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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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1 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七条、第七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警告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和其它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没收、拆除一般非法占用耕地以为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较重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严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2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一般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罚款较重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罚款严重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3 破坏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警告责令其整改或进行治理,以恢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
不予行政处罚。 吊销勘查许可证。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0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
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非法向境外提 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尚未 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的处罚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
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2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勘查、设计、施工和 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9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 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 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正确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

《裁量基准》是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和量化,对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规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察、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原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只能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324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324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征求定见稿〕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定0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7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表9一、专项处分裁量表9〔一〕建设工程打点类9〔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6〔三〕水污染防治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44〔五〕土壤污染防治类197〔六〕海洋污染防治类227〔七〕辐射污染防治类252〔八〕其他类316可启动按日持续处分的违法行为情形363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目的意义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分依法行政能力和程度,尺度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行政处分的随意性、任意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庇护法》《环境行政处分方法》《关于进一步尺度适用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定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

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可在本基准根底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罚教结合的根本原那么。

健全尺度查处别离、执法回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等制度。

第四条裁量方式本基准采用多因素裁量的方式,按照违法行为设定假设干裁量因素,按照违法行为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裁量等级,科学计算确定处分金额。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不雅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暗示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纳的改正办法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不异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分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本基准设置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表,主要分为专项处分裁量表和通用处分裁量表两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1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1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1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5
【摘要】SDPR-2021-0150001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自然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总页数】2页(P62-6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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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
3
拒不履 义务的





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严重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 (非法所得100 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
田的。
万元以上或涉 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10 基 本 农田 保护 区标 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
志的
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下 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非法所得50 万元以上不足 100万元的)
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 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
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以 划 拨方 式取 得土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鲁政办字[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5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2日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提前摸清 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并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为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奠定基础,省政府决定利用2个月时间,全面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继续保持土地执法的高压态势,全面查清201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认真整改处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一)清查范围。

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地情况,对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确保无一遗漏。

清查要覆盖市辖区、县 (市、区)主城区(含各类开发区)、乡(镇)和村。

(二)整治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目录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5-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5-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7、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8、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1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1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使用的1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14、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4-1、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14-2、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14-3、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14-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14-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1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1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19、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20、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22、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23、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2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5、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6、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7、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28、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29、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30、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1、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3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3、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34、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35、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3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3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发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40、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41、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42、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43、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4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45、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4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47、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48、矿产资源勘查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49、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50、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51、违反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52、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53、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54、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55、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6、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7、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58、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59、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60、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61、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6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63、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6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4-1、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4-2、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5、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6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67、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68、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69、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70、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71、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7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73、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界标的74、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75、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76、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不按要求向管理单位如实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77、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7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79-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79-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79-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80、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81、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82、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83、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84、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85、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86、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87、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88、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89、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9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或者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91、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9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2-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92-2、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9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95、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96、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97、测绘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98、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99、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100、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1、不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罚10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103、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104、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105、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106、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107、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8、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109、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110、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111、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112、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113、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114、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115、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116、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117、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118、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119、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120、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121、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122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123、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124、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125、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126、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试行 )world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试行 )world版
2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23.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24.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25.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
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
39.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0.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4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标准规程,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46.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47.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48.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4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0.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
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4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74
4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司〔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司法局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6]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完善征地补偿和安臵制度,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这是征地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业务,也是搞好征地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

科学、合理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科学测算,确保按期完成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区域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其中,县(市、独立的区)分别制订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区的市制订所在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务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测算结果的综合平衡与成果上报工作。

此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订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执行,未完成的要与该项工作同步进行测算和组织听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国土资源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国土资源

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轻微(非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般(非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非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或涉及基本农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一般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罚款。

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白成东等86人等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二审2020行终289号正式稿行政判决书

白成东等86人等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二审2020行终289号正式稿行政判决书

白成东等86人等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二审2020行终289号正式稿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成东等186人(名单附后);白成东;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白成国;罗祥英;白顺源;白桂林;孙秀香;白秋英;白明勋;白成立;刘秀东;白顺祥;于荣花;白吉胜;张香荣;白成良;单雪;白宇哲;白宇睿;白成云;商佳佳;白宇辰;白宇航;腾桂兰【当事人】白成东等186人(名单附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白成国罗祥英白顺源白桂林孙秀香白秋英白明勋白成立刘秀东白顺祥于荣花白吉胜张香荣白成良单雪白宇哲白宇睿白成云商佳佳白宇辰白宇航腾桂兰【当事人-个人】白成东白成国罗祥英白顺源白桂林孙秀香白秋英白明勋白成立刘秀东白顺祥于荣花白吉胜张香荣白成良单雪白宇哲白宇睿白成云商佳佳白宇辰白宇航腾桂兰【当事人-公司】白成东等186人(名单附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王利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利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利华【代理律所】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白成东等186人(名单附后);白成国;罗祥英;白顺源;白桂林;孙秀香;白秋英;白明勋;白成立;刘秀东【被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级别管辖合法性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提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关于被上诉人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办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土地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土地调控,是中央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国情和保护耕地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增强大局和责任意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要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严把土地“闸门”,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以及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要确保全省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鲁财综[2005]8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5]8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交纳、使用和管理,依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交纳的备用治理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国土资源部、省和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土资源部和省登记发证,并且矿区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由占矿区面积较大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县(市)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交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收交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试行 )world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试行 )world版
1缺少2项以下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缺少2项以上5项以下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缺少5项及以上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案由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处罚标准6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八条
101.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102.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十、危险化学品包装说明类
10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0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
27.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类
29.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64
30.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3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32.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46.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47.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48.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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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3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6.27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4〕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
正确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

《裁量基准》是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和量化,对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规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察、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原则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只能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阶次的划分,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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