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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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及管理行为,提高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充分调动参建各方的工作积极性,确保集团在建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xx 集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

第二章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xx 集团设置工程管理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对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奖励。

第四条奖励基金的来源:

1、奖励基金由xx 集团于各中标主体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出资额度如下:

1.1、xx集团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计提奖励基金。

1.2 、中标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金额的1%缴纳奖励基金。

1.3、各中标主体按承包的建筑面积1 元/平方米缴纳奖励基金。

1.4、室外建筑环境工程,室外安装工程,通风工程、电梯、智能化系统、消防等专业承包工程

中标单位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奖励基金。

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罚款也纳入奖励基金中使用。

3、以上奖励基金总额的50%用于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30%用于工程质量管理

方面,20%用于进度管理方面。

第五条资金管理与使用:奖励基金账户由xx 集团财务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并专款专用。由集团工程管理部、采购管理中心、战略发展部、客服管理中心和各项目公司使用。

第三章工程安全、质量的奖励规定

第六条对项目公司的奖惩

)奖励规定

1、在集团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项目部2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告表扬的

额外奖励5000元。

2、检查中发现,项目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

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项目部奖励5000元。

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对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集团争得荣誉的项目部奖励

5000元/次。

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项目部一次奖励20000元。

(二)处罚规定

1、在集团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一次的,集团将对项目部罚款3000元;对不积极

配合或对抗集团检查的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项目总经理罚款10000元,项目经理罚款

5000 元。

2、在集团下发的检查报告中所提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的问题及未提到但类

似的问题没有定期整改的,集团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项目总经理罚款10000元,项目

经理罚款5000元。

3、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下事故的,集团将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次,项目

总经理罚款20000元/次,项目经理5000元/次;所负责项目发生一次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事故的,

集团将对项目部罚款20000元/次,项目总经理罚款50000元/次,项目经理

20000 元/次。

4、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及以下事故的,集团将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次,项目

总经理罚款20000元/次,项目经理罚款5000元/次;所负责项目发生一次较大安全事故

及以上事故的,集团对项目部罚款20000元/次,项目总经理50000元/次,项目经理20000 元/次.

第七条对监理单位的奖惩

(一)奖励规定

1、在集团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监理部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

额外奖励2000元。

2、在检查中发现,监理部负责监理的项目在安全生产、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

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监理部奖励2000元。

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挣得荣誉的监理部奖励

2000 元。

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监理部一次奖励5000 元。

5、对于集团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中连续通报表扬的,或在上级部门的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所辖项

目有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工程的,建议集团采购管理中心在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监理招标中给予相应的加

分和优先考虑。

二)处罚规定

1、监理单位未按省、市有关文件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和配置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 元

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集团采购管理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2、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或未按投标备案文件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集团采购管理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3、进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出现兼岗或变动未按省、市规定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未履行变更、

兼任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集

团采购管理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4、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没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职业卡等,责令限期

整改,并处以500 元罚款。

5、若检查中发现配备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与投标备案文件不相符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罚款。

6、现场监理机构未按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 元罚款。

7、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未按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以10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集团采购管理中心按合同约定执行,必要时提交市质量

监督站处理。

8、未按建设部有关旁站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 元罚款,拒不改

正的提交集团采购管理中心按合同约定执行,必要时提交市质量监督站处理。

9、若发生其他违反国务院、省、市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

或 3 次整改不到位的,将提交集团采购管理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相应办法规定的罚款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集团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一次的,对监理部罚款1000 元,连续三次通报

批评的额外罚款2000 元。

1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下事故的罚款2000 元/ 次;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罚

款5000 元/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及以下事故的罚款5000 元/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

以上事故的罚款10000 元/次。

12、在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监理部10000 元/次。

13、不论是否奖惩,被检查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否则,取消奖励

或加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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