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精品文档]CJJ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91327-2012目录总则1基本规定2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 一般规定物箱废3.2垃圾收集点3.3公共厕所3.4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总则1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精品文档基本规定2基本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1 2.0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尤其是要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建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2 .20.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CJJ/T 65,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环卫设施资产移交单
用权无偿移交给阜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水、电、暖等外配套设施及室内外有关附属设施)。
移交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专用章
____年__月__日<注>各单位根据该《环卫设施资产移交单》,按财务制度列入固定资产。
阜新市城市环卫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有关意见的通知》(阜建发环卫设施资产移交单
资产
化工街公厕
名称
化工街路东,创
位置
业路南数量
总建筑
面积一座金额单位:
元工程造价
㎡建筑结构砖混结构工程决算单、审核报告(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竣工移交所需相关文件
图纸、竣工验收意见书
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关于执行<移交
[2005]58号)要求,现将公厕进行资产移交,该公厕产权及使用权内容
无偿移交给阜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水、电、暖等外配套设施及室内外有关附属设施)。
移交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专用章
____年__月__日阜新市城市环卫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有关意见的通知》(阜建发接收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专用章
____年__月__日<注>各单位根据该《环卫设施资产移交单》,按财务制度列入固定资产。
金额单位:
元资产化工街垃圾转
名称运站
化工街路东,创
位置
业路南数量一座工程造价
总建筑
㎡建筑结构砖混结构面积
垃圾压
()台
缩车
设备类型(台/套)设备造价
垂直压缩
(1)台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一)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一)环卫设施设置标准1.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环境卫生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各地都在加强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然而,不同地区的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
2.环卫设施的重要性环卫设施是城市环卫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垃圾桶、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等。
合理设置环卫设施可以提高城市环境的整洁度和卫生水平,净化空气,保护健康。
同时,对于促进城市旅游和经济发展也十分重要。
3.环卫设施设置标准为了保证环卫设施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各地应制定相应的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施类型:包括垃圾桶、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等。
2.设施数量:根据人口、区域面积、旅游景点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设施数量标准。
3.设置位置: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要求,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视野开阔的地方设置环卫设施。
4.设施材质和颜色:应选择材质厚度适当,颜色醒目可辨识的材料,以方便清洁管理和使用。
5.设施保洁:应以日常保洁、定期保洁、季节性保洁等多种方式保障环卫设施的清洁和卫生。
4.环卫设施管理环卫设施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合理分配环卫设施维护和清洁工作,开展环境卫生工作宣传,调动市民积极性,营造全民参与环境卫生保护的良好氛围。
同时,建立健全环卫设施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环卫设施的正常运营。
5.总结合理设置和管理环卫设施是城市环境卫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应严格按照标准设置环卫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和维护,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6.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当前,一些地区在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设施设置不规范、数量不足、管理不到位等。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规划设计,制定严格标准:建设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严格的环卫设施设置标准,解决数量、分布、类型等问题,确保合理配比和设施设置的规范化。
杭州市城市道路整治标准
杭州市城市道路和街容环境提升整治标准目录1 总则 (1)2基本原则 (1)3 适用对象 (1)3.1 市政设施 (1)3.2 建筑立面 (1)3.3 街道绿化 (1)3.4 城市家具 (2)3.5 城市照明 (2)4 整治目标 (2)4.1 分级目标 (2)4.2 分类目标 (2)5 整治标准 (2)附表: (3)附录一:编制依据 (11)附录二:道路整治技术要求 (12)1 总则为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营造“大气开放、精致和谐”特质的城市环境,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和环境品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杭州市环境提升与交通保障实施导则(通则)》指导下,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及杭州市有关政策文件,有利于在操作层面对市政设施、建筑立面、街道绿化、城市家具、城市照明等各类要素进行提升整治,特制定本标准。
2基本原则(1)依据规划,科学编制;(2)以人为本,简约节约;(3)综合完善,提升功能;(4)体现特色,展示文化;(5)技术引领,注重创新。
3 适用对象列入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建筑立面、城市家具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等。
3.1市政设施市政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及道路设施(包括雨水篦子、交通标线、井盖等),高架路、立交桥和随路桥梁,隧通道,人行天桥和过街地道等。
3.2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包括:建筑外立面及设施,各类广告,店铺招牌,建筑屋顶,沿街绿化等。
3.3 街道绿化街道绿化包括:道路(河道)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临时花卉等。
3.4 城市家具城市家具包括:人行道公共设施,交通、导向、提示标识,监控探头,隔离路障,强弱电箱体,公交候车亭,书报亭,公共自行车亭,架空线及环卫设施等。
3.5 城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包括:景观照明、广告灯光及道路路灯等。
4 整治目标4.1 分级目标(1)一类项目:规整、正气、品质,彰显开放大气国际范;(2)二类项目:美丽、温馨、浪漫,突出含蓄好客中国风;(3)三类项目:简约、干净、舒适,展现精致和谐杭州味。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五年二月五日1 总则1.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和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和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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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生活质量,满足他们对环境卫生设施的需求,为此,有必要制定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首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该以安全、节约为准则,可以建设包括垃圾处理设施、空气污染治理设施和水污染治理设施等内容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同时应加强安全、节约的设计,确保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都满足安全要求,以最低代价获取最大效益。
其次,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注重绿色设计,以最小化资源消耗和积极改善自然环境,以节约能源和财政,保护各类物种,维护生态安全为目标。
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尽可能采用节约型设计原则,提高设施的可持续性,加强性能管理,有效地改善质量等方面,延长使用寿命。
最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注重审慎分析,选择性投资。
在选择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要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居民收入水平、当地资源条件、社会管理状况和投资成本等多方面因素,量体裁衣,有针对性地投资环境卫生设施,有效避免资金浪费。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是建立居民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的重要依据,也是城镇化发展的有力保障。
因此,制定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该加大力度开展相关研究,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91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
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
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目次
总则
基本规定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垃圾收集点
公共厕所
化粪池
废物箱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垃圾收集站
垃圾转运站
垃圾粪便码头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垃圾处理设施
其他垃圾处理厂
贮粪池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洒水车供水器
车辆清洗站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附录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附录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 总则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一般规定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913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2 废物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共厕所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周围设置不小于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
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
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化粪池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环卫设施是指城市公共设施中的一类设施,包括公厕、垃圾桶、垃圾收集点等。
良好的环卫设施的设置标准能够有效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下面是一些环卫设施设置标准的参考内容:1. 公厕设置标准:- 公厕的设置应基于人口密度和人流量。
一般情况下,每1000人应提供不少于1个公厕。
- 公厕应按照不同需求设置不同类型,如男厕、女厕、无障碍公厕等,并设置好明显的指示牌。
- 公厕应建设在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区域,如商业街、公园等。
- 公厕应设有洗手台、手纸、浴室纸、手持式干燥设备等卫生设施。
- 公厕的维护应定期进行,保持清洁卫生,并设置专人负责巡查和维护。
2. 垃圾桶设置标准:- 垃圾桶的设置应基于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
一般情况下,每100米设置一个垃圾桶。
- 垃圾桶应设置密封性良好,并具备防止异味、防止昆虫滋生等功能。
- 垃圾桶应设置分类投放口,便于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 垃圾桶设置在公共区域时,应考虑到便利性和美观性,尽量避免干扰行人或者破坏城市景观。
3. 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 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基于小区或单位的规模和垃圾产生量。
一般情况下,每个小区或单位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 垃圾收集点应建设在通风良好、交通便利的地方,离居民住户较近,以便居民可以方便地投放垃圾。
- 垃圾收集点应设有不同类型的垃圾桶或垃圾容器,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和后续处理。
- 垃圾收集点应定期清理和消毒,保持环境卫生,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巡查。
综上所述,环卫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综合考虑人口密度、人流量和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并设定合理的设置密度和设置标准。
同时,设施的位置选取、设施的功能属性以及设施的定期维护和管理也是关键要素,需要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
这样,良好的环卫设施将能够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913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
一级注册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第六章 居住区场地布局
第六章居住区场地布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布置住宅间距时,下列哪个因素可不考虑?()[2012、2006年真题]A.住宅立面B.日照C.消防D.管线埋设【答案】A【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5.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
住宅立面属建筑外观感,与住空间距布置无关。
2.关于居住区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坡度,在非多雪严寒地区其纵坡的最大限值是()。
[2012年真题]A.1%B.3%C.5%D.8%【答案】B【解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3条第1款规定,非多雪严寒地区纵坡的最大限值满足:机动车道≤8%(L≤200m),非机动车道≤3%(L≤50m),第8.0.3.2款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因此最大限制应为3%。
3.关于在台阶式(台地式)住宅用地挡土墙或护坡上加设安全防护设施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A.相邻台地间高差小于1.5m时的挡土墙顶面B.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C.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在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D.坡比值小于0.5的护坡顶面【答案】C【解析】《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第9.0.3条第2款规定,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结,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说明】最新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修订。
第8.0.4条,台阶式用地的台地之间宜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
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0.7m时,宜在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8.0.5条,相邻台地之间的高差宜为1.5m~3.0m,台地之间宜采取护坡连接,土质护坡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67~1.0;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大于6m。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1.21
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2015年12月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目录目录 (I)前言 (1)1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情况 (4)1.1 基本情况 (4)1.1.1 行政区划和人口构成 (4)1.1.2 生活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4)1.1.3 餐厨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6)1.1.4 农村人口及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8)1.2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 (8)1.2.1 规划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 (8)1.2.2 规划任务及实际完成情况 (9)1.2.3 保障措施 (22)1.3 收费、运行及监管情况 (22)1.3.1 收费 (22)1.3.2 运行 (22)1.3.3 监管情况 (22)1.4 总结 (23)1.5 “十三五”面临形势 (24)1.5.1 经济发展加速转型 (24)1.5.2 加速生态文明建设 (25)1.5.3 提高处理技术水平 (25)1.5.4 加大运营投入,提供运管水平 (25)2 “十三五”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5)2.1 指导思想及原则 (26)2.1.1 指导思想 (26)2.1.2 总体思路 (26)2.1.3 规划原则 (26)2.1.4 范围 (27)2.2 目标............................................................................................................................................ 27 3 “十三五”需求分析 . (27)3.1 人口 (28)3.1.1 规划范围 (28)3.1.2 人口预测 (28)3.2 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28)3.2.1 生活垃圾成份构成 (28)3.2.2 生活垃圾清运量预测 (29)3.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及设施需求预测 (31)3.4 餐厨垃圾清运量预测 (41)4 “十三五”规划任务 (42)4.1 处理设施能力建设 (43)4.1.1 “十三五”规划能力建设 (43)4.1.2 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及处理方式选择 (44)4.1.3 建设投资 (45)4.2 收转运体系建设 (46)4.3 存量治理 (46)4.4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47)4.4.2 技术及产品 (48)4.4.3 管理措施 (48)4.4.4 地方政策 (48)4.5 垃圾分类 (48)4.6 监管能力 (48)4.6.1 能力建设 (48)5 “十三五”规划实施计划 (49)5.1 实施范围、内容 (49)5.1.1 实施范围 (49)5.1.2 建设内容 (49)5.2 进度计划 (50)5.3 年度安排 (50)5.4 项目职责 (51)5.5 考核指标 (51)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6 “十三五”规划保障措施 (51)6.1 政策机制保障 (52)6.2 资金保障 (52)6.3 技术保障 (52)6.4 监管保障 (53)7 政策建议 (53)7.1 政策支持建议 (54)7.2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主推产业、技术建议 (54)7.3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建议 (54)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是中国沿海的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边疆,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丰富的多民族山区沿海省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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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2.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 邮政编码:2002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
附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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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913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2 废物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共厕所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
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
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
在原标准执行中各地管理部门反映有害垃圾相关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故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非强制性条文。
3.2 废物箱3.2 废物箱3.2.1 废物箱俗称果皮箱,是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等处一种特殊的垃圾收集点。
其设置主要为解决流动人员的废弃物,设在路旁便于丢弃,同样由于设在路旁,其造型美观、风格与周围环境协调就很重要。
3.2.2 公共场所的废物箱,由于其接纳的垃圾的成分不同于居民生活垃圾,因而其分类方式也不同于居住区的分类方式,应根据所在场所的流动人员的活动特征,有针对性地设置分类收集废物箱,并有明显易懂的标志。
3.2.3 原标准中废物箱的设置间距考虑主要出于方便行人随时丢弃垃圾,间距较小,影响景观,随着市民行为规范的提高,除旅游景点、步行街、交通站、体育场(馆)等人流集散场所的废物箱设置间距可较小外,其余道路应放宽间距。
本次修订增加了村镇的相关规定,并且对道路和广场废物箱设置分别进行了规定。
3.2.4 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也应该设置废物箱,且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应按道路功能来确定。
3.2.5 由于镇(乡)建成区相比城市人流量少,同样功能的道路两侧废物箱设置密度应较城市低,因此本条规定参照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3.2.6 按照每个废物箱服务半径约为10m~20m设置,即相当于设置间隔约为20m~40m,但是广场上的废物箱一般大多沿广场周边设置,若将广场按圆形来考虑,则300m2~1000m2设置一处即相当于沿周边约60m~110m设置一处废物箱。
具体取值需根据广场面积大小来确定,面积大的宜取上限,面积小的宜取下限。
3.3 垃圾收集点3.3 垃圾收集点3.3.1 垃圾收集点指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垃圾收集点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设有建构筑物的垃圾容器间的形式,另一种为不设建构筑物仅放置垃圾容器的形式。
垃圾容器包括废物箱(见3.2节)、垃圾桶、垃圾箱等;垃圾容器间一般为内设垃圾容器的建构筑物。
本条增加了垃圾收集点的标志要求,并明确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其中垃圾收集点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规定,垃圾分类图形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
参照《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的规定,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及收集量较小,一般为直接提供使用者投放垃圾的设施。
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便于垃圾的收集和投放,同时也要避免垃圾收集点面积过大,根据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生活习性等采取具体的垃圾收集点形式。
由于现在住宅形式较多,因此难以根据住宅形式规定收集点设置位置,故删除了原标准“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的规定。
城市居民区住宅集中,人口密度大,为方便垃圾的收集和投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本次修订范围扩展到农村地区,其中镇(乡)建成区居民住宅较分散,人口密度较城市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放大至100m;村庄多为独立住宅,人口密度更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放大至200m。
为方便收集作业,收集点应该设置在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等地。
3.3.3 垃圾量由生活习惯、生活质量等因素确定,此外再根据人口数量、收集频率、垃圾种类等确定存放容器的容量。
3.3.4 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需根据分类方式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考虑废旧物品的存放用地。
3.4 公共厕所3.4 公共厕所3.4.1 城镇各类公共场所是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设施,为其所吸引的人群提供如厕服务,是各类公共场所的义务。
根据对城镇各种公共场所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统计,铁路旅客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的厕所设置要求规定得比较具体;公园、剧场、旅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标准规范规定较模糊;而港口客运站、公交始末站、地铁、步行商业街等公共场所的标准规范未提及厕所的设置要求;另外汽车客运站、社会停车场、体育建筑等公共场所对建筑内部厕所作了规定,但对其外部场地的厕所未作要求。
部分现行标准规范对厕所的规定摘录如下:《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第4.0.12条:车站广场应设置厕所,最小使用面积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每千人不宜小于25m2或4个厕位确定。
当车站广场面积较大时宜分散布置。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第3.3.1条: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4.0.6条: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
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男女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第4.3.1条:公共区域宜由门厅、休息厅、售票处、小卖部、衣物存放处、厕所等组成。
第4.3.8条:电影院内应设厕所,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中的有关规定。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第12.3.5条:镇区主要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以及市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宜设置节水型公共厕所。
从目前国内各城镇公共厕所服务系统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各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附近公共厕所缺乏。
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公共场所建造时对厕所重视不够,有的建设了公共厕所,但是布局和规模不合理;有的仅考虑了室内厕所,未考虑为室外流动人群提供如厕服务。
3.4.2 为方便不同层次的预测公共厕所的数量,保留了设置密度指标,并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规定,对用地分类类别进行了更新,对新的用地类别的公共厕所密度指标进行了修正。
3.4.3 根据近几年城镇公共厕所建设经验,公共厕所主要服务于城市公共场所的人群,公共厕所设置位置与公共场所和人有关,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公共厕所,因此,公共厕所的间距和数量与公共场所的位置和数量有关,与人口和用地规模关系不大。
但对于城镇范围内的一般性区域,如道路、城市休憩场所等处也有人群流动,需要设置公共厕所以满足人群如厕需求。
因此,本次修编将公共厕所的设置间距调整到与人流相关的道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
根据人行走的路线和停留的场所,公共厕所设置位置分为城市道路、城市休憩场所。
根据人流量的大小,本标准将城市道路分为商业性路段、生活性路段和交通性路段。
商业性路段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0%以上的路段,单边步行人流量约在(3000~5000)人次/h;生活性道路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5%~50%,单边步行人流量约为(1000~3000)人次/h;交通性道路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5%以下,单边步行人流量1000人次/h以下的道路。
根据对行人如厕意愿的调查研究表明,人产生如厕生理需求后,大多数希望在2min~3min之内找到厕所。
因此,本标准以人急步行走2min~3min到达厕所为依据,计算公共厕所的分布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