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
专升本民法名词解释
专升本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 - 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主要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权利义务等关系的调整和保护,以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2. 主体 - 在民法中,主体指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生物特征的个体,而法人指由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如公司、机构等。
3. 债权 - 债权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支付债务的主张权利。
债权可以是金钱债务、物品债务或其他形式的债务。
4. 债务 - 债务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支付或履行的义务。
债务可以是金钱债务、物品债务或其他形式的债务。
5. 合同 - 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约定了各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
6. 侵权 - 侵权指的是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 责任 - 责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约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具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
8. 执行 - 执行是指将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过程。
执行主要涉及财产执行和行为执行两种形式,旨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9. 救济 - 救济是指违法行为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保护或赔偿。
救济手段包括民事索赔、行政救济和刑事追诉等。
10.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指法律认可为法人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一些民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对于民法的理解和应用有一定的帮助。
然而,由于民法领域广泛且复杂,仅凭以上解释可能无法穷尽其含义和涵盖的内容。
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易混易错点
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易混易错点1.民事法律关系即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X)【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即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实现自己的各种诉求。
(X)【解析】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3.小张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民币10万元。
(X)【解析】小张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客体为还债行为,即小张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行为。
4.15周岁的李同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认可其民事活动。
(X)【解析】自然人自出生起就具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15周岁的李同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自身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就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具备法律效力。
5.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尊严的基础。
(X)【解析】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民法典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6.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X)【解析】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7.请判断:有同学认为:我有姓名权,我想怎么改变自己的姓名都可以。
如何评价这一观点?【解析】该观点不准确。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②在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
③在成年之后,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甲乙之间有矛盾,甲公开丑化乙的照片。
因甲不以营利为目的,故甲并未侵犯乙的肖像权。
(X)【解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
民法名词辨析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 区分: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二、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 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3.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包括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
2.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接触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害。
三、违约金、定金、预付款、押金1.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孟献贵2024民法精讲卷 笔记
孟献贵2024民法精讲卷笔记一、为啥要做这个笔记哎呀,宝子们,咱民法的学习可是个大事儿呢。
孟献贵老师那可是相当厉害的民法大佬啊。
他的精讲卷就像一个宝藏,里面全是宝贝知识。
我为啥要做这个笔记呢?就是想把这些宝贝都整理好,方便自己学习的同时,也能和大家分享呀。
二、民法精讲卷里的一些超有趣概念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里有平等原则呢,就像大家在一个大操场上玩游戏,不管你是谁,都得遵守同样的规则,没有谁特殊。
还有自愿原则,就好比你去买菜,你想买啥菜,想和哪个摊主交易,那都是你自己说了算,只要不违法违规。
2. 民事法律关系这就像一张大网,把各种各样的人和事儿都联系起来了。
比如说你和房东的关系,你租他的房子,这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你有权利使用房子,也有义务交房租,房东呢,有权利收房租,也有义务保证房子能正常使用。
三、那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1. 物权和债权物权呢,就像是你对自己的东西拥有的一种强大的权利。
比如说你有一支笔,你可以决定这支笔怎么用,别人未经你同意不能拿走。
债权就不一样啦,就像你把钱借给朋友,你对朋友就有了一种债权,你可以要求他还钱,但你不能像对自己的东西那样随意处置他的东西。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像是成年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做很多事情,签合同啊之类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像未成年人,他们做一些事情需要监护人同意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更需要别人照顾啦,他们做的很多事儿都得由监护人代理。
四、学习民法精讲卷的小技巧1. 多结合案例民法的知识点很抽象的,但是一结合案例就特别好理解。
就像我们刚刚说的物权和债权,你想一下你身边的事儿,比如说你买东西的时候,你付了钱但是还没拿到东西,这时候你的债权就产生了,等你拿到东西,你对这个东西就有了物权。
2. 做思维导图把民法的知识点做成思维导图,就像把一棵大树的枝干都画出来,然后再把小的知识点当成树叶添上去。
这样整个民法的体系就很清晰啦,复习的时候也方便。
三组容易混淆的法律名词
三组容易混淆的法律名词:1、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答案:保证保险合同应归类于保险合同,它与保证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保证人的资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未予以过多的限制,仅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应具有代偿能力。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就是买卖合同(或者贷款合同)的买方(或借款方)和卖方(或贷款方),保险一方必须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是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其内容由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构成。
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当依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保证义务。
保证人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
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
三是合同的责任性质不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标志着合同目的的实现。
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责任,如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则保证责任消灭。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
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四是适用的目的不尽相同保证合同适用的惟一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除此无任何存在价值。
而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手段,则是以降低违约风险和分散风险为目的。
五是运行方式不同保证合同以担保主债为目的,其内容体现的是依附被担保的主债,而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为目的。
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换取商业利润。
2、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
民法易混淆名词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理解。
考生要善于将相关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根据历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民法八大易混淆概念,以期对考试有所帮助。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考生应当掌握条件具有偶然性,而时间具有必然性。
4.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第三,遗嘱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生产抵触时,遗嘱无效;第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5.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
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2)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1)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
(2)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区别: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必修一易混概念、知识点辨析
高 司法机关 , 其对 下议 院通过 的立法 和预算 案有延 规定 了我 国的国家性 质和根本政治制度 。
在 中国古代 , 封建是“ 封藩建 卫” 的简称 , 意为分 ① 习惯法 : 对古罗马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 封诸侯 , 固统治 ; 巩 现代 所说 的“ 封建社会 ” 是指人类 变过 程 中留传 下来 的传统 道德 和行 为规 范等 的统 社会发展历程 中五种社会形 态之一 的封建社会 。
代、 阶级的局限性。
6 .雅 典 居 民和 公 民
三 省六部制 是中 国封建 社会君 主专制 的产 物 ,
将 相权一分为三 , 集权 于皇帝 , 实现专制 。 国三权 美
雅典居 民是 对居住在雅 典 的 自由民 、 奴隶和外 分立制是资本主义社会 民主制度 , 其立法 、 行政 和司 邦人等 的总称 ; 雅典 公 民是指父母 祖籍属 于雅典城 法 三权制衡是为 了防止 出现专制独裁 、 护 民主共 维 邦、 拥有一定财产 、 自备武装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 能
促进社会 经济文化发展 ; 分封制是 中央将 地方分 封 其用来 调整 罗马公 民之 间的关 系而得名 。 万 民 ④ 给 贵族 , 由爵位 世袭 的贵族 统治地 方 的制度 , 易 法 : 容 是公元 3世纪起罗马帝 国的法律 , 因其适 用于帝 形成地方割据势力。 国统治 范围内的一切 自由民而得名 。 罗马法 : ⑤ 包
机构 , 在公 民大会休会期 间 由其 负责监督公 民大会 议会权 力大于帝 国议 会 , 国议会 通过 的法案须得 帝 决议 落实情况 和搜集准备大会的议案 。陪审法庭是 到皇帝和联邦议会批准。 法 国议会 由参议 院和众 ②
法学专业术语易混淆点
法学专业术语易混淆点在法学领域中,有许多专业术语,由于其相似的发音或者拼写,容易让人混淆。
这些混淆点在学习法学过程中可能导致误解和歧义。
本文将介绍一些法学专业术语的易混淆点,并对其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
一、法律与法规法律和法规是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但是它们常常被人们混淆使用。
在法学上,法律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普遍公认的规范行为的准则,通常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存在。
而法规则是由政府或者上级机构制定的、适用于特定领域或者特定群体的规则。
可以说,法律是法规的一种更为广泛的概念,而法规则是法律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诉讼与仲裁诉讼和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两个常见途径,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将纠纷交由法院审理解决的过程,涉及诉讼程序、证据交换等。
而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与专业仲裁机构约定或者通过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独立仲裁员解决的过程,其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高、秘密性强等。
三、合同与协议合同和协议是法学中常见的文书形式,经常被人们混淆使用。
合同指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就特定法律关系建立、变更或终止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具体事项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
可以说,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
四、讼案与案件讼案和案件是涉及法律争议的两个概念,但常常被人们混淆。
讼案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所处理的全部案件,包括已经结案和正在审理的案件。
而案件则是指特定的纠纷事件,可以是正在审理中的,也可以是已经结案的。
五、原告与被告在法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最基本的当事人身份。
原告指的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原告起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同时承担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六、民法与刑法民法和刑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但是容易被人们混淆。
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一、民法总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的当天,而不是次日。
热点:被宣告死亡人再婚问题的处理办法,如果在宣告判决前再婚的,构成重婚;如果在宣告判决后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不知道死亡宣告的,仍然构成重婚,被宣告死亡人知道死亡宣告的,不视为重婚。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民法概念辨析
民法概念辨析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定义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年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公告期间为1年宣告后果1.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3.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1.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宣告撤消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本人或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消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2.配偶未再婚---自然恢复;其他-重新3.子女依法被收养→一般成立4.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补偿继承:返还原物5.利害关系隐瞒情况:返还原物、孳息、补偿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λ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广义,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6.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9.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0.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1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4.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6.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17.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18.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19.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21.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2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i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23.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24.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25: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26.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新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2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28.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客体29.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高中政治选修二《法律与生活》易混易错知识汇总
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易混易错知识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1.民法仅调整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解析: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平等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和智力状态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并没有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固定不变的。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1.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所以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解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解析: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3.与他人同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解析: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表现是干涉、盗用、假冒等。
与他人同名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4.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5.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法律年龄要点总结 易混淆点汇总 逻辑清晰才能轻松记忆
《民法典》法律年龄要点总结0岁以下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
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父亲不能随便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
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因此,6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据此,未满6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是指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私人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民法的具体规定中,存在着大量的名词术语,这些名词术语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本文将就一些常见的民法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
第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依法保护的权益,它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民事权利在民法中具有被法律保护的地位,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组织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与他人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和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自主权和责任。
第三,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它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在民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第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法中的一种违法行为,它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和损害的补偿问题。
第五,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自愿提供财产或者承担债务保证责任的行为。
担保是民法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经济发展。
第六,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个免责事由,它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的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之一,它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以上是对一些常见的民法名词进行的简要解释。
这些名词术语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了解和掌握它们有助于提高我们对民法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一、民法总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的当天,而不是次日。
热点:被宣告死亡人再婚问题的处理办法,如果在宣告判决前再婚的,构成重婚;如果在宣告判决后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不知道死亡宣告的,仍然构成重婚,被宣告死亡人知道死亡宣告的,不视为重婚。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本身没有多大的比较意义。
只是鉴于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与民诉意见有关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诉讼主体资格规定不一致,造成司法考试中出现严重的分歧。
为了应付考试,特意提出来: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是经过登记的个人合伙,因此,实质上是合伙企业。
但是,由于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分歧,咨询相关的专家认为:如果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考题出现在民法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考题出现在民诉中,则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至于合伙企业,则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
注意:新大纲将合伙财产统一为共同共有财产。
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
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5、委托与代理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其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首先,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
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其次,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称其为代理。
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最后,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代理人的承诺。
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6、事件、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
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
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
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
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
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
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
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7、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发生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包括: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则不能由当事人决定,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
中断发生于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
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
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最后,发生后果不同。
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二、物权8、地役权与相邻权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
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
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案例:A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豪华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