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讲义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及其各项分类 面积,分别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统计,不需 进行面积分摊计算。
(五)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包括半 地下室,下同),应测定其结构外围外表 面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含地下室车行出入 口与室外交界处中心点),应测定其结构 底板至结构顶板之间的净高, 车行出入口 (地下室与室外交界处)应测定其地面高 程。
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仅供平时使用的各类竖井不计入人防工程 面积。
(三)非人防功能的多功能建筑物中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参照《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面积计算方法进行数值处 理。
返回
第四条内容(共6点)
(一)人防工程报建指标和竣工验收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 总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各功能建筑面积、地上各 功能建筑面积、地下停车位数量、地下室车行出入口数量 等。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必须测绘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总平面勘测图。建设有 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的建筑工程,总 平面勘测图上应叠绘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 下室的边界外边线,并扯旗标注“人防地 下室边界线”或“普通地下室边界线”标 记。普通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相应的技术 标准测量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成果 中反映。
专用通道指仅为人防工程战时疏散用 ,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 道。该面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
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 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 的通道。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 的最小通道长度。该面积不计入人防工程 面积,但应单独反映。
(4)各类战时使用竖井面积 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
第六条 非人防功能的建筑物,应测算各 功能的建筑面积。
(一)非人防功能的单一功能建筑物,或非人防功能的多 功能建筑物中的单一功能楼层,按自然层计算层建筑面积 ,并填注该自然层的功能名称。
(二)非人防功能的多功能建筑物中的多功能楼层,层内 应划分功能区,应分别计算各功能区的建筑面积和层建筑 面积,并填注各功能区的名称。
返回
1、面积定义(共8点)
(1)结构面积 人防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
平投影面积之和。 (2)口部面积
人防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 设施房间(含扩散室)的净面积。
wk.baidu.com
(3)口部外通道面积 人防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通 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一)一次性下达的设计任务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 以下的零星项目。
(二)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
室的。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 业务介绍
1 引言 2 人民防空办法(法理依据) 3 人防[2012]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人防
工程测绘工作的通知”(行政许可) 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作业指导书 6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
1 引言
人民防空:为了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 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珠海市的整体 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
(六)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人民防空 工程报建相应文件,规划、国土部门不予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返回
3 人防[2012]11号 (行政许可)
第一条 市测绘院应根据职能、相关技术 标准和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开展人防工 程面积测量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委托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取得 《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 该记录册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人防工程建设 义务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市测绘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房产 测量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和《住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测算人防 工程报建指标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指标。 人防工程报建指标和竣工验收指标必须按 下列规定进行测算,测算内容和格式必须 符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人防测绘: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监督珠
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建设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防 工程建设按人防规划实施,促进人防工程 建设发展。
2 人民防空办法(法理 依据)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或结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的地下防空建筑。
第五条 工业、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工程, 应分别测算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的 面积指标。生产性建筑包括生产车间和附 属设备房(为生产配套水、电、消防、仓 库等设备用房);非生产性建筑是指生产 车间和附属设备房以外的其它建筑,包括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为员工服 务的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医疗卫生室、 内部商铺及职工文体用房等配套用房)。
第二十四条 城市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 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修建人民防 空工程,必须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民防空 工程报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 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 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缴 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 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其结构外围外表面所围合 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人防地下室结构外围是人防地下室 的结构外墙(不包括防潮层、保护墙)自墙和人防地下室 与普通地下室的共墙。人防地下室的自墙墙体面积和人防 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共墙墙体面积,全部计入人防地下 室建筑面积。
(三)人防地下室面积指标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掩蔽 面积、辅助面积、口部面积、结构面积、口部外人防专用 通道面积和各类战时使用竖井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