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办发〔2015〕104号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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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15〕104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

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9日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

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号)精神,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改善服务,强化专业实践能力,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以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的论文、科研、病历等证明其专业实践能

力的材料,并须按规定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

一、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进行对口支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修学习须按本规定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本专业进修并取得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免对口支援人员。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计生站(所)、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3.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4.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5.海内外引进人才;

6.卫生援外工作1年及以上的;

7.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免进修学习人员。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进修学习:

1.在省、市(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2.海内外引进人才;

3.援外、援藏1年及以上的;

4.已退休的。

二、论文和科研要求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取得的论文、科研、病历和专题报告等业绩材料(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具体要求见附件1)。论文须是本专业论文。科研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一)有效期刊标准。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到、公开发行,且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期刊。

A类期刊是指被收录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的医学类期刊。A类期刊所列目录以外,在国内公开发行,且业内公认度高的医学类期刊列入B类期刊。A、B类期刊目录另行公布,适时调整。

(二)有效论文标准。

有效论文是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有效期刊上,且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论文。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

定为有效论文。同刊物同一期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论著)的,只认定为1篇。

(三)论著认定标准。

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科研或临床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单位、属地、邮编,符合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字数不少于2500字)。

2.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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