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登记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证办理规程及指南
(三)采矿权矿区范围无争议,与国家在建和规划拟建大矿范围不冲突;
(四)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按规定及时建成投产,且生产正常,无中断生产1年以上情形;
(五)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天)?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价款备案证明,已缴纳价款的,提交矿业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需提交双方签署的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
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一、申请资格。
1. 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采矿权。
2. 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采矿条件和技术能力。
3.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能力,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采矿活动。
二、申请材料准备。
1. 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格,如《采矿权许可证申请表》。
2. 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 采矿权证书,提供已获得的采矿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采矿地块图纸,提供采矿地块图纸及地理位置、地质情况等相关资料。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 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单位向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3.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
4. 公示期结束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领取许可证。
1. 申请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
2. 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申请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签署相关协议。
3. 申请单位应当遵守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采矿量、采矿期限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得违规操作。
2. 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确保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工作。
3. 申请单位应当配合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评审和公示工作。
4. 申请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结束语。
办理采矿许可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办理,确保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事项告知单》一、事项名称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二、办理依据(一)《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三、申报条件(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五、申报材料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一)需提供的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4.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价款备案证明,已缴纳价款的,提交矿业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申请;3、选址;4、公示;5、审批;6、批复。
要件: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准书(备案意见书)原件一份;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6、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7、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一份(新建矿山、增划资源矿山提交);8、其他资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采矿权新立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招拍挂出让;3、竞得;4、公示;5、完成相关资料编制;6、申请;7、审批;8、签订出让合同;9、缴纳相关规费;10、发证。
要件:1、采矿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4、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一份(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登记一并申请的可不提供);6、占用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一份;7、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书原件一份;(环保)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10、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一份(非煤矿山提交);(安监)11、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涉及水土流失的提交);12、经审查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原件一份;13、其他文件资料。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doc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一、法定依据(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XX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应与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一)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二)短期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
采矿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XX殖场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2。
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的.3.原勘查程度较低需开展生产地质勘探的.4XX区范围坐标误差已申报调整的。
5。
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及处置的。
6.已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因修改补充资料等原因而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
三、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申报材料:(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下载).(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上年度开采信息是否公示等情况,出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查意见。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采矿权是指国家授予的在一定矿区内,开采、利用、生产矿产资源的权利。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避免采矿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对采矿权的申请和审批要求十分严格。
本文将介绍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一、采矿权申请要件1. 申请人资格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申请采矿权的个人须为中国公民,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有权具有矿业权益的单位。
2. 采矿权申请书申请人必须填写采矿权申请书,该书必须详细说明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矿产资源所在地、矿区大小等具体内容,以及申请人的信息。
3. 矿产资源勘查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经过勘查的矿产资源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矿床规模、资源量、品位、采矿条件、矿石性质、市场前景等详细内容。
4. 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开户许可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等。
5. 缴纳申请费用申请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申请费用,该费用的金额会根据矿区面积、矿产资源丰度等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采矿权审批要件1. 是否超出国家保护目录范围国家对于部分地区的矿产资源进行了保护,申请人必须确定所申请的矿产资源是否在保护目录范围内。
2. 矿山安全与灾害防治情况申请人必须提供矿山安全与灾害防治方面的基础信息,包括矿山工程勘察报告、地质监测报告、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等。
3. 矿山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申请人必须提供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方案及详细阐述资源的合理利用方案,同时详细阐述矿山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范措施。
4. 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矿产资源所属权证明,避免可能存在的权属争议,否则将会影响采矿权的审批。
5. 是否符合工业政策申请人必须根据国家工业、环保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矿床开采方案的编制,并提交。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矿产储量登记书;(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A.申请矿区范围预留: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4)经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3份);(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7)电子报盘。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清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
采矿权办理流程
采矿权办理流程采矿权办理流程是指依法获得采矿权的一系列程序和手续。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采矿权办理流程。
一、了解政策法规要办理采矿权,首先应该了解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
二、取得资格审查申请办理采矿权之前,需要先取得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投资规模和经济实力,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三、确定矿产资源在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预测。
这一步骤需要申请人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申请入矿现场进行采样分析、查阅相关资料等,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位。
四、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在确定矿产资源后,申请人需要填写《采矿权申请书》,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矿产资源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五、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是对矿产资源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和验证,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品位等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六、发布采矿权许可证经过审核和现场勘察后,相应的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如果符合要求,则会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七、签订合同和缴纳费用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后,申请人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采矿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费用和使用费用。
合同签订和费用缴纳是保证合法行使采矿权的重要环节。
八、开始采矿活动在合同签订和费用缴纳完成后,申请人可以正式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在开采过程中,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九、定期报告和年检申请人在获得采矿权后,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开采情况,并接受年度审核和检查。
这是为了确保采矿活动符合规定,并为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出具体的监管。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采矿权办理流程。
实际的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矿产资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办理流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和咨询。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办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请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一、拟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由采矿权人按《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向有审批发证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拟定矿区范围报告;2、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3、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4、地质剖面图;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7、出具申请人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
二)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属省级、地、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拟建矿山所在县级进行初审。
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通知及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报地(州、市)国土资源乙。
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应在收到县级初审及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级审批机关。
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意见上报的视为同意。
四)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下达《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二、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区地质剖面图;4、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5、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采矿登记发证是指在时限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企业和矿业权人,依据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获得采矿许可证书或有关登记证明的过程。
采矿登记发证是保证采矿企业和矿业权人合法经营的必要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一、采矿权申请材料1、采矿权申请书:申请采矿权的申请书应该简明扼要,注明申请人或申请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时应注明所申请的采矿权的名称、类型、矿种等相关信息。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同时还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便进行核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景区要求依法设立的企业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其合法经营。
4、地勘报告:地勘报告是指已获得的开采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品质、科研保护应用价值等方面的信息。
5、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污染防治、设备配置、生产工艺流程等详细信息。
二、审核流程采矿权的审批主要由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审批流程为:1、申请审查:国土资源局需要评估附近的自然环境、社会和经济因素,才能够审批申请。
2、公示:国土资源局在本地方媒体上公示初审结果,意见和建议反映在采矿权许可证的决定中。
3、许可证颁发:若申请人符合国土资源局的审批标准,则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4、其他手续: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到相关税务、环保、水利等部门登记手续。
三、结语采矿登记发证是保证采矿权人依法合规经营的必要程序,也是国土资源局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管管理的前提。
应当及时了解有关权威部门的政策和规定,详细查看申请材料要求,准备好齐全、规范的申请材料,确保能够顺利获得采矿权许可证。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希望你们喜欢!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事项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采矿权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九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二、程序审查—复核—审核—签批三、要件(一)划定矿区范围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
5、地质勘探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6、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8、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或者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并提交省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开发的文件。
9、除第7项规定的情形外,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0、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11、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新立采矿权登记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黄金矿产准采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8、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还应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9、《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
11、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天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经修订后,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施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采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1.煤、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3.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的矿产资源;5.外商投资开采以上第1、2、3项所列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含)的矿产资源;6.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7.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8.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9.国土资源部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概述“采矿权”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开采矿藏、矿石的专有权。
在我国,采矿权拥有者应先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在省级或市级地质矿产部门注册登记,其采矿权才能生效。
本文将介绍采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一、采矿权设立的审批服务指南1.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探矿权或者已经发现矿产资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足够的资金和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技术力量;2.必须具有从事确定采矿范围和设计矿区内设施设备的条件;3.具有矿井等所需设施,以及与采矿活动相适应的综合利用能力;2.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采矿权设立申请应由采矿权申请人向最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矿产局”)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以下简称“市矿产局”)递交书面申请。
(2)初审收到申请书后,矿产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矿产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公告征求意见。
(3)公示在勘查结束后20天内,矿产局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继续审批;如有异议,则进行调查取证。
(4)核准矿产局受理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审核报告,并报送上一级地方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审核报告后,应当在60日内进行核准,发给采矿权证书。
(5)备案核准通过后,颁发采矿权证书,同时每年要以书面方式备案。
二、采矿权变更的审批服务指南1.申请条件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采矿权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与现有采矿权不同,变更内容实质性的;2.变更情况发生在有效期内;3.通过矿产权评估,确认变更后的采矿权具有合理性和价值;2.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采矿权变更申请应由采矿权持有人向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矿产局”)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以下简称“市矿产局”)递交书面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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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登记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流程图
2、法规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
(3)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安监管〔2003〕49号);
(5)关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8号)。
(6)河南省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地质矿产厅豫地字〔1999〕19号)。
3、应提供资料(各4份):
(1)采矿权设立
1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a.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a)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b)地质工作概况;(c)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d)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e)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f)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b.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评审备案证明;
c.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d.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e.登记机关要求提供得其他资料。
2采矿权登记审批
a.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b.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
c.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d.当地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安全部分的评审意见;
e.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f.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g.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私营(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h.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书;
i.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
j.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采矿权变更登记
1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a.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b.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经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c.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
d.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e.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f.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a.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c.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
d.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e.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矿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f.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g.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3保有储量核实情况;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6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经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
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采矿权转让登记
转让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7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b.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c.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d.争议解决方式;
e.违约责任。
8、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⑩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
⑪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
a.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b.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c.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6)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登记
1租赁(承包)经营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租赁(承包)合同,租赁(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双方权利、义务;
b.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的约定;
c.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
d.债权、债务及设备等处置方式;
e.合同有效期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并标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5承租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担保协议;
6承租(包)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7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方案中需说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资源开发利用与整体开发利用的关系;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归档资料
(1)采矿权设立
1所有应提供资料;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批复;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责任表;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会审表;
5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结果确认及备案资料;
6采矿权申请登记初审表;
7采矿权申请登记会审表;
8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
9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⑩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⑪缴纳相关费用复印件
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设置的意见的函。
(2)、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
1所有应提供资料;
2划定(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责任表;
3划定(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会审表;
4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结果确认及备案资料;
5采矿权变更、延续申请登记初审表;
6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会审表;
7采矿权变更、延续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
8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9缴纳相关费用复印件;
⑩划定(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批复。
(3)采矿权注销登记
1所有应提供资料;
2采矿权注销审批文件;
3采矿权注销登记通知书
4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
(4)采矿权转让登记
1所有应提供资料;
2转让后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转让通知书。
(5)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登记
1所有应提供资料;
2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通知书;
3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审批表。
5、保存期限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