外关系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与其他国家的建交、发展外交关系,维护国家的法定权益等。

2. 外交使团与领事机构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外交使团与领事机构的设立、职责、特权与豁免等规定,保障了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 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履行、修正与终止程序,保障了国家利益和国际合作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4. 对外援助与合作对外关系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与合作的原则与政策,包括经济援助、技术援助、文化援助等各个领域。

5. 国际交往和合作对外关系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国际事务和合作的原则与政策,推动了国际和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

6. 国际关系特别规定对外关系法还包括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国际组织、国际多边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价值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外关系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秩序性,保障了国家的主权和权益,促进了国家的发展与繁荣,维护了世界和平与稳定。

对外关系法也为国家参与国际事务和合作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推动了国家对外关系的全面发展与深化。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完整,涵盖了国家对外关系的各个方面,是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国际合作与交往的重要法律基础。

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国家对外关系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规范。

在国际事务和合作中,我国将继续遵循对外关系法的相关原则和政策,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和合作,推动国际和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外交关系)

国际法(外交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二)区别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 往来;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 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往。 2、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是 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在接受国特定地区代表其 本国,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辖区。 3、外交特权与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2.外交职员。3.行政和技术职 员。4.事务职员。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分为大使(教廷大使)、公使和代办。 临时代办与代办的区别。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 须获得接受国同意。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 之理由。 2、使馆职员的选派 武官须获得接受国同意。其他职员原则上可自由选派。 3、不受欢迎的人(外交职员)与不能接受的人(其他职 员) 4、派遣国书(国家元首签署)与委任书(外交部长签署)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3)事务职员。事务职员在其执行公务时的 行为享受豁免,受雇酬金免纳捐税等。 (4)私人仆役。私人仆役如果不是接受国 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其受雇 所得免纳捐税。其他方面只能在接受国 许可范围内享受特权与豁免。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 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如果人员已在接受国国 境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 的其他部之时开始享有。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职 务终止了,这种特权与豁免通常于该员离境之 时或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不同类别的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有差 别。 (1)外交人员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 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应 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全文内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全文内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全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维护国家的独立、尊严、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第二章外交关系•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外交活动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第三章外交任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任务是维护国家的独立、尊严、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第四章外交手段•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处理对外关系时,可以采用外交手段、经济手段、军事手段等相关手段,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第五章外交机构•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外交机构,包括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等,负责处理国家的外交事务。

第六章对外合作与交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对外合作与交往,推动国家的发展与繁荣。

同时,也要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履行国际义务。

第七章对外援助与援助接受•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间的友好关系和互助原则,向有需要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援助,并接受国际援助。

第八章外交特权与豁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惯例和相互利益原则,为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和外国官员等提供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九章对外条约与协议•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家的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对外条约与协议。

第十章外交信息与公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家的需要和法律规定,及时发布有关对外关系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追溯•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违反外交法律与国际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北京),链接。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伊朗示威者冲击英国驻伊朗使馆 与警察发 生冲突
英国关闭驻伊朗使馆并要求伊驻英外交人 员离境
中美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领事关系法
1、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职务,以保护派遣 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 人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派遣国正式任命馆长之 前,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准备派出 馆长的人选征求对方的同意。一国有权 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 的外交代表。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 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 迎的人员。
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拜会外交部长, 商定递交国书事宜。
领馆的组成: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 事雇员和服务员。
领事官员是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人 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根据《领事关系公约》领馆馆长分为四级, 领馆也相应分为四级。
领事雇员是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 人员。
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如司机、传达员等。
领事的派遣: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 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关系法,是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的总和。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 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广义的外交关系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 遣常驻代表团和向国际会议派出代表团, 用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 交往、办理事务的关系。
派遣国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适 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接受国发给领 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关系对外的根本性、系统性的
法律准则,是一部具有重要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件,规定了中国与外国
之间具体的国际交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首先明确了中国加入世界各国联盟组织,加强同各国的国家关系的海洋法权,及中国所持的国际政治和政
府间的外交关系原则。

该法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中国的对外外交行为规定了一定的原则,具体规定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实施外交活动的程序。

此外,它还
规定了外交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了中国多边外交行为。

同时,该法针对中国国家安全提供保护,针对中国和外国关系调
节中出现的紧张关系提出了有力的措施,使紧张关系得到化解。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
府在外交行为方面的原则和法律,以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
他领域的安全,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通过严格遵守国家所制定的相
关法律文件,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保护我国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对外关系法》条文解读

《对外关系法》条文解读

《对外关系法》条文解读
对外关系法解读
对外关系法是调整一国与外国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外关系法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国家间各种交往关系等。

对外关系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关系双方一般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一、对外关系法的渊源
对外关系法的渊源,一般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

国内法渊源一般包括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交及领事条约、有关法律文件等。

国际法渊源一般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有关国际会议的决议和文件等。

二、对外关系法的原则
对外关系法的原则是指导对外关系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国家在外交事务中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根本立场和根本政策。

对外关系法的原则主要有:独立自主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尊严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共处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原则等。

三、对外关系法的规范
对外关系法的规范指根据对外关系法的原则制定的调整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建立和承认外交关系的法律规范;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有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范;有关条约缔结与批准的规范;有关国际组织与会议的规范等。

四、对外关系法的主体与客体
对外关系法的主体是指对外关系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对外关系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对外关系法的主体一般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

对外关系法的客体是指对外关系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国家主权、国家领土、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安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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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和技术人员 (memb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 ; C、事务人员即服务人员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2)外交代表的派遣
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 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 他人员可以自由选派,但接受 国可以随时宣布其为不受欢迎 的人员(persona non grata)。
(representation)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protection)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 其国民的利益; (negotiation)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以合法手段调 查接受国的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promotion)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在经济、 文化与科学领域友好关系。
(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四级:领事馆分为四级,相应地,领馆馆长分 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Hale Waihona Puke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 准予执行职务。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委派。 →派遣国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 送至接受国,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表示接受。
外交部门 →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 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 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公约关于“一定限度”的规定
“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 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 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遇火灾或其 他灾害时应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 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 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 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 应免受国防或功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 之征用。如确有必要,应向派遣国进行迅速, 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3、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人身不受侵犯 ;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私人寓所及财产不受侵犯; 对接受国管辖的豁免权 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 民事管辖的相对豁免; 行政管辖的豁免; 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免除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
四、使馆及外交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遵守接受国法律规定 ;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 使馆馆舍不得用作与国际法不相 符的用途; 不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 或商业活动。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领事与领事关系 领事(consul)一国根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 区执行保护其国家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政府 代表 → 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关系
(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 已终止; 领事证书被撤销; 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 不能接受的人; 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内 不可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行动自由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和国徽
(3)外交代表职务终止
任期届满: 派遣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 ; 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 新政府 。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 为执行职务所享有的一切优 惠权利和豁免。
《公约》规定: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 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 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2、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inviolability) ;
不得进入;不得征用、扣押、执行;保护;
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何地不受侵犯; 使馆享有通讯自由; 行动及旅行自由 使馆免除捐税、免纳关税 ; 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 上使用其国旗或国徽。
1 、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的 依 据
治外法权说 理 论 依 据
法 根 律 据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Theory)
代表性说(the Representative Character Theory)
职务需要说(the
Functional Necessity Theory )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调查和报告。 办理护照及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 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 检查权,并给予协助。
四、领馆人员
(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 →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 馆长(the head of the consulate) 领事雇员(consular employee) →行政和技术人员 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使 馆 馆 长 ( 三 个 级 别 )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ambassador) 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minister) 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区别与临时代办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法律地位相同,只在 礼仪事项上起作用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 馆。在现代国际法中,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节), 是指一国派遣到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 定的临时外交任务的外交使团。这一类 代表机关又可分为政治性使团和礼节性 使团等。
国家元首
→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政府 → 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Persona non grata
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可接受的人,最 常见的是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者从事间谍活动。 1971年英国政府要求前苏联驻伦敦使馆l05 名外交人员离境,是一次规模最大的宣告为 不受欢迎的人的事例。 发表对接受国不友好或诋毁的言论,也可能 引起接受国采取这种行动,1952年美国驻苏 联大使凯内在柏林一次演讲中说在莫斯科的 美国人的生活,与珍珠港事件后被拘留在德 国的美国人的生活差别不大,于是被苏联宣 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3、使馆人员 (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
(1)使馆人员的组成 A、外交人员,又称外交代表 (diplomatic agents/representatives), 即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人员,包括馆 长(head of missions)、参赞、武官、 秘书和各种专员。
第九章 外交关系法 (Law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Zhang Lijuan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概述
1、外交和外交关系(diplomatic) 广义指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和国际 组织对外关系。 狭义指由国家的外交机关对外活动 中所形成的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 系。
二、使馆及其人员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早期的使节权(right of legation);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embassy)必须以协议为之。
形式——过去缔结条约 ——近来多用换文(exchange of notes) 或发表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2、使馆的职务
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以协议为之。
领事馆一般设在派遣国国民聚居或频繁出入的 城市,或设在派遣国船舶经常出入或有广泛商 业关系的港口城市。 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 事代理处四级。 领事辖区或领区(consular district)是指为领馆 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事职务
思考题:
1、简述外交关系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3、谈谈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 2、试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 与豁免之间的异同。
格鲁吉亚租法国女大使当部长
萨卡什维利 祖拉比希维里
外交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 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正式的
外 交 关 系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 络机构
半外交 非正式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去主要是习惯,二 战后,签订了涉及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 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 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 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外交机关
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 (head of state)、政府和政府首 脑(head of government)及外交 部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驻外的外交机关分为常驻的外交机 关与临时的外交机关。
3、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称。 在传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现代国际法则主要表现为国际协定法 (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law);主要 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法机关裁 判,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一定限度管辖豁免 →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免除 →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 中到场作证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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