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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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它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水污染,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以规范和管理各类排放源,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制定的针对性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这些排放源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等,针对不同排放源的特点和影响,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以实现对水污染的有效控制和治理。

首先,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如果直接排放到水体中,将对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针对工业废水排放,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排放标准应包括对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相应的处理技术要求,确保排放达标。

其次,生活污水排放也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如果不加以控制和处理,将对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针对生活污水排放,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也是必不可少的。

排放标准应包括对生活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要求,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后再排放。

另外,农业面源污染也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和畜禽粪便等,往往会通过径流进入水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水质恶化。

因此,针对农业面源污染,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控,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加强对各类排放源的管理和监控,共同保护好我们共同的水环境,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的美好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标准编号:GB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2020年 公司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组织活动及服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汇编

2020年 公司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组织活动及服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汇编

XX有限公司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组织活动及服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汇编(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3]2详细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zwgk/fgybz/swywpfbz/200311/t20031126_40921.htm[2013-6-7 1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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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 14470.3-93和 GB4274~ 4279-84)》,磷肥工 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 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 准。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续表( 3 )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 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发 酵
酒 精
以玉米为原料
150.0m3/t( 酒精 )
酿 造
工 业
以薯类为原料
100m3/t( 酒精 )
10
工 业
以糖蜜为原料
80.0m3/t( 酒
味精工业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 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 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 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0
13
磷酸盐 (以 P计 )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城市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表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序号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最高允许排放处理效率% 度浓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4 <250 不低于30 <120 法)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6 油类 - - <607 挥发酚 - - <18 氰化物 - - <0.5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胺 - - <3 12 铜 - - <3 13 锌 - - <1 14 总汞 - - <15 15 总铅 - - <0.05 16 总铬 - - <1 17 六价铬- - <1.5 18 总镍 - - <1 19 总镉 - - <0.1 20 总砷 - - <0.5 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 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GJ18中的高浓度范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2002,12,24 发布2003,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污水是水中含有各种有机和无机物质的混合物,是由生物和非生物来源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的结合物组成的。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污水的数量逐年增加,为了保护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国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这一法律法规,以规范污水排放。

2022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在全国正式生效,本文将对此标准作一概括说明,以期更好地了解排放标准的全部内容。

首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规定了有关污水排放的总体要求,并强调了污染物排放量的控制。

其次,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按照污染类别、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浓度分为污水一级排放标准、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和污水四级排放标准等4个级别,其中污水一级排放标准控制的排放污染物的类别比较多,有多达十几种不同的污染物,而污水四级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物较少,只有5种污染物。

此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还规定了关于污水排放许可及时限、定期监测和报告、污水处理工艺以及超标处罚等措施,以保障污水排放的质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的出台是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减轻污染物排放带来的环境负担。

此外,对于排放源,本标准实行了全覆盖,包括工业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农业污水源排放,以便更好地控制不同类型污水源排放。

实施本标准不仅有利于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减少水污染,还可以控制水体源头污染,从而减少水质下沉,有利于保护水环境。

对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企业应当强化自身管理,加强对污水源的检测,以确保污水能够满足标准要求。

同时,企业还需要做好污水处理工艺的设计与实施,不断优化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

最重要的是,企业要担负起社会责任,遵守污水排放规定,将环境保护落实到实践中,从而有效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随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的实施,污水排放控制将发挥更大作用。

要想达到法规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企业在日常操作中必须遵循法规,做好污水排放控制工作,加快排放污染物的减排速度,为水体的清洁作出贡献,有助于实现绿色社会绿色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编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20年编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标准编号:GB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

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

5
总氮
6
总磷
7
动植物油
分析方法
玻璃电极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重铬酸盐法 重量法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蒸馏-中和滴定法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2
DB32/ 3462—2020
5.2.2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现有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
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A
B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量纲一的量)
6~9
2
化学需氧量
60
100
120
3
悬浮物
20
30
50
4
氨氮(以 N 计)
Hale Waihona Puke 8(15)a5 技术要求
5.1 分级 5.1.1 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或 GB 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应执行一级标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50 m3,应 执行一级标准 A 标准;设计日处理能力<50 m3,应执行一级标准 B 标准。 5.1.2 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V、V 类功能水域或 GB 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水域,应执行二 级标准。 5.1.3 出水排入其他水环境功能未明确水域,当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50 m3,应执行二级标 准;当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50 m3,应执行三级标准。 5.2 排放限值 5.2.1 新(改、扩)建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2002》:2002年以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

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为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A标准B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10 色度/稀释倍数30/50 30/50 40/80 5011 pH 6~9/6~9 6~9/6~9 6~9/6~9 6~9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哪些

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哪些

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哪些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如何处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通过。

脱硫废水排放标准2020年

脱硫废水排放标准2020年

脱硫废水排放标准2020年一、水质要求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脱硫废水排放应符合以下水质要求:pH值:脱硫废水应呈中性或弱碱性,pH值应在6.0~9.0之间。

悬浮物:脱硫废水中的悬浮物应小于100mg/L。

有机物:脱硫废水中的有机物应尽可能减少,总有机碳(TOC)应小于5mg/L。

重金属:脱硫废水中的重金属如铅、汞、镉、铬等应小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氟化物:脱硫废水中的氟化物应小于10mg/L。

其他有害物质:脱硫废水中不应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有害物质。

二、排放标准为了防止脱硫废水对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不良影响,脱硫废水排放应符合以下排放标准:排入海洋:如果将脱硫废水排入海洋,则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如果将脱硫废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则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如果将脱硫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则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三、处理技术为了满足上述水质要求和排放标准,可以采用以下处理技术:化学沉淀法:通过加入化学药剂使脱硫废水中的悬浮物和重金属离子沉淀,然后进行固液分离。

氧化分解法:通过加入氧化剂使脱硫废水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成小分子有机物或无机物。

活性炭吸附法:通过活性炭吸附脱硫废水中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离子。

电化学法:通过电化学反应使脱硫废水中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离子氧化分解或沉积在电极上。

生物处理法: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脱硫废水中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离子转化成无害物质。

四、监测要求为了确保脱硫废水排放符合水质要求和排放标准,应进行以下监测:水质监测:对脱硫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包括pH 值、悬浮物、有机物、重金属等指标。

排放监测:对脱硫废水的排放进行监测,包括排放时间、流量、水质等指标。

处理效果监测:对脱硫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包括处理效率、污染物去除率等指标。

环境监测: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包括水体、土壤、空气等指标,以评估脱硫废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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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
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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