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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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关键词: 犯罪学犯罪概念/刑法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内容提要: 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人们习惯于以刑法犯罪定义作为思考的逻辑出发点。

事实上,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只有正确认识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实质所在,才能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并形成科学的犯罪观念。

两种犯罪概念虽有联系,但区别是根本性的,这就是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的。

较之刑法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只遵从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性,既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的制约,也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一、确立“二元”犯罪概念是正确认识犯罪问题的前提(一)问题的提出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以及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中的犯罪有何区别?这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中所特有的前提性问题。

犯罪学发源于18世纪末的欧洲大陆,发达于北美。

在欧美犯罪学研究中,鉴于其发展历史和学术传统,对于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已难以作为一个问题而存在。

但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看,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犯罪学中的犯罪,已成为正确认识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学术职能以及科学地展开犯罪学基本问题研究的前提性问题。

在我国,长期以来,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无论在社会观念里,还是在刑事科学研究中,大抵上都是根据“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刑法犯罪定义来理解的。

这一犯罪定义曾经而且直至现在仍然被不时地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一般逻辑出发点。

刑法犯罪定义左右着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现状,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历程是密切联系的。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不仅起步晚,而且还表现出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过程。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青少年犯罪这一新的社会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为起点的犯罪学研究得以正式展开。

① 虽然经过近30年的发展,犯罪学研究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尚未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创新研究过程。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是两个不同学科领域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一、定义上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通常是指犯罪的总体现象,强调的是犯罪的多元视角和犯罪的社会因素。

它把犯罪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犯罪是社会、环境、心理、生物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强调犯罪的原因、犯罪的过程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综合性措施。

刑法犯罪概念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特定行为和特定情况。

刑法犯罪概念主要关注的是构成犯罪的特定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定。

刑法犯罪概念的核心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范围上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范围更加广泛。

它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一些社会问题,如青少年犯罪、白领犯罪、网络犯罪等。

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注重对犯罪现象的全面研究,包括犯罪的原因、预防和控制等方面。

刑法犯罪概念的范围则相对较小,它主要关注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行为和特定情况。

刑法犯罪概念主要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而不是对犯罪现象的全面研究。

三、目的和方法上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研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解决社会问题。

它采用的方法是综合性的,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统计学等多种学科的方法。

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注重科学研究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解决犯罪问题。

刑法犯罪概念的研究目的则是为了定罪和处罚。

它的方法是法律分析,基于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和分析。

刑法犯罪概念更加注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四、关注点和侧重点上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关注犯罪现象的内在规律和深层次原因,它旨在揭示社会、文化、经济、心理等多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并探索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途径。

因此,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侧重于研究犯罪现象的整体性、复杂性和多元性。

刑法犯罪概念则更加关注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治,它的侧重点是法律规定的具体罪行及相应的刑罚措施。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二十八、侮辱
二十九、决斗 三十、盗窃
三十一、走私 三十二、关于债务人
0 1
三十三、关 于公共秩序
0 2
三十四、关 于政治惰性
0 3
三十五、关 于自杀和流 亡
0 4
三十六、难 以证明的犯 罪
0 6
三十八、虚 伪的功利观 念
0 5
三十七、一 类特殊的犯 罪
0 1
三十九、关 于家庭精神
0 2
四十、关于 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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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 夺理。
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 起疑惑的词句做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当一 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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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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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观念

犯罪
处罚
刑罚
时效
刑罚
原则
著作 法律
程序
刑法
暴侵
秘密
起源
功利
惩罚
嫌疑
内容摘要
《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被誉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 之一。本书原著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 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倡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 即给作者带来了极大声誉,被翻译为多种文字,它对于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自1993年由黄风教授第一次翻译成中文以来,本书已经被列为中 国刑法学研习者的必读书目。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联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区别: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

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

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刑法与犯罪预防

刑法与犯罪预防

刑法与犯罪预防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实施制裁的规范体系。

作为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刑法不仅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通过犯罪预防的手段,为社会治理提供合法和公正的保障。

本文将讨论刑法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首先,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刑法明确了公民应遵守的法律底线,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规则和制度设计,有效地进行了犯罪行为的预防。

例如,刑法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刑罚,使人们对可能犯下的罪行感到恐惧和顾虑,从而减少了犯罪的发生。

此外,刑法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的证明标准和判决程序,有利于警察和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及时且公正的调查和处理,增加了犯罪犯罪行为被发现和受到法律制裁的概率。

其次,刑法的实施也可以通过惩罚和警告的方式起到犯罪预防的效果。

刑法中所规定的处罚措施,例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都可以起到震慑和威慑作用。

一方面,对于准备犯罪的人们,看到犯罪行为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会有所顾忌。

另一方面,对于刑满释放或暂时出狱的犯人,可能因为将继续受到惩罚而作出收敛自己行为的决策。

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也可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通过改造和教育,使得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这样,刑法就通过刑罚和惩戒的手段,起到了防范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然而,仅仅依靠刑法的制裁和惩罚是远远不够的,社会治理和犯罪预防需要更多的综合手段。

刑法虽然对犯罪行为做了界定和制约,但是它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问题和犯罪情况。

因此,综合运用社会、教育、经济等诸多手段进行犯罪预防至关重要。

比如,建立健全的社会福利体系、改善社会治安环境、加强对教育和培训的投入等等,都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标准,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也非常重要,因为犯罪是整个社会共同责任。

总之,刑法与犯罪预防是息息相关的。

刑法规范了犯罪行为,并通过制度设计和执行手段,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生活中的犯罪与刑法

生活中的犯罪与刑法

生活中的犯罪与刑法犯罪是社会中一种不可忽视的问题,它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生活中的犯罪与刑法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看生活中常见的犯罪行为。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盗窃和抢劫。

这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益,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此外,诈骗也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通过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

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等手段的出现使得诈骗犯罪更加隐蔽和普遍。

此外,暴力犯罪也时有发生,如故意伤害、杀人等。

这些犯罪行为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刑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法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

通过刑法的制裁,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刑法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的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

社会不平等、经济困难、教育缺失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人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单纯依靠刑法的惩罚并不能根本解决犯罪问题。

除了刑法的制裁,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福利,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此外,刑法的适用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刑法的适用应该考虑到犯罪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缓刑、罚金等替代刑罚的方式,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安全。

此外,刑法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心理和社会环境。

对于一些未成年人或心理有问题的人,可以采取特殊的刑事教育和康复措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欧洲历史是孕育着伟大变革而表面平静的历史。

封建地主阶级依旧主导着这片土地。

社会被等级壁障所分裂。

只有贵族才能在军队中担任高级官员,在国家机关中占据显要位置。

罗马教廷仍试图掌握对西欧各国人民精神的控制,照旧阻碍先进思想的发展,培植宗教的狂热和蒙昧主义。

教皇的宗教裁判所在十七至十八世纪仍然继续自己的惩罚活动。

此时的刑事法律制度也沾满着封建落后的因素。

统治者以言代法,随意出入人罪。

犯罪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刑罚手段极其残忍,贯穿着报复主义的思想。

刑罚的标准和强度与犯罪是很不相称的。

“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

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接受了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

在此基础上,贝卡里亚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

在犯罪方面,贝卡里亚批判了以意图作为认定犯罪标准的观点。

他认为犯罪意图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行为还要具有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在刑罚方面,贝卡里亚从其功利主义的视角出发,倡导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贝卡里亚的一句名言。

为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贝卡里亚提出了以下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刑罚的确定性。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

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

”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

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

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

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

……这是软弱国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作者潘龙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论我国刑法犯罪的定义

论我国刑法犯罪的定义
论 国刑法 犯罪的定文
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出发
口 孟 展
犯 罪的 实质 定义在 刑事立 法上起 始 于 11 年 苏俄 的 《 法典 》 。 99 刑 实 际上是 马克 思主义关 于 阶级斗争 的 思想在 刑事立 法上 的反 映 。
马 克思 和恩 格斯 在 《 德意 志意 识形 态》 一书 中写 道 :犯 罪—— 孤 “ 立 的个 人反对 统 治关系 的斗 争 , 和法 一样 , 不是 随心 所 欲 地 产 也
李 斯特 所 作 的 定义 : 罪 是 符 合构 成要 件 的 、 法 的 、 责 的行 犯 违 有
为 。。
犯 罪 的形 式 定义 最 大 限度 地 符合 了罪 刑法 定 原 则 的要 求 。 但是, 它缺 少 对 犯 罪 本质 的描 述 , 即没 有 解 释 为什 么法 律规 定 该 种行 为是 犯 罪 、 种 行 为应 受 罚 。 该

犯 罪 的混 合 定 义 是 指将 犯 罪 的形 式 定 义 同犯 罪 的 实质 定 行为, 反对 将 思 想 作 为犯 罪 即 认为 犯 罪 的社 会 危害 性 超 出 了行 义 混合 在 一起 . 想达 到 既 能解 释 犯 罪 的本 质 特 征 又 能兼 顾 犯 罪
方面 , 时强 调 只有 行 为 才 能构 成 犯 罪 , 罪是 触犯 刑 法 的 当 犯
( ) 罪的 形 式定 义 。 一 犯
显 然 , 有 阶级 斗争 思 想 的实 质 定 义被 用 来 当 作区 别 于西 含 方 资 本 主义 形 式 定 义 的 显 著标 志 了 。这 迎 合 了 当 时 的 国 际政
犯 罪 的 形 式 定 义 是 从犯 罪 刑 事 违 法 性特 征 出发 加 以概 括 治 的需 要 。 但是 , 所 造成 的后 果 是罪 刑 擅 断重 新 抬 头 , 显 它 最 的 。 突 出强 调 的 是 犯罪 的法 律特 征 ( 该 当性 、 法性 和有 责 著 的表 现 是 采用 了类 推原 则 。查 阅历 史 可 知 , 当 时使 用 犯罪 即 违 在

论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论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论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内容提要在我国关于犯罪概念研究的基础上,并同时介绍国外关于犯罪概念的研究成果,具体分析二者的含义、作用、出发点,然后从横向上对二者作出比较,指出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从而为我国关于犯罪概念的功能性犯罪理论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分析犯罪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具体含义、特征、作用以及出发点,然后对其二者也作出具体的比较,指出其联系与区别,从而使犯罪概念在国内外的理论上,以及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理论上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使人们对其有较清晰的认识,以此指明犯罪概念的内涵并指出其不足,以便其发展。

关键词:犯罪功能性犯罪概念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

无论定罪量刑都与刑法理论有着密切联系。

因此,只有科学的分析犯罪的本质属性,认识犯罪产生的根源以及犯罪的概念、特征等一系列问题,才能为正确的理解和应用刑法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但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造成了犯罪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不统一,他们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都是相适应的,起到了明确概念的作用。

同时,刑法学和犯罪学是密切相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明确二者不同的同时,也要注意二者的联系。

这样才能促使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发展,相得益彰。

一、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一)概念我国刑法学上公认的犯罪概念如下: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规定不仅较为详细的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阶级性、社会性特征和法律特征,同时也通过规定但书,将犯罪行为与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上述定义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是一个很具体、实用性很强的概念,它符合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刑法与犯罪学

刑法与犯罪学

刑法与犯罪学刑法与犯罪学是法学领域中两个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的分支。

刑法主要研究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制度,而犯罪学则更侧重于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及其预防措施。

两者的结合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科学依据。

刑法的基础概念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它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的发生。

刑法中包含了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分类,如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每一种犯罪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相应的刑罚。

犯罪学的研究范围犯罪学则是从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多个角度出发,研究犯罪的原因、特征、发展趋势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方法。

它不仅关注个体犯罪行为的心理和社会因素,也探讨社会结构、文化背景对犯罪的影响。

刑法与犯罪学的交叉点刑法与犯罪学虽然研究重点不同,但在实际应用中常常相互交叉。

例如,犯罪学的研究可以帮助刑法制定者更好地理解犯罪现象,从而制定出更为有效的法律规定。

同时,刑法的实际执行情况也能为犯罪学提供研究素材,帮助学者们分析哪些法律措施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效果显著。

现代刑法与犯罪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刑法与犯罪学也在不断地更新其理论和实践。

例如,网络犯罪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刑法需要增加新的条文来应对这一新兴问题。

同时,犯罪学也开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分析犯罪模式,提高犯罪预防的效率。

结论总之,刑法与犯罪学虽然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但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

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可以更好地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再者,《论犯罪与刑罚》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思考。书中详细地讨 论了法律的不公和不平等现象,让我看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正中的局限性。 这使我意识到,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刑罚,还需要我 们对社会结构和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启发人心的书,它让我重新审视了犯罪和刑罚这两个 重要的社会现象。虽然这本书并没有给出解决犯罪问题的具体方案,但它提供 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使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相信,只有通过深 入思考和理性讨论,我们才能找到真正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
谢谢观看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如果一种犯 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高,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更为严厉;反之,如果一 种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较为轻微。这一原则 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得人们能够信服法律的公正性。
刑罚人道原则:刑罚应当人道,即不得以残酷、残忍、不人道的方式来对待罪 犯。这一原则保障了罪犯的人权、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从而使得 法律的执行更为人道和合理。
阅读感受
读完《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心中充满了深深的思考和复杂的感慨。这本 书以其独特的角度和深刻的见解,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内在和深远影响,使我 对这个一直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社会制度有了全新的认识。
这本书使我重新审视了“犯罪”这个概念。在传统的观念中,犯罪被视为一种 社会公害,是对社会规则和道德的严重违背。然而,《论犯罪与刑罚》提醒我 们,犯罪其实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反映了社会的缺陷和不足,也揭 示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使我意识到,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犯罪归因于个 体的人的道德缺陷,而应该更深入地探讨社会结构和制度对犯罪的影响。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

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

”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

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

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

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

……这是软弱国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作者潘龙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

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

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

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會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是法学中重要的两个分支学科,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的本质、成因、类型、预防等问题,而刑法学则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法定刑、刑法适用等问题。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与刑法,两者紧密相关。

犯罪学的研究为刑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而刑法学的制度和规范则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

犯罪学的核心是犯罪的本质和成因。

犯罪的本质是指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违反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成因则是指导致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包括个体心理、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刑法学的核心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础。

刑法的构成要件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如故意、过失、行为、结果等。

基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刑法规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也为社会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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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刑法是否应该成为辩论辩题?

犯罪和刑法是否应该成为辩论辩题?

犯罪和刑法是否应该成为辩论辩题?正方,犯罪和刑法应该成为辩论辩题。

犯罪和刑法是社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它关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犯罪和刑法应该成为辩论辩题,以便于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讨论这一重要议题。

首先,犯罪和刑法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犯罪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而刑法是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重要手段。

因此,讨论犯罪和刑法能够引起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有助于引发社会的共鸣和行动。

其次,通过辩论犯罪和刑法这一议题,可以促进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

辩论能够使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刑法的原则和精神,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这对于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制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犯罪和刑法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其讨论和辩论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通过辩论,人们可以深入思考犯罪和刑法背后的原因和机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从而推动社会的改革和进步。

因此,犯罪和刑法应该成为辩论辩题,以便于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行动,促进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反方,犯罪和刑法不应该成为辩论辩题。

犯罪和刑法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议题,其讨论和辩论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争议和不稳定。

因此,犯罪和刑法不应该成为辩论辩题,以避免引发社会的不良影响。

首先,犯罪和刑法的讨论容易引发社会的争议和冲突。

不同人群对于犯罪和刑法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讨论和辩论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对立。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不利影响。

其次,犯罪和刑法作为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其讨论和辩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

一般公众对于犯罪和刑法的了解和认识有限,讨论和辩论可能会引发一些误解和偏见,导致社会的不良影响。

最后,犯罪和刑法的讨论和辩论可能会对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犯罪行为是社会中的严重问题,其讨论和辩论可能会引发一些负面情绪和行为,甚至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

因此,犯罪和刑法不应该成为辩论辩题,以避免引发社会的争议和不稳定,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犯罪与刑法司法

犯罪与刑法司法

犯罪与刑法司法在现代社会中,犯罪行为的存在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法司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犯罪与刑法司法之间的关系,并阐述刑法司法在犯罪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犯罪的定义与形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社会利益,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形态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贩毒、杀人、诈骗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个体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刑法司法的定义与任务刑法司法是指依法进行犯罪刑事审判与执行的法律机制。

其任务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与执行,实现对犯罪者的惩治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刑法司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

三、刑法司法对犯罪的预防与威慑作用刑法司法在犯罪社会控制中起到了预防与威慑的重要作用。

首先,刑法的存在本身就对潜在犯罪者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犯罪者在知晓刑法的存在和惩罚力度后,往往会对犯罪行为产生顾虑并自觉遵纪守法。

其次,刑法司法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审判的方式,对实施犯罪的个体进行快速打击和严厉制裁,有效遏制了犯罪的扩散和泛滥。

四、刑法司法对法治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刑法司法不仅在犯罪社会控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还对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法治社会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社会形态。

刑法司法通过确立和执行法律的原则和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推动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五、刑法司法的不足与改进虽然刑法司法在犯罪社会控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刑法司法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犯罪类型滞后、制度缺陷和执法不严等问题。

其次,刑法司法的手段和方法可能需要与时俱进,更加灵活和高效地应对新型犯罪的挑战。

因此,改进刑法司法制度,完善执法技术和手段,提高执法效率,是刑法司法在未来发展中需要重点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六、结语在社会治安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犯罪与刑法司法的关系愈发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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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孟德斯鸡(1689 一1755)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1710 年承袭其伯父任波尔多(Bordeaux)议院院长。—译者注
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法思想》援引的个别译文,作了订正。
一位在1200 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③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Iustinianus 又译优士丁尼,482 一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②伦巴第人是日耳曼人的一支。568 年,伦巴第人入侵意大利北部,建立了伦巴德王国。—译者注③卡尔布索沃(Benedikt Garpzov 1595 一1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 ,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译者注④克拉洛(Giulio Claro 1525 一1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⑤法里纳奇(Prospero Farinacci 1544 一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界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人的狂热。在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气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所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地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这种观点是每个教派和每个道德体系都必定会同意的;迫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的那些原则,这是值得赞赏的。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儿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
势下,这个新的版本将会面对更为良好的发行前景。
关于本书翻译所涉及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我想最好还是在此援引1991 年9 月18 日撰写的《译后记》中的说明。摆在读者面前的这个译本,是根据意大利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江?多麦尼哥?皮萨比亚(Gian Domenico Pisapia)教授1973 年编辑的意大利文版本译出的;译者又参照其他几种版本作过数次校订。皮萨比亚教授的版本采用的是法文译者、著名“百科全书派”学者莫雷莱编排的章节次序,即42 章。贝卡里亚本人曾认为这个经调整的次序比原作的次序(47章)“更为自然”,因面“更为可取”。我所作的惟一调整是把一些较长的段落划分成若干自然段,因为,贝卡里亚这本书浓缩了大量含义深刻的论点,我想应该多留出些间隙,让读者能较为从容地品味其中的意蕴。
获得意大利外交部授予的文化奖。
不知何因,在此书长期脱销之后,出版社一直没有再予以加印。时至今日,就1991 年的协议书而言,《著作权法》所规定的14 年使用权期限已经超过。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此书市场需求的特别关注和对我的中译本的特别信任,《论犯罪与刑罚》的新版本将根据我们之间新近达成的出版协议而诞生。我深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日益蓬勃发展的形
从本质上讲,神明公正和自然公正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两个同样对象之间的关系总是相同的。但是,人类公正,或曰政治公正,却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间的关系,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如果人们不去分析错综复杂和极易变化的社会关系,就会对此辨认不清。一旦这些本质上相互区别的原则被混淆,便无望就公共议题作出正确解释了。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①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间题,那不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如果我也能像他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密感谢,如果我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
①的观点,即认为这是没有任何义务和不受任何先存约束的结果,而不认为它是人类本性败坏和没有明示制裁所造成的事实,也是错误的。怪罪考察社会契约内容的人不承认在这
种契约颁布前就存在这些内容,同样是错误的。①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国唯物主义行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当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时,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为了和平和秩序,人们必须将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交给国家。即统治者(君主)。—译者注
既然每个人都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我再重复一遍:任何想以他的批评为我增添荣耀的人,起码不应该把我的原则看成是对道德或宗教的危害,我已经讲过,我的原则并不是那样的。请您竭力去寻找我在逻辑上的错误或政治上的短见,而不要把我当作不信教者或作乱者吧。请您不要惧怕任何维护人类利益的建议吧。请您用我的原则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或不利来说服我,并向我展示现行成规的优点吧,我已经在对《注评》的回答①中,公开表明了我的宗教信仰及我对君主的驯服;再去作类似的答复,大概就多余了。然而,如果有人怀着诚实者所特有的庄重,并聪明地使我免于去证实那些首要原则(无论它们具有怎样的特点),来向我提问的话,那么他将发现,我不但是一个努力的解答者,同时还是一个和蔼的真理的热爱者。①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后,多明我教会的教士法基内(Facchinei)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注评》,对贝卡里亚进行攻击。《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译者注
一、引言
人们往往把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
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附于译文后的《贝卡里亚传略》,是我根据收集到的各种关于贝氏的生平介绍和评论文章整理撰写的。这些外文材料也包含不少矛盾和歧异,就拿贝卡里亚1766 年1 月26写的信来说吧,我见到的几个意大利文本相互间都有差异;我尽量采用那些由比较专于此项究的学者援引的材料。在写作中,我还对1987 年出版的拙作《贝卡里亚及其刑
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有首先很好地
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荣幸。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一劳永逸地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妒的诽谤。
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新版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协议书,并随后将曾经过十年琢磨、推敲和出版发行。令我感到高兴的是:在短短的几年当中,此译本被再版了三次,印数达到22,000 册。它被许多大学的法学院系指定为法律专业必读书。1997 年,我还因本书的翻译工作而
宗教、自然、政治,这是善与恶的三大类别。这三者绝不应相互对立。然而,并不是由一者所得出的所有结论和义务,也同样由其他两者那里得出:。并非启迪所要求的一切,自然法同样要求;也并非自然法所要求的一切,纯社会法也同样要求。不过,把产生于人类契约即人们确认或默许的公约的东一酉分离出来,倒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的力量足以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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