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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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二维码管理办法》详解

《种子标签二维码管理办法》详解

《种子二维码标签管理办法》详解
二维码种子管理规定,你真的了解透了吗?不明白的抓紧时间学习一下。

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便于种子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别说明一下以下几点:
一、种子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应对应唯一最小的销售单元种子。

一个二维码一旦赋予某一个商品种子,不能再赋给其他种子使用。

二、二维码内容应包括:
1.品种名称
2.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者进口商的名称
3.应体现单元识别代码
4.追溯网址信息
(特别说明:二维码内容必须按照以上顺序排列,并且每一项信息必须单独成行。


三、种子标签的单月识别代码由企业自行编制,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者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所构成,但是单元识别代码长度不得超过个20个字符。

四、种子追溯网址必须由企业提供且要保证真实有效,并且通过该网址可以追溯种子加工批次信息、物流信息以及销售信息。

五、追溯网页应具备较高的兼容性,应同时兼容电脑(PC端)和手机端浏览。

六、不得在二维码的图像或者扫码识别读取的信息中添加可以引人误解或者有误导消费者的相关内容或宣传信息。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舒 堋 :

种,应 当使用批准的名髂。 第七 紊 产地是指种丫繁 育所在地 .
按 照 政 划 最 大 环 注 至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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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种 了的产地, 《 ' = _ 1 按 中华 人民共和 闲海关关于进 [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
生 产 许可证 编 号 捆 品 种 甫 宅编 号。
规范的 中文 , 印刷 清晰, 字体高度 不得小 简要性状 、 主要 栽培措施 、 使用条件的说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销 商 名称 、种 :进 出 口贸易许可 证编号 和 F
售 ( 营 )的 农 作物 种 子应 当 附有 标签 , 进 口种 子 审 批 文 号 。 经 标 签 的 制 f 、标洼 、 使用 和管 理 应 遵 守 本 ( )分装 种 了应 注 明 分 装 单位 和 分 六
为 , 护 种子 生产 者 、经营 者 、使用 者 的 字样 、商品化生产许 可批号和安全控 制 保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种 子 措 施 。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一条
( )进 £种子的标签应 当加注进 口 五 ]
第二条
第十八条 违 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务
生产商地 址按种子 经营 按 “ 种子法 》第六 十二 条的规定予 以处 第四章 附则
许可证注 明的地 址标注 ,联 系方 式为 电 罚 。 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 四奈
第十九条
《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
标签标注 内容应当使用 求种 子经营者 向种子使用者 提供的种子
致 富垮灰资 5 4
} ~ … 一 目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可喷印、压印
16
适宜种植区域
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
17 种植条件
适宜种植季节
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 体到日
18 检疫证明
检疫证明编号
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可喷印、压印
19 信息代码
信息代码
以二维码表注:①品种名称②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 称③单元识别代码④追溯网址等信息
版面标注
株)
9
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10 质量含量 11
质量指标
纯度 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 净度 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
12
发芽率 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
13
水分
保留整数
14
检测日期
检测质量特性值得年月,年四位、月两位数字完整标示
15
日期
质量保证期
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自检测日期起不 得超过12个月,以月为单位标示


实 面





种子标签
序号
内容
规定
制作要求
1 2 基本信息 3
作物种类 种子类别 品种名称
植物分类学的种 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
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且只能标注一个品种
名称
放在显著位置且字号不得小于 标签标注其他文字
4
生产经营者名称
序言
2001年《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种子标签管理、 提高种子质量、保护农民利益提供了保障。 随着种业的快速发展,原《办法》在规范主体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上 存在一些漏洞。新修订《种子法》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了严格规范, 新增了标签和使用说明真实性等要求。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6•【文号】农业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9号)《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一)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二)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三)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四)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商品化生产许可批号和安全控制措施;(五)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六)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七)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4.03
•【文号】农办政函[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
(农办政函〔2013〕21号)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种子案件中有关标签问题的请示》(内农种站办字[2013]第10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

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5.3.2“品种说明”条款也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根据上述规定,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是指在农作物种子包装上打印标签,标注种子的品种、产地、生产日期、质量等信息,是保障种子质量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那么,如何规范地进行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呢?下面就来谈谈关于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一、标签内容的确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内容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种子的基本信息: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来源、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基本信息。

2. 种子的质量信息:种子品质等级、含水率、纯度、杂质率等质量信息。

3. 种子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种子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农民购买种子时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也是保障种子质量的重要依据。

4. 种子的使用方法:包括种子的播种方法、管理技术、防治措施等信息,帮助农民更好地使用种子。

确定好标签的内容是进行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第一步,只有内容准确、清晰才能帮助农民选择和使用种子。

二、标签的设计1. 字体清晰易读:标签上的文字要清晰易读,便于农民阅读和理解。

2. 要具有醒目的颜色和形状:标签的颜色要醒目,容易被农民注意到,避免错过关键信息。

3. 格式规范:标签的格式要统一规范,避免因为格式不统一而给农民造成困扰。

4. 材质耐用:标签需要使用耐用的材质制作,能够经受住外界的压力和环境变化。

标签的设计是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农民对种子的认知和使用。

三、标签的印刷印刷是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核心环节,印刷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标签的质量和可靠性。

1. 选择合适的印刷方式:根据标签的材质和需要使用的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刷方式,可以是传统的平面印刷,也可以是数字印刷。

2. 选择合适的油墨:标签的印刷要使用耐用、不易褪色的油墨,以确保标签的长期可读性。

3. 控制印刷质量:严格控制印刷质量,保证文字清晰、位置准确,避免出现模糊、漏印等问题。

印刷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标签的质量,做好印刷工作是确保标签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保障。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事例分析
• 某市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
理办法》在市场上扦取了不同生产商的两个作物,标注值
如下表,请问质量指标标注是否正确?
作物 名称 玉米 正确 小麦 正确 良种 级别 单交种 纯度不低 净度不低 发芽率不低 水分不高 于(%) 于(%) 于(%) 于(%) 96
96.0
98.0
进口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
——在中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
种审定编号。
30
五、制作要求
31
五、制作要求
形式
制作要求
印刷品特殊要求
印刷要求
印制者
32
五、制作要求---标签形式
•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A--表面;B--固定外面印刷品;C--放置内部印刷品
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
1 2 3
4 5 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范围 术语定义 标注基本原则
标注内容
制作要求 标签使用监督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实行全文强制,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
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
销售和进口。
8
一、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 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 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 商品种子。
12
二、术语定义-----主要农作物种子
国家规定的5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
豆;
农业部确定的2种:油菜、马铃薯。
内蒙古确定的2种:向日葵、高梁、甜菜。
13
二、术语定义-----产品名称
作物种类: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 的亲缘种、或亚种、或变种的单独或集体所合同 的、固定的名称。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保障农作物种子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以植物繁殖为目的而种植的种子,及其分类、鉴定、评定、生产、经营、贮藏和使用等活动。

三、种子标签
(一)种子标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种子名称:及其品种、品名。

2.种子来源:原产地、厂家名称及地址。

3.种子性能:种子级别、生育期、原种比率、出苗率、病虫害抗性等。

4.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贮藏条件:贮藏温度、湿度等条件。

6.使用说明:种植方式、施肥方式、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二)种子标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准确标明种子名称、性能、来源、生产日期、贮藏条件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
(一)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应当包括:
1.种植方式:地膜覆盖种植、秸秆覆盖种植、水稻水稻深耕等。

2.施肥方式:施肥种类、施肥量等。

3.病虫害防治:采用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应当符合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施肥、种植、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济南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济南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10•【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施行日期】1997.07.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济南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1997年7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农作物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筹集、生产资料供应、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全市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创新和利用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种子公司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生产计划供应良种。

第六条生产、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经过省审定、认定。

凡未经省审定、认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推广和做广告宣传。

第七条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种子管理机构申办《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作物种类和规模生产。

第八条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殖良种隔离、栽培条件的生产基地;(二)具有中专以上农学专业水平并获农业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三)生产的种子品种是通过省审定、认定的品种;(四)对所生产的种子能够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

第九条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

如何规范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及

如何规范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及

如何规范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及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常见问题分析种子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和普通商品是有着很大的差别。

比如,你花50块钱买了一个西瓜,回到家切开一看,傻瓜一个,不过不要紧,大不了损失了50块钱;如果你花50块钱买了一袋西瓜种子,一旦种到地里,长了一地的“铁西瓜”就像前几天电视报道的那样,那损失的就不光是50块钱了,可能是500,甚至是5000块钱。

那么如何才能指导种子使用者安全、合理的购买到放心的种子呢?一个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求销售的商品种子使用规范、合法、真实、准确的种子标签。

因此《中国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5条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这条强制性规定,确立了种子标签的法律地位,保护了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使种子标签管理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农业部专门颁发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一个小小的标签国家为什么要下这么大的力度呢?这是因为种子标签在种子市场的许多环节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种子从繁育、生产到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的绝大多数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在种子标签的使用上暴露出来;所以从理论上讲“种子标签规范了,种子标签真实了,种子标签合法了,种子市场就安宁了”但这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

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经营主体的增多,经营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加上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和达到赢利的目的,不惜用不法的手段牟取暴利,他首先瞄准的就是从种子标签上做手脚,故意不按规定标注种子标签,不仅严重影响和误导了农民正确选用种子,而且对农业生产安全形成潜在威胁。

虽然,我们种子管理部门也加大了对种子标签的管理力度,但种子标签不规范现象仍然十分突出,根据我在XX三家种子企业的调查,他们代理或者销售的种子,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使用说明不合格率达25%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 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 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河南农业年第6期N NNONGY 农业纵横NONG YE ZONG HENG2006年7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20464—2006),于11月1日实施。

该《通则》对农作物种子标注内容、制作要求、标签使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标注内容更全面,有利于种子经营企业正确标注种子标签(一)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通则》规定作物种类名称,应符合按植物分类学的种或亚种,个别种类可采用常用名或俗名,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可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

各种子企业在命名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时要引起重视,不能随心所欲,必须按规定标注。

(二)品种名称《通则》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还规定不能仅以数字组成,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等八种情形不允许出现。

这给育种专家及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品种命名和审定时要特别重视品种名称。

(三)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地址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种子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商名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标注一致。

针对目前种子市场上的各种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对于代制或代加工而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的标注方法,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生产许可证和品种审定编号,其格式也有明确规定,便于种子管理部门了解种子来源,有利于种子市场管理。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明确了生产商名称应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能够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发生种子质量事故时能够承担相关责任,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还应加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口种子审批文号,主要农作物应加注在我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常见问题及纠正措施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常见问题及纠正措施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常见问题及纠正措施作者:贾秀锦王笑宋红霞来源:《中国种业》 2019年第8期贾秀锦王笑宋红霞(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太原030006)摘要:农作物种子作为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其商品质量的好坏与其对应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真实性的判定与标签标注的名称直接相关。

通过对多年的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中标签和使用说明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纠正措施,以便更好地规范种子市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标签;使用说明;问题;措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包装是种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盘活种子市场、推广优良品种和便于农民购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包装上印制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提供了良种良法的多项信息,是生产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相互沟通的重要媒介[1]。

标签标注不真实直接影响种子质量的判定,使用者按照不正确的使用说明操作影响品种的性状表现,导致品质和产量的降低。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后,通过近段时间的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出现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蔬菜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不全面,增大了消费者购买的盲目性,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常见的标签问题1.1 作物种类标注不规范《办法》第八条要求: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农作物标注没有问题,但非主要农作物标注则五花八门。

典型的情况有:“芫荽”标注为“香菜”、“菜豆”标注为“豆类”、“印度南瓜”标注为“南瓜”、“西葫芦”标注为“瓜类”、“茎用芥菜”标注为“茎瘤芥”、“茄”标注为“茄果类”等等。

种子类别常见的问题为将大田用种标为原种,对应的标签纯度数值标注成大田用种的数值,这样标注违反了《种子法》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直接判为假种子[2],可以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给予处罚,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可以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赔偿。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务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30(所有部份)牧草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所有部份)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7408-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种子标签seed labelIing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商品种子commercial seed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主要农作物种子main crop seed《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non-main crop seed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混合种子mixture seed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药剂处理种子treated seed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种子技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种子作为农作物生产的基础,其品质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为了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种子的标签标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是农业生产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一、标签标注的内容1.品种名称品种名称是种子标签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品种名称的准确性直接决定着种子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种子标签标注中,品种名称要求具体、明确,要根据种子的实际品种做出准确标示,不得存在模糊、不清晰的情况。

在标签中还需要注明品种的适应性和特性,以便农民在购买种子时能够明确该品种的特点,从而更好地进行种植。

2.生产日期和批次生产日期和批次是种子标签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

这是种子质量的保障,也是种子管理和追溯的关键。

在标签标注中,要求将生产日期和批次明确地标示在种子包装上,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批次信息还需要和种子生产单位联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追溯系统,以便对种子的来源和质量进行监管和管理。

3.产地和生产单位产地和生产单位是种子标签中的另外两个重要内容。

产地信息涉及到种子的种植环境和品质特性,对于种子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而生产单位信息则直接关系到种子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要求在标签中明确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并做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含量和净重含量和净重是种子标签中涉及到的重要参数,是种子购买者在选购种子时的重要参考信息。

在标签标注中,要求将种子的含量和净重明确标示,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还要求在标签标注中注明种子产品的技术指标和使用方法,以便用户在购买后能够正确使用。

二、标签标注的规范性1.字体在标签标注中,要求使用统一规范的字体和字号,以便用户能够清晰、明了地读取标签中的内容。

字体的规范性不仅关系到标签的美观性和工艺性,更关系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在标签标注中,要求使用适度大小的字号和统一规范的字体,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文章编号:1005-2690(2019)05-0046-02中图分类号:F324.6;D922.4文献标志码:A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李红波,乔红顺(洪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山西临汾041600)摘要:就种子市场检查中关于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为规范种子标签标注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做法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了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事项):作物种类、联系方式、净含量、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品种权号、药剂处理信息及转基因信息。

1作物种类及种子类别作物种类按主要农作物种类标注,如小麦、玉米等;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2品种名称品种名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名称,即一品一名。

如市场上出现的玉米种子永99-26(永玉2号),该玉米种子标签上出现了两个品种名称,经执法人员查询,该玉米种子审定名称为永玉2号,且永玉2号不在显著位置,字体也小于标签标注的其他文字,该种子标签不符合一品一名的规定。

3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由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4位数)组成。

《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序号为4位数,自2016年8月15日施行。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上要完整标注种子品种审定编号、引种备案公文号,如蒙审玉20170001、新引KXA4574、晋引玉2017005等。

4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标签上标注的适宜区域,要与审定、登记的适宜区域一致。

有些种子标签上标注“凡种植先玉335和郑单958的区域均可种植”或仅标注“凡有效积温≥2750℃以上的地区均可种植”,此种标注夸大种植区域,引人误解,是不可取的。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针、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㈡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㈢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㈣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㈤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㈥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㈦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种子标签制度范本

种子标签制度范本

种子标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子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种子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地标注种子相关信息,包括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第四条种子标签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第五条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条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种子标签管理制度,确保种子标签的真实、准确、清晰。

第二章种子标签的编制和审核第七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标注种子标签。

标签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和字体,标注清晰可见。

第八条种子经营者应当根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信息,编制种子标签。

第九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对编制的种子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的真实、准确、清晰。

第十条种子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种子标签进行设计、制作和审核。

第三章种子标签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将种子标签附在种子包装物上。

第十二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将种子标签放置在种子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查看。

第十三条种子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种子标签,不得标注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种子标签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种子标签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标签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可以对种子标签进行抽检,种子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农作物种子标签

农作物种子标签


标准号:GB20464-2006,标明本标准为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说明 了本标准中尽管有“宜”的字样,不影响 其强制性的性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3、“农作物”的范围应根据农业部令第50 号(2001年2月26日发布); 4、以下四类情形不适用本标准:出口种子; 种子仍在运输、加工过程中而非直接销售 的种子;农民自留种;在集贸市场出售串 换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余的常规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GB20464-2006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特点:

可操作性 强制性 与法规的配套性
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

种子法、语言文字法、行政处罚法、质量 法、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 同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 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农业部 675号公告、标签管理办法、转基因标签管 理办法、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管理办法、质量标准等。
5.3 宜加注内容:

这部分内容是种子法没有要求标注的。从 “宜”字上看是推荐性内容,但根据本标 准前言中的第一句话,故不影响此加注内 容的强制性。

5.3.1 种子批号:
批号的重要性:如果一批种子没有批号, 就如同一个人没有姓名,只有种族和出生 地是远远不够的。 批量应当与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最大种子 批相一致。 目前相当数量未标


5.2.2 进口种子:
对企业: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商务部令第14号《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 对产品: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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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业部03-5-13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9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针、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注:
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㈡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㈢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㈣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㈤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㈥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㈦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第八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它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第九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第十条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

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 。

第十一条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第十二条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货商。

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

第十三条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它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第十五条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针、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12厘米×8厘米。

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第十六条种子标签由种子经营者根据本办法印制。

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另行印制标签标注。

第十七条包装种子使用种子标签的包装物的规格,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装物。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混合种子是指不同作物种类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制作的标签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可以延用至20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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