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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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于令的发布具有随意性,其内容比律 更为庞杂,宣帝时,不得不把令按时间顺序编成“令甲”、“令 乙”、“令丙”等。
(3)科 根据刘熙《释名》解释:“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
也。”即运用法律定罪量刑谓之科,科为司法行为。
《辞海》解“科”云:“原意为判处刑罚。汉代为扩大某些法 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或改变原来规定的刑罚,常在一些法律条文 下增加有关处刑的规定,这种规定亦称科,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 形式。”可见,汉朝的科应当是专门规定有关刑律适用问题的法 律形式。
景帝时期:
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再次改革,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 改为笞三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下诏减少笞数,最终劓刑改为 笞一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同年,景帝又下令规范笞刑刑具和行刑方式 ,定垂令:“笞者,所以垂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 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德主刑辅” “德教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
简 其刑,以此配天。”“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据法听讼,无有所阿”。
董仲舒坚持“大德而小刑”、“先德而后刑”。但在“刑”的 应用问题上,董仲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主张以事实为根据,依 据法律严明赏罚。他说:“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 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 废,虽有愚名不予之罚。”司法官员审理案件应当“据法听讼,无 有所阿”。
由于牛马仍然是当时的主要生产工具,汉初在萧何制定《九 章律》时就把《厩律》作为专门一章,对发展畜牧业进行管理。
(2)工商业立法 ❖ 手工业立法和盐铁酒专卖法
武帝时下令将盐铁酒等产品的经营权收归国家控制,实行盐铁 酒的国家专营,通过立法手段严禁民间经营,“敢私铸铁器鬻盐 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
汉朝的大司农除了主管农业生产以外,也负责采矿、冶铁、 盐酒等的生产管理。大司农下设斡官、铁市两长丞,各郡县也广 设铁官,具体负责对手工业的管理。
(2)《越宫律》、《朝律》和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 《越宫律》:汉武帝在位时期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
的法律,共计27篇。 ❖ 《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共6篇。
以上,《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共计 60篇,一般将这60篇统称为汉律。
此外,《左官律》、《酌金律》、《沈命法》等也是西汉为加 强中央集权而制定的一些法律。
(4)比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或其他疑
难案件时,或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西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
事,说明汉朝的比确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且适用非常广泛。
4.3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立法 (1)汉朝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 ❖ 上请制度:上请制度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后,可以
❖身份限制 在汉朝,民事主体的地位不同,享有的权利也有较大的差异。
商人、赘婿等的民事权利是受到限制的,而且还要承担比一般人更 多的义务。
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其民事主体的身份在很 大程度上被替代。
(2)所有权 ❖ 汉朝的土地所有权分两种形式,一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官田”,
二是属于私人所有的“私田”。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汉朝颁布了“田律”、“田令”等,用以保护土地所有权关系。 “官田”禁止买卖,盗卖或买“官田”者要受到严厉制裁。“私 田”的买卖也受到限制,国家屡次打击兼并,颁布“限田”令。
(5)继承 ❖ 汉朝对财产的继承,基本上采取的是诸子均分制。 ❖ 女儿可以享有继承权,遗嘱继承的方式也得到法律的认可。
3、经济立法 (1)农业立法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传统,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汉朝在中央设 立了大司农,作为主管农业生产的中央机构。
汉朝还通过制定考课令,将地方官员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政绩, 列为重点考核内容,鼓励各级官员搞好农业生产。
❖改革的意义 : ➢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基本废除伤残人肢体的肉 刑,是刑罚制度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步骤。。 ➢这次刑罚改革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魏晋 南北朝时期成型的封建制“五刑”,就是沿着这次改革的路子继续 完善而形成的。 ➢总之,这次刑罚改革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2、“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1)新儒学的产生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确立的历史背景 ❖ 西汉初年政治经济的发展。 ❖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发展的必然产物。 ❖ 黄老思想的铺垫。
(2)汉朝确立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 基础理论:天人关系
董仲舒继承了商周以来的天命观,仿效道家哲学,也在其思想 体系中树立了一个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人格神——“天”。
(4)刑罚体系 ❖ 死刑。汉朝死刑的执行方法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和弃市。 ❖ 徒刑:一是髡钳城旦舂,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二是完城旦舂,
完发服苦役四年。三是鬼薪白粲,为神庙打柴择米服役三年。四 是司寇,戍边御寇二年。五是罚作、复作,或守边或作杂役一年。 ❖ 笞刑:文景帝改革刑制后,笞刑分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 ❖ 徙边 ❖ 禁锢
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
本章内容
4.1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4.3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4.4 汉朝的司法制度
4.1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1、汉初的黄老思想
黄老思想,是战国中期产生的一个思想派别。1973年长沙马 王堆3号汉墓出土的《黄老帛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黄老思想的 主要内容,其中包括《经法》、《十六经》、《称》、《道原》 等四篇。陆贾的《新语》也是反映黄老思想的著作。被认为是集 汉初黄老思想之大成的著作是《淮南子》,但其产生较晚,未对 汉初的政治法律实践起实际的指导作用。
(3)主要犯罪种类 ❖ 侵犯皇帝权力、人身安全和尊严方面的犯罪 :矫制矫诏;废格诏
令;阑入宫门、失阑;祝诅巫盅。 ❖ 危害封建中央集权方面的犯罪:左官;阿党附益;出界;酌金。 ❖ 反抗封建统治的犯罪和官吏镇压反抗时渎职的犯罪:首匿;通行
饮食;沈命;见知故纵。 ❖ 破坏封建家庭伦理等级制度的犯罪:不孝;略人妻;禽兽行。
“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矣”。 “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天数右阳不右阴”。
(3)董仲舒提出的思想观点 ❖ 君权天授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之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 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1)黄老思想的主要内容
❖ “清静无为”——道家 ❖ “进退循法”、依法办事,“循守成法”、“法立而弗敢废”—
—法家 ❖ “省法令”,“不苛细小”——儒家
(2)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原因
❖ 汉初统治者对秦二世而亡历史教训总结的结果。 ❖ 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 ❖ 汉初政治、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
❖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 令淳于公有罪当刑,其小女缇萦上书文帝,指出肉刑的弊端:“虽 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 使其有自新的机会。汉文帝深受感动,以此为契机,下令废除肉刑。
文帝时期:
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戴刑具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 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在上报皇帝后得到宽免的一种制度。上请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扩 大,到东汉时,不满600石的官吏也都可享受这种特权待遇。 ❖ 恤刑制度:恤刑制度是指法律对老幼弱者等特殊主体宽免法律责 任或给予其他优待的一种法律制度。另外,汉朝还有照顾妇女的 “女徒顾山”制度,即女犯可以不亲自服苦役,而是出钱代役。
❖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也称亲属相隐制度。它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 根据这一制度,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减免刑事责任;而对亲 属之间互相举告的行为则加以严格限制,尤其是限制卑幼举告尊 长,举告者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做法是孔子首先倡导的。
2、法律形式
(1)律 Baidu Nhomakorabea从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律就成为秦汉时代最重要的法律形
式。从汉律的篇名和内容上看,律既是综合性法典的名称,如 《九章律》,也是某一方面单行法律的名称,如《越宫律》。汉 朝与秦朝一样,律在内容上没有什么规范,尤其是和令没有什么 区别,比如,《置吏律》就是典型的行政法令。
(2)令 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临时发布的诏令。所谓“天子诏所增
(4)婚姻与家庭 ❖ 秦简中汉朝的婚姻家庭关系开始表现为明显的儒家化色彩,“三
纲”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原则,父权、夫权占据支配地位。 ❖ 汉朝继续实行妻妾有别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六礼”、“七出”、
“三不去”等继续沿用。 ❖ 另外,从汉初开始,为了增殖人口,统治者鼓励早婚,用增加口
赋的办法强制女子结婚。
❖市场管理法 汉朝的都市中有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称之为“市”。在市
中设有专门的官吏,他们负责市的开关,维持市内秩序,征收市租。 固定在市中经商的人,需要取得市籍,由市吏划给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市籍者需定期向市吏缴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在市中经营。
❖货币管理法
汉初对货币管理时松时紧。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武帝 颁布法令,实行币制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将铸币权 收归中央,禁止各郡国铸钱,由中央水衡都尉所属的三官(钟官、 辨铜令、技巧令)统一铸造钱币,“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二 是确定五铢钱为铜钱的法定重量,并与面值一致。改变过去币值不 一、实际重量与币值不符的状况。
❖ 奴婢在汉朝被当成一种财产看待,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3)债权 ❖ 汉朝的债权主要由买卖和借贷构成。 ❖ 汉朝的买卖契约称为“券书”,无论是土地买卖,还是一般的买
卖关系,都要订立契约。汉朝法律还维护买卖的公平,对暴利加 以制止。 ❖ 在借贷关系中,汉律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凡是不能按期履行债务 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王侯,也不能得免。
2、民事立法 (1)民事主体 ❖ 成年年龄
按照汉初规定的标准,“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男子 “二十三傅之畴官”,即23岁就被视为成年人,应当到官府登记, 准备承担赋税徭役。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天下男子年 二十始傅”,又把成年的年龄提前到20岁。这些关于年龄的规定, 类似于现代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肉刑。这次刑
罚改革是汉朝刑事法律的最重要的一次变革,也是整个中国封建 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法制变革。
❖ 改革的历史背景:
➢ 中国古代轻刑思想的一贯发展。 ➢ 汉初社会秩序稳定,社会文明程度达到空前的高度。为废除酷刑
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1、立法活动 (1)《九章律》与西汉初期的立法 ❖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成。其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
相同,另增户、兴、厩三篇,共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 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被认为是 汉律的核心部分。 ❖ 《傍章律》:叔孙通制《傍章律》十八篇,集中规定各种官廷礼制。
❖均输平准法 汉武帝时,在各地设置均输官,统一处理准备上缴的贡物。除了一
部分仍然运到中央以外,对有些贡物就地折价,或令地方贡输当地价 廉特产,由均输官运到价贵之地销售。这样,既合理解决了贡物的运 输和上缴中存在的问题,又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对商人倒卖牟利行 为也是有效的抑制手段。这就是汉朝的均输法。
(3)东汉时期的修律活动 东汉时期基本上沿用了西汉立法,其间也进行过几次修律活动,
但整体上没有大的变革。
总结:
汉朝的立法活动是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渐进行 的,延续的时间很长。其立法没有一个的统一的纲目体系,甚至也 没有贯彻一致的原则为指导,导致汉律规模庞大,体系杂乱。《晋 书·刑法志》称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 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这说明汉朝在立 法技术上尚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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