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规则
民法的基本规则与原则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 度。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通过自身行为取得、行使和处 分民事权利的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 行为能力。
法人
法人概念
0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时效与期间的区别
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时间条件,都涉 及时间的经过和法律效果的发生。
时效是法律事实之一种,其存在与否 及进行的条件,多依当事人的意志以 外的事实确定,具有客观性;而期间 一般被认为是诉讼行为的一种,其存 在和进行的条件,多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思,具有主观性。
适用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是转 化为一种“自然权利”,且诉讼时效 的抗辩权发生与否取决于义务人的态 度,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而期间的经 过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权利 消灭、权利取得等,且法院可以主动 适用期间的规定。
07
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概述
物权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制度的意义
物权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期间制度概述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某一期日与另一 期日之间的时间。
期间的种类
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由法律直接规 定,指定期间由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规则、原则与政策
规则、原则与政策法律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和政策也都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
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原则、政策和其他各种准则。
规则、原则和政策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的区别如何,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研究。
原则与规则法律原则是指寓存于法律之中,最初的、根本的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作为法律的构成要素,二者之间具有法律规范的共性。
规则和原则反映了合法与正当的关系,“规则和判例确立合法行为的标准”,“原则和政策没有建立法律的类别,确定法律的后果。
但它们为规则提供了正当理由。
”在存在样态上,规则是成文法明文规定的,原则则有三种存在样态: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法律原则。
在逻辑结构上,与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不同,原则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
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而原则不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原则可能互。
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分量。
在法的不确定性上,规则相对具有较强确定性,其不确定性多为弱式不确定性,而原则总是属于强式不确定性。
例如,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用词兼具日常用语、法律用语甚至文学用语的功能,其内涵模糊丰富而外延又难以确定。
原则与政策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所规定的行动准则和行动依据,如严打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竞争政策等等。
与原则相比,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随社会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更,社会适应性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政策不仅符合时代要求,而且往往是时代的先导,因而能起到补救成文法先天不足的作用。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
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一)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1】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
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
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法的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之一。
”【2】综上所述,法律规则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中,某事件或行为发生之后,可能导致某种权利义务的产生、变化或者消灭,也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的出现而将这些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意义明确下来。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
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性
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性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则和原则。
人们创造、制定规则和原则,并严格遵守它们,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规则和原则虽然看似简单平凡,但它们的重要性却不可忽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原则和规则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和价值。
一、原则和规则的定义原则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一般性的规律或准则。
它通常是人们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从中总结出来的能够指导行动的基本价值观。
原则有时候也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例如人类广泛遵循的「合理轮廓规则」。
规则是一种对行为进行规约的准则,通常由某种机构或组织制定。
规则可以为某个特定的行为确定一个标准,用于指导个人、组织和整个社会的行为和相互作用。
例如在学校里行为管理方面,学生必须服从校规校纪及其实施人员的指导,从而维护学习环境和秩序。
二、原则和规则在社会中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规则和原则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在纪律的约束下,社会可以更加和谐和平稳地运行。
只有在遵守规则和原则的前提下,人们才能相互信任、相互协作、共同进步。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力量与个体道德水平的失衡,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增强社会道德规则和原则不仅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亦能引领人们在忠诚、正直、谦虚、奉献等方面达到更高的道德境界。
社会只有在文明和协调的态势中,才能够欣欣向荣,共同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相互关注自他,共建文明社会,行为规范礼貌,引领社会道德风尚,使社会的道德水平得到不断地提升。
3. 保障公平正义遵循规则和原则,能够避免利益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发生。
规则和原则可以为社会公正提供一个重要保证,并通过法律保障来实现这一点。
遵守规则和原则也使社会上的每个人有机会获得相对的优劣地位,并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向着成功迈进。
三、原则和规则对组织的重要性1. 垂直控制组织的每个部门都有其独特的目标和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原则和规则通过垂直控制来确保每个部门都合法遵守规则和原则,保证职责和权力的合法性。
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投资拥有其独特的风险与机遇,因此制定一套可行的投资法则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作一比较全面的阐述。
一、分散投资风险任何一位投资者都应该知道分散投资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投资者在对资产进行投资时应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并且最重要的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通过投资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可以有效地实现分散投资,让投资者面对风险时不至于丧失所有的财富。
例如,在股票市场中,如果只把所有的钱放在一只股票上,那么问题一旦出现,那么全体投资界全都完蛋了。
相对来讲,一个投资的股票组合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不过,要注意到,投资者追求高收益时过度分散资产会影响到该资产收益率的提升,所以也要注意定量控制分散。
二、寻找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机会这大概是所有的投资者的目标之一:在尽可能地减少风险的同时获得高收益。
许多人都追求在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机会,但是这显然是非常危险的。
相反,较为低风险的投资机会,例如购买债券,直接往公司里投资等,是一个投资价值更为优秀的选择。
在这里,我们也要注意到定量地计算合适的风险率与最终收益率之间的平衡。
三、关注市场领域与公司行为不只是在股票市场中,任何投资领域,都需要对整个市场的细节和情况有所关注,观察市场中出现的主要趋势。
此外,还应对个别公司的行为举止进行研究,这样投资者才能更好地了解所投资的情况,并有一定的预知性。
四、长期性投资对于长期性收益,市场波动的水平将会变得没那么重要。
靠稳定的长期性投资以及智慧型的资产管理,投资者可以为未来的日子建立一个稳健的基础。
相比较而言,长期投资需要选择的资产组合要比短期投资更为稳健,也更适合于固定收入投资者的利益。
五、不跟风每一位投资者都需要紧记这个原则:在投资领域中不要随波逐流。
要做出自己的决策,并在自己确信的情况下,做出投资选择。
这也就是意味着确定风险控制策略,经过深入研究,对于里面的关键要素加以精细化分析和研究,制定出一套适合自己的投资模式。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 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特点:该主体获得一定的权利, 特点:该主体获得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又不 可抛弃,是义务。 可抛弃,是义务。 这类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这类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如职权(职责),还有监护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 如职权(职责),还有监护权、受教育权、 ),还有监护权 等。 42条 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 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后果。即法律后果, 3、后果。即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 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也称 后果归结” 法律后果归结” “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肯定性后果,承认该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 肯定性后果,承认该行为合法、 保护。 保护。 否定性后果,法律上不予承认,认为违法、 (2)否定性后果,法律上不予承认,认为违法、 无效,并加以制裁。 无效,并加以制裁。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规则之 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 准则。直接地体现法的本质, 准则。直接地体现法的本质,集中表现 社会利益和法律调控目标, 社会利益和法律调控目标,与社会的价 值观念紧密相联。 值观念紧密相联。
(1)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基本精神的法律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基本精神的法律原则, 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 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 经中枢。基本原则的内容较其他原则更抽象、更稳定, 经中枢。基本原则的内容较其他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 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 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民法 民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法 诉讼法
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原则和规则的区别原则和规则是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两个概念,它们在很多情况下被用来指导我们的行为和决策。
虽然这两个词经常被混淆使用,但它们实际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应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区别,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原则和规则的定义。
原则通常指的是一种基本的信念或价值观,它们可以成为我们行为的指导原则,帮助我们做出正确的决定。
原则通常是普遍适用的,不会因特定的环境或情况而改变。
而规则则是一种具体的行为准则或条款,它们通常是由权威机构或组织制定的,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规则通常是具体的、可操作的,需要在特定的情境下遵守。
其次,原则和规则在应用上也有着不同的特点。
原则通常是灵活的,它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做出调整,但其核心价值不会改变。
原则更多地是一种思维方式,它们帮助我们建立起正确的行为观念和道德标准。
而规则则是具体的、明确的,它们需要被严格遵守,不容忽视。
规则更多地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们帮助我们在特定的环境下保持秩序和效率。
此外,原则和规则在制定和执行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原则通常是由个人或组织自发地形成和遵循的,它们更多地是内在的信念和行为准则。
原则的制定和执行更多地依赖于个人的品格和道德修养。
而规则通常是由权威机构或组织制定和执行的,它们更多地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和约束。
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更多地依赖于权威的指导和监督。
最后,原则和规则在影响和效果上也有所不同。
原则通常是长期的、深层的,它们可以影响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对我们的人生和事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原则更多地是一种智慧的积累,它们帮助我们建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而规则通常是短期的、表层的,它们可以影响我们的具体行为和决策,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
规则更多地是一种秩序的维护,它们帮助我们在特定的环境下保持纪律和效率。
综上所述,原则和规则虽然都是指导行为和决策的重要概念,但它们在定义、应用、制定和执行、影响和效果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特点。
规则与原则辨析
规则与原则辨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法律上的规则和原则是存在很大的区别和不同。
无论是在适用范围上、内容上、作用上、适用方式上都存在着差别。
虽然很多时候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有时不可避免,但只要法官秉承公平、正义、利益、人权、政策等方面综合分析各种价值因素来考虑一个事件,定能从维护和体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的结合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标签:规则;原则;区别如果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理解原则,那么诚信,谦虚等等都是与其相关的一些词语。
原则是一种道德,是一种在“我们”集体里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道德。
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工作保障和生活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等等都应该是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所必须坚持的基本道德。
为什么要遵守原则呢?人们常常把它与做人的一些道理联系在一起。
例如:做人的原则。
而规则是由少数人制定约束多数人的方法。
人为什么要遵守规则,或者说人在什么条件下要遵守规则?答案很简单,如果遵守规则能够带来利益,那么人们一定会而且会督促和影响身边的人遵守规则。
规则可以是由书面形式规定的成文条例;也可以是约定俗成,流传下来的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因为得到每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
而从法律上赋予原则什么样的特殊含义呢?各家对法律原则的定义各不相同。
张文显的《法理学》是这样解释原则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可以是很抽象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自然公正原则等等。
也可以很具体,例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审判者。
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规则所不能替代的,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
对法律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例如,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原则就是人们行为的基础性准则,是具有一定持续性的规则。
浅谈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
浅谈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摘要】本文讨论了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两种不同的导向方式。
原则导向强调的是原则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规则导向则强调的是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文章分析了两种导向方式的特点和优势,指出原则导向更适应复杂的经济环境和多样化的会计实务,能够提供更灵活的规则解释和应用。
而规则导向则更容易实施和监管,可以为会计实务提供明确的指导。
文章探讨了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结合方式,认为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兼顾两者的优势。
综合分析了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优劣,展望了未来会计准则制定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会计准则制定、原则导向、规则导向、特点、优势、结合、优劣、发展方向1. 引言1.1 概述会计准则制定是会计领域一个重要的问题,会计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是两种主要的指导思想。
原则导向注重的是灵活性和创新性,强调的是原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相对灵活,能够适应不同的情况。
规则导向则更加具体明确,强调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对于一些复杂的情况提供了具体的处理方法。
在实际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往往会将两者进行结合,在灵活性和明确性之间寻求平衡。
本文将从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特点、优劣势以及结合方式进行分析,以期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2 研究背景中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财务会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推动中国经济财务管理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深入研究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以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一直以来受到国内外会计理论发展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中国特色和国情的影响,呈现出独特的背景。
为了推动中国会计准则不断完善和提高,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诚信度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有必要深入研究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探讨其在中国会计准则制定中的运用和发展。
规则、原则、行为
规则、原则、行为规则,一般指由较高层次的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
原则是我们通过对社会或事物的了解形成的我们自己的看待问题、处理问题的准则。
规则跟原则都是用来约束我们的行为的。
规则跟原则又会稍有不同,规则我们可以理解成是外界加给你的,不是在我们完全情愿的基础上去约束我们的行为的,你违反了会受到外界的相应的惩罚。
而原则可以看成是我们自己给自己制定的规则,是我们自愿去约束我们自己的行为,你违反了自己的原则,可能只是受到自己良心的责备吧了。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是不是一定要按照规则还有原则的要求来约束我们的行为呢?我觉得规则具有大众性,不是针对个人而制定的,各个人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所以平时实施起来也需要具有灵活性。
比方说,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
为什么融资难呢,以为中小企业规模小,是个人开办的企业,不是国家开办的企业,所以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风险大。
而国有企业规模大,是国家开办的,再有领导的干预,所以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风险小。
所以银行会把大部分的钱贷给国有企业。
而这也成为了潜规则----中小企业贷款难。
面对这种困境,中小企业就应该突破这种潜规则,采取另一种行为-----适时合理的发展民间借贷。
所以规则虽有约束性,但在行为上要灵活对待一些规则。
在上面讲到,国有企业风险小,中小民营企业风险大,在具有相同账面收益率的时候,贷款给国有企业最合算。
所以银行面对这种情况就会形成自己的原则----把大部分的钱贷给国有企业。
这种银行把大部分的钱贷给国有企业的行为一般是不会改变的,因为这种行为是银行在当时的情况下自己最喜欢的。
个人认为就是因为人们的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危害性。
所以才会有规则跟原则出来约束行为。
但是由于每个人接触的事物不一样,可能每个人形成的价值观也不一样。
所以由价值观而来的原则也会有所差异,更何况人都有放纵自己的时候。
也就是说原则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原则不能很好的正确的约束行为。
简析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系
简析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系摘要: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我国法制制度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是两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从二者的关系上来看,它们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别,所以要想更加科学合理的对二者进行应用,就必须要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本文主要分析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民法原则;民法规则;关系前言民法是负责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具有深远的意义。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的原则和规则对于规范民事法律行为、保障社会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在逻辑和体系。
1.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概述1.1民法规则民法规则是民法的基石,是构成民法体系的基本元素。
这些规则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为人们提供了在特定情境下应当如何行动的指引。
民法规则的特点在于其内容具体明确,逻辑结构严密,适用条件精确。
这意味着每一个民法规则都是经过精心设计,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并明确了在各种情形下应当如何适用。
这种精确性和明确性使得民法规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同时,民法规则的严密逻辑结构也使得民法体系内部各个规则之间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完整且有条理的法律体系。
1.2民法原则民法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的灵魂和基石,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这些原则具有宽泛和灵活的特点,逻辑结构相对松散,但它们的适用范围却十分广泛。
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民法提供了指导和方向,确保了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法原则为制定民事法律法规提供了指导和依据,确保了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规则与原则辨析
现代 商贸工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1 0 2年 第 2期
规 则与原则辨析
许 天 夫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 0
只 适 用 于某 一 类 型 的 行 为 。而 法 律 原 则 对 人 的 行 为 及 其 条 说 : 其未过 三 个 月试 用 期 早 就被 开除 为 由拒 绝 付其 工 资 。 件 有 更 大 的 覆 盖 面 和 抽 象 性 , 时 候 觉 得 它 很 空 泛 可 有 可 行为人 甲多次催要未果 。一 日行 为人 甲又 见其 乙 向前索要 有 无 , 有 时 候 它 的 作 用 而 又 不 得 不 引 起 我 们 的 重 视 。它 们 工 钱 。而 乙恶 狠 狠 地 说 ; 说 现 在 没 有 , 使 有 我 也 不 会 给 而 别 即
摘 要 : 法律 面前人人 平等 。而法律上 的规则和原 则是存 在很 大的 区别和 不 同 。无论 是 在适 用 范围上 、 内容 上 、 用 作 上 、 用方 式上 都存 在 着差别 。虽然很 多时候 规则与原 则之 间 的冲 突有 时不 可避 免 , 只要 法官 秉承公 平、 适 但 正义 、 益、 利 人
[]方军. 6 刺度 伦理与刺度创新[] 中国社会科 学,9 7 ( ) J. 1 9 ,3. [ ]粱禹祥 , 7 南敬 伟. 诠释 制度伦理[] 道德与文 明, 98 () J. 1 9 ,3 .
服从 和服 务于社会经 济基础 和 政治上 层 建筑 。任何 社会 里
作 者 简 介 : 天 夫 , 南 财 经 政 法 大学 法 学 院 2 0 级 刑 法 学研 究 生 。 许 河 09
二次回路线路编号原则与编号规则
二次回路线路编号原则与编号规则1.二次回路线路编号原则:(1)系统性原则:二次回路线路编号应该按照系统性原则进行分配。
即将整个电气系统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或回路,每个模块或回路可以用一个独立的编号进行表示。
(2)层次性原则:在编号过程中,应考虑到电气系统层次结构的特点,即从总系统、主干线路到分支线路、终端设备的层次关系。
较高层次的线路应该优先编号,并在编号中包含较低层次的线路编号,以便于整个系统的组织和管理。
(3)灵活性原则:线路编号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尤其是在电气系统的扩建、改造和维护中,应能够方便地进行线路编号的调整和标识。
(4)统一性原则:线路编号应该遵循统一的规范和约定,以便于各个工程师和维护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统一的编号规范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混淆。
2.二次回路线路编号规则:(1)使用字母和数字进行组合:线路编号通常由字母和数字进行组合,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字母可以表示不同的系统或设备,数字可以表示不同的模块、回路或终端等。
(2)采用层次结构:线路编号应该采用层次结构,按照系统-模块-回路或主干-分支-终端的顺序进行编号。
例如,一个建筑物的安防系统可以采用SA-1-1表示,其中SA代表安防系统,1代表模块或分支,1代表回路或终端。
(3)区域或位置编码: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区分线路,可以采用区域或位置编码。
例如,对于大型建筑物的消防系统,可以采用FA-1-1-01进行编号,其中FA代表消防系统,1代表模块或分支,1代表回路或终端,01代表具体的区域或位置。
(4)附加标识符:为了进一步表示线路的特性、功能或其他信息,可以在编号中添加附加标识符。
例如,对于特殊功能的线路,可以在编号中添加S,表示该线路具有特殊功能;对于备份线路,可以在编号中添加B,表示该线路是备份线路。
附加标识符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自定义。
(5)文档和维护记录: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编制相应的文档和记录,详细记录二次回路线路的编号及相关信息。
可视化看板设计原则与使用规则
可视化看板设计原则与使用规则可视化看板是一种用于管理和追踪项目进展的工具,通过图表、指标和图形等可视化元素,使项目团队能够清晰地了解项目的状态和进展情况。
良好的可视化看板设计原则和使用规则能够有效地提高团队的协作效率和项目的管理能力。
一、可视化看板设计原则:1.简洁明了:可视化看板的设计应尽量简洁明了,避免过多的信息和复杂的图表,以便于团队成员快速地理解和识别。
2.图表合理:选择恰当的图表类型来展示信息,比如使用柱状图、折线图、饼图等,使信息更加直观和易于理解。
3.色彩搭配:合理运用色彩搭配,突出重点信息和警示信息,提高信息的辨识度。
4.指标清晰:指标是可视化看板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清晰地标示指标的含义和数值,方便团队成员快速了解项目的状态。
5.数据更新及时:保持数据的实时更新,及时反映项目的最新情况,避免过时的信息对项目进展的误导。
6.可交互性:可视化看板设计应支持交互操作,使团队成员能够根据自身需求自由地切换和查看不同的信息视图。
7.易于共享:可视化看板应易于共享和传播,方便各个团队成员、项目经理和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二、可视化看板使用规则:1.明确目标:在使用可视化看板之前,应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和配置可视化看板。
2.统一规范:团队成员应遵守统一的规范和约定,保持看板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以便于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3.定期更新:保持看板的定期更新,及时反映项目的最新状态和进展情况,避免过时信息的误导。
4.信息可视化:将项目信息以可视化的方式展示,使团队成员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项目的状态和进展情况。
5.分类整理:将项目信息按照不同的类别和层级进行分类整理,使信息结构清晰和有序。
6.限制指标数量:在看板上设置的指标数量要适中,不宜过多,以免信息过载和混乱。
7.及时更新:团队成员应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保持看板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8.灵活调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优化看板布局和设计,以适应项目需求的变化。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如下:(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知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概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3.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含义,法学中的“法的渊源”又指“形式渊源”,是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4.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a.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b.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5.★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监督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法律推理的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程序的概念: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题;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档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档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档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行为释义: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命定;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法律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诉讼结构的特点:1诉讼结构的主题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2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 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3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二法的特征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 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社会规范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3、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规则与原则辨析
规则与原则辨析作者:许天夫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02期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法律上的规则和原则是存在很大的区别和不同。
无论是在适用范围上、内容上、作用上、适用方式上都存在着差别。
虽然很多时候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有时不可避免,但只要法官秉承公平、正义、利益、人权、政策等方面综合分析各种价值因素来考虑一个事件,定能从维护和体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的结合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关键词:规则;原则;区别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2-0223-02如果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理解原则,那么诚信,谦虚等等都是与其相关的一些词语。
原则是一种道德,是一种在“我们”集体里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道德。
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工作保障和生活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等等都应该是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所必须坚持的基本道德。
为什么要遵守原则呢?人们常常把它与做人的一些道理联系在一起。
例如:做人的原则。
而规则是由少数人制定约束多数人的方法。
人为什么要遵守规则,或者说人在什么条件下要遵守规则?答案很简单,如果遵守规则能够带来利益,那么人们一定会而且会督促和影响身边的人遵守规则。
规则可以是由书面形式规定的成文条例;也可以是约定俗成,流传下来的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因为得到每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
而从法律上赋予原则什么样的特殊含义呢?各家对法律原则的定义各不相同。
张文显的《法理学》是这样解释原则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可以是很抽象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自然公正原则等等。
也可以很具体,例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审判者。
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规则所不能替代的,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
对法律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原则和规则的关系
原则和规则的关系
原则和规则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
简而言之,
原则是指人类社会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而规则则是指具体的行为
标准和纪律制度。
然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
复杂和互动的。
首先,原则是规则的基础。
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想化和抽象化的,而规则则是将原则具体化并付诸实践的产物。
例如,我们所常说
的“公正”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而各种法律法规则是将“公正”这一
原则具体化为具体的行为标准和制度。
其次,规则是原则的实现方式。
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原则的延伸
和实现。
正是通过各种规则的实施,我们才能够更好地贯彻原则,并
且确保我们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
除此之外,原则和规则之间还有一些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规则有时候不是完全符合原则的,而是会有
一些例外和特殊情况。
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需要借助原则来解决规
则之间的矛盾,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强化规则的实施力度。
综上所述,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互相依存、互
相制约、互相影响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
对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严格遵守规则的同时,始终坚持道德原则,维护社会公正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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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
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
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原则导向法与规则导向法的综合比较
从所掌握的材料看,没有哪个文献对“原则导向法”和“规则导向法”有过清楚而权威的解释。
通常认为:原则导向法要求会计准则更多地偏向于对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原则规定,更注重经济交易的实质,很少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为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规则导向法则要求会计准则更多地偏向于细致的会计规定,对适用范围有较多的限制,同时还配套有详尽的解释和运用指南。
据此,我们尝试着通过下表列示出两种导向的主要区别点,以加深对两种导向模式的理解和应用。
比较内容原则导向法规则导向法;应用价值:不容易被规避,但要求操作性高,容易被规避;适用范围:适用会计准则的“原则”使用诸如“本准则适用于; 准则内容:适量、简明,重原则要求庞大、详尽、复杂、重技术;
概念框架:完整、内容一致、明确不完整、内在不一致、模糊
目标指向:关注投资者和其他财务关注财务报告编制者和注报告信息使用的需求三、采用原则导向法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应解决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