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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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农村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农村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吗?宅基地不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地,因此宅基地不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当然了,对于村民来说,宅基地是由村民个⼈使⽤的,是拥有使⽤权的。

⼀、属于国家所有吗?宅基地不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地,宅基地不属于国家所有。

《⼟地管理法》第4条:国家实⾏⼟地⽤途制度。

国家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将⼟地分为农⽤地、建设甩地和未利⽤地。

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对耕地实⾏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地是指直接⽤于农业⽣产的⼟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利⽤地、养殖⽔⾯等;建设⽤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未利⽤地是指农⽤地和建设⽤地以外的⼟地。

使⽤⼟地的单位和个⼈必须严格按照⼟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途使⽤⼟地。

⼆、宅基地规定是怎么样的?宅基地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收益的权利。

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没有所有权,只有使⽤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或者乡村的⼟地利⽤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地⽤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积过⼤,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

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的范围⽐较⼴泛主要包括以下⼏⽅⾯:1、占有权。

2、使⽤权。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权⼈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产或⽣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权⼈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花草、蔬菜的权利。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一、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我们只是拥有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可以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是不可以的,公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才能拥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一旦涉及征收拆迁时,农民只能合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合法财产,不能当做财产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使用,但若组织成员死亡了且没有继承人,那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就终止,并由村集体组织收回。

在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也只是家里的代表,所有权归家庭所有成员使用,若家庭某个成员去世或者户主去世了,都不能作为财产分割,更不用说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表明你能使用这块宅基地,但并不代表归你所有,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若你是非农户口的话,也不要指望继承父辈的宅基地,要继承的也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在拆迁时也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费,就算未被拆迁,若你长期让房屋闲置,导致倒塌无法使用,那将会被集体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一)两者的使用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二)两者的土地权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被农民视为祖传财产,收益主要依赖于种植和养殖。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经营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土地利用方式需要改革,宅基地的利用就是其中一种,它可以为农村社会带来很多好处。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宅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或家庭居住或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用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对于农民家庭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经使用者登记备案并取得确权证书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合法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无偿的、世代相传的农民自用土地使用权。

在不影响其他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者有权通过土地的改良和利用,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增加家庭财富。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农民家庭,也可以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唯一由宅基地所有者行使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和责任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对建设在上面的住房或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权。

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扩建或者改造,但必须符合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并保证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制度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并必须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受损害。

同时,使用者还要保证土地的产出量,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者商业开发等用途。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经济利益,需要得到有力保护,确保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宅基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是什么

宅基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是什么

宅基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是什么宅基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是什么在中国,宅基证和不动产证是房产证件中的两种常见类型。

尽管它们都是房产证明,但它们有着不同的功能和用途。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就宅基证和不动产证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定义宅基证是指在农村土地上建房屋的产权证明,其主要用途是证明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

而不动产证则是指无论是城市、农村土地上的房产都需要的产权证明,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二、涉及范围宅基证只适用于农村土地上的房产,而不动产证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土地上的所有房产。

三、土地权属性质宅基证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性质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而不动产证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性质则是土地使用权。

四、权利内容宅基证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包括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而不动产证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五、权利保护宅基证所涉及的权利保护范围相对较窄,通常只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

而不动产证所涉及的权利保护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

六、办理程序宅基证和不动产证的办理程序也有所不同。

办理宅基证需要在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进行,而不动产证则需要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

案例:小李的父母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上面建有一所房屋。

小李想将房屋进行装修,但发现只有宅基证没有不动产证。

他想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证。

分析:根据上述分析,宅基证只是证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而不动产证则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

因此,小李需要前往所在县或市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办理不动产证。

在办理不动产证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宅基证、房屋产权证等。

办理完成后,小李就可以享受到更全面的产权保障了。

总结:宅基证和不动产证虽然都是房产证明,但是它们的涉及范围、土地权属性质、权利内容、权利保护、办理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办理房产证件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证件类型。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standalone; self-contained; independent; self-governed;autocephalous; indie; absolute; unattached; substantive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一、意义三权分置”摆脱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路径依赖,有利于重塑城乡土地权利关系。

“三权分置”的提出,一改长期以来宅基地管理“以严治乱”的惯性思维,而是着眼产权再造,是宅基地制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改革行动。

“三权分置”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矛盾,有利于凝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识。

“三权分置”把握“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既维护了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及土地占有关系的稳定性,又顺应了部分农民想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愿。

三权分置”突破了“流转范围”的制度障碍,有利于走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困局。

流转宅基地,收益将显着增加,流转动力和活力将全面激发。

流转收益增加后,集体组织财力会相应增强,将促进宅基地有偿退出。

“三权分置”丰富了宅基地产权体系,有利于唤醒大量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

实行“三权分置”,可以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同时,将宅基地自发流转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农村土地市场有序发展。

“三权分置”打通了城乡要素流动的“中梗阻”,有利于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三权分置”可以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为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可显着提升宅基地流转价值,扩大宅基地流转需求,从而推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

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是常见的不动产权证书。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宅基地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而房产证则是常见的城市住宅权证。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分析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并列出6个标题逐一展开分析。

一、权利人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的权利人通常是农民集体或者个人,而房产证的权利人则是房屋的所有者。

宅基地不动产证的权利人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而房产证的权利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土地性质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所代表的土地性质通常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房产证所代表的土地性质通常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属于农村土地,其使用权的归属通常是农民集体或者个人,而房产证通常是城市规划中的土地。

三、使用方式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所代表的土地主要是用于住宅建设,而房产证所代表的土地可以用于住宅、商业、工业等多种建筑物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是有限的,不能用于建设其他类型的建筑物。

四、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所代表的土地使用年限通常是30年或者50年,而房产证所代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永久性的。

宅基地的使用年限有限,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而房产证代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永久的,不需要重新申请。

五、产权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所代表的产权是使用权,而房产证所代表的产权是所有权。

宅基地不动产证的持有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房产证的持有人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六、法律适用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法律适用不同。

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抵押、担保等方面,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法律适用都有不同的规定。

在土地转让和房屋买卖等方面,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适用。

案例分析:李某是一名农民,他的家族在当地有一个集体的宅基地,这个宅基地被分配给了他,他拥有宅基地不动产证。

后来,李某决定在宅基地上建造一栋房屋,于是他申请了房产证。

在申请房产证的过程中,他遇到了一些问题。

农村宅基地买卖注意事项

农村宅基地买卖注意事项

农村宅基地买卖注意事项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基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值的提升,宅基地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

然而,宅基地买卖并非简单的交易行为,其中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买卖双方谨慎对待,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注意事项。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

同时,《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的面积、使用用途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进行宅基地买卖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二、确认买卖双方的资格1、卖方资格卖方必须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者,且拥有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如果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被依法征收等情况,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2、买方资格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也就是说,买方在购买宅基地之前,不能已经拥有其他宅基地。

此外,买方还应当具备使用宅基地的实际需求,比如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等。

三、办理合法的手续1、申请与审批买卖双方应当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通过。

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变更登记在获得批准后,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到买方名下。

只有完成了变更登记,买方才能真正拥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四、注意合同的签订1、合同内容宅基地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2、合同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

3、合同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五、价格的确定宅基地的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能过高或过低。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

2.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第一,集体所有。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使用主体特定。

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

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将其转让。

第三,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村民对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村民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及政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及政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及政策建议作者:朱欣吕桂军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2024年第02期2018年中央在借鉴义乌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2020年、2021年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在“三权分置”格局下,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宅基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其宅基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户资格权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设定,还应考虑居住保障权。

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对宅基地的继承、租赁、转让等权利。

农村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可以激活存量闲置土地资产,促进农民增收,进而促进乡村振兴。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一)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民法典》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前提,也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的基础。

落实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宅基地管理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本村宅基地的管理权,包括分配宅基地、对超占面积进行管理、对闲置低效宅基地进行监管、对违规使用宅基地进行整治等。

落实宅基地管理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明确宅基地开发利用强度。

以保障农户资格权为前提,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进行盘活利用,对宅基地流转进行引导与管控,保证合法合规使用宅基地。

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落实宅基地管理权,实现对宅基地分配、占地面积标准确定、资格权认定、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流转等的管理。

2. 落实村庄规划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按照乡村振兴工作要求,积极参与编制村庄规划,并落实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探索宅基地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的形式,对农房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新型社区,严格限定面积标准;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在传统农区,提倡统一规划、农户自建,实现“一户一宅,面积法定”。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宅基地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宅基地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宅基地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用于农民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下面将从宅基地的定义、性质、分配原则、使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性质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仅拥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但在转让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二、宅基地的分配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保障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每个农村家庭在分配宅基地时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合理原则要求宅基地的分配应根据家庭的实际需要和土地资源状况进行合理配置;保障原则要求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确保每个家庭都能获得合适的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使用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

在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和使用。

2. 节约集约利用。

农民在建设住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和闲置。

同时,要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宅基地的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 限制面积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

具体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保护耕地。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50平方米。

5. 严格审批程序。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级审核、乡级审批等环节。

在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民的居住需求。

买卖宅基地合同法律规定(3篇)

买卖宅基地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用于居住的集体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的买卖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宅基地买卖涉及到土地权益、法律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买卖宅基地合同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买卖宅基地合同的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二、宅基地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 性质宅基地具有以下性质:(1)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2)使用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居民,但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3)有限期限性质: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一般为70年。

三、买卖宅基地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1)出卖方:出卖方必须是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

(2)买受方:买受方必须是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2. 合同内容(1)出卖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买受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证明等。

(4)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

(5)交付宅基地的时间及方式。

(6)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8)其他约定事项。

3. 合同生效(1)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方名下。

(3)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合同生效。

4. 法律效力(1)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宅基地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买卖宅基地合同的风险提示1. 出卖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出卖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解释,包括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收益和继承等问题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案件中,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收益和继承等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对于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
1.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配方案使用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问题
1. 农村宅基地主要用于农民住宅建设,不得改变用途。

2. 农民对宅基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三、农村宅基地的收益问题
1. 农村宅基地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农民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的收益用于个人生活所需。

四、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1. 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

2. 房屋继承人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配方案。

宅基地证和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宅基地证和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宅基地证和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宅基地证和不动产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书,它们在用途、性质、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分析宅基地证和不动产证的区别,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

一、宅基地证和不动产证的定义和性质1. 宅基地证的定义和性质宅基地证是一种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中国农村地区用于宅基地管理的重要证书。

它是国家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农民合法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村庄内按规定分配的、用于建造住房和生产生活的土地,它是农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之一。

宅基地证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也是宅基地管理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2. 不动产证的定义和性质不动产证是一种权利证书,是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下产权证书的统称。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构筑物和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物品,它们的权利和利益归属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来确认和保障。

不动产证是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文件,它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地役权证、抵押权证、担保权证等多种权利证书。

不动产证是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质押、抵押、转让等交易的必备证件。

二、宅基地证和不动产证的区别1. 法律地位的区别宅基地证是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法律地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范畴,它是农村土地管理的一项制度安排。

而不动产证则是产权证书,其法律地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范畴,它是不动产交易和产权保障的基本依据。

2. 权利性质的区别宅基地证所确认的是土地使用权,其权利性质是有限的、非经济的、非市场化的,并且只限于用于农村居民建造住房和生产生活,不能用于商业经营和租赁。

而不动产证所确认的是产权,其权利性质是绝对的、经济的、市场化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支配、使用、转让和抵押。

3. 使用范围的区别宅基地证只适用于农村居民宅基地和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其使用范围局限于农村宅基地。

而不动产证适用于各种不动产的登记和管理,其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等所有不动产。

农村宅基地标准

农村宅基地标准

农村宅基地标准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建设农民住房的土地。

宅基地是农民住房建设的基础,关系到农村居民的栖息生活,因此宅基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至关重要。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应根据农村户籍人口数量和家庭人口数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户农民家庭宅基地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每人不低于30平方米。

同时,要考虑到农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确保农民有充足的生活和生产空间。

二、宅基地使用期限标准。

宅基地使用期限标准是指宅基地使用的年限。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期限为70年,如果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宅基地使用期限标准的制定,可以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宅基地规划标准。

宅基地规划标准是指宅基地的布局和规划要求。

宅基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环境卫生。

同时,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宅基地的位置和数量,确保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四、宅基地建设标准。

宅基地建设标准是指宅基地的建设要求和标准。

宅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保障农民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要注重宅基地建设的环保和节能要求,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五、宅基地管理标准。

宅基地管理标准是指宅基地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宅基地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

同时,要加强宅基地的监管和维护,防止违法占用和破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农村宅基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建设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农村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宅基地标准,为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三权分置”方案中设立用益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之法理探析

“三权分置”方案中设立用益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之法理探析

“三权分置”方案中设立用益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之法理探析作者:陈龙江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3年第10期摘要: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使用权”,可以设计为债权,也可以设计为用益物权性质的物权,后者具有更强大的法律地位,是对前者的有益补充,且更具改革上的突破意义。

从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中分离出作为次级用益物权的“宅基地经营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的类推适用。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经营权的双层用益物权结构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在我国及德国已有类似立法先例。

建立宅基地双层用益物权结构的前提是适度放开宅基地用途管制。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使用权;双层用益物权一、引言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宅基地新法律制度的探索中,宏观上主要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农户退出宅基地后盘活利用。

如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增加第62条第6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另一种思路是在农户保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允许他人对宅基地进行利用。

为此,2018年1月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所谓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方案,即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農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为何,我国学说上以及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国内试点不外乎两种思路:一是设计为债权,即允许他人通过租赁等合同取得对宅基地的债权性使用权[1],其中部分学者主张该债权应为法定租赁权[2];二是设计为一种用益物权[3],让他人在宅基地上取得物权性质的使用权。

当然,无论是设计为债权还是物权,前提均为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62条规定的针对宅基地的土地用途管制以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023加强农村宅基地问题的监管和疏导

2023加强农村宅基地问题的监管和疏导

2023加强农村宅基地问题的监管和疏导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宅基地归谁所有?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什么权利义务?《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4.什么是“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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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有观点认为,既然已依法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物权已经登记公示,应属户主所有,受法律保护,得以对抗第三人,其他家庭成员仅有居住权,不享有物权;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以户为单位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家庭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和福利取得的,应属家庭成员共有。

究竟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呢?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沿革。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权属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社会条件等各项变革而发生了一系列演变,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土地改革初期。

根据我国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将依法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

作为土地改革的成果,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书》。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没有变更,依然是农民私有,但是土地从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由集体统一经营。

在这一时期,农民的宅基地仍然由农民保有绝对的所有权,对其自由处分没有禁止性规定。

第三阶段,农业合作社时期。

伴随农业合作社的成立,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宅基地所有权也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阶段,1979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至今。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且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的处分,允许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适度流转。

因此,现阶段农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主体资格。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哪些人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但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方面明确规定,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而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众多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仅有农民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才可申请宅基地。

因为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能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成员都有权以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

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

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无偿或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主体是“农村村民”,应无疑问。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主体资格是“农村村民”,那么怎样才能取得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由此不难看出,农村村民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必须是户籍在册的村民或回乡落户的相关人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家庭成员须符合规定条件等。

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复核审批同意后,上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核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农户按照宅基地使用许可文件进行施工建设,房屋竣工验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证,以明确权属。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其特殊性在于: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非本集体成员不可能取得;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村民获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有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对此,笔者并不认同,首先,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划拨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在本质上是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其取得是无偿或廉价的,且不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规则等方面也是不同的,如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如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权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决定等。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律中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

我国《物权法》也正是这样规定的。

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替代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从初始取得角度上来说,应属家庭成员共有,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来源于家庭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没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成员的集体成员资格,就无法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为共有,剥夺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有违公平;而且,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了宅基地,其他家庭成员就无法再申请,不明确为共有,就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就无法维持农村的社会稳定。

那么,以户为单位获得的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呢?前文已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应由物权法律调整。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明确了“物权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发土地证的情况下,应以土地登记为准,即归土地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这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不论以谁的名义登记,都属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以法律的形式为当事人创设了物权权利。

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以户为单位获得的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因此,以户为单位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旦以户主或某家庭成员的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进行了物权公示,就应当以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为权属主体。

说到这里,好像有点前后矛盾了,其实不然。

符合条件的农户基于家庭成员的成员权向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并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属家庭成员共有,都有权进行处分。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登记,因此,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人,家庭成员有权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以确认权属;或者协商一致,将自己的共有份额让渡给由户主或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所有,由其单独申请土地登记,以确认权属。

若户主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土地登记,因土地登记需经过一定的法定登记程序,如需经农村集体组织初审同意,报有权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有权土地管理部门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与公告,这时,其他家庭成员可提出异议,主张权利,;若公告期内其他家庭成员未提出异议,土地管理部门报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并核发土地证给户主,这样,应视为家庭成员对自己享有的共有份额进行处分,将权利让度给户主的默认。

因此,两者并不矛盾,只是因权利人的不同法律行为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通过对上述宅基地制度历史演变过程的分析及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农村宅基地具有以下属性:集体所有。

现行《宪法》及《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的概念可以是村农民集体,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也可以是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使用主体特定。

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建成房屋后,如将其出卖而变更宅基地使用主体的,须经原宅基地审批机关审批同意。

无固定使用期限。

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最高使用年限,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的,需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如前所述,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则没有年限规定,使用者可以长期使用,直至建筑物拆除为止,除非出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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