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复习重点 物权法
名词解释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3.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4.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8.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9.公信原则: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10.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12.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1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具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的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4.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简答题1.地上权的概念和种类: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分为:(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益和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不动产其他权利及事项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物权。
合同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法的合同标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用以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公共物权公共物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物权制度。
公共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的一种物权。
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债务履行中,以保留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财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物权。
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动产动产是指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人工制造,可移动的物体,包括可分离的精神财产权。
八、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固定连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地下、地上及其空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附着物。
九、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自由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十、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物实际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包括物的直接控制(如实物占有)和物的间接控制(如有限抵押物权的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
十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权利人在同一物上拥有的与其他权利人相对而言的优先权,即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引言物权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个人对特定财产物拥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民权意识的基本体现。
物权法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基础,以抽象抵押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物权往往与人的生活距离较近,因此理解和掌握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物权法基本概念及法律主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民法权利,以及依法对物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是指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主体物权法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军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一)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直接取得、经由无偿转让、配偶共有、继承、赋予担保物权等。
依法直接取得是指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方式取得物权,包括现物交付和标的物交付。
无偿转让是自愿性的,是指无偿让与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配偶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
赋予担保物权是指以一方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合同解除、返还(被占有的物应返还给原所有人)、遗失、抑制性强制执行、抵销、终止共有、授权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两个方面。
行使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权行使主体权利的活动。
保护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得国家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力和方式。
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排他性、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四个方面。
禁止侵害是指国家对非物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妨碍他人与物权客体的接触。
优先权是指物权人的财产权利优先于他人的其他权益。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一)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物权。
(完整word版)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论述及答案
物权法论述及答案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打印:1、试述物权法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③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公信,就是物权的设立或转移已经依法公示,进行了登记,其公示也就是有了社会的公信力。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需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④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但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物权行为。
1、试述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第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我国法律上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物权法中的名词及名词解释
物权法中的名词及名词解释一、物权法物权法是一国民法中的重要分支法,它涉及到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以及财产权的规范和保护。
在物权法中,存在着一系列与物权相关的名词,这些名词的正确解释和理解对于正常的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体或集体对某个具体物体或财产享有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个体或集体对某个具体物体拥有的最充分、直接、完整的权利。
其他物权则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三、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所有权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由等权利,是一个综合的、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的产生和变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四、占有占有是指个体或集体以实质上的控制来行使对物体或财产的支配权。
占有是物权形成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占有了某个物体,才能主张物权。
占有有着明确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必须是实际的、意思表示的和持续的。
五、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其债权的物权。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和质权两种形式。
抵押权是债权人将其债权担保在抵押物上,以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质权则是债权人以占有质物的方式来担保其债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人可以以妨害人对抗留置物的占有,以实现其对抗留置物的债权。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具备一些法律上的条件,如债务的存在、留置物与债权之间的联系等。
留置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不能任意滥用。
七、排除原则排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表明在划定物权纠纷中应当排除其他非物权法律规定的干扰。
排除原则要求在物权纠纷中,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绳,而不应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或干扰。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物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八、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另一重要原则,它体现了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的法律要求。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亦即物权的种类及各种物权的内容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自定物权内容。
公示原则:是指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而将此项权利予以登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成为社会观念上的一物,从而引起相关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或者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限定动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总括抵押权、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优先原则 1.物权::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3.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1.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以为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
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2.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3.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4.登记: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5.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注销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工钱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6.混同: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1.物权恳求权:又称物上恳求权、物的恳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恳求权,包孕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恳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恳求权。
2.物的返还请求权: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3.排除妨害恳求权: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恳求权4.消弭危险恳求权:1.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规模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是指规定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其中人指拥有和使用物品的个体或群体,物指具体的物品或无体物品。
物权法涵盖了个人、团体、政府等各种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物权法的重点归纳:一、物权的权利属性物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拥有权是指占有物品并有支配权,使用权是指占有物品并有使用权,处分权是指对物品的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权利。
物权的三个权利属性是不可分割的,但可以分开行使,例如可以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但仍保留拥有权和处分权。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独占、捡得、制造、出土)和衍生取得(依法取得、依约取得、依违法取得)。
其中,依法取得包括买卖、遗赠、赠与、承受债务等方式,是最广泛的取得方式。
衍生取得可能存在法律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物权的保护法律规定,物权所有人有权利要求其他人保护其物品,不得干涉其占有、使用、处分权利。
同时,物权所有人也有义务保护自己的物品,防止他人侵犯。
对于侵权行为,物权所有人可以要求返还、补偿、恢复原状等,还可以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和自然条件等方面。
例如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限制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利;他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建立抵押权、担保权等,限制物品的处分权利;自然条件如土地、山林等资源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制约条件。
物权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
当物权受到侵犯或有可能被侵犯时,物权所有人可以要求法院对其物品进行保全。
保全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指对物品本身进行保护;行为保全指防止他人继续侵害物权;证据保全指保护证据,以利于后续维权。
保全是物权的重要保障,帮助物权所有人维护其权益。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 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 2 )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简答论述整理
物权法简答论述题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分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具有公开性,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而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定限物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一般都是独立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因其主要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是从权利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五、动产交付的方式动产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其中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六、简述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1.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2)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
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佃权、借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 依法设立的其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其他特殊的物权,例如典礼物权、失业保障金物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的物: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以占有的物体,不能是违法的物或者是无主的物。
2.合法的主体: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行使。
3. 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的转让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需经过以下程序:1. 协议达成:物权的变更和转让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的形式:变更和转让的物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转让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 物权的交付: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物权交付,确保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该物。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禁止侵占: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物权,侵占物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物权法保护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3. 信义原则:物权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信义原则,保护他人的善意取得物权。
4.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履行。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者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物权法简答 论述 名词解释 特征
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基本特征1物权法是财产法2物权法是强行法3物权法是普通法4物权法是固定法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力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3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2物权类型固定理由: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5去报完全的契约自由违反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2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2)一物一权原则: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1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理由:14明确权力的范围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信以后产生的公信力。
理由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2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
1公示:理由,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2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是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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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5、地役权: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6、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是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7、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8、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
19、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成担保债权,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成担保债权。
论述: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A.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具有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B.物权的物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
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
C.物权的客体是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
因而物权客体必须为特定物。
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分为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A.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无上权利的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B.同一物上内容到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旦某物上被设置了物权,那么同时也就排除了他人在其上设立与之不相容的另一物权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概念: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内容: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指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来说,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表现在两方面: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这只是一般原则。
在法律由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
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对这一支配关系进行着全面的法律调整。
主要内容:1、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围。
A.人对物的全面的支配关系,既包括于对物的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
B.人对物的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用益物权制度。
C.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
物权法调整非所有人基于债的担保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担保物权制度。
D.人对物的占有关系。
物权法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调整人对物纯于事实的占领、控制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
2、支配关系的变动,即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法对支配关系的变动的调整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A.支配关系的产生,这是在主体之间形成支配关系。
B.支配关系的变更,即支配关系的客体、内容的变化。
C.支配关系的消灭,这是支配关系因一定的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了。
3、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由于支配关系的排他性、绝对性的特征,其对物的静态支配和动态的变动,都会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利益。
物权法调整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又属私法范畴,故物权法是私法。
2、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关系,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3、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表现在:A.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
B.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变更。
C.为了保证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的权利和行使作出干预。
D.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干预。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包括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基本内容:1、物权公示的方法。
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作为登记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公示的效力。
登记、占有、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
A.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如德国瑞士。
B.对抗要件主义,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的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如法国、日本。
C.折衷主义:是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主义。
但在兼案同时,往往有所偏重,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例外,或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例外。
2、物权公信原则概念: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规定了公示制度必然要规定公信原则,主要用于不动产交易。
基本内容:1、我国《物权法》16条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首先应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立的依据,具体来说: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B.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夜没有完成公示要求则人们可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
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和表彰,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
D.登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即使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
2、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涉及第三人才可能发生的效力。
具体来说:A.所谓公信力实际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实际上只涉及物权归属等内容等实体物权争议,而不涉及公信力一般不能采用权利的推定效力来涉及物权的归属。
B.公信力维护的是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安全,《物权法》16条其实包含了对信赖登记产生的信赖利益保护。
而最直接保护信赖利益的规则是106条。
简答:物上请求权的性质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属于行为请求权,也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从立法政策上说,所有权是受限制的不是绝对的。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出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是他物权的源泉。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
4、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有法律明文规定。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概念:也称即时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