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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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格考试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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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格考试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证券资格考试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解析】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一)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例6—4(年3月考题·判断题)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

( )【参考答案】√【解析】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会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确定运作原则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

(三)建立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一)自营业务的风险1、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证 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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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 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法规 • 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 • 证券自营业务的交易管理 • 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证券自营业务的发展趋势与市场前景
01
投资组合管理
分散投资
通过投资多种证券,降低单一证券的风险。
评估自营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风险,制定应对措 施。
风险管理与监控
01
设定风险限额
根据自营业务规模和风险承受能 力,设定合理的投资限额和止损 点。
02
实时监控与报告
03
风险应对措施
建立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实 时监控自营投资组合风险状况, 定期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
制定针对各类风险的应对措施, 包括对冲策略、分散投资、压力 测试等。
1 2
资金清算
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资金清算,确保资金安全。
证券交收
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证券交收,保证证券所有权转 移。
3
结算风险
关注结算过程中的风险,如交收失败、资金不足 等。
06
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包括制定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内部控制部门 、明确岗位职责等。
风险控制
设定投资组合的风险限额,监控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市场趋势判断
宏观经济分析
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变化等, 预测市场走势。
行业研究
分析各行业的发展前景、竞争格局等 ,选择具有成长性的行业进行投资。
交易策略选择
短线交易
根据市场短期波动,进行快速的买卖操作,赚取价差收益。
中长线投资
关注企业的基本面和未来发展前景,进行长期持有和价值投 资。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范本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确保自营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防范和化解自营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自营账户管理、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执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自营业务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自营账户管理第四条自营业务账户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开设,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自营业务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授权制度,明确账户的权限、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严禁将自营业务账户用于其他业务,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七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基本面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稳健的投资。

第九条投资决策机构应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规模等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自营业务风险可控、可承受。

第十一条明确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包括持仓比例、风险敞口、止损线等。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自营业务风险进行预警和监控。

第十三条建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处置和跟踪。

第五章操作执行第十四条建立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建立自营业务操作日志,详细记录操作过程,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稽核,确保自营业务合规运作。

第十八条建立自营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自营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对自营业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交易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知识点: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定义:自营业务可投资于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依法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以及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 详细描述: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依法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

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证券。

例题:1.以下关于《证券公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清单》所列证券B.证券公司经证监会的批准,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清单》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C.证券公司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可不受《清单》的限制D.《清单》中包含了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正确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包括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证券。

2.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买卖的对象包括( )。

A.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权证、上市基金B.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C.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境内开放式基金D.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境内证券公司理财产品正确答案:A,B,C,D解析:以上均是买卖的对象。

3.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doc 5页)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doc 5页)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doc 5页)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投资银行学课件:第6章证券自营业务

投资银行学课件:第6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 以自己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特指综合类证券公司 四层含义: (1)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净资本须满足相关要求 (2)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 (3)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买卖对象两大类 • 上市证券 • 非上市证券
1.禁止内幕交易 •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2.禁止操纵市场
• 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 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 风险目的的行为
一、股票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
选择有发展前景的公司股票 分析股票的市场表现 分析股票的收益与风险 选择内在价值高的股票 进行适当的技术分析 选择好股票的买卖时机
买入股票时应考虑的因素
股票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后价格趋于平稳,交易量 日益萎缩 避开成交高峰期 识别买进时机,市场大势全线下跌 利用200天移动平均线选择买入时机
二、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
从规模比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三个方面加强 1.证券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 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资金规模和比重不能超过净资本的一 定比例 2.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 控制风险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内部控制 • 主要是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 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 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3.证券自营业务的外部监管 • 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和证券交易所监管两个方面组成 • 分别从不同角度和方面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 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 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第十条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第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第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八条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第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帐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第二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第二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买人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第二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前款所指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保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方针,防范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证券自营风险控制和每日风险自查制度,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风险状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可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对第十八至二十三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比例进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帐户,并报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人的保证金在二个营业日内存人指定银行的信托帐户,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第二十八条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第二十九条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对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还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第三十条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并在证监会要求的事项内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券经营机构对前款所称稽核,应视同为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七年;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四条规定,又不作及时调整和建立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处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第三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一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二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三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六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七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一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第三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屡次违反本办法,在一年的时间中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累计达3次以上,或受到暂停自营业务处罚累计达2次以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情节严重的,可同时暂停或停止其他证券业务;第三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证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根据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除第二十条外,本办法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保障公司自营业务的合规、稳健、高效运行,防范和化解自营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公司自营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自营业务合规运作。

(二)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自营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稳健经营: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自营业务稳健发展。

(四)激励约束: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自营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自营业务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自营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自营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自营业务管理部门应设立以下机构:(一)自营业务部:负责自营业务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自营账户管理、交易执行、风险监控等。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自营业务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自营业务的风险评估、监控和处置。

(四)稽核部:负责自营业务的合规性检查、风险防范和内部审计。

三、自营业务管理流程第六条自营业务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自营业务计划:自营业务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市场情况,制定自营业务年度计划。

(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自营业务计划和风险偏好,对自营投资标的进行筛选和决策。

(三)交易执行:自营业务部根据投资决策,执行自营交易。

(四)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对自营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业绩考核:自营业务部对自营业务业绩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自营业务人员进行奖励。

四、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全面识别自营业务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大纲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大纲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大纲证券交易目的与要求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交易的定义、原则、要素;交易机制、交易程序特别交易事项;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债券回购交易的基本知识和管理要求;证券登记、清算、交收的概念和运用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规则、经纪、自营、客户资产管理、融资融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特点与管理要求。

掌握证券登记的种类和基本内容,清算与交收的基本原则、流程和结算风险及防范。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掌握证券交易的定义、特征和原则;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熟悉证券交易的方式;熟悉证券投资者的种类;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开展的业务;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目标。

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熟悉对证券交易所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熟悉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

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熟悉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掌握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

掌握委托指令的内容;熟悉证券委托的形式;掌握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掌握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和申报方式;熟悉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熟悉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掌握各类交易费用的含义和收费标准。

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程序。

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回转交易制度;熟悉股票交易特别处理规定;熟悉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掌握开盘价、收盘价的产生方式;熟悉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则;掌握证券除权(息)的处理办法和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熟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熟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规定。

【证券】证券交易第六章题库答案版

【证券】证券交易第六章题库答案版

【关键字】证券证券交易第六章1: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0%。

【×】2: 证券自营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

【√】4: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禁止非自已名义开立的账户。

【√】5: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可以使用非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

【×】6: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7: 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制定专人完成。

【√】8: 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应当将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

【√】9: 自营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如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10: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00%。

【×】12: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13: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14: 相比代理手续费,证券自营业务的收益不稳定。

【√】15: 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自营业务规模由其决定。

【√】16: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中的重点防范的风险包括信用交易。

【×】17: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由于证券自营业务的高风险特性,为了控制经营风险,证券公司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一)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4层含义: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二)买卖对象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1.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

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这类证券主要是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目前,这类证券主要是已发行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非上市证券。

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实现。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

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

如在股票、债券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债券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证券自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

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证券自营业务!(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

二、定义1.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证券投资和交易活动,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组织架构1. 在证券经营机构内设立证券自营业务部门,明确负责证券自营业务的管理、投资和风险控制。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1. 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选择。

2. 在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中,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限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3. 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有权依照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传递虚假信息。

五、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1. 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和流程。

2. 证券自营业务的结算在原则上应当遵循T+1,确保及时、准确地完成结算。

3.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管理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等。

六、证券自营业务的信息披露1. 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内部和外部信息披露,依法依规披露有关信息。

2. 证券自营业务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情况、投资收益、风险管理情况等。

七、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督和检查1. 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2.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八、违规处理和处罚1. 对于证券自营业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2.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证券自营业务的合法运营。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证券经营机构自行执行。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学习提示】自营与做市商都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对证券进行买卖,赚取差价或者投资收益的业务。

两者不同之处是做市商是合法庄家,有维持市场价格稳定的责任。

在证券中的投资人中,投资银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或者担任做市商(市场构建人)、或者作为纯粹投资人。

本章将分别讨论投资银行的做市商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一、做市商业务做市:指为交易创造市场,双向提供买与卖,增加市场流动性的行为。

交易商先垫付一笔资金买入足够的证券库存起来,然后挂出牌价,充当公众买卖证券的对手方。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获得许可资格并接受监督的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做市的券商(自营商)。

做市商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不是创业板所专有的,主板也可以有。

但书上放在创业板节中,易引起误会。

二、做市商制度的好处1、合法获取买卖差价;2、对二级市场定价,辅助其一级市场业务;3、满足发行公司的需要,维护发行公司股价形象;4、活跃市场,任何时候,无论买卖,市场均有足够的证券应付,市场流动性增强了,不会出现由于交易量太小而出现买卖不便的情况。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四、证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制度证券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的总和,其实质是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机制:1.报价驱动机制(quotation -driven system),即由做市商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连续提供双向报价,以及在该价位上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投资者据此下达买卖指令并与做市商成交。

2.指令驱动机制(order-driven system)指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下达价格和买卖数量指令,由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两种交易机制的重要差别:1.交易费用2.订单执行风险3.交易价格的稳定性五、做市商制度的两种类型:(一)多元做市多元做市商制度是:每只证券同时有多家做市商做市(10-60个做市商在做),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的订单。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

本章小结
本章详细介绍了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首先,对证券自营业务的概念和内涵、证券 自营业务的特点以及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做了详细的介绍,尤其是从场内交易和场外交 易区分证券自营业务,并对两者做了简单的比较。其次,本章详细介绍了证券自营业务 的流程和管理,从决策与授权、操作管理、禁止行为和报告制度等方面论述了证券自营 业务的具体过程。最后,本章对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进行了重点介绍。
• 9.理智投资原则
• 10.严格管理原则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场内自营买卖
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 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买卖证 券的行为。 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 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 业务。
场外自营买卖
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 司通过银行间或柜台交易 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 成交的证券交易。 一般来说,上市证券主要 是通过场内交易实现,而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 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 公司的营业柜台等场外交 易的方式实现。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禁止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 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 行为。 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其他禁止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 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 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 通过买卖差价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 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 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投资银行证券自营业务

投资银行证券自营业务
2.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交易还有很大潜力可 挖。 (三)当前我国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途径 1. 远程下单方式;
2. 网站交易方式。
(四)我国推广网上证券交易的主要困难 1. 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
■混业经营和佣金下调将直接影响券商经纪业 务的收入;
■投资业务将被资本雄厚的券商所垄断; ■自营盘运作的难度加大。
网 上证券经纪公司与传统的证券 经纪公司
·传统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 柜台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 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网上证券经纪公司 在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 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两者的 区别在于后者以电子信息交换网络为主要手 段简单地说如果一家证券经纪公司以电子交 换信息网络为主要手段向客户提供证券经纪 服务及相关业务则其就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
经 性。做市商强大的吸纳能力,能够对冲现有价
营 位的大买(卖)盘的压力,给市场提供了竞价
市场所无法企及的深度,维护了价格的稳定性。
投投资银行的做市业务:制度的优
资 银


: 做市商对特定证券的持仓做市,也使得价格操 业 纵者有所顾忌,抑制股价操纵行为。价差是做 务 市商提供即时性报价交易服务和风险承担的合 与 理报酬。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的寡头垄断
(1)证券经纪服务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 场;
(2)券商拓展业务由原来的守株待兔演化 为主动出击,以争夺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3)证券交易方式日益多元化;
(4)证券服务开始转向智能化、咨询化、 个性化。
二)中国网络证券的现状
1. 各大证券公司网络证券交易业务不断开 通,网络证券交易量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
2 ) 网上证券交易的优势和特点
·第一,网上证券交易的广泛开展,降低了券商的经 营成本,降低了证券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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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知识点: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 定义:
自营业务运作管理包括控制运作风险、确定运作原则、建立运作流程、专人负责清算。

● 详细描述: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应明确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例题:
1.关于证券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证券公司名义进行
B.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必须由自营业务部门负责
C.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D.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资金
正确答案:B
解析:B项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必须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

2.以下关于证券自营业务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自营业务应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
B.经总部批准,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可以从事自营业务
C.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D.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证券公司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正确答案:B
解析: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的可以从事自营业务
3.自营业务中涉及( )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
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A.自营规模
B.风险限额
C.资产配置
D.业务授权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参考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4.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但允许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5.在自营业务运作流程方面,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
B.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
C.交易指令执行可以不经审核,但是必须留痕
D.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正确答案:C
解析: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6.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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