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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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文】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精品论文】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精品论文】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专利权专利权主要是指专利;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如果发明人创造了具有创新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者对它们有所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

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权人在这个国家就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享有垄断性的生产、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可见;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专利权是各国专利局或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我国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的,在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赠与、转让、继承。

所以,专利权人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项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获取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何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

如何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

如何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共同拥有版权和专利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处理共同拥有版权和专利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共同拥有版权的处理方式1. 合作协议:针对共同创作的作品,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制定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作品的拥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著作权登记:在国家版权管理机构登记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为共同拥有者提供依据和证据,维护各方的权益。

登记时必须注明各方共同拥有的事实,以保证版权的合法性。

3. 分割权利:共同拥有者可以协商决定将作品分割成各自独立的部分,每个人拥有一部分的完整权利。

分割后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但必须遵守合作协议中的约定。

4. 授权许可:共同拥有者可以互相许可使用作品,但必须经过事先的书面许可。

授权许可可以明确授予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并约定相应的权益分配和报酬。

二、共同拥有专利的处理方式1. 合作协议:针对共同创新的专利,可以制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分配、专利的使用范围等。

协议中必须详细规定共同拥有者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保护各方权益。

2. 专利共有:共同拥有专利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共同行使专利权或者单独行使。

但必须事先达成共识,明确各方的权益分配和专利使用的限制条件。

3. 授权许可:共同拥有者可以互相许可使用专利,但必须经过书面许可。

授权许可应明确授权的范围、使用方式和许可期限等,同时约定相应的权益分配和许可费用。

4. 转让权利:共同拥有者可以协商决定将专利权转让给其中一方或第三方。

在转让时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转让条件、权益分配和转让费用等。

三、共同拥有的注意事项1. 建立信任:共同拥有者之间应建立互信,共同合作,遵守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共同维护版权和专利的合法权益。

2. 协商一致:在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问题时,各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由王兴华案引发的专利权共有人利益分配的思索

由王兴华案引发的专利权共有人利益分配的思索

专利共有人权益的平等保护作者:特邀主持人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发布时间:2009-11-08 08:05:27【核心观点】专利共有权的确认不受是否被登记为专利持有人之法律状态的限制;专利共有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适用“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共有权归属的,应当根据专利技术权和专利申请权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综合判定;未约定共有权行使规则的,应当适用法定原则。

【精品案例】专利共有权益如何分配1989,王兴华、王振中、梅明宇三人与黑龙江无线电一厂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在提供了全套技术图纸和设计资料后由无线电一厂支付入门费1.3万元。

1990年11月1日,又以王兴华一人的名义与无线电一厂重新签订了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约定:“王兴华将其所有的单人便携式浴箱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88202076.5)有偿转让给无线电一厂使用,无线电一厂可在全国范围内独家使用该专利并拥有销售权;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工艺或生产等其他方面的需要,双方均可对专利进行技术改进设计,但不影响和改变专利的属性,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无线电一厂在合同生效之日再付给王兴华1.2万元入门费”;同时约定了专利费的分段提取方式。

至1996年3月前,无线电一厂对上述专利技术进行了改进,先后生产出S-400A型浴箱、S-400B 型浴箱。

其中后一项技术改进成果于1994年3月11日被授予第9321146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1994年,王兴华与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等之间因88202076.5号专利权发生权属纠纷,经哈尔滨中院判决确认,该专利权属为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共有;效益分配比例为王兴华45%,王振中35%,吕文富15%,梅明宇5%,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上述专利权属纠纷解决前的1991年3月20日,王兴华即与无线电一厂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但无线电一厂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并一直支付专利使用费,直至1993年7月10日。

王兴华及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四人遂将无线电一厂起诉,要求其继续给付使用费。

浅析炼化工程板块重组过程中的共有专利处置

浅析炼化工程板块重组过程中的共有专利处置
1 现状 与 问题分 析
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炼 化工 程板 块 目前 拥 有 的专 利 现状 , 从 法 律
层 面来 看 , 在 行使 权利 时可 能受制 于其 他共上 依赖
于其他共有方。作为一个特殊 的个案 , 为确保资
摘要 : 对 中石化炼化工程板块存在的共有专利情 况进行 了现状和影 响分析 , 并 结合监管 机构 的要 求设计 和实
施 了处置方案 , 完成 了与集 团公司签署共有专利转让协议 、 专利 技术评估 工作 和中石化股份公 司确认 权益分享协 议; 确定 了今后新增共有专利 的处 置原则 , 使重组过程 中大量存在 的共有专利 问题得 到有效处置 , 确保 了炼化工程
竞 争 的业务 。从 独 立 性 和 同 业竞 争 角 度 来 看 , 不
1 . 2 存 在 的 问题
符 合公 共投 资者 的利 益 。如果 不采 取积极 有效 的 措 施加 以解 决 , 将被 监 管 机 构 提 出质 疑 而 不 能顺
利 通过 审批 。
收稿 日期 : 2 0 1 3~0 3—0 5 。
产 和运行 的独 立 性 , 有 必要 对 共 有 专 利 的 产权 权 属 和价值 评估 进行 有效 处置 。
1 . 3 影 响分析
1 . 1 基 本情 况 截止 2 0 1 2年 3月底 的统 计 数据 , 炼化 工 程板
块拥有已授权有效专利 6 8 0项 , 其中8 0 . 3 %涉及
e n g i n e e ing r s e g me n t
的可辨认经济利益等, 结果将 由国资委审核备案。 占比超过 8 5 %的共有专利数 , 显然对资产评估构 成 了障碍 。
( 2 ) 影 响到 能 否 顺 利 通 过 监 管 机 构 的 审 核 。

知识产权双方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均享有使用和开发的权利

知识产权双方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均享有使用和开发的权利

知识产权双方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均享有使用和开发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智慧所创造的无形财产,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社会进步和创新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很多时候,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发展不是由单一方完成,而是双方共同合作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应该如何归属和使用?本文将讨论知识产权双方共同创造的问题,以及双方对知识产权使用和开发的权利。

第一部分: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实体通过合作创造的知识产权。

在合作创造过程中,每个参与方都做出了贡献,因此对于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

首先,可以采取共同所有制的方式,即双方共同拥有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这种方式适用于双方的贡献相对均衡,无法明确界定其中一方为主导创造者的情况。

在共同所有制下,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共同决策和利益共享。

其次,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比例。

根据双方在创造过程中的贡献程度和价值,可以协商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的比例。

这种方式适用于其中一方对创造过程作出了更大的贡献或者具备更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二部分: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开发权利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解决后,双方需要明确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开发权利。

双方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应该被充分利用,发挥它们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意义。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专利授权和许可协议。

通过签订专利授权和许可协议,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双方可以约定对该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开发方式。

这可以包括授权给某一方作为独家使用权,或者共同使用和共同开发的方式。

其次,双方可以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作开展项目。

通过成立合资公司或者合作开展项目,双方可以共同利用创造的知识产权实施商业化运作。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共同享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并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为了确保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双方需要积极保护和维护其知识产权。

专利合作与共享的模式及利益分配

专利合作与共享的模式及利益分配

专利合作与共享的模式及利益分配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可以保护发明者对自己的创新技术享有独家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独家权利可能限制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为了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专利合作与共享的模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专利合作与共享的模式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

一、专利合作与共享的模式1. 授权许可模式授权许可是最常见的专利合作与共享模式之一。

在这种模式下,专利拥有者与其他利益相关方达成许可协议,允许他们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专利技术。

许可协议可以是独家性的,限制其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也可以是非独家性的,允许其他人与多个授权许可方合作使用。

2. 交叉许可模式交叉许可是一种特殊的专利合作与共享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公司互相交叉许可彼此的专利技术,以实现技术的共享和互利合作。

通过交叉许可,各方可以共同享有彼此的专利技术,从而加速创新和发展。

3. 研究开发合作模式研究开发合作是一种基于专利合作与共享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不同的公司或研究机构共同合作进行研究和开发,共享彼此的专利技术。

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各方能够共享风险和资源,加速技术的创新和商业化。

4. 共同授权池模式共同授权池是一种集中管理专利的合作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多个专利拥有者将自己的专利技术集中放入一个共同的授权池中,并授权给合作伙伴使用。

通过共同授权池,各方能够更方便地访问他人的专利技术,减少专利侵权风险,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

二、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1. 单独许可费用在专利合作与共享的模式中,一种常见的利益分配方式是单独许可费用。

根据授权许可协议,授权方可以向许可方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作为对使用专利技术的补偿。

许可费用的多少可以根据专利的价值和市场需求来确定。

2. 交叉许可费用在交叉许可模式下,各方可以协商确定交叉许可费用。

交叉许可费用可以根据各方的专利技术贡献和使用情况来分配,以实现互利共赢。

3. 研发投入分配在研究开发合作模式中,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研发投入来分配利益。

浅谈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

浅谈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

浅谈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摘要:目前,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和有效机制。

本文主要介绍知识产权的一种产权,即为专利。

专利设计到科学、法律、经济贸易等多方面的知识,是一个典型的跨学科专业。

本文阐述了专利的基本知识、解说了专利的申请过程以及建立专利制度和申请专利有什么好处。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专利制度、申请专利0 引言随着科技的深入发展,具有中国式社会主义特点的专利制度也应运而生了。

然而,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蓬勃发展和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的技术,便成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竞争,发明者迫切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来保护他们对所发明的新技术的知识产权。

专利制度就是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技术发明的一种制度,它成功地用以在法律上调整因创造发明和使用发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现代科技发展史上,专利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人类发明创造才能之火,增添经济效益之油。

专利知识属于技术和法律交叉的学科。

学法律、经贸的人,需要了解专利知识;学科学技术的人,也需要熟悉和运用专利知识。

为了适用我国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必须使从事科技工作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一定的专利知识。

现代专利制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生物以及计算机科学等领域技术的复杂化、多样化,以及技术贸易的国际化,专利制度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为了顺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各国的专利制度都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

然而,《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之后,先后于1992、2000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1有关专利的基本知识1.1 专利的基本概念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使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利申请人授予的再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1。

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

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

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
共有专利权是指多个发明人共同拥有同一项专利的权利。

在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上,通常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 同意共有专利权的行使:所有共有专利权的持有人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如何行使专利权。

这可以通过签署共有专利权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来确认。

2. 分享专利收益:共有专利权的持有人应在专利权的行使过程中分享专利的经济利益。

具体的分配原则可以在共有专利权协议中约定或者根据各方的贡献程度进行协商。

3. 行使专利权的方式:共有专利权的持有人可以协商决定专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授权他人使用专利、许可协议、进行专利许可、起诉侵权等。

4. 共同维护专利权:共有专利权的持有人应共同行使专利权,包括对可能侵权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维护,保护专利权益。

5. 应对冲突和纠纷:如果在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过程中发生冲突或纠纷,持有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持有人可以向国家专利管理机构申请解决纠纷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可能会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和协调成本,因此在共有专利权的申请过程中,建议各方在协商
和签署共有专利权协议时明确界定权益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和冲突。

专利合作开发专利权行使归属怎么规定?

专利合作开发专利权行使归属怎么规定?

专利合作开发专利权行使归属怎么规定?一、专利合作开发专利权行使归属怎么规定?(1)两个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个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当共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以后属于合作人共有专利权。

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专利权。

如果协商不能达到一致,任何一个专利权人都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当然这种许可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排它性许可或独占性许可,而许可以后获得的报酬应该在各专利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3)如果合作开发人中的一个主张申请专利,而另一个放弃专利申请权,此时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当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单独提出申请以后获得专利权的,另一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法》《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于合作开发的专利权,由于并不属于一人独享的权利,所以是需要对所有参加开发的人员协商认定后才可以确定专利权的行使情况,另外对于专利权的认定情况还需要由知识产权部门根据专利权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

专利权的范围及其特征有哪些共有专利权行使注意事项有什么?专利权转让的费用是多少?。

专利权是否可以双方共有

专利权是否可以双方共有

专利权是否可以双⽅共有国家是保护发明专利,但是,⼀些产品的专利权并不是⼀个⼈研发,⽽是两个⼈共同研发出来,因此在为该产品申请专利权的时候,双⽅都希望⾃⼰是专利权的主⼈,上⾯有⾃⼰的名字。

那么,专利权是否可以双⽅共有?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专利权是否可以双⽅共有可以。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得很明确: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对权利的⾏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式许可他⼈实施该专利;许可他⼈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费应当在共有⼈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的同意。

⼆、共有专利权⼀⽅放弃是否允许?共有专利权⼀⽅放弃是允许,专利权是专利权⼈对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享有以下各项权利:(1)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对发明或实⽤新型专利⽽⾔,包括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和进⼝五种⾏为:对于产品专利,专利权⼈可以⾃⼰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其专利产品;对于⽅法专利,可以使⽤其专利⽅法以及使⽤、许诺销售、销售、进⼝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制造、销售和进⼝三种⾏为。

(2)允许其它单位和个⼈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法所称的“许可”。

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不取得专利权,只取得专利实施权,即为⽣产经营⽬的制造、使⽤、销售和进⼝专利产品或使⽤专利⽅法的权利。

许可必须订⽴书⾯合同,被许可⽅必须向专利权⼈⽀付使⽤费。

(3)禁⽌其它单位或个⼈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有权禁⽌任何单位或个⼈实施其专利。

这项权利体现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是专利权最重要的⽅⾯。

(4)请求保护的权利。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专利权⼈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处理,或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停⽌侵权⾏为并赔偿损失。

关于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

关于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页眉可删)关于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导读: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专利权共有时,各共有人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专利权呢?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请阅读了解。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具有不同于物权所有权的特点,在权利共有时,应遵循其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

但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此进行规定,因此,在专利法修改时,应当增加此方面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为无形的技术信息,可以为多个主体共享,其使用不会发生像有体物那样的磨损或损坏。

尽管Trips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为私权,但是知识产权的确具有社会性。

任何专利技术的创造,均不是专利权人苦思冥想出来的,其必须借助已有的社会现有技术,通过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故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其不同于一般有体物的物权,物权为纯粹的个人私权,一般不具有社会性。

专利权的这种社会性体现在专利法第一条“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宗旨中,也体现在专利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制度中。

故在专利权共有时,其权利行使规则应有别于物权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

这种区别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已有体现。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多个专利权人的权益比例是怎么分配的?

多个专利权人的权益比例是怎么分配的?

多个专利权人的权益比例是怎么分配的?一、多个专利权人的权益比例是怎么分配的?《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因此,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数量没有限制。

所有的专利权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当然如果权利人之间有约定,也可以从约定。

二、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如何行使1、约定优先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1)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

(2)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专利权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除了共有人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情形之外,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共有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

三、专利权共有的种类有哪些1、专利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分份额、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2、专利权按份共有一般根据合同产生,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他们在做出发明创造中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专利权的效力(一)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专利权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专利知识讲座24)韩晓春

专利权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专利知识讲座2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4、专利权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专利法第15条只列举了四种共有关系,并没有穷尽列举所有共有关系,专利法亦没有必要穷尽列举所有共有关系。

除专利法列举的以外,共有人之间可以约定按份共有。

专利法没有区分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但实际生活中需要回答该问题。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应当认为,民法通则中所述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也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当事人约定按份共有。

但是,专利申请共有人或专利权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私下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知识产权局的登记中不区分这样的共有。

即对该种形式的共有知识产权局并不进行登记或公示,共有人之间私下合同中约定的共有,基于没有公示,不能以此对抗公众。

即在公众的眼中,专利权的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虽然对公众不区分这样的共有,这种约定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包括按约定行使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

另外,还有一种按份共有的特殊形式,即共有人之间可以按权利要求共有。

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贡献不同,因此要求对不同的权利要求约定各自享有权利的可能。

在现实生活中,亦出现过法院判决不同的权利要求归属于不同共有人的情况。

因此,从法理上来讲,可以约定按权利要求来共有。

当然,此种共有和按份共有一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中不会显示,即不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

但这并不防碍共有人之间对此进行约定,并在获得赔偿的问题上,按权利要求来计算各自获得的赔偿额。

当然,在法院判决权利要求归不同的权利人时,如果是授权以后,知识产权局亦不存在对该专利进行分案登记的程序。

如果是授权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分案程序来实现法院的判决。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多个人或组织共同享有某项知识产权的权益。

在知识产权领域,共同共有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种权益的共享和分配。

本文将详细解释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含义、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同时还会探讨共同共有带来的挑战和解决方法,以及对创新和技术发展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含义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指多个主体共同享有某一项知识产权的权益。

这些主体可以是个人、公司、组织或国家等。

共同共有的知识产权可以是商业秘密、版权、专利或商标等。

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议。

知识产权的共同共有可以基于协议、合同或立法安排进行。

共同共有的知识产权可以给各方带来许多好处,比如共享创新成果、降低研发成本、分担风险等。

然而,共同共有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比如权益分配、管理冲突等问题。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特点1. 共享权益: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各方共享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权益,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等。

2. 共同决策:共有人需就知识产权的管理、使用等方面做出共同决策,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3. 有限权利:由于多个共有人的存在,各方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是有限的,需要在一定框架内行使权益。

4. 分散风险:共同共有可以将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散到多个主体之间,减轻单一所有者的压力。

5. 合作与竞争:共同共有可能需要各方在合作和竞争之间找到平衡点,确保共有人之间的合作高效进行。

三、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例如在著作权领域,联合创作的作品通常需要共同署名,并在协议中规定权益分配等细节。

对于专利,各国专利法规定了联合专利的申请及权益分配等问题。

法律框架能够为共同共有提供一定的指导,但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各方进行协商和协调。

四、共同共有的挑战和解决方法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可能面临以下挑战:1. 权益分配:各方对共同共有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可能存在分歧,需要进行协商和制定明确的协议。

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怎么进行?

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怎么进行?

Different lives have different happin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怎么进行?导读: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应当按照共有权人的共同约定进行,但是,如果是共有权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共有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实施利用该专利技术或者是许可他人使用,但是许可所得的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是平均分配原则。

一、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怎么进行?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应当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专利法》中的4种共有关系,按以下条目约定进行分配:1、共有人对共有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约定优先。

2、共有人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之一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

3、共有人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之一可以与他人签订普通实施许合同。

4、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而取得的许可费,或者是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显然这样规定亦是合理的。

专利权共有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多主体性,即专利权的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组成;2.客体单一性,即共有的专利权是同一发明创造,而且这一标的具有不可分割性;3.权利处分上的协同性,即在处分该专利权时一般需要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二、专利权公有的主要形式有哪些?1.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共有《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协商共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问题。

协商的结果往往可能是双方成为共同申请人,当专利获得批准时,双方就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是什么?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共有其实也就是指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的知识产权一起共同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

那么关于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相关知识。

(一)知识产权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知识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例如,甲、乙事先约定了专利权的共有份额,在获得授权后,甲、乙之间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关系。

在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其份额均等。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知识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份额,份额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

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额上,而是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

(二)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权利行使原则上,知识产权共有人行使权利,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单方决定行使,如自行实施知识产权,但须承担告知其他共有人的义务;对于关系重大的权利行使则需要共同协商决定。

无论是按份共有人还是共同共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均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而不是特定份额。

因此,不能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行使仅限定在知识财产的某些份额之上。

日本学界认为,商标权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额使用商标,原则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使用商标,共有人虽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该所持份只与注册费缴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费分配有关,与商标的使用无关。

商标权在取得和转让上受到法律的限制。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并不能按照份额行使权利,因为所有权利人只拥有一个权利,除了转让份额外,权利是不能按照份额来行使的。

各共有人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时,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全体共有人应采取协商方式,尊重所有共有人的意志。

但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例如就知识产权转让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而言,应该按照份额表决,即以份额为票数,表决结果以所占份额的多少认定,份额多的表决为全体权利人的表决;行使转让权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行使,如普通许可。

专利权共有协议

专利权共有协议

专利权共有协议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研发并欲共同拥有某项专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并行使所研发专利的专利权,共同分享由此带来的权益。

通过本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在专利权行使和保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专利权内容1. 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专利内容(技术领域、主要技术特征等):双方共同研发的技术内容及相关技术细节等,具体内容详见专利说明书及附图。

三、共有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共同享有该专利的专利权。

2. 双方均有权对外宣传该专利,共同推广其应用。

3. 双方均有权对专利进行再研发、改进,对于改进后的技术成果,双方应共同享有。

4. 双方均有义务保护专利不受侵犯,对侵犯专利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5.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四、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1. 双方应共同行使专利权,共同分享由此带来的权益。

在涉及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面,双方应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2. 若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该专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专利权。

3. 在专利权遭受侵犯时,双方应共同承担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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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有专利权的行使[摘要]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其通过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契合了《专利法》自身发展的需要,并显著地提升了《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的作用。

文章以该法新增的第十五条为研究对象,研究了我国专利权共有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以及共有专利权的特殊性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专利权共有制度。

[关键词]专利法;共有专利权;权利行使一、共有专利权的概念与性质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存在共有概念。

共有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除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之外,还有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专利权共有当属准共有范畴。

我们可以对专利权共有定义为: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持有。

专利权的共有究竟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学界的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共有专利权应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约定形成按份共有或者是共同共有关系,或者通过共同继承等法律行为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而定。

通常情况下,以按份共有居多,共同共有占少数。

二、《专利法》关于共有专利权行使规则的现状与评析我国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规定在《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约定优先原则《专利法》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二)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第一款后半句规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立法者的初衷在于以此来鼓励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允许共有权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可以避免由于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而造成专利无法使用的情况。

但是这样的预期目的也许并不能实现。

因为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共有专利权人都有实施能力,实际上存在无实施能力的共有人。

比如企业和高校共同研发并拥有一项专利权,企业具有实际的生产能力,可以通过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产品,而高校却没有这方面的条件,如果各自实施,各自收益,在之前没有合理约定的情况下,对无实施能力的一方显然是不利的。

(三)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从此款可以推断出立法者是出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制定此条的。

但是看似是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实则可能损害了其利益。

理由如下:其一,根据此规定,如果所有的共有专利权人中有一个不同意就可能造成专利无法许可无法行使,无论这种不同意的理由合理还是不合理。

其二,在一些情况下,各个专利权人的意思表示很难会达到一致,协商一致原则在实践中存在风险。

比如各共有人之间的利益不同,当一方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的潜在的竞争对手时,其他共有人会不同意转让或故意阻止转让专利权,如此一来,会使共有专利的利用效率降低。

因此,这条规定就给了有些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机会,甚至是恶意的使用反对权,结果就是损害了大部分专利权人的利益。

当然作为专利的申请权来说,必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

因为申请专利时全体专利权人都面临着申请失败和无法得到后续利益的风险。

如果在专利尚未研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部分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无疑是让不同意申请的专利权人承担了其不该承担的风险。

其三,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于“行使”一词的界定过于模糊,按照规定,任何处分都必须经过所有专利权人的同意,这就极易造成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一般来说,行使包括转让、实施、许可,放弃专利等等。

就放弃专利份额来说,一方放弃其所拥有的专利份额需要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利有弊,利在于意思自治,约定优先;弊在于专利的实施过分依赖于专利权人的统一意见,甚至有些情况下会出现多数服从少数的情况,造成专利无法实施,既损害了社会利益,又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同时第二款规定的行使共有专利权需要一致同意过于笼统,对于“行使”一词的含义没有做出规定。

三、对于我国共有专利权行使的立法建议(一)共有专利权行使应遵循的规则《专利法》上的共有专利权的对象为知识产权,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无形的私有财产。

尽管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为私权,但不可否认,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意识产生于物质,因此任何专利权的创造,都是借助现有技术,通过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而不是凭空想象的产物。

因而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制度都体现了这一点。

因此专利权兼有私有性与社会性两种性质,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也应该有别于物权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应该符合自己的特点:行使规则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共存;要充分体现《专利法》的宗旨,做到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保护;力求规则的完整性,尽量考虑到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应规定的全面细致。

(二)共有专利权行使的立法建议1.共有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共有的专利申请权需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这是合理的,但是《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如果出现共有一方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络或者共有一方死亡后继承人尚未确定,其他共有人无法得到全部的一致意见时的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专利法》的做法,规定共有一方可以自行提出申请,同时将其他人列为专利共同申请人。

2.共有专利权的普通许可《专利法》规定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欠妥,许可费应当在未实施发明或出让实施发明许可证的共有人与该普通许可人之间分配,如果所有的专利权人都进行了许可或者实施了专利,那么按照谁许可谁获益的原则,由许可方独享许可费。

原因在于如果许可费在所有的专利权人中分配,那么对于已经实施了专利或者已经发放许可的专利人来说,无疑是“搭便车”似的享受了别人的劳动成果,这对于发放许可的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既然已经实施或者普通许可了专利,对于这些专利权人来说,他们通过了自己的行为享受到了利益,尤其是对于有实施能力的专利权人来说,他们实施专利获得的利益是独享的,那么理应不享有分享其他专利权人普通许可费的权利。

3.共有专利权的独占与排他许可由前述可知,专利权的行使,诸如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要让所有共有权人取得一致意见有时很困难,协商一致原则存在着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可以借鉴按份共有的法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比如所有专利权人中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那么就可以以全体专利权人的名义进行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所得收益由共有权人共同分配;如果各专利权人约定了每人对专利的所有权份额,做出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的决定必须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利权人同意。

这么规定的理由如下:(1)保护了各专利权人的利益。

第一,除第一款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行使排他许可或者独占许可时不再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需三分之二的人即可,对于做出份额规定的专利权人来说也规定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这样是对大多数人意见的肯定。

不会发生少数意见甚至一个人的意见就可以决定专利权是否实施的情况,维护了大多数权利人的利益。

第二,进行排他许可或者独占许可时,是以全体专利权人的名义,所得的收益也是在全体专利权人中分配,维护了少数意见人的利益。

(2)从法的价值的角度考虑,在发生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法益权衡和兼顾协调的原则,即在发生利益冲突无法兼顾时应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

虽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是法理上被确定的法律原则,但是在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这个问题上,适用这个原则能够很好地达到以较小的利益损失达到最大的利益取得,符合“法的价值”理论。

(四)共有专利权份额的处分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共有专利权人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转让需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笔者认为,专利权人完全可以自由转让份额,而无需经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可。

协商一致原则使共有专利权的处分存在风险,妨碍了专利权的使用效率。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共有人放弃其份额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笔者认为:只要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各专利权人完全可以自由放弃其应有份额而不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综合以上几点,我国《专利法》对于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即排除普通许可以及实施之外,其它任何的处分行为,都应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这显然不合理。

因此,笔者建议,《专利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共有专利权的“行使”按照申请、实施、许可、转让、放弃、质押等不同方面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尽量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形成一套完善的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

[参考文献][1]袁真富.共有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之权力行使的立法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3]慎理.试论专利权共有制度[J].科技与法律,2009(2).[4]郭禾.简析共有专利权之行使——对专利法修正案第15条之不同意见[J].“技术创新及技术转移的实现和法律保护”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8(1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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