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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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

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

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案例1】W某与J某原在同⼀单位⼯作,因⼯作等问题产⽣⽭盾。

后W某与J某均发现⽹络上有侮辱⾃⼰的帖⼦,并认为是对⽅所发,于是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数万元。

诉讼中,W某与J某均向法院提交经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带有侮辱性质的⽹络帖⼦。

此外,W某与J某还分别提交了电⼦邮件记录,⽹页打印件,通话录⾳等证据。

深圳市南⼭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络证据难以断定侵权事实,在被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发帖⼈的⾝份⽆法确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W某与J某提出的主张不予⽀持。

故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F某为深圳某公司员⼯,Y某是该公司⽼板。

因⼯作原因,Y某对F某产⽣不满。

之后某⽇,在该公司会议上,Y 某当众辱骂F某。

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赔礼道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资料,并提交了证⼈证⾔,拟证明Y某侵权的事实。

Y某没有作出答辩。

深圳市福⽥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F某提交的证据,⾜以认定Y某实施了侵权⾏为,客观上造成了F某侵害名誉的后果。

故判决:Y某应当于本判决⽣效之⽇起⼗⽇内向F某书⾯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评析】名誉权案件的性质在于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和收集,故名誉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准备侵权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

对于⽹络证据,⾸先要进⾏公证,否则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般难以确认。

其次,要证明⽹络证据的关联性,但⼀般来说⽹路证据的关联性难以认定。

⽹络证据的发帖⼈⾝份难以确定,⼀般要通过IP地址查明,⽆法查明的,仍然难以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案例1中,法院向⽹络服务商调查取证,⽹络服务商回复称帖⼦已经删除,难以查明。

故法院对W某与J某提交的公证书的关联性没有确认。

这也是法院驳回W某与J某诉讼请求的重要原因。

对于⾔语证据,主要通过录⾳、证⼈证⾔的形式固定和收集。

案例2中,F某通过录⾳和证⼈证⾔,充分证明了Y 某的侵权⾏为。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纠纷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纠纷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纠纷案例解读案例一:名誉侵权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个知名艺人,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条关于某公司不当经营行为的言论,并指责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该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声誉的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制的。

虽然某某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尽管某公司作为一个商业实体存在着公众批评的可能性,但某某的言行可能对该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影响,从而给公司造成财务损失。

因此,该公司的起诉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建议如果某某能够证明自己所发表的言论是真实的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可能可以避免或减轻一部分的责任。

但是,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建议某某与该公司进行调解,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包括公开澄清和赔礼道歉。

案例二:电视节目披露不实报道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电视台的主持人,该电视台在一档节目中披露了一起某某犯罪的报道,并称某某有多项不法行为。

后来事实证明,该报道完全不实。

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起诉该电视台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律师解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电视台的报道不实导致了对某某名誉的严重损害,因此某某起诉该电视台是合理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媒体在报道时应当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如果未经核实地报道了不实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建议某某首先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犯罪行为,并提供与该电视台报道相悖的证据。

其次,某某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电视台的报道已经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具体的损害。

最后,某某可以要求该电视台公开澄清并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

案例三:网络谣言诽谤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企业家,并担任某公司的高管职位。

有人在网络上散布了一条关于某某的不实言论,声称某某利用职权进行不当经营。

尽管这些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但某某的声誉受到了严重侵害。

某某起诉相关人员,要求其赔偿名誉损害。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名誉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却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网络谣言的案例。

某位知名公众人物因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观点较为激进的言论,很快就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波。

随后,有人在互联网上散布关于该公众人物的不实言论,指责其言论引起了社会不稳定。

这些言论迅速扩散,导致该公众人物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经过调查,这些言论都是子虚乌有,纯属谣言。

这就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例,网络谣言的传播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其次,还有一起关于虚假报道的案例。

某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报道了一起涉及名人的丑闻事件,但事后证实,这些报道都是捏造出来的。

这些虚假报道导致了名人的名誉受损,不仅影响了名人本人,也给其所在的团队和粉丝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虽然事后该媒体做出了道歉和澄清,但名誉已经受损,造成的影响却不是一句简单的道歉就能抹去的。

最后,还有一起关于商业诋毁的案例。

某家竞争对手企业为了打压对手,散布了一些虚假消息,指责对手企业产品质量不过关,服务态度恶劣等。

这些虚假消息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开来,对手企业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客户信任度下降,销售额大幅下滑。

经过调查,这些指责都是毫无根据的。

这种商业诋毁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手企业的名誉,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例,这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要求侵权方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公民的名誉权益,营造一个清朗的社会环境。

总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只有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公民的名誉权益,才能营造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解读案例一:对名誉的侵权行为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餐饮连锁企业,而乙公司是一家小型餐厅。

乙公司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一条消息,声称甲公司使用了劣质食材,并指责甲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卫生问题。

这一消息迅速传播开来,导致甲公司的声誉受损,客流量显著下降。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名称、肖像、名誉等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案中,乙公司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权益。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起名誉权侵权的民事诉讼。

建议:甲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益:1.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乙公司发布的消息、消息传播的证据以及甲公司声誉受损的证据。

2.寻求律师帮助,起草诉状并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的诉讼。

3.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不实言论,并在相关媒体上作出澄清。

4.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失赔偿金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市场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保健品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同样从事保健品业务的竞争对手。

乙公司在宣传中声称其产品具有明显的疗效,并宣称甲公司的产品假冒伪劣。

这些虚假宣传使得甲公司的销售额下降,声誉受损。

律师解读:在市场竞争中,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就是虚假宣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建议: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乙公司的虚假宣传:1.收集乙公司的虚假宣传证据,包括其发布的声明、广告和宣传资料。

2.寻求律师协助,准备诉状并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的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虚假宣传。

3.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乙公司公开澄清虚假宣传,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修复性公告。

4.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虚假宣传而遭受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名誉侵权纠纷指导案例

名誉侵权纠纷指导案例

名誉侵权纠纷指导案例
某网民张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某公司存在贪污腐败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该公司因此声誉受损,认为张三侵犯了其名誉权,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言论确实存在不实之处,对该公司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判决张三需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并赔偿该公司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 媒体名誉侵权案例:
某报纸在一篇报道中,指责某政府部门存在腐败行为,并同时涉及到某具体官员。

该政府部门及官员认为报道中的指控毫无根据,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报道中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对该政府部门及官员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判决报纸需在其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该政府部门及官员精神损失费20万元。

3. 商业名誉侵权案例:
某公司在其广告中夸大了其产品的功效,导致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和不满。

一些消费者因此提出了投诉,认为该公司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影响了其购买决策。

经过消费者协会的仲裁,认为该公司的广告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现象,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

要求该公司在其广告中加强真实性宣传,并赔偿投诉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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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案例

侵犯名誉权案例

侵犯名誉权案例【篇一:侵犯名誉权案例】本文由法客帝国根据公开资料适当编辑整理。

我们将根据案件类型和时间顺序,陆续整理刊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以飨读者。

由于部分案例形成时间较早,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修订的情况下,相关裁判观点请结合新规定参阅。

01、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药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88年第1期)【事实概要】被告以印发、张贴公告的形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质量,从而影响其销售量,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裁判要旨】企业的名誉权受国家保护,企业之间将生产的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开展正当的商品竞争,是国家允许的。

但被告用非法手段,故意捏造事实,对原告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120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胜诉。

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责任。

02、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89年第2期)【事实概要】【裁判要旨】【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被告根据其所造成影响的程度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真赔偿王发英1400元,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赔偿1000元,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赔偿500元,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赔偿400元。

《江河文学》已经停刊。

刘真、《女子文学》编辑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诉西北工商报社、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0年第2期)【事实概要】被告省医疗公司对他人反映的情况(即原告康达医疗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价格高出国家牌价),未经核实,随意提供给报社;被告工商报社未经核实便在报纸上点名批评原告康达公司,致使报道内容失实;当文章见报后康达公司有不同意见时,工商报向省医疗公司反映此情况,而省医疗公司向报社致函追认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集锦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集锦

案例:名誉权案例集锦案例一:名誉权诽谤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的企业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关于一个竞争对手公司的诽谤言论,称该公司涉嫌财务欺诈。

这条言论很快传播开来,对该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该公司决定起诉某某。

在法庭上,某某辩称他只是发表了个人观点,并没有恶意中伤,因此不应承担诽谤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一种。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对竞争对手公司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构成了诽谤行为。

尽管某某辩称只是发表个人观点,并没有恶意中伤,但由于其言论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法律上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对于某某来说,他可以通过道歉公开承认错误,积极撤回相关言论,并向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此外,他还应该切实反思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案例二:隐私权侵犯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演员,拥有大量的粉丝。

有一天,某网站发布了一篇关于某某爱情生活的狗仔报道,其中包含了某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和一些不实的绯闻。

这篇报道迅速在网络上扩散,严重损害了某某的名誉和个人隐私。

律师解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网站未经某某许可,公开了有关某某爱情生活的报道,严重侵犯了某某的隐私权。

此外,报道中还包含了不实的绯闻,加剧了对某某名誉的侵害。

建议:对于某某来说,他可以首先要求该网站立即删除相关报道,并向其道歉。

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以采取司法途径,起诉该网站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案例三:商业诋毁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餐厅的老板,在口碑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但最近,有人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该餐厅食品安全问题的负面报道,指责该餐厅存在卫生问题。

这篇报道迅速传播开来,导致该餐厅的生意急剧下滑。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不实报道或者恶意攻击,导致其名誉受损,从而构成了名誉侵权。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将就几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某娱乐媒体报道了一位知名演
员涉嫌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新闻,但后来证实这则新闻是完全捏造的。

这则报道导致了该演员的名誉受损,不仅影响了其事业发展,还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演员因此起诉了该媒体,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赔偿。

另一个案例是关于某企业的新闻报道。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企业时,对其产品质
量进行了恶意抹黑,导致该企业的声誉受损,客户信任度下降,销售额锐减。

企业因此将该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赢得了名誉侵权案件,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个人隐私的侵犯。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位公众人物时,过度
渲染其私生活,甚至公开了其家庭成员的隐私信息,导致该公众人物的名誉受损,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该公众人物因此将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案件的胜诉,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闻名誉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
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监管,严格把关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不实报道和恶意攻击。

同时,受害者也应该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公正、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环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案例五则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案例五则

案例:名誉案例五则案例一:某某公司不当使用他人名字行径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使用某某医院院长的名字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背书,但该院长从未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过评价或背书。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名誉权。

而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违背事实使用他人的名字。

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院长的名誉权,并且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建议:我建议该院长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停止使用他的名字,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名誉权保护法》第3条规定,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经济赔偿。

案例二:某某媒体发布虚假报道事实经过:某某媒体刊登了一篇关于某某企业涉及丑闻的报道,报道中指责该企业存在贪污行为,但事实上这些指控完全是捏造的。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名誉权。

虚假报道对某某企业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害了该企业的商业信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第45条规定,新闻机构发布不实新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建议:我建议该企业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某某媒体停止虚假报道,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行为和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案例三:某某名人遭受网络谣言诽谤事实经过:某某名人在网络上被人散布了一篇谣言性的文章,其中指责该名人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名人的名誉。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名誉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捏造事实或者散布谣言,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建议:我建议该名人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发布谣言文章的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虚假信息,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可以请求经济赔偿。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3篇)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2023年,我国新闻法律领域发生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其中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纠纷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结合2023年度的两起典型案件,对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的边界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某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新闻,被诉名誉侵权案情简介:2023年5月,某自媒体平台发布了一篇题为《某明星涉嫌嫖娼,警方介入调查》的文章。

文章中,作者未经核实,虚构了明星嫖娼的事实,并发布了大量不实言论。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

受害明星及其律师团队认为,该自媒体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自媒体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自媒体平台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对受害明星名誉的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中,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严重侵犯了受害明星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自媒体平台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客观。

二、案例二:某网络作家被指控抄袭,名誉受损案情简介:2023年6月,某网络作家发表了一部网络小说,该作品涉嫌抄袭了另一部知名网络小说的情节。

事件曝光后,抄袭指控迅速在网络发酵,导致该网络作家的名誉受损。

受害者及其律师团队认为,抄袭指控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抄袭指控虽为不实言论,但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名誉受损;3.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抄袭指控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名誉权是我国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人民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有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近几年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欢迎阅读!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篇1: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

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

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

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

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

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

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1. 美国肯尼迪家族与报刊社之间的诽谤诉讼案件。

1970年代初,报刊社发布了一些关于肯尼迪家族的虚假报道,称肯尼迪一家与黑帮勾结,涉嫌非法活动。

肯尼迪一家认为这些报道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和声誉,提起了诽谤诉讼。

最终,报刊社道歉,并支付了巨额赔偿。

2. 中国知名演员邓婕与某娱乐网站之间的名誉侵权诉讼案件。

2015年,该娱乐网站发布了一篇文章,声称邓婕涉嫌妨碍公务,并做出了一些恶意猜测和造谣。

邓婕认为这些报道损害了她的名誉和形象,提起了名誉侵权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该娱乐网站向邓婕赔偿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3. 中国当红女演员范冰冰与某媒体之间的隐私侵权诉讼案件。

2018年,某媒体报道称范冰冰涉嫌逃税,随后范冰冰失踪两个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范冰冰认为该报道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提起了诉讼。

最终,媒体公开道歉,并向范冰冰赔偿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相关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相关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相关案例解读案例一:名誉侵权案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某个明星的不实言论,声称该明星涉嫌经济犯罪,并对其进行了辱骂和抨击。

这一言论迅速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议论。

该明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名誉侵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体现,保护个体在名誉方面的正当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公司未经事实确认,公然散布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公司应对其言论的不实性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受到名誉侵权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保存相关证据,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的证据,以便能够更好地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2. 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3. 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网络造谣案事实经过某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某某明星的长篇负面报道,声称该明星涉嫌吸毒并参与黑社会组织活动。

这一造谣言论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并受到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转发。

明星本人对此进行了辟谣,并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互联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不实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该发言者通过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明星的名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明星有权要求对方删除并停止散布不实言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议面对网络造谣行为,受害者应该采取以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1. 保持冷静,不要随意回应,以避免继续引发新的负面言论; 2. 收集证据,包括相关网页截图、转发记录等,以证明造谣言论的存在和传播; 3. 向相关网站、社交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虚假信息,并配合调查; 4. 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并追究刑事责任; 5. 寻求法律援助,向专业律师咨询,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解读案例一:名誉权的侵犯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乙公司是该地区的一家小型公司。

由于双方在同一个行业竞争,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贬低和诋毁的言论。

甲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乙公司存在严重的经营问题,并诋毁乙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

文章还强调乙公司的经营不正当,并指责乙公司的老板贪污受贿。

这些指责严重影响了乙公司的声誉和营业额。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法律,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主要表现为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上的名望、声誉和荣誉,涉及到个人或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发布不实的言论和指责,严重侵犯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侵犯行为包括对乙公司业务的贬低、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的诋毁,以及对乙公司老板的贪污受贿的指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23条,受到名誉侵权的个人或者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议对于乙公司来说,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名誉权。

首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甲公司删除相关文章,向公众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甲公司向乙公司公开道歉。

其次,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为了预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乙公司还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团队,展开公关活动,提升自身的形象和声誉,从而减少同行竞争对其业务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网络谣言的传播事实经过甲是一位在社交媒体上拥有大量粉丝的知名网络红人,网络上有很多粉丝关注其言论。

乙是甲的同行,两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乙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关于甲的谣言,声称甲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粉丝,并且涉嫌利用粉丝进行非法诈骗。

这个谣言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并且对甲的声誉和粉丝数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律师解读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本案中,乙散布虚假的指责和谣言,严重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23条,个人或者组织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其声誉和尊严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是指他人以不实、虚假或恶意的方式对个人进行诽谤、中伤、诋毁等行为,导致其声誉和尊严受到损害。

以下是一些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一、企业被恶意中伤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称某知名企业存在各种问题,包括违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

这篇文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恶意中伤。

该知名企业因此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销售额急剧下降,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个人遭受无端诽谤某位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消息,称某位公众人物涉嫌贪污腐败,并提供了一些不实的证据。

这位公众人物因此遭受了无端的诽谤和攻击,形象和声誉遭到了极大的损害。

三、医生被恶意中伤某位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介绍了自己的治疗方法和经验。

但是,一些网民在评论区中恶意中伤这位医生,称其治疗方法无效、欺骗患者等。

这些言论造成了医生的声誉受到损害,也影响了他的工作。

四、名人被恶意攻击某位名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自己与家人的合照,但是一些网民却在评论区中恶意攻击他的家庭成员,称其家庭不和、存在丑闻等。

这些言论对名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五、企业被虚假报道某媒体报道称某企业涉嫌违法经营,并提供了一些不实的证据。

该企业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甚至被迫关门停业。

后来证明该报道纯属虚假,但已经对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六、个人隐私被泄露某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并设置为公开状态。

但是,一些不良分子却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恶意攻击和诽谤,给这位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七、企业商标被侵犯某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却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也会对原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

八、个人照片被盗用某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但是一些不良分子却将其盗用,并在其他网站上发布。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该个人的隐私权,也可能导致其声誉受到损害。

名誉权侵权案例

名誉权侵权案例

名誉权侵权案例
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个人的名誉、荣誉、隐私等。

而名誉权侵权案例则是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言语、文字、图片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害,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下面将介绍几个关于名誉权侵权案例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某娱乐明星因涉嫌婚外情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舆论热议,影响其名誉。

明星通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媒体赔偿名誉损失费用。

案例二,某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媒体报道后,企业声誉受损,
导致销售额下降。

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媒体赔偿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名人在社交媒体上遭受网络暴力,遭到恶意诋毁、人身攻击,严重
影响其名誉。

名人通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对于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名誉权侵权案例时,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名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依法维护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限制言论自由。

在处理名誉权侵权案例时,需要权衡双方的合法权益,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总之,名誉权侵权案例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需要依法处理,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的规范和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名誉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张XX名誉权纠纷案事实经过:张XX是一位知名企业家,拥有多个成功的企业,并在商界具有很高的声誉。

某天,在一家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张XX进行了恶意诽谤,指责他涉嫌违法犯罪。

这篇文章迅速传播,严重影响了张XX的声誉,导致他的企业形象受损,合作伙伴失去信任,生意受到打击。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XX的名誉明显遭到了侵害,他可以采取依法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建议:1.立即与律师联系,准备起诉的材料。

2.索取相关证据,包括文章的来源、传播途径等,以便证明侵权人的恶意和行为的具体影响。

3.针对侵权人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经过:李XX是一位著名的学术界人士,拥有多个学术头衔和荣誉。

某个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一篇匿名文章,批评并贬低李XX的学术成就,对其进行了公然的抨击和侮辱。

这篇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李XX的学术声誉,导致他在学术界的地位受到质疑。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李XX是一个公众人物,并且该匿名文章对其进行了恶意贬低和抨击,严重损害了其学术声誉,因此可以依法保护个人名誉权。

建议:1.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匿名文章的链接、截图等。

2.找到网络论坛的管理员,要求其删除侵权言论,并提供侵权人的信息。

3.着手起诉侵权人,要求其承担名誉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

事实经过:王XX是一位社会公益事业的推动者,在社交媒体上经常发表有关公益的观点和文章。

某天,他发现有人在一个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他进行了诽谤和抹黑,指责他的公益行为是虚伪的,属于个人利益驱动。

这篇文章迅速传播,引起了不少人的质疑和猜测。

诽谤罪案例

诽谤罪案例

诽谤罪案例介绍诽谤罪是指以虚构、歪曲事实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罪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从事诽谤活动的人进行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权益。

诽谤罪案例分析案例一:网络诽谤事件背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大大扩大,网络诽谤事件也随之增加。

本案例发生在某社交媒体平台上。

经过1.A是某知名企业的CEO,享有较高的声誉。

2.B是A的业务竞争对手,为了抬高自己的声誉,B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控A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污腐败。

3.这篇文章迅速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4.A发现了这篇文章后感到非常愤怒和委屈,因为这些指控完全是虚构的。

5.A立即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6.经过警方调查,B被确认为发布这篇文章的罪魁祸首。

7.B被依法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结果通过此案例,网络诽谤行为被成功打击,维护了被诽谤者的名誉权和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二:媒体诽谤事件背景媒体在社会舆论的引导和塑造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有时候媒体也会滥用自己的权力,进行诽谤行为。

本案例发生在某电视台上。

经过1.C是某政府官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一直以来表现出色。

2.D是该电视台的记者,对C持有偏见,并希望通过诽谤手段来打击C的形象。

3.D在一档新闻节目中,故意歪曲事实,报道C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失职行为。

4.这个新闻节目播出后,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5.C感到被冤枉,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名誉。

6.C起诉D和电视台,要求赔偿损失并恢复名誉。

7.法庭经过调查和审理,确认D和电视台有诽谤行为,并判决赔偿C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在同等时段向公众发布声明,恢复C的名誉。

结果通过此案例,媒体被警示不能滥用权力进行诽谤行为,同时被害者也获得了赔偿和名誉恢复。

诽谤罪的危害和防范危害1.诽谤行为损害了被诽谤者的名誉,给其造成心理和社会上的伤害。

国内近年经典法律案例(3篇)

国内近年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名称:李某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原本关系融洽。

2018年,张某在网络上散布了关于李某某的不实言论,称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名誉。

李某某发现后,多次要求张某删除不实言论并赔礼道歉,但张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侵害了李某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删除相关不实言论,并在其个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 二审法院审理: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迫使其删除不实言论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誉权纠纷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社会影响广泛:张某的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了广泛关注,损害了李某某的名誉,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讨论。

2. 法律适用严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保护了李某某的名誉权,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3. 道德伦理冲突: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还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

法院对此予以严厉谴责,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引导作用。

4. 警示意义深远:本案警示人们,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案例启示:1. 加强网络言论管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等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2.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广大网民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不传播不实言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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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

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

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

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

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

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

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

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诽谤文章在谢晋逝世的次日即公开发表,在此后报刊等媒体的求证过程中继续诋毁谢晋名誉,主观过错十分明显。

宋祖德、刘信达利用互联网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侵权手段十分恶劣,使谢晋遗孀徐大雯身心遭受重大打击。

综上,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0元。

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正如一、二审判决所言,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两被告利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侵犯谢晋名誉,法院根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侵权结果等因素,判处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理念和精神。

案例二: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继明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继明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

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

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

蔡继明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继明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

2009年10月13日,蔡继明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

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继明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

蔡继明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继明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仅需对其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私人权益的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义务,提供权利人方便投诉的渠道并保证该投诉渠道的有效性。

百度公司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未违反法定注意义务。

百度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收到蔡继明律师函后,立即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百度公司已经删除了侵权信息并采取了屏蔽措施防止新的侵权信息发布,蔡继明继续要求百度公司关闭涉诉贴吧于法无据,且蔡继明因公众关注的“国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动成为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舆论监督及言论自由的考虑,应当允许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发表不同的声音,只要不对蔡继明本人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及侮辱即可。

而“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其本身并无侵害其姓名权的故意,对关闭蔡继明吧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蔡继明诉前要求百度公司提供相关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百度公司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直接向蔡继明提供侵权网络用户信息,并无过错。

蔡继明诉讼请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司亦当庭表示在技术上可以提供,故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通过法院向蔡继明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梁文燕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蔡继明委托发出正式的律师函,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诉后和蔡继明发出正式律师函这一时间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百度公司应当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不宜仅以侵权信息的出现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本案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问题,在三个方面具有参考意义:一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关系,只要通知人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投诉至原告律师函送达之间这一段期间的责任由百度公司承担,即以此为前提。

二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

三是要注意把握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表达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一、二审法院对删除蔡继明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当。

一、案例文本2000年11月的一天晚上,俞某在网友聚会上认识了网名“红颜静”的女孩张某。

2001年3月至5月,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BBS)上连续发出大量帖子,称“红颜静”是个“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我和‘红颜静’有一腿”,“红颜静”与他网恋并怀上了他的孩子,帖子多次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词,有一些文字不堪入目。

张某数度回帖警告俞某停止侮辱他人行为未果,遂将俞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俞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已被大量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网名为“大跃进”的俞某侵权事实成立,向网名为“红颜静”的原告张某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05期。

)二、思考讨论题(一)俞某要不要对自己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上的言行负法律责任?(二)俞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何种权利?(三)俞某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网络空间,是指包括BBS/论坛、贴吧、公告栏、群组讨论、在线聊天、交友、个人空间、无线增值服务等形式在内的网上交流空间。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信息化。

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是网络空间背后的人们的行为,却是客观实在的。

虚拟社会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反映。

作为人类科技高度发达的产物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像现实社会生活需要安全和秩序一样,网络空间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网络空间并不是无法无天、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空间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网络空间上的行为一样要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

网络空间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获得社会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俞某和张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某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

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和针对性。

俞某通过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某的言论,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某的人格,在在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降低了他人对张某的社会评价,构成了侵犯张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被告俞某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后,张某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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