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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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2009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山东大学2009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山东大学2009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一、资助标准及名额: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三等,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统一按月发放;
2、共评选5326名受助学生(各学院名额指标参见附件6)。

二、资助对象: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工作要求
1、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下页附表),严格遵循评选条件推荐学生,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推荐最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评比,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学院认真评审并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录入学生奖助贷管理系统(国家助学金一等助项代码为“09gjzxj1”,国家助学金二等助项代码为“09gjzxj2”,国家助学金三等助项代码为“09gjzxj3”)。

录入结束后以学院为单位导出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汇总表,在保持名单顺序不变的基础上自行调整汇总表格式,添加“序号”,与系统录入内容核对无误后以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于10月20日前交至学生资助中心。

注:
1、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必须在200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否则将取消评选资格。

2、请各学院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检查。

学生资助中心 2008年10月6日
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 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1. 校长奖学金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 人。

2.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 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 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3000元/ 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二等奖学金2000元/ 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三等奖学金1000元/ 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 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教育部对于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奖学金的设立、评审、管理和颁发等方面。

一、奖学金的设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奖励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而设立的奖励。

奖学金设立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国家资助的范围和资金限制,设定标准、数额和名额。

二、奖学金的评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在学业和科研上的表现,包括学习成绩、论文发表、创新创业成果等方面。

同时,还要考虑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参与公益活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

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候选人名单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三、奖学金的管理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包括奖学金管理机构、奖学金账户和奖学金使用管理。

1. 奖学金管理机构:由教育部、有关地方政府和高校联合管理,设有统一的奖学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奖学金评选方案,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实施奖学金资助等。

2. 奖学金账户: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设立奖学金账户,奖学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方面,不得进行转账或提现。

3. 奖学金使用管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如实报告奖学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违规使用奖学金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四、奖学金的颁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颁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颁发仪式应当在校内公开进行,并将获奖名单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在颁发仪式上,应当强调对于获奖学生的表彰、激励和鼓励,同时也应当告知获奖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应当注重培养良好的品德和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也应当鼓励更多的大学本科生勇于创新创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和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利于激励大学本科生在各个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成就,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大学本科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名,奖励标准为元人。

.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元人。

.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确定;二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确定;三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3、已毕业学生的名额,在2011级新生中挑选填补(每个学院限报一人,学校择优选定10人;根据协议规定,2011级获奖学生最长可连续发放至2014年。)
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菏泽籍。
继续申请该项奖学金的老生:1.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申请表;
2.在校期间完整、正式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成绩证明章;
3.学年学习、生活总结
山东大学2011年社会奖学金评选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奖单位及个人
评选条件
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评选范围
递交材料
1
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
宝钢教育基金会
要求获奖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简称五种能力);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1.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申请表;
2.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奖学金项目资助申请书。
7
三星奖学金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要求获奖学生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乐于助人,年度学生操行评定“良”以上,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勤奋、刻苦,综合素质排名为本专业前10%,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学科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竞争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担任学生干部者优先考虑。
要求获奖学生来自山东省荷泽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勤奋上进﹑品行端正﹑关爱社会;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操行评定成绩在“良”以上,没有任何违反法律和校规的行为。

山东大学威海机电奖学金评定细则

山东大学威海机电奖学金评定细则

山东大学威海机电奖学金评定细则
案例一:
1、学校建立了优秀学生荣誉体系,包括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比例占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25%以上,最高可获得10000元/年的奖励。

2、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生活补贴、社会资助、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最大限度地解除学生的后顾之忧。

3、学校出资为全体学生购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学生的住院医疗和门诊医疗获得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案例二:
1、奖学金一学年评一次,一般在新学年开始时评选。

2、评选时所能算入的成绩、加分活动,都必须是在“上一学年”时期内的。

3、奖学金分为三等,一般排名第一的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更高金额。

4、每个学校的三等奖学金金额不同。

但是都有“国家奖学金”可申请。

一般是“综合测评分数”排第一的人才有机会申请的。

5、成绩约占50%~60%的比例。

6、奖学金是用来奖励优秀学生的,学生的本职工作就是学习,所以学习成绩,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至于具体的怎么换算,看各学校的具体说明。

7、除学习外,还包括德育、智育、体育三大项评选标准。

1)德育包括一些“社会工作”、“义工、三下乡活动”加分等。

(例如当班干部、学生会干部等,都可以加分。

2)智育包括参加各种“学术性比赛”、发表“知名刊物”等,都可加分。

3)体育则包括参加体育活动、体育项目比赛,一般参加了就有分加,拿奖加分更多。

山东大学昱鸿助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昱鸿助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昱鸿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条吴官正同志、张锦裳同志捐资设立山东大学昱鸿助学基金,以基金收益部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使用好助学金,切实有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大学昱鸿助学基金会章程(2012年修订)》和《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昱鸿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全日制二年级本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作风踏实;
(五)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亟需受到资助。

第三条资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接受资助6000元,受助学生如无违反评选条件之行为,可连续受助三年,直至大学本科毕业。

第四条评选程序
学生提出申请;
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日常表现,推荐候选人;
学生工作部对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走访,提出评选建议名单;
山东大学昱鸿助学基金理事会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公示无异议,确认受助名单。

第五条考核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对受助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山东大学昱鸿助学基金理事会审定,合格者可连续受到资助。

受助学生应在学年末向基金理事会和捐助方书面汇报学习及生活情况。

第六条发放方式
助学金于每学年初发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受助学生。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2012015学山大助学金评选标准及要求

山东大学2012015学山大助学金评选标准及要求

山东大学2014-2015学年“山大助学金“评选标准及要求
一、资助标准及名额
1.山大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1500元,按月份发放;
2.各学院资助人数见《评选通知》附件1。

二、资助对象
符合山大助学金申请条件且经2014年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工作要求
1.为做好山大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山大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山大助学金评选标准及要求”),严格遵循评选条件推荐学生,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推荐最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评比,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确保山大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学院认真评审并确定山大助学金候选学生,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录入学生奖助贷管理系统(山大助学金助项代码为“14sdzxj”)。

录入结束后以学院为单位导出山大助学金候选学生汇总表自行调整汇总表格式,添加“序号”,与系统录入内容核对无误后以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于10月30日前交至学生
资助中心。

注:
1.山大助学金候选学生必须在2014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否则将取消受助资格。

2.请各学院将《山大助学金申请表》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检查。

附件:山大助学金申请表
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资助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山大助学金申请表年度:。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山大学字〔2006〕152号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山东大学校长奖学金、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山东大学单项奖学金、山东大学爱心奖学金、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山东大学助学金和山东大学社会助学金。

(一)山东大学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在校本科生的最高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或单项能力特别突出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获得者原则上从符合条件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择优产生。

(二)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按照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数的5%的比例评定,获奖者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数的10%的比例评定,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数的10%的比例评定,获奖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或在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体育竞技比赛等重大赛事中成绩突出,并被山东大学录取的一年级本科学生,获奖人选根据当年度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奖办法产生。

(四)山东大学单项奖学金旨在表彰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学生,鼓励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冒尖。

获奖者除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外,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五)山东大学爱心奖学金是指我校教职工自愿捐款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爱心奖学金分学校和学院两部分,评奖事宜按学校当年规定执行。

(六)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是指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学生,评选事宜一般按照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编辑/作者:上传时间: -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

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

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威校学字〔20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1.校长奖学金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其中前10名授予威海校区“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

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7级及以后各年级实行)

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7级及以后各年级实行)

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7级及以后各年级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的数学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特长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学院组建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四条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制度。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五条评选工作由学生申报、学院审核、学校评审、确定人选四部分组成。

(一)学生申报。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

公示无异议,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评审。

学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面试答辩、公开竞选等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

(四)确定人选。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四章评选标准和评选条件第六条特长奖学金分为研究创新奖学金、创业实践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美育素养奖学金、体育素养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六类。

各类特长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人、500元/人。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山大学字[2018]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山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山东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个人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中心是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学生勤工助学的岗前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岗位培训、管理、考核及报酬信息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学校职责第九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勤工助学活动在拓展培养计划中予以认定和记录。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1. 前言本办法旨在规范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既是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促进学生学业进步、自强不息,并提高全校学习、科研、创新的水平,也是对整个学校学风、教风的倡导和引导。

2. 评定原则2.1. 评定目的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广大本科生在各方面展示自己的才华和探索精神,积极参与校内外科研、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全校学风、教风的建设。

评定的依据是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ACM/ICPC、外语等等。

2.2.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主要采取综合评定方法,确定评定对象的评定等次数。

•一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10%的学生以及在国家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际著名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30%的学生以及在省(市)部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家级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其他有较突出表现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50%的学生以及在校内外比赛中取得优胜以上的,其他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

•荣誉称号:可以给予在ACM/ICPC、机器人竞赛、数学建模、程序设计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并可以根据需要或形势调整暂行办法。

2.3.评定周期评定周期为一学年。

评定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1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的8月31日。

2.4.公布对象在评定周期内获得奖学金或称号的对象由学校统一公布。

2.5.奖学金发放方式和使用奖学金统一通过学校的银行卡卡片发放到获奖学生的账号中。

奖学金获得者应用于个人学业,可购买相关学习资源及技术书籍、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及其他有利于个人学业发展的学习与科研活动等。

3. 评定程序3.1.初选流程初评由班(团)委、辅导员、学科课程教师等初步推荐,学校审核并形成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学习成绩、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3.2 . 决策流程确定评选名额和获奖对象,依据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和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形成评定结果名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业、科技研究、社会实践、文化艺术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本科生,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奖学金评定管理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评奖范围设置学业奖、科技研究奖、社会实践奖、文化艺术奖四类奖项,评定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评奖原则评奖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竞争。

评奖过程中要贯彻奖学金评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评奖工作应实行民主中心主义,依据学术水平和道德品质来评定。

三、评奖标准1. 学业奖(1)一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1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

(2)二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2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75分以上者。

(3)三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3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者。

2. 科技研究奖(1)一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重要科研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不少于两篇的学生。

(2)二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不少于一篇的学生。

3. 社会实践奖(1)一等奖:担任学生会、社团、班级等组织职务,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班干、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的学生。

(2)二等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的学生。

4. 文化艺术奖(1)一等奖:在学校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全省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2)二等奖:在学校举办的中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四、评奖程序1. 收集资料各院系首先要对本校本科生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学生在学科、科研、实践、艺术等方面的情况。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本科生奖学金”(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为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第三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表现优秀、综合素质优良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及当年度被学校录取的成绩特别优秀的一年级本科生。

第四条奖励比例与金额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学金与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设奖比例为2%,每生2000元;二等奖设奖比例为8%,每生1200元;三等奖设奖比例为15%,每生800元;新生奖学金设奖比例为2%,每生2000元。

第五条评定条件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和创新创业活动;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第二课堂成绩排名,一等奖均需位于前4%,二等奖均需位于前16%,三等奖均需位于前30%。

3.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1)修读课程有补考的;(2)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3)受违纪处分的;(4)未注册的。

4.新生奖学金按省内生源与省外生源分别评定。

省内生源各专业录取成绩的前2%可参评新生奖学金;省外生源录取成绩前2%可参评新生奖学金,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

第三章评定、发放与管理第六条评定办法1.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年十月评定一次;2.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议小组,经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按成绩从高到低等额推荐人选,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3.学生处对各学院奖学金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并在全校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4.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学籍审查确认后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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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1. 校长奖学金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1. 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2. 研究与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研究与创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

2000元/人,100人/年。

3. 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

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4. 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

1000元/人,100人/年。

5.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方面有特殊才华,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

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6.海外学习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

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7.第二校园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

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8.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录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绩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保送生、优秀体育高水平运动员。

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四条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良”以上;(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学生当学年志愿服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一)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校长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历学年均获一等奖学金或历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排名第一;2、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5%;2. 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为“优”;3.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1. 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30%;2.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四)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学习成绩排名须在年级(专业或班级)前50%。

(五)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设奖单位提出的各项评选要求。

第六条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一)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学习优秀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前2%且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研究与创新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国际、国家部委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的正式竞赛获一、二等奖(如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本技能知识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高校“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其他高层次竞赛由申报者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在由省级单位组织的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均须持有获奖证明。

2.论文被SCI、EI、ISTP及SSCI、CSSCI收录;有专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

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实践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社会实践中有重大贡献或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成果。

(四)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工作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

(五)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文体活动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由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素质竞赛、体育比赛(邀请赛除外)或演讲、辩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活动中成绩优异;或在各项体育比赛中破省级以上纪录(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六)海外学习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海外学习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须有海外交流学习(不含交换留学、带有奖学金的夏令营和学校以资源换资源方式而设立的项目)经历,且在外出学习期间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且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

(七)第二校园奖学金评选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第二校园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须有第二校园访学经历,且在访学过程中,能自觉遵守山东大学和第二校园的规章制度,积极融入班集体生活,具有强烈的学校荣誉感,切实维护所在学校形象,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身心健康,各方面表现突出,没有中途返校、提前返校现象。

(八)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高考成绩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保送生、优秀体育高水平运动员的具体评选条件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第四章评选的机构、原则和程序第七条奖学金评选机构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领导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各学院组建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八条评选原则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学院3天、学校5天)制度。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评选程序(一)学生申报。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

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处。

(三)面试答辩。

学生处酌情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或公开竞选,并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拟定获奖名单。

(四)确定人选。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奖励与表彰第十条奖学金兼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

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项目资助发放两种形式,由学校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存折对于获奖学生,学校还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以适当形式进行精神激励。

第十一条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学校需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为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原则上,各类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海外学习奖学金与第二校园奖学金除外)不可兼得,各项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

特殊情况下,若一名学生因设奖条件限制获得多项综合奖学金时,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可兼得,学生只能领取奖金额度最高的一项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国家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按照要求开展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反馈设奖或资助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选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被列入日常工作的一般性的各种学生活动奖、竞赛奖,由学生处、校团委和各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做出临时性安排。

学生处负责统筹、平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山大学字【2006】152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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