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月晕_朱文华
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月晕_朱文华
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晕_朱⽂华合同相对性原则(thedoctrineofprivityofcontract)是英国合同法上⼀项基础性和充满争议的原则,以⾄于20世纪英国合同法最显著的进步之⼀就是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论战”的结果。
该原则可借由如下两个基本规则加以理解:第⼀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不会因此合同⽽负担任何义务;第⼆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不能诉请执⾏合同——以获得允诺的实现,即使该合同具有为使该第三⽅获益的特别⽬的。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简意赅的表述将是:只有受允诺⼈⽅可强制执⾏该允诺,也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是上述的第⼆个基本规则。
1861年的Tweddlev.Atkinson案被普遍认为是确⽴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不享有诉权的权威判决。
在该案中,JohnTweddle与WilliamGuy(已故)签订⼀份书⾯协议,约定双⽅各⾃分别给予原告WilliamTweddle1001英镑和2001英镑,协议还约定原告享有通过诉讼⽅式取得上述⾦额的权利。
后来WilliamGuy及其遗产执⾏⼈(本案被告Atkinson)均未向原告⽀付2001英镑。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WilliamTweddle是书⾯协议的陌⽣⼈(stranger),并没有提供允诺之诉的对价(consideration,⼜译作“约因”),不享有诉权。
该案的Wright法官认为:“现代的法律已经建⽴了这样⼀项规则即对价的陌⽣⼈不能利⽤合同的对价,即便该合同是为了陌⽣⼈的利益。
”该案曾于1915年被上议院审理的DunlopPneumaticTypeCompanyLtd.v.Selfridge案确认,此案中,⽣产商起诉要求执⾏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同以惩罚零售商不按价⽬表上的正常价格出售轮胎的违约⾏为,进⽽维持⽣产商确定的轮胎零售价格。
⽣产商因其未对零售商遵守价⽬表上的价格以及未遵守时向批发商⽀付每条轮胎5英镑的赔偿给付任何对价⽽败诉。
英国合同法全文中英对照
英国合同法全文中英对照摘要:1.英国合同法简介2.英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3.英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条款4.英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5.英国合同法在实践中的案例分析6.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和借鉴正文:全文中英对照的英国合同法是一部关于英国合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法规,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诸多方面。
以下将围绕英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具体规定、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1.英国合同法简介英国合同法是英国私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它是一种民事权益保护机制,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顺利进行。
英国合同法以自由意志、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为基础,强调合同双方的自治和意思表示。
2.英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英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自由意志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约因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英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条款英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部分重要条款的简要介绍:- 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有意达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offer, acceptance,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合同的履行:履行义务、协力履行、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通知对方、合法性- 合同的解除:单方解除、双方解除、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补救措施、合同终止4.英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英国合同法适用于境内外的合同关系,但有一些情况下不适用,如:政府法规、公共政策、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优先适用;以及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家庭法的合同。
5.英国合同法在实践中的案例分析通过分析英国合同法在实践中的案例,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合同法的具体运用和法官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以下列举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哈德利诉巴克利(Hadley v.Baxendale):“已知风险”原则的确立- 卡尔弗诉布里格斯(Calf v.Briggs):“约因”原则的适用- 劳埃德银行诉阿伯特(Lloyds Bank v.Abbott):“违约”与“损害”关系的判断6.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和借鉴英国合同法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公平等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的地方。
英国的合同法
英国的合同法英国合同法是指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下,适用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英国的合同法,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合同的要素:根据英国的合同法,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双方的意愿,即offer和acceptance;明确的条款和条件;合法的目的;对价的交换。
这些要素必须在合同中清楚明确地表达出来。
2. 投标和邀约:在英国的合同法中,投标和邀约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投标是指向公众发出的一个邀请,要求对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报价。
而邀约则是对投标的回应,表示对报价方进行具体的邀请。
通过投标和邀约,买卖双方可以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3. 合同的形成:根据英国的合同法,一个合同在经过offer和acceptance之后形成。
offer是指一个正式的写法,明确表达出对某项产品或服务的报价。
而acceptance则是对offer的接受,表示对报价方提出的条件和条款满意。
合同的形成需要offer和acceptance两方之间达成共识。
4. 合同的有效性:根据英国的合同法,一个合同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双方都具备完全的法律能力,即成年人且没有精神障碍;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违背法律法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明确的,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必须清晰明确。
5. 违约和违约赔偿:根据英国的合同法,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时,被认为是违约。
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或履行补救措施。
赔偿金的数额通常是按照损失的程度来确定的。
违约一方也有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6. 合同解除和修改:根据英国的合同法,合同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被解除或修改。
解除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合同可以被双方同意或按照法律规定提前终止。
修改是指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调整。
7. 合同的争议解决: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英国合同法相关问题
The principle of English contract law(英国合同法的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合同公平正义原则3.合理预期原则(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基于现有的法律、公认的社会道德、风俗、惯例和习惯而对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正当的心理期待)4.合同相对性原则5.近因原则(尤其在海上保险法中)6.禁止反言原则(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做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7.合同受阻原则(合同受阻,是指合同订立后,出现了双方对之没有过失、事先无法预料,因而无法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的客观情况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即使合同的履行仍然可能,但所需花费的代价太大,对履行的各方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使其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不能实现。
)8.过失相抵原则(1、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2、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失;3、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4、法院可依职权确定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而无须当事人主张。
)Essential elements of a valid contract(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In order to create a valid simple contract, certain essential elements must be present: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订约意图)Offer and Acceptance - an agreement.(要约、承诺,达成协议)Consideration.(合同须有对价)Capacity of the parties.(合同当事人须有订约能力)Genuine consent by the parties or Certainty of terms.(当事人订约意图真实或合同条款真实)Legality of object (purpose).( 合同标的或目的合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救济) Types of remedies:(1) Damages;(损害赔偿)(2)specific performance;(依约实际履行合同)(3)injunction;(不得做某事的禁令)(4)Rescission(撤约)1. DamagesA. nature of damages(直接损失) ;B. remoteness of damages(远期损失);C. rules calculating the amount of damages(损失计算原则):Natural loss by breach of contract;The losses within reasonable contemplation of breaching party;(合理)Causation between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losses;(因果关系)Mitigation by the innocent party(减轻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过失相抵原则)2.specific performance (依约实际履行合同)concept: is an equitable award ordered by the court to force the party in breach to perform his obligation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rather than other remedies.3.injunctionconcept:an injunction is an order of the court to restrain a party from committing a breach of contract or from doing something. In a short, injunction is an order not to do something.Mareva injunction(防止转移财产的禁令,即玛瑞瓦禁令)4. RescissionA . The condition where this remedy could be awarded-breach of condition terms.(撤约适用条件:违反合同条件条款。
主课件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原则
三、对价的古典理论与功能
• 关于对价的两种理论 1 "获益—受损"理论:重实体轻形式
2 对价交易理论:极端形式主义
四、对价原则的具体内容
对价的基本要求
1 既存义务的履行不能视为对价(73条、法定、约定) 2 名义上的对价 3 对价充分但不需对等(79条) 4 已发生的行为不能成为对价 5 义务的相互性
英美有关对价的存废态度与修改意见
• 英国 存:对价有利于当事人谨慎,防权利受不当侵害 是探讨当事人间是否有真意的证据 废:太技术化,无意义无对价的国家合同同样运行 • 美国:对价有必要保留,特别是在非正式契约方面,某些 书面、商事合同可免对价 英国法对对价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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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对价视为有效对价 自由状态下既存义务的允诺视为对价 废除对价理论中须由受诺人转移到允诺的的规定 要约在约定有效期内有效,虽无对价但不得随意撤回 单方契约中,受诺人在开始履行允诺内容是起,不准撤回允诺 约定部分给付代替全部债务的合同,应视为有效 允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允诺会引起信赖利益损失,如真造成损失则, 允诺受约束
信赖学派&预期利益学派
• 而救济性质的不同又导致对允诺禁反言原 则的不同定位威林斯顿将允诺禁反言称之为“约因的替代“
预期利益说
认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属于契约法领域,所以该原 则是与约因、盖印并列的契约成立的方式。
信赖利益说
认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属于民事侵权法原则,被告 在不正当地做了让原告信赖的允诺的行为中有过错,所以对信赖 的保护也与侵权领域的大多数救济一样 (阿提亚)
3公平原则
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关于允诺禁反言适用条件的变化
英、美法中对允诺禁反言适用之异同
对价与允诺禁反言
论英美合同法上的对价制度
论英美合同法上的对价制度论英美合同法上的对价制度《豆丁摘要对价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普通合同的约束力在于对价的存在与否,所以对价的成立是合同得以强制前提。
在文章里分析对价与合同的相互关系以及对价的构成要件,重点论述了一项有效对价的内涵和性质,最后是对英美合同法所普遍要求的对价原则所存在的例外情形做了说明。
关键词合同对价允诺禁止反言一.对价与合同的成立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普通法系中特有的概念,对价(consideration)有时也译成约因,或者是代价,但称之为对价的较为普遍。
对价是理解普通法系中合同法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存在和能够得到强制执行。
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承诺(promise)多如牛毛,都要去法院寻求协助可不得了。
所以英国法律只会去执行,承认这种承诺有法律的约束力,就是这种承诺有约因。
[1]同时英国法律也认为有约因才是“订约双方愿意去受法律约束的唯一证据”(onlyevidenceoftheintentionofthepartiestobebound)。
在美国法院对另外一个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对方的某项约定,对价也是强制执行约定的首要根据。
[2]可见,在英美法系中,合同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并不是像大陆法系一样,只要符合了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合同就依法成立,就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和诉请法院强制执行,英美的合同成立还必须是有另外一个内在的因素――对价。
实际上,普通法系是承认两种合同的,即签印(underseal)合同和简单的合同。
签印合同不一定有对价才能有效,因为签印合同有效性既不取决于协议的事实,也不根据可由于每一方的承诺对产生的约因,唯一的根据就是合同的表示形式。
香港合约法第3.1款规定“协议必须有代价作为支持或者采取契据形式,才能成为合约。
”这种契据式合约就是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签署和盖章,并交付对方。
[3]比较早期的签字蜡封式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不需要含有对价的,关键在于其形式的严肃性。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在英美合同法里,提到“合同对价”,就是在说合同双方所交换的东西,不管是金钱、服务还是承诺,大家必须都拿出点什么,才算正式达成协议。
换句话说,就是你给我一点,我给你一点。
不是空口白话,也不是自愿赠送,不然就成了单方面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合同。
所以,所谓的“对价有效”这一点,其实就是在讲,合同的交换一定要是有实质内容的,双方都有得到有价值的东西。
要不然,光说好话,根本成立不了合同。
想象一下,咱俩达成了某种约定,譬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帮你搬家。
那100块,就是对价,而我帮你搬家这个服务,也是对价。
你给我钱,我给你服务。
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有了对价,才算得上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说白了,不是你给我10块我给你一瓶空气,就算合同达成了。
英美合同法告诉我们,双方必须各自付出点什么,才有意义。
这一点,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
“对价有效”的基本规则就是,两边的交换必须是真实的、有价值的,而且双方自愿。
别想着靠空头承诺敷衍了事。
比如说,你跟我说“我答应给你1000块,但前提是你帮我做个小小的事”,然后你什么都没给我,那你说的这事,根本不是合同。
因为你的“对价”不值一提。
这种情况就像是咱们说的,“不劳而获”是没有道理的,只有公平交换,才会有人相信你的承诺。
你可能会想,什么叫“有价值”?是不是一定要大笔的交易?其实不然,英美法里对“有价值”的要求并不复杂,简单来说,任何有法律意义的交换就可以算对价。
比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答应在一周内帮你买个包,你不一定非得给我什么昂贵的物品,只要双方的交换是合理的,有意义的,这个对价就有效了。
就像是你答应给我一个微笑,我给你一块巧克力,这个也是对价,虽然它不值很多钱,但它还是一个交换。
不过,英美合同法也有些规定是要注意的。
对价不能是已经做过的事。
这点很关键。
你不能拿你已经做过的事情作为交换条件。
比如说,我去年帮你搬家,结果你今年跟我说,“哎呀,去年你帮我搬家,我应该给你点报酬”——不行!这个“对价”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早已不存在“交换”的问题了。
英国合同五要素主题
英国合同五要素主题摘要:1.引言2.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合同五要素的内容4.合同五要素的具体应用5.合同五要素的重要性6.结论正文:【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其合同法体系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英国合同法的五要素,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合同自由。
合法性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合同五要素的内容】英国合同法的五要素分别是:要约、承诺、有意达成法律关系、合法对价和履行。
这五个要素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含有足以表明其愿意接受对方承诺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3.有意达成法律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意识,并为达成法律关系而进行协商。
4.合法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提供的价值相当的权益,表现为财产权益或者劳务。
5.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五要素的具体应用】以购买一台电脑为例,假设卖方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广告中列明了电脑的配置、价格等信息,这构成了一个要约。
买方在看到广告后,决定购买该电脑并向卖方支付了款项,这构成了承诺。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有意达成法律关系。
卖方提供了电脑,买方支付了款项,这构成了合法对价。
最后,卖方按照约定将电脑交付给买方,买方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
【合同五要素的重要性】合同五要素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合同的成立:合同五要素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只有满足五要素,合同才能被视为成立。
英国契约法中的对价学说
《英国契约法中的对价学说》(草稿)(longinus)| [<<] [>>]关键字:普通法、合同、对价一引言对价(Consideration),亦称约因(Cause),在普通法的契约理论中,它是构成一个合法有效的简式契约所必备的最首要条件之一。
区别与一般大陆法仅需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依照美国、法国及一些英美法系对于契约的要求,订立一份有效的、可实施的契约,必须具备:要约与承诺;有效的对价;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
英美法中把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采用签字、加盖印鉴的形式所订立的签字封腊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它不要求任何对价。
另一类是指一切除了签字封蜡形式合同以外的、所有的书面、口头的合同,这类合同则必须具有对价。
简式合同与签字封腊合同的区别在于"馈赠"(亦称为礼物)这一因素。
对价通常被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的"给予"和"接受"的共存,是一种互惠的"以什么交换什么"。
而"馈赠"则属于一种单纯的赠予。
因双方之间不存在"互惠互易"而失去强制拘束力。
因此,当出现"馈赠"时,只有采取"签字封腊合同"这一形式所订立的契约,方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对价也并非是从来就有的,尽管由于某些技术性原因无法精确考究其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但通常它被认为起源于16世纪的英国法。
其中一项理论认为,对价是作为一个"约束违约扩张的工具"[1],也就是说,任何允诺必须有对价的支持才能获得法律约束力。
因此,单方面受益的契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
后来,调整简式合同的法律逐渐发展倾向于约束交易中的磋商过程(Bargain)多于约束许诺本身,而当法律对于简式合同的学理解释出现越来越多的汇编、典籍化后,调整签字封腊合同的法律规范就从违约赔偿诉讼理论中单独分离并发展出来。
英国合同五要素主题
英国合同五要素主题摘要:1.引言2.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合同五要素的内容4.合同五要素的适用范围和意义5.结论正文:1.引言在商业和社会生活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英国合同法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和丰富的法律实践。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英国合同法,我们需要对其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有所了解。
本文将围绕英国合同五要素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2.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法律约束力原则。
这些原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了指导意义。
3.合同五要素的内容英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五要素分别为:合同双方、合同标的、合同价格、合同形式和合同法律约束力。
这五个要素共同构成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缺一不可。
(1)合同双方:合同的订立需要至少两个当事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了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标的必须明确、具体,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3)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合同标的对应的价款或者报酬。
在合同中,价格条款应当明确,以避免纠纷。
(4)合同形式:英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不同形式的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5)合同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的法律效力。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4.合同五要素的适用范围和意义合同五要素在英国合同法中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无论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还是雇佣合同等,都必须符合合同五要素的要求。
这五个要素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
5.结论英国合同五要素是合同法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英国合同法
英国合同法简介英国合同法是指适用于英国境内的合同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规范了商业和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工具之一,它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双方的权益保护。
英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和多次修订,以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合同的要素根据英国合同法,一个合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意愿和同意:合同双方必须是出于自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愿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强迫、欺骗等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
2.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公共政策或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对价:合同必须涉及对价,即一方提供一定的物品、服务或金钱作为交换。
对价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
4.法定能力: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定能力,即双方都必须是成年人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将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的形成在英国合同法中,合同的形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邀约: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请,表达出达成合同的意愿。
邀约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2.要约:当对方接受邀约时,邀约就成为要约。
要约必须明确、具体,并表达出接受邀约的意愿。
3.接受:当一方接受要约时,合同就形成了。
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符合要约的规定。
4.考虑期限:在某些情况下,要约可能会设定一定的考虑期限。
在考虑期限内,要约方有权撤回要约。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根据英国合同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1.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合同。
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或分期的。
2.违约: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条款时,将发生违约。
违约可能会导致受损方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3.救济措施: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如要求赔偿、要求履行、要求解除合同等。
合同的解除和修订英国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和修订合同的情况和程序。
1.解除:当合同中的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英国的合同法
英国的合同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英国合同法的概述2.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英国合同法的分类4.英国合同法的主要条款5.英国合同法的法律效力6.英国合同法的历史演变7.英国合同法对中国的启示正文1.英国合同法的概述英国合同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英国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法律约束力原则。
这些原则为英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3.英国合同法的分类英国合同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根据合同主体分为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等;根据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等。
4.英国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英国合同法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
这些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5.英国合同法的法律效力英国合同法具有法律效力,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英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范围,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6.英国合同法的历史演变英国合同法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经历了普通法、衡平法和现代合同法等阶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合同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为英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7.英国合同法对中国的启示英国合同法在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英国合同法全文中英对照
英国合同法全文中英对照(实用版)目录一、英国合同法的概述二、英国合同法的历史沿革三、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英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五、英国合同法与其他国家合同法的异同六、英国合同法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英国合同法的概述英国合同法是英国规定合同的法律,它继承自中世纪商法,受过司法能动主义的影响,因此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等邦联国以及美国的合同法有共同之处。
合同在英国属于任意之债,不同于赔偿侵权和归还不当得利,因此英国法律尤其重视验证人们确实允诺过法庭上涉及的约定。
二、英国合同法的历史沿革英国合同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那时商事活动逐渐兴起,英国开始制定一系列商事法律,包括合同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合同法不断发展演变,受到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影响,逐渐与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合同法趋同。
三、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权自由约定权利和义务,不受法律的过多干预。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合同权利。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纠纷处理中,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四、英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英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等。
合同的订立主要取决于要约和承诺,即一方作出要约,另一方表示同意。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英国合同法与其他国家合同法的异同英国合同法与其他国家合同法在很多方面有共同之处,比如都强调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但英国合同法在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方面有独特的规定,即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满足一定条件。
英国合同法全文中英对照
英国合同法全文中英对照摘要:一、英国合同法概述二、英国合同法的核心要素三、英国合同法的第三方权利四、英国合同法的具体实施和应用正文:【一、英国合同法概述】英国合同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源自中世纪商法,受到司法能动主义的影响,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国家的合同法有相似之处。
英国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执行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二、英国合同法的核心要素】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承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表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3.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目的,合同才能成立。
4.对价:对价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给予的权益,体现了合同的公平性。
【三、英国合同法的第三方权利】根据英国1999年合同法,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第三方权利可以被赋予,例如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推断出第三方权利的存在。
【四、英国合同法的具体实施和应用】在英国合同法下,合同的订立、执行和终止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合同的条款必须明确、真实、合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缔约能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英国合同法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强调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详细了解合同法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引发的纠纷。
总之,英国合同法是一部涉及合同订立、执行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公平性。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原则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中,说到“合同对价有效”的问题,其实就像是做买卖一样,能否成立、能不能执行,关键就在于你给了什么,换了什么。
要是你什么都不给,那就等着合同无效吧。
就像你去市场买东西,拿着一张白纸说“我给你一百块”,那商贩肯定会笑你是傻子,根本不可能成交。
所以,所谓对价,就是你在合同里承诺给对方的东西——无论是钱、物品、服务,甚至是你承诺做或不做某事,都是“对价”。
对价的有效性,就看它有没有价值,能不能换来你所期待的结果。
得明确一点,合同的对价并不一定非得是“等价交换”。
就像我可能给你一包饼干,而你给我一杯水,这不代表我一定要得到同等价值的水和饼干互换。
只要对方在合同里承诺了某些东西,哪怕它的价值比我给的饼干还低,法院也不会说这个合同无效。
只要没有明显的“欺诈”或“强迫”成分,双方合意就好,这种对价即使不完全对等,依然有效。
最经典的一个原则就是“合约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你和我都心甘情愿地同意某个条款,怎么做怎么约定都行。
就像你在网上定了一辆共享单车,支付了租金,你的对价就是“租金”,而单车公司给你的是“使用权”。
这里的对价很简单,也很清楚,你给了钱,对方给了车。
但即使你没有车骑,合同也不一定无效,关键是双方的意图一致。
再来说说另一个很重要的点——“过去的对价”不可作为合同的有效对价。
比如你帮我搬了家,结果我事后才答应给你一笔钱,这种情况就不算合同有效,因为你给的对价是“过去”的劳动,并没有发生在双方同意交易之前。
就好像你去餐厅吃完饭,结账的时候老板说:“你吃完再给钱,不然你就别吃!”你答应了,但已经享受完餐点后,老板不能再凭空向你收钱。
因为你已经得到了服务,过去的对价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基础。
话说回来,这种“过去的对价”在实际生活中时常会出现,大家可能会觉得,自己之前做了事情,别人应该给回报,但法律是不会管你是过去做了什么,只认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你事先没有达成协议,后面想找人要钱,只能抱怨一通,合同不支持你。
英美法系合同法
英美法系合同法篇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
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
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
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
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
英国的合同法
英国的合同法摘要:1.引言2.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英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4.英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5.英国合同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6.结论正文:1.引言合同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英国合同法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
本文将概述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2.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自愿原则:合同是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对价原则:合同成立需要有对价,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报酬。
(4) 合法性原则: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英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英国合同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经历了普通法、衡平法和现代合同法等阶段。
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合同法不断完善,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4.英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英国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向特定或非特定人发出的,表示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
(4)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5.英国合同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英国合同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英国是国际贸易的重要中心,许多国际贸易合同都适用英国合同法。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需要遵循英国合同法的规定。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两大法系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比较(一)英美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在英美法上,对于合同的界定众说不一,而被引用的最为普遍,也是最有影响的合同定义,是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条的界定,即“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promise),违反该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将其视为一种义务”。
通说认为,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领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agreement),合同必须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二)大陆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大陆法系队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罗马法将合同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就是由此而来的。
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
合同即“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德国民法典创造性的引进法律行为的概念对合同进行定义,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
而且,合同又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的总称,包括债权、物权以及身份等合同的总称;狭义的合同专指以发生债权为目的的合意,即债权合同。
英国合同相对性案例
英国合同相对性案例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啊,有个小伙子,咱们就叫他小特(Tweddle)吧。
小特要结婚啦,他老爸可高兴了,就跟未来亲家,也就是小特媳妇的老爸老阿(Atkinson)商量。
他俩就达成了一个协议,协议里说老阿会给小特一笔钱,小特的老爸也会给小特一笔钱,这钱啊,就是给小特小两口婚后过日子用的。
结果呢,婚是结了,但是老阿没把钱给小特。
小特就很生气啊,心想这怎么行呢,咱们可是说好的呀。
于是他就把老阿告上法庭了。
可法院咋判的呢?法院说,小特啊,你没这个权利告老阿。
为啥呢?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在作祟啦。
这个合同是小特的老爸和老阿之间签的,小特虽然是这个合同里受益的一方,但是他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啊。
在英国的法律里,合同就像一个小圈子,只有圈子里的人,也就是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在这个合同有问题的时候去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小特在这个合同相对性的规则下,就像个外人一样,虽然他满心期待那笔钱,但也只能干瞪眼,没资格去法庭要求老阿履行这个协议。
这就告诉我们,在英国的合同法里,合同相对性这个事儿可不能小瞧,哪怕你觉得你是那个受益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可能没辙。
再给你讲个类似的案例,叫Dunlop v. Selfridge。
这里面有个轮胎制造商,就叫顿洛普(Dunlop)吧。
顿洛普把轮胎卖给了一个经销商,在这个销售合同里啊,规定了经销商不能以低于某个价格把轮胎再卖给别人,而且如果经销商违反了这个规定,就要给顿洛普一笔钱作为赔偿。
然后这个经销商就把轮胎卖给了塞尔福里奇(Selfridge)。
结果这个塞尔福里奇没遵守那个最低售价的规定,就低价卖了。
顿洛普一听就不干了,就想告塞尔福里奇。
但是呢,法院又搬出合同相对性来说事儿了。
法院说,顿洛普啊,你和塞尔福里奇之间可没有合同关系。
你的合同是和经销商签的,塞尔福里奇不是你这个合同里的人,虽然他干的事儿好像损害了你的利益,但是按照合同相对性,你没资格直接起诉他。
这就好比你在一个游戏里定了规则,这个规则是你和A定的,B虽然参与了和A有关的事情,但你不能直接对B说你违反了咱们的规则,因为你和B之间没这个直接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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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thedoctrineofprivityofcontract)是英国合同法上一项基础性和充满争议的原则,以至于20世纪英国合同法最显著的进步之一就是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论战”的结果。
该原则可借由如下两个基本规则加以理解:第一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不会因此合同而负担任何义务;第二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不能诉请执行合同——以获得允诺的实现,即使该合同具有为使该第三方获益的特别目的。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言简意赅的表述将是:只有受允诺人方可强制执行该允诺,也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是上述的第二个基本规则。
1861年的Tweddlev.Atkinson案被普遍认为是确立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不享有诉权的权威判决。
在该案中,JohnTweddle与WilliamGuy(已故)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分别给予原告WilliamTweddle1001英镑和2001英镑,协议还约定原告享有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上述金额的权利。
后来WilliamGuy及其遗产执行人(本案被告Atkinson)均未向原告支付2001英镑。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WilliamTweddle是书面协议的陌生人(stranger),并没有提供允诺之诉的对价(consideration,又译作“约因”),不享有诉权。
该案的Wright法官认为:“现代的法律已经建立了这样一项规则即对价的陌生人不能利用合同的对价,即便该合同是为了陌生人的利益。
”该案曾于1915年被上议院审理的DunlopPneumaticTypeCompanyLtd.v.Selfridge案确认,此案中,生产商起诉要求执行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同以惩罚零售商不按价目表上的正常价格出售轮胎的违约行为,进而维持生产商确定的轮胎零售价格。
生产商因其未对零售商遵守价目表上的价格以及未遵守时向批发商支付每条轮胎5英镑的赔偿给付任何对价而败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则的紧密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如果将上述两个案例中有关对价的论述抽除的话,我们将发现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具备充分的说明力,甚至可以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自圆其说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
正因如此,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曾一度被吸纳到“对价必须从受允诺人处发出”这个更广泛的对价原则上来。
合同相对性和对价原则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抛出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独立性问题,其是否只能打着对价的旗号被用来诉说对价原则的内容?在对价的光环笼罩下,合同相对性是否仅为次生的和附带的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指只有受允诺人方可强制执行该允诺,也即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因为不是一项允诺的受允诺人,所以无权强制执行该允诺。
然而作为对价原则之一的“对价必须由受允诺人提供”的规则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形:X对Y与Z做出一项允诺,由X向Z支付100英镑,而该项支付的对价由Y提供。
在这种情形之下,Z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却因为其未能对X的允诺提供对价而不能对X提起合同之诉。
在对价原则所笼罩的这一情形中,Z是一项允诺的受允诺人,但是其地位并不会优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所以是否为受允诺人本身并不重要,核心在于“对价必须由受允诺人提供”的对价规则。
英国1999年的《合同
法(第三方权利)》也进一步说明了是否拥有“受允诺人的身份”对其能否强制执行该允诺并不产生至关紧要的影响。
“对价必须由受允诺人提供”的规则给“只有受允诺人方可强制执行该允诺”的独立适用几乎没有留下什么空间。
Tweddlev.Atkinson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不在于其不是受允诺人,更根本的是在于Tweddle对于对价而言是一个陌生人。
在一些案例中,X与Y订立一个合同,合同约定Y履行特定行为,X则有义务向Z支付一定的金额。
对于这种情形,法院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意思的检索,认为X与Y订立的合同实际上也成立了一个X与Z之间的合同。
基于Z与X之间的合同,Z有权起诉X。
此时,法院要解决的是如何解释Z与X之间合同的对价问题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到了1990年末,法官不再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阻止合同第三方获得其利益的诉求。
这是因为在一个涉他合同中,该第三方的对价是由另外一方的合同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这些实际上依赖于第三方被允许利用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对价。
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合同的本质在于“对价”而非“合意”,对价原则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支柱,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这一支柱的主导下调整社会契约关系。
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单一的点对点交易模式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曾被认为是英国法基础性的原则,因为这关乎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就该合同提起诉讼。
在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中,合同关系早已不再拘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求改革甚至取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呼声也一直不断。
然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其曲折的发展历程中创设了普通法上“代理制度”、“权利转让条款”、“信托机制”、“附属合同理论”等例外,制定法方面英国1999年的《合同法(第三方权利)》又建立了针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实质上的例外。
上述例外正如其字面意思一样,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矫正、补充以及变通执行,并未动摇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地位。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复杂子系统也不可避免地丰富起来。
合同相对性原则围绕在对价周围,如月晕一般朦胧又真实,伴随并诠释对价(月光)的同时,其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散发轻盈柔美的光泽。
两者交织在一起,形成独特的景观。
一、光环的笼罩
二、柔美的光泽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1]马特,等.英美合同法导论[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134.[2][英]刚特・特雷特尔,著.二十世纪合同法的几个里程碑[M].杨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姚晟琦.合同相对性例外之原因分析[J].法律适用,2012(3).
[4][英]约翰・史密斯爵士,著.合同法[M].张昕,译.法律出版社,2004:88.[5]管来智.现代英美契约法上的“契约私密关系规则”初论——以案史为线索的一个探讨[D].华东政法学院,2004.
朱文华(1989—),男,山东临沂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则关系研究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月晕
□朱文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摘要】【关键词】本文基于对价原则在英国合同法上的重要性,旨在探讨作为英国法上基础性原则之一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言简意赅地阐释为:只有受允诺人方可强制执行该允诺。
合同相对性原则功能的施展依赖于对价原则效用的发挥,其始终笼罩在对价原则的光环之下;同时,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曲折且充满争议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发展并丰富了由其本身和多项例外组成的复杂子系统。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则交织在一起,如同月晕仅仅伴随着月亮。
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价原则;独立性问题;多项例外;月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