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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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关系,订立本合同。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18年04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止,期满可续签。
二、乙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1、代办甲方委托人员(以下简称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六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转移,以及协助落实有关待遇;代办甲方托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2、协助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托管人员退休手续;
3、按月反馈代理业务信息,及时通报有关代理业务政策(如社会保险基数、征缴比例等)的变化,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4、代办与劳动保障事务相关的其他约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险的享受及赔付)。
三、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保证委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按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各项真实、有效、完整的原始材料。
2、在每月10日前将本月由乙方代缴的社保费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托管人员病、残、伤、亡等后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按政策办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并在合同生效后按月足额支付。
4、甲方应在代理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告知乙方办理续订或终止手续。合同期满前,甲方未提出续订和终止合同的,至合同期届满,乙方将视为合同已终止,那么乙方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封存个人档案,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期间托管人员就业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
6、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侵害劳动者合同权益,其法律责任自负,与乙方无关。
7、托管人员如发生工伤安全事故,甲方应在发生事故的12小时内向乙方报
告,并按有关规定自工伤发生日起的20天内提供托管人员申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后由乙方上报社保局及人社局工伤鉴定科,所发生的工伤费用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结算方式:
甲方应按时将由乙方代缴的社保金及代理服务费按时汇入乙方以下账户: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五、甲方托管人员与乙方不构成隶属关系和劳动关系,乙方不作为甲方托管人员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提就业、社保等方面的义务。
六、甲方托管人员的增加或辞退,应在每月十日前给乙方提供名单及合同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书等相关资料。乙方需在收到甲方款项(含服务费及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后开具合法票据给甲方。
七、甲方托管人员非因工发生的伤亡安全事故,与甲、乙双方无关,甲方应提供有关资料和协助有关部门的取证工作。托管人员在工伤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伤安全事故,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八、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提供代理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事项的代理服务费和支付应退还金额10%的违约金。
九、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十、本协议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申请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年月日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