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目的、价值、模式 (2)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经过实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民诉法(试行)》逐渐显 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于是,国家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 诉法中对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 的职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007年10月28日对《民诉法》 的最新修订也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 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 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 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 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 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 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 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 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 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 标准。 ①认定事实准确 ②正确适用法律 (2)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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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什么是价值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 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 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汇报人:日期:•民事诉讼模式概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目录•混合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与展望01民事诉讼模式概述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和运行机制,包括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
定义具有多样性、相对稳定性、历史性等特点,不同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点定义与特点以纠问制为主,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干预和控制。
古代民事诉讼模式近代民事诉讼模式现代民事诉讼模式以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为特点,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适度干预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处分权,同时兼顾国家适度干预的需要。
030201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演变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与作用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作用民事诉讼模式对于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规范诉讼程序、确定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0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认为,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体,应当在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
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尊重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提起和终结,有权决定证据的提供和证明责任的承担等。
法院的角色在于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中主要负责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涵优点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能够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裁判作用,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缺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的拖延和成本的增加。
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要求较高,如果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可能会导致诉讼的不平等。
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程序公正价值
(1)程序结构公正 第一、 第一、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第二、 第二、当事人平等原则 (2)程序过程公正 第一、 第一、程序公开原则 ◆诉讼过程的公开 ◆诉讼结果的公开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第一节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二、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三、民事诉讼价值的构成 四、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案例引导—— 案例引导
2004年2月4日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何某诉孙某房屋 2004年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审判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 后,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之后合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 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月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在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中, 上诉理由中,孙某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没有提出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认为法庭在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在法庭上发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当初之所以没有经过法庭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就需要掌握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首先包括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通过公正的程序和裁决,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还有观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通过对个案的处理,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不同的目的论观点,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具体的诉讼实践。
民事诉讼价值论也是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正、效率和效益是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方面。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得到平等对待,裁判结果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到公平合理。
效率则强调诉讼程序应当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讼过程,节省司法资源。
效益不仅关注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响,还考虑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与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主体论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参与者。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他们是因民事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等,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诉讼程序等。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负责主持诉讼程序、审查证据、作出裁判。
此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特定的诉讼环节中发挥着辅助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内容。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决定着诉讼的胜负。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重要参考)小抄版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自己整理的笔记小抄版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P28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P29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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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的合并与变更
1.诉的合并 (1)类型: 诉的主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客观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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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诉的客观合并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之外,还必须 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包括: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 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二)诉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 (3)案件实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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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的类型
标准: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 1.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
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包括特定物的给付和种 类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可分为: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通常情况下,确认之诉是对特定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确认,“事实”一般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例外:确 认证书真伪的诉讼)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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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完整版)民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备考资料·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民事诉讼:指民事法庭依当事人之请求就民事纠纷事件利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之程序。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以期达到的效果和目的。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民事诉讼模式: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9,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10,职权主义模式: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它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指在民事诉讼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能由法院担当。
11,诉讼事件12,诉讼行为13,民事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司法独立原则:指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16,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目的又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或诉讼目的。
它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包括:(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法院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 维护社会秩序说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诉讼目的多元论 纠纷解决说利益保障说 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 程序公正 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的价值 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 秩序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①国家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来源与基础,民事审判权则是国家权力的内容之一。
②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1)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因素不同,统治者设计的民事诉讼目的借以表现的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
(2)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以独立方式表现民事诉讼目的提供了契机,近代法典编纂运动使民事诉讼法得以独立,民事诉讼目的也随之得以集中体现。
①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被认为是最先独立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的法典。
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民事诉讼目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典范,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倾向。
③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不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其特定的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1)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如何设置实现诉讼目的的方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诉讼程序技术上如何规制民事诉讼各基本要素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即诉讼构造。
民事诉讼法背诵1-4章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关键术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征: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纠纷内容为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可处分性类型:财产纠纷/人身纠纷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 :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权益。
特征:依靠自我的力量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二)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斡旋,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仲裁:纠纷主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
共性特征:第三者介入(三)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指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公权性,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性: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诉讼关系: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诉讼的特点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
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
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法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和基础、为立法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为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三、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原则和功能重述(可用)
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原则与功能重述李轩一、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法的一般价值价值一词是哲学范畴一个内涵极其复杂的术语,历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读和诠释。
通常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所蕴含的关于权利义务安排逻辑以及是非善恶判断标准,或称立法者赋予法律的内在伦理倾向。
1关于法律价值的讨论,在我国至今仍然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但是,法律价值这个概念关乎着立法者的伦理倾向,关乎着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取舍和分配,关乎着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的全过程,所以这种讨论仍然是不无裨益的。
无论不同学者或不同理论流派如何诠释法的价值,但是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一直被公认为一般法律价值的核心。
2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律由于权利而被定义,所以它的价值首先只能是为了保障权利;但与此同时,法律又是一种普通性的社会规范,所以它的遵守与适用又成为一种普遍性。
所谓公正,不外乎是对权利的落实和保障;所谓秩序,不外乎是对义务的遵守。
众所周知,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两大基本范畴。
因而,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也可以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构成法律舞台两大永恒的价值主题。
公正可以理解为一种由逻辑的力量作为保证的价值状态,这种状态支持正当的意思表示而反对毫无根据的权利主张。
就历史而言,公正从来就是一个社会的概念,而不是一个自然的概念;但是,所谓公正,不过是人类关系自然本质的真实的社会再现。
它是人与人之间权利占有和分配的理想状态,因而也是一种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状态,在公正的背景下,每个人都会得到应当得到的东西而失去应当失去的东西。
所谓公正,就是天平两端的平衡。
秩序则可以理解为一种由理性的力量作为保证的价值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努力使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相一致以形成相对和平与安全的生在环境。
秩序是妥协的产物,它所表达的是社会互动的饱和与均衡。
在纯粹客观的意义上,法律不一定具有天然的公正性,但是它却具有天然的秩序性。
秩序是法律的一种追求,也是法律的一种必然结果。
民事诉讼的目的1
民事诉讼的目的1关键词: 民事诉讼目的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目的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具有提纲挈领的地位。
文章通过对各种目的论的分析,从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秩序、社会发展过程和具有特殊性的中国实践情况角度,阐述了纠纷解决与维护、形成社会秩序、社会转变的关系,说明民事诉讼制度是通过程序保障实现纠纷解决。
民事诉讼目的论是否具有讨论的价值是本文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若它是像鸡生蛋还是蛋生鸡这样纯粹的诡辩性问题,则本文实无存在的必要。
所以关于目的论价值的探讨是前提性问题。
从历史上看,人类实践活动的能动性包括两个密切相关的环节:一是提出目的,即实践中人们认识实践客体,对客体预先设定,表现为客体的主体化;另一个是制定实现目的的计划,选择实践目的具体手段和方法,即主体的客体化。
因此,实践主体在确立实践的目的的同时必须从实践出发考虑制约这种目的实现的条件和这种目的实现的可能性,以便使预先设定的目的成为现实的目标。
本文所指的目的论是从终极目的的角度所说的,为的是在最高意义上提供一种指导思想,以避免因盲目拘泥于形式而导致的僵化。
从终极目的的角度讨论民事诉讼目的能够使其成为民事诉讼实践的内在要素和终极目标,为民事诉讼立法提供基点和归宿,也是与民事诉讼价值论、诉权理论、既判力理论等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础问题之一,是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和起点。
因此,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都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既然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讨论是有价值的,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它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诸多理论。
这些理论既代表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同发展阶段也不同程度的推动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
一、民事诉讼目的各种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作为各种民事诉讼理论著书立说的基础,都会被直接或间接的论及到。
从总体上看,国外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理论: (1)权利保护说。
其认为包括请求权在内的所有权利都由实体法自身规定,并以此作为基点,强调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具有的通过自力救济无法实现而只能要求法院予以保护的实体权利。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2020年最新】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①条件: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结合起来。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
结果:胜诉——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
败诉——确认判决
思考题:
1.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 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 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 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 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 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 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 的是( )。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诉的要素的意义
3、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 含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 给付义务之诉。 分类:金钱给付、物之给付、行为给付
现在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 结果:胜诉——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败诉——确认判决,没有执行力
(2)确认之诉 含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
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 在或是否有效之诉。 分类: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结果: 主张存在或有效:胜诉——积极确认判决
(二)既判力的本质 1、实体法说 2、诉讼法说 3、权利实在说 4、新诉讼法说 5、综合既判力说
(三)既判力论在中国所面临的困境、原因 及解决途径
1、困境
理论上的重视、立法上的轻视、实践中 的漠视
2、原因
(1)既判力论与“客观真实”、“有错必纠” 的主流观念发生冲突。
(2)再审制度的过度适用必然妨碍既判力理 论和制度的形成。
思考题:
张某有两个儿子张大和张二,张某死后, 留下遗产房屋两间,存款50万元。张大独 占了遗产,张二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一半 遗产。请分析本案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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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第三节民事诉讼价值第四节民事诉讼模式
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概述
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1.民事诉讼目的的选择主体是国家。
2.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观念形态。
3.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期望通过进行民事诉讼所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
4.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5.民事诉讼目的属于动态范畴。
二、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
(一)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
1.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着眼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而诉讼不过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
2.维护法律秩序说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
保护私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3.纠纷解决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
4.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
5.权利保障说:认为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上的实质权。
6.多元说: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7.搁置说: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因为高度抽象化,而且也没有明确的优劣标准,与其对此争论不休,不如花些时间和精力探讨更现实、更具体的问题。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1.维护社会秩序说。
通说。
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该目的的实现是通过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来达到的。
2.多元说。
该说以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为基础,
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满足各诉讼主体的价值需求。
3.利益保障说。
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
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
利益保
障说中的利益,内含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4.纠纷解决说。
设立解决社会中所发生纠纷的各种
制度的目的,应该说毫无例外地是要通过这些制度
来解决纠纷。
三、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
1.民事诉讼目的与其他相关民事诉讼理论有着紧密
联系。
2.民事诉讼目的能够为民事诉讼法解释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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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诉讼价值
一、民事诉讼价值概述
(一)价值概述
1.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永远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故须确定相应的价值主体和客体。
2.价值兼具一元性和多元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1.程序自身的属性和功能——程序的内在价值。
2.满足程序价值主体诉讼需求的价值——程序的外在价值。
3.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评价——程序价值评价。
(三)研究民事诉讼价值的实践意义
在构建新型审判程序制度过程中,应把程序价值理念渗透到具体审判程序原则、规则中。
二、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独立价值)
(一)程序公正价值
1.程序公正的理论模式:①纯粹的程序公正(唯有程序,没有其他标准);②不完善的程序公正(偏离);③完善的程序公正(完美结合)。
2.程序公正具有的内涵。
(1)平等性:①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②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2)中立性:①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②冲突的结果中不能含有解决者个人的利益;③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好恶偏见。
(3)参与性:①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②当事人必须具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参与机会。
(4)公开性:证据公开、质证认证公开、辩论公开以及判决理由公开。
(二)诉讼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包括两个基本要素: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
总体说来,以较少的经济成本投入获得既定水平的经济收益,或是既定的经济成本投入达到较大的经济收益,都说明诉讼效益的提高。
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通过如下做法提高诉讼效益:①降低诉讼成本;②有效利用时间;③确保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④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结构;⑤加强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程序自由价值
程序自由价值反映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尤其是个体性。
1.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
2.保障法官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
3.保证程序价值主体进行理性选择。
三、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
(一)实体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即裁判结果公正,其标准主要体现于:1.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
2.正确地适用法律。
(二)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反映了程序的有序性常规性,包括和平与安全
两个方面。
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
四、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
(一)协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
普通程序对公正的要求较高,而简易程序则对效益的要
求较高。
(二)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放弃一元价值观,建立统一价值观是协调二者矛盾的关键。
(三)民事诉讼价值在我国的实现
最主要的是要从观念上加以转变,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进行重新认识,必须在诉讼中确立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
优越地位、程序公正对诉讼效益的优越地位、诉讼权对审
判权的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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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界定
1.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宏观概念。
2.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
3.民事诉讼模式受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
(二)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意义
1.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揭示民事诉讼体制提供分析手段。
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方
向。
3.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一)两种模式
•1、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特征(当事人主义)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由当事人负责事实的主张和争点的确定
•(3)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由当事人负责,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4)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或动议
•(5)在庭审过程中,由当事人负责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法官一般不主动询问证人或鉴定人
•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点。
•(1)当事人诉讼权利大而法官职权小。
当事人主义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大而法官职权小的诉讼模式,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构成对法官职权的制约,这集中地反映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上。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这两项原则具有很强的约束性。
•(2)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中,尽管最终作出判决的是法官,但推动判决形成的却是当事人,正是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为判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重要的价值。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程序公正被看作是反映司法活动规律和内在要求的价值目标。
不允许法官为实现实体公正而破坏程序公正。
•2、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特征(职权主义)
•(1)在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上,法官起着积极的作用(职权探知主义)
•(2)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法官起着主宰和推动的作用(职权进行主义)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点。
•(1)有益于实现实体公正。
单就实现实体公正而言,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并不逊色于当事人主义,而且有时比当事人主义更容易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在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质证和辩论的能力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法官的良好素质对作出公正判决发挥较大作用。
法官的良好素质和人格魅力是职权主义程序模式具有正当性和实现实体公正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和保障。
•(3)能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
在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中,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疑难的案件事实能否查清取决于法官能否公正地进行职权调查活动,在包含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中能否正确地适用法律取决于法官的法律素养。
•(二)两大法系国家诉讼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发展趋势(各有优劣、动态变化)
•(三)两种类型诉讼模式的交错发展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新动向的几种观点
•1、突破传统模式做法,根据民事纠纷的性质适用不同的诉讼模式
•2、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应当结合,形成一种新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3、从程序保障的观点出发,恢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并重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律性(“新当事人主义”)
•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模式及其改造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干预主义)
•1、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变化和审理对象的确定,并不享有绝对的处分权,甚至可以说不享有充分的处分权•2、在事实主张和证据的收集问题上,我国并没有实行真正的辩论主义
•3、在诉讼程序的选择和控制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上实行职权进行主义,当事人不享有程序的选择权和控制权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造和完善•淡化干预主义
•越过职权主义
•迈向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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