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法理法与正义
文本材料
二、形式正义的标准
上述三个形态的形式正义均有各自的标准。(1)第一种形式正义(法律正义)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古今许多思想家对此做了精辟的论述,本书第十六章“法治国家”也对此做了一定的阐述;(2)第二种形式正义(抽象正义)主要是指平等问题;(3)在这里,我们重点要阐述的是第三种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意识到正义概念的多义性;
了解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着重掌握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和形式正义的标准;
掌握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了解实质正义的标准;
了解实质正义的妥协对于推行法治的重要性。
教学要求
1、在了解正义的多义的基础上,掌握首要的实质正义是什么,及其原因;
2、了解八种正义观以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标准;
第六,文明。与野蛮对立,意指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程序就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可兼得之处,要完全实现形式正义,在一定的限度内就要牺牲实质正义。这就是形式正义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争议可能没有准确地反映社会正义。例如,一些法律曾经为计划经济所服务,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仍坚持不变,则不能体现社会正义,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引起了后面两方面关于惩罚和补偿的讨论。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这是法律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而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犯罪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义。
公正与法治的关系
公正与法治的关系
公正和法治是相互紧密关联的两个概念。
公正是指在处理事情时
不带有偏见和歧视的态度,遵循道义上的原则和公平的标准,以保证
人们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而法治则是指国家权力遵循法律
和法律程序的限制和规定,确保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公正和法治的关系在于,法治是公正的实现的途径和保证。
一方面,法律的确定和实施需要公正的原则作为基础。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法律才能应对人民的需要,建立起一个公平的法律体系。
同时,
法律也可以保护公正的实现,避免不公和不正义的发生。
另一方面,公正是法治体系最终的目的。
如果法律仅仅是一个被
遵守,而不是保证公正的工具,那么它将是无意义的。
法治需要遵循
公正原则,保证公正、公平和权利平等的发挥,以建立起一个具有民
主和自由的国家。
因此,公正和法治是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
在今天的社会和国际关系中,公正和法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个拥有公正和法治的国家,不仅可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不
受攸关,而且可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公正和法治是保障
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
法与正义
续
沃德主张一种更为平均主义的正义观。正义存 在于对那些原本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 予的一种人为平等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采用公有制作为纠正经济 上的不平等以实现正义。 英国的斯宾塞认为正义不是平等,而是自由。 康德:“正义为一个人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 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的条件”。
正义的概念
乌尔庇安 西塞罗说,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 西的人类精神取向。(态度、意愿或承认 他人要求的想法) 阿奎那,正义是一种习惯,使每个人获得 其应得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正义的种类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道德、经济、政治和法律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对法律有积极评价和推动作用。 对方了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具体为:分配权利;伸张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 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不同的思 想家给予了不同的正义观。 柏拉图在《共和国》一书中,提出正义共和国的学 说。他说,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部分间的和谐 关系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中,从正 义的分配含义看,要求按照比例平等的原则把事物 公平分配给社会成员。平等是正义的尺度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法理学知识总括
1.试论法与正义。
答:(1)正义是一个涉及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
对个人来讲,正义即善。
对于社会来讲,正义是人际关系中的公道、公平。
正义是合适地分配利益和责任的状态。
(2)正义相对主义及其危害以正义的流变和对立为绝对,不承认正义不变的内容和相对同一的内容的观念可称为正义相对主义。
正义相对主义在理论上是违反辩证法的,这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只看到正义的流动性、对立性(差异性)的一面,未看到正义的恒定性和同一性。
第二,正义相对主义夸大了正义的主观属性,忽略了正义的客观性。
第三,正义相对论者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原则要求正义研究是欠妥的。
总之,正义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正义相对主义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首先,正义相对主义使各种非道德主义得以正当化。
其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律的进化构成威胁。
再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学的发展极为不利。
最后,在举国追求法治的今天,正义相对主义有碍法治国家建设。
(3)正义最低限度的要求第一,正义要求利益与责任的分配不是任意的,不是完全依靠暴力,而是应当按人们可以理解的标准,使人们有所遵循地去争取自己的利益;第二,正义与平等存在起码的联系,要求按一定标准(例如:身份、职位、性别、劳动等)的平等,或是量的平等;第三,裁判者起码的中立。
(4)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正义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在专制国家里,在权力层面上正义几乎难以评价法律。
在社会层面上,这种评价始终存在,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治国家,正义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
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
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最后,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
第四,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上述正义对法律的推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纠错”来实现的,正义是法律的“校正器”。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法与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道德和伦理的概念,涉及到关于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的问题。
它们都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并通过合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来实现。
法是一种由政府和法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和准则,强制执行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一定的订立程序和执行办法确保人们的权益和平等。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经过审议和投票,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平等参与,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起到规范社会行为和解决纠纷的作用,它对错误和不公正的行为提供了制裁和惩罚。
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和伦理原则,要求社会的资源和权益在分配和使用方面的公正性。
公平正义强调不对任何人或团体进行歧视和偏袒,要求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判和对待其他人。
公平正义要求公平分配资源,即人们根据付出和贡献的大小来获得相应的回报。
公平正义也要求公正的法治,即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没有特权和豁免。
法和公平正义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旨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制定和执行公正的规则和程序,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权益的平等保护。
法律作为一种权威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他们不侵犯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公正的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其公正性和可靠性。
而公平正义则是法律的基础和目标,是法律应该追求和实现的最终目的。
然而,法律和公平正义之间并非总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有时可能会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受到一些影响,导致某些法律可能不够公正,或者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
此时,人们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改革和司法的独立来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司法制度的独立和公正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司法的独立性能够制约政府的权力滥用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实践中,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常常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例如,社会资源有限但需求却无限,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资源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法与正义
制 度 体 系来 调 整 分 配 以使 我 们 的 社 会 秩 序 更 加公 平 并 得 以持 续 发 展 ?那 么 这 里 的规 则 制 度 更 加 容 易 被 理解 为一 种 纯 粹 的
程 序 正 义 。 者要 求 一 种 能 够 产 生 正 确 的公 正 的结 果 的 程 序 。 后
披 上 了 一层 神 秘 且 富 有 美 感 的 面纱 ,一 如 它们 深 重 沉 淀 的 历
提 起 “ 义 ” 总 是 让 人 联 想 到某 种 神 圣 、 严 之 物 。 实 正 . 庄 确 鼓 荡人 心 。 义是 什 么 ? 正 当我 每 次试 图解 答 这 个 问题 时往 往 感 到迷 惑 。呈 现 于 眼 前 的也 总是 一些 象 征 性 器 物或 符 号 : 平 、 天 剑 、 头 等 。 难 怪 , 史 上 有 很 多 人 曾尝试 给 出答 案 , 斧 也 历 至今 也
的 正 义 实现 方 面来 展 现 法 与 正 义 的 多堆 关 系, 表 明 人 类 对 正 义 的 情 感 和 永 恒 追 求 。 以此
关 键 词 i 义 ; 由; 等 正 自 平
一
、
什么是正义7
数 杰 出 人 士 的智 慧 , 经历 无 数 代 的 时 光 , 过 长 久 且 持 续 的 经 通 验 , 化 而 又 精 化 的成 就 。 精 正 义 是法 律 的永 恒 追 求 .但 是 它 具 体 体 现 在 历 史 过 程 的 不 断 变 化之 中 。 当我 们 对 法 律秩 序 进 行 思 考 时 , 以发 现 . 可 不 仅 在 我们 宪 法 有 关 权 利 的 核 心思 想 中 .另 外 在 社 会 规 章 制 度 中都 可 以 找到 寻找 中的 正 义 原则 。我 们 民法 处 于 基 础 地 位 的 价值 衡 量 如 诚 信 原 则 、私 法 自治 原 则 等 在 罗 马 法 中 已有 多 种 形 式 的体 现 。而 其 他 原 则 和 价值 衡 量 并 不 应 被 看 作 是 寻 求 中 的前 实 证 的正 义 准 则 的 组成 部 分 。人 们 同 样 在 阐 述 过 程 中 分 别 考 虑 了技 术 需 求 . 断 变 化 着 的社 会 生 活 条件 和 多 样 的 、 不 变 幻 的政 治 意 见 。 人们 根据 不 同 的标 准 来 划 分 正 义 , 们 较 为 熟 我 悉 的程 序 正 义 、 体 正 义 、 实 分配 正 义 、 正 正 义 等 。 者认 为 形 矫 笔 而 上 的正 义 理 念。 人 在 个 和 团体 除倾 向于 追 求 对 人 的尊 严 , 还要 求 公 平 、 理 的 目的 的 合 实 现 。正 义 不 仅 仅 是 区 分 善 、 。 还 得 分 配社 会 秩序 中 的 权 恶 它 利 和义 务 ,调 节 由持续 的社 会 运 作 产 生 出 来 的 利 益 分配 的方 式 。 可 能 接 近 于 罗尔 斯 的 分 配 正 义 。 表 明 的 是 一 种 作 为公 这 它 平 的正 义 。 是 如 果要 解 决 这 样 一 个 问题 : 但 即应 当 设 计 怎样 的
法理学3正义
1.法律要求或法治要求旳应该旳行为是能够行为旳准 则;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旳准则; 3.法无明文要求不为罪旳准则; 4.要求自然正义观旳准则。
程序正义论:
• 这种学说以为,程序正义是法律所固有旳,检验 司法活动公正是否旳原则。它支配着审判旳全过 程。
• 较之形式正义论,程序正义论愈加强调司法过程 旳正义问题,而且它基本上是与实体正义论相相 应旳,而不是与详细正义论相相应旳。所以,程 序正义论也还有一定旳独立地位。
赫拉克里特
• 以为世间万物变动不居 ,人旳正当行为也是没 有明确原则旳,法只能 是权力旳象征,无所谓 正义是否。
•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 河流。(人一次也不能 踏入同一条河流)
2、根据正义旳起源不同可分为 神学正义论 理性正义论 规范正义论
神学正义论:
强调正义旳原则是超经验、超历史旳永恒旳 完美旳上帝旳意志。
• 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 、公正等意思。
• 在经验上人们可能很轻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 什么是不公正。但是,就像我们每天在时间中 生活却难以给时间下定义一样,我们虽能在经 验上说出正义不正义、公道不公道,却难以给 正义(公道、公正)下一种大家都能接受旳定 义。所以,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才有那么
• 代表人物是戈尔丁。
二、中国正义学说旳演变
• 从根源上讲,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与西方老
式旳法旳正义旳价值并无两样,它都是人类社会 发展到一定时期旳产物。 • 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能够古体“法”字进行过 分析。在探寻旳历史进程中,人类最终需要以自 己旳认识来判明事理旳公正是否,于是“什么是 公正”,就是法不得不回答旳问题。
• 上述老式埋下了悠远旳文化基因,致使长久以来 我国占主导地位旳观点以为:
16法理学 法与正义
罗尔斯的方法论
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不断 地自我设问、自我驳斥)
罗尔斯的方法论是规范的、反思的、实 验的和假设性的
22
罗尔斯理论的前提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 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 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 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 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 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 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 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 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32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1.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目 的。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 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 ------罗尔斯
33
2.法律是正义的保障机制,是实现正 义的基本形式和手段。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24
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 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 权利的理由. 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 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25
如何使正义原则演化为具体的制度,罗尔斯提出了“ 四个阶段的顺序” 。 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 第二阶段召开制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选择 一部宪法,设定制度,这个阶段主要是确定平等的公 民权和各种自由权; 第三阶段为立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发挥主要作用; 第四阶段是具体运用规范的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 制定的规范用于具体的事务,公民则普遍遵循规范。
解析法与正义(下)
法与正义(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与自由的关系协调,可以在两个领域中讨论:一个是思想政治领域,一个是社会经济领域。
而这两个领域中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与协调,都会在法律领域中清晰地表现出来。
第一,思想政治领域中平等与自由问题。
在纯粹的思想政治领域,平等与自由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基本一致、不存在冲突的。
在这个领域中平等与自由的协调关系,不仅被法律(通常是宪法)所确认,而且为大多数思想家所赞同。
人们普遍承认,个人在政治法律上的基本自由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非法定的理由对公民的基本政治法律自由进行限制,否则,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剥夺和非法限制,也就意味着对平等的破坏。
因此,基本政治法律自由总是同平等相联系,即这种自由是平等的自由,每个人都和其他任何人一样,享有同等的生命价值、良心和信仰自由、人格尊严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是自由的必要条件,没有平等,也就没有完整的政治法律自由;而基本自由恰恰又是平等得以实现和体现的载体和存在方式。
所以,在思想政治法律领域,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二者相互配合和协调。
从根本上说,这也是政治正义的要求和体现。
第二,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与自由问题。
在社会经济领域,平等与自由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和对立。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正义的实现,非常关键之点在于如何协调和解决二者在这个领域中、尤其是在收入和社会财富分配层面的严重冲突与对立。
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关系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即市场运行层面和财富分配层面,如果说在市场运行层面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协调问题相对还是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在收入和财富分配层面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协调问题,则显得非常困难。
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如何限定国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即究竟如何确定国家介入收入和财富分配及再分配的范围和程度,才能保障国家行为和社会制度都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
因此,由于平等与自由在经济领域中不能自发协调和解决冲突,在此情况下,由国家出面进行国家干预实属必然,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在平等与自由冲突的时候作出抉择,是容忍不平等的存在以全面捍卫个人自由权利,还是牺牲个人的某些自由以换取更大的社会经济平等。
法律毕业论文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
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是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最为集中的时期,同时那个时代更是百家争鸣的时期,而且各个学家都具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鉴于此,这两个时期的学者的理论是进行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的基础。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正义与法律关系论最早的古希腊前期智者,在正义和法律的问题上观点颇多,且具有那个时代鲜明的特征。
比如特拉西马库就说过:“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1]卡里克利斯也手过:“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正义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正义的。
”[2]其实他们的这些言论就是为了保障当时的法律得以贯彻,让人们认同,以维护其“强权就是公理”,“强权政治。
”吕科弗隆则认为“法律中是个人权利的简单保证,它不能使公民行善和主持正义。
”[3]也就说其主张的自然法是人们“保证正义的一种约定”。
基本上古希腊的前期智者们认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统治者应该把自己的利益视为正义,强迫人们遵守。
人们违反法律,就是违法正义,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个时代是君主专制时代,显然这些学者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
当然我们至今无法确定这些学者是否在刻意地建立这些观点以适应统治阶层的需要,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毕竟这些观点反应了当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
还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法律的原则是强者的政治,这就是正义的,但对于人民大众说这不见得是正义的,其实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虽然能体现正义,但不一定能完全体现正义的。
这一点正式笔者后文中想论述关于法律与正义的相对性的观点,虽然现在普遍的观点是一部法律能够体现当时的社会现状,而且很多是体现当时的正义的,但不表示法律就一定能够体现正义,这与法律以体现正义为目的并不矛盾。
苏格拉底认为:“法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那么也就是说法的涵义是所有公民无条件服从的东西。
”[1]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
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浅析“落后就要挨打”中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落后就要挨打”中法与正义的关系正义的含义具有不同的形态,即具有普罗透斯似的脸且落后就要挨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共同的特点,所以要论证该观点的正确性就必须以史为镜进行分析。
标签:正义法的价值秩序落后就要挨打一、“落后就要挨打”是否符合法律视角下的正义观面对以“中国速度”迅速崛起的中国,整个世界予以高度的关注。
然而,并非所有的关注都是善意的:一个一百多年前还在处于落后挨打的国家如今以不可思议的速度赶超西方,现已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在羡慕和嫉妒之余,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鼓噪“中国威胁论”企图遏制中国的强大,因为以他们的思维模式,国强必霸,落后于中国必将承受“上帝之鞭”。
[1]通常持该观点的都是曾经侵略过他国、进行过殖民统治的国家。
如将他们的思维模式抽象为法律规范,则应为:在这个世界上的国家,如果其中有国家落后于其他国家,则该国家必将受到其他国家的制裁。
究竟这句话的对错如何,是否符合法律的价值观,能否作为普世的标准,不妨以“正义”为标准参考之。
作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正义应当是确定和具体的。
但由于时代背景、社会发展的不同,正义的含义又呈现出多元化的内涵:从古希腊的先哲,到中世纪的神学家,直至近代的资本主义先贤、现代法学家,追寻正义的步伐一刻也没停止。
尽管他们所得出的正义的结论往往因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而不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没有正义论就没有法哲学。
正义表现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法律的最高目的就是提供和实现正义,法的特殊品格也使他能够成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最可靠保障。
[2]小至一家,大至一国,无以规矩不成方圆。
因此,以正义为标准参考该观点的合理性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正因为正义的含义具有不同的形态,即具有普罗透斯似的脸[3]且落后就要挨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共同的特点,所以要论证该观点的正确性就必须以史为镜进行分析。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正义观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由于处于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且人口数量有限,无论是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还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均呈现出“小国寡民”的社会结构形态,对比同时期的东方国家,其社会结构形态相差无几。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视角导论:正义是一个古老而且复杂的概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正义的概念具有多义性,不同社会群体和文化背景下对正义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对正义进行解释和探讨。
一、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从而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正原则。
正义不仅是法律的基础,同时也是法律的目标。
法律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规则和程序,追求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二、正义的多个维度正义并非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涵盖伦理、法律、社会等多个维度的复杂概念。
在法理学中,正义可以分为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等不同的维度。
1. 衡平正义:衡平正义强调依据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进行资源的分配和社会机会的提供。
这种正义观念试图消除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追求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衡平正义注重平等待遇和机会平等,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机会的提供不能偏袒某些特定的群体,而应平等而公正。
2. 功利正义:功利正义的核心原则是通过最大化整体幸福来追求正义。
依据功利主义的理念,社会制度和法律应当以最大化社会福祉为目标,追求最大化效益,从而达到公正和正义的目的。
功利正义强调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判断依据是行为的结果是否带来了最大的利益。
3. 自然正义:自然正义基于个体权利和道德自由的理念,强调人们享有某些固有的基本权利。
自然正义认为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受政府和制度的干预。
这种正义原则的目标是保护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追求平等和公正。
三、正义的实现与矛盾正义的实现常常面临着不同维度之间的矛盾。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和争议。
比如,在资源分配方面,追求绝对平等可能会损害整体福祉,而追求最大化效益又可能会牺牲个体权益。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最本质基础是正义。
没有正义的存在,法律的存在就没有价值。
所谓正义,它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因此,正义千百年来为人们无限憧憬与不断追求的目标与理念。
法律与正义的良性循环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证。
标签: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笔者认为,崇高的道德法则中要数正义最为重要。
为了追求正义,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也谈到了法律与正义。
他认为,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
那究竟什么是正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本文的意图正是要澄清此类问题。
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前470年——前399年)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的正义观。
有一个叫希比亚的,曾问道苏格拉底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
苏格拉底对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因此,在苏格拉底看来,“合法就是正义”。
这个结论并不是苏格拉底的信口雌黄,他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毅然饮鸩,以身殉法。
“苏格拉底之死”成为几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说,根本说服不了我。
笔者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天赋人权,人人自由平等”,苏格拉底作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地位平等,为什么要由其他公民“民主”判苏格拉底死刑?像苏格拉底这样为了所谓的“正义”而献身,令人感到痛惜与深切同情。
其实,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由于形式正义体现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会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義。
国开《法理学》形考作业 1形考参考答案
法理学作业 1第一章——第四章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5 分,共 40 分)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实际的法律现象(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科学,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律的历史类型。
6.法系——指法律的系谱,即法的形式传统。
把具有相同形式传统或系统法律系谱的法归结为法系。
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习惯法)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又叫做普通法法系。
8.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论述题(每小题 12 分,共 60 分)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有哪些?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体现为“11个坚持”:(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2)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11)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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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
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
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
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对古代、中世纪神学来说,正义首先是指符合神、上帝的意志。
17~18世纪先进思想家、法学家,如荷兰的格老秀斯等人,也强调法的正义性,但他们往往将正义归结为抽象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的条
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
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例如,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
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他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中,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这三种含义是不同的,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
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
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例如,一般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而与非理性主义、不顾效益和无政府主义是相对的;现代社会的法,一般的说,意味着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专制、独裁是对立的。
我们在研究法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到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法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是会有矛盾的,银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
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应仅讲法促进哪些价值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以及用以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
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四.法与正义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
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具体来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
用。
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
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
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